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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华宝新能: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公司类型、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登记的公告2022-10-12  

                         证券代码:301327       证券简称:华宝新能          公告编号:2022-003


                深圳市华宝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公司类型、修订《公司章程》
                     并办理工商登记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华宝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公司”或“华宝新能”)于
 2022年10月11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二会议,
 审议通过了《关于该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公司类型、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
 登记的议案》,该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股份总数、公司类型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深圳市华宝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1175 号)同意注册,公司首次公
 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24,541,666股,根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
 通合伙)出具的《深圳市华宝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天健验字[2022]
 第 3-90 号),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的注册资本由71,458,334元增加至96,000,000
 元,股份总数由71,458,334股增加至96,000,000股。公司已于 2022 年 9月19日在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后,公司类型由“股份有限公司
 (非上市)”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具体以工商登记主管部门核
 准为准)。
      二、公司章程修订情况
     《深圳市华宝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已经2021年2月25日召开的
 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之日起开始实施。
     公司股票发行完成后,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月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1
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2 年修订)》等
相关规定,结合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的实际情
况,现将《深圳市华宝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变更为《深圳市华宝
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并对《公司章程》
有关条款进行相应修订,具体内容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
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系由深圳市华宝新能源有限公司          公司系由深圳市华宝新能源有限公司依
(以下简称“有限公司”)依法整体变        法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在深
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在深圳市市场        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深圳
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深圳市监            市监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
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为
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0300580086655P。        91440300580086655P。
第三条 公司于【】年【】月【】日经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同意注册,于          第三条 公司于2022年6月6日经中国证券
【】年【】月【】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        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
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会”)同意注册,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
注册,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        人民币普通股2,454.1666万股,于2022年
股【】万股,于【】年【】月【】日在        9月19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7,145.8334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9,600万
万元。                                元。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
                                          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
                                          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十七条 公司设立时各发起人及其持有 第十八条 公司设立时各发起人及其持有
的公司股份数额比例情况如下:              的公司股份数额比例情况如下:




                                      2
      发起人    持有股份   股份                     发起人    持有股份   股份
 序                                出资        序                                出资
      姓名/名     数(万   比例                     姓名/名     数(万   比例
 号                                方式        号                                方式
        称        股)     (%)                      称        股)     (%)

                                   净资                                          净资
  1    孙中伟     1500      60     产折         1    孙中伟     1500      60     产折
                                   股                                            股

                                   净资                                          净资
  2    温美婵     500       20     产折         2    温美婵     500       20     产折
                                   股                                            股

       深圳市                                        深圳市
       嘉美盛                                        嘉美盛
                                   净资
       投资合                                        企业管                      净资
  3               500       20     产折
       伙企业                                   3    理合伙     500       20     产折
                                   股
       (有限                                          企业                      股
       合伙)                                        (有限
                                                     合伙)
      合计        2500     100      —
                                                    合计        2500     100      —

第十九条 公司的股份总数为7,145.8334 第二十条 公司的股份总数为9,600万股,
万股,均为普通股。                  均为普通股。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
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              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
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拟购            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拟
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
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 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
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中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履行信息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            披露义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
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                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
(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              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
行。                                          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
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            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
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            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
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            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
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            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
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              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
权,经2/3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           权,经2/3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
议。                                          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
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            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
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            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
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            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
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             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


                                          3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
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                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
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10%,并               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10%,并
应当在3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应当在3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核心技术人员及持有本公司股份5%
                                                  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
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及持有本公司股份                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个月内又买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                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
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                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                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6个月时
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                间限制。
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票不受6个月时间限制。                           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 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
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公司 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
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 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的 , 股 东 有 权 要 求 董 事 会 在 30 日 内 执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 行 。 公 司 董 事 会 未 在 上 述 期 限 内 执 行
的 , 负 有 责 任 的 董 事 依 法 承 担 连 带 责 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
任。                                            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
                                                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
                                                任。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
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                                              ……
(十五) 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五) 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
(十六) 审议批准公司与关联人之间发生 划;
的 交 易 ( 公 司 获 赠 现 金 和 提 供 担 保 除 (十六) 审议批准公司与关联人之间发生
外)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并占公司最 的 交 易 ( 公 司 提 供 担 保 除 外 ) 金 额 在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 3000万元以上,并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联交易;                                        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
上述关联交易除应当及时披露外,还应                上述关联交易除应当及时披露外,还应
当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进行评估                当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进行评估
或审计。但与公司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                或审计。但与公司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
交易所涉及的交易标的,可免于评估或                交易所涉及的交易标的,可免于评估或
审计。……                                        审计。……
第四十一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公司 第四十二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公司
提供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提供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 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一) 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4
(二)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提供担保 (二)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提供担保
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 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 (三) 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
提供的担保;                       提供的担保;
(四) 连续12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 (四) 连续12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且绝对金额超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且绝对金额超
过5000万元;                        过5000万元;
(五) 连续12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 (五) 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三十以后提
(六) 公司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 供的任何担保;
联人提供担保;                           (六) 连续12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
(七)为关联人提供担保;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八) 法律、法规、规范性法律文件以 (七) 公司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
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需提交股东大会审 联人提供担保;
议的担保情形。                     (八) 法律、法规、规范性法律文件以
股东大会审议本条第(五)项担保事项 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需提交股东大会审
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 议的担保情形。
2/3以上审议通过。                        股东大会审议本条第(六)项担保事项
                                         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
                                         2/3以上审议通过。
第四十九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
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 第五十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
向中国证监会深圳监管局和深圳证券交 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
易所备案。                          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
比例不得低于10%。                  比例不得低于10%。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
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 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深圳证券
监会深圳监管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 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有关证明材料。
第五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        第五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
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
案。                                     案。
……                                     ……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
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 第五十三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
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五十五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 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
容:                                容:
(一) 会议的时间、地点、方式、会议 (一) 会议的时间、地点、方式、会议
期限及会议召集人;                期限及会议召集人;
(二)   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二)   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5
(三) 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              (三) 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
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             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
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             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
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 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              (四) 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
记日(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             记日(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
隔应当不多于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            隔应当不多于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
旦确认,不得变更);                           旦确认,不得变更);
(五)   会 务 常 设 联 系 人 姓 名 、 电 话 号 (五)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
码。                                          码;
……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者其他方式的,应 程序。
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 ……
他方式的表决时间、表决程序;股东大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者其他方式的,应
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 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
得 早 于 现 场 股 东 大 会 召 开 当 日 上 午 他方式的表决时间、表决程序;股东大
9:15,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 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
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 得 早 于 现 场 股 东 大 会 召 开 前 一 日 下 午
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
                                               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
                                               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第七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 第七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
决议通过:                          决议通过:
……                                           ……
(二)   公 司 的 分 立 、 合 并 、 解 散 和 清 (二) 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
算;                                          和清算;
……                                           ……
(五) 本章程第四十条第(十八)项中 (五) 本章程第四十一条第(十八)项
规定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事项;  中规定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事项;
(六) 本章程第四十一条第(五)项担 (六) 本章程第四十二条第(六)项担
保事项;                          保事项;
……                                           ……
第七十八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 第七十九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
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 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
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股东利益的重大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股东利益的重大
事项时,对中小股东表决应当单独计 事项时,对中小股东表决应当单独计
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 公司持有的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
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 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
的股份总数。                       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持有1%以上有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
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 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
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 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



                                           6
定设立的股东保护机构,可以作为征集          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
人,自行或者委托证券公司、证券服务          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
机构,公开请求上市公司股东委托其代          数。
为出席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提案权、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持有1%以上有
表决权等股东权利。依照本条规定征集 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
股东权利的,征集人应当披露征集文   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
件,公司应当予以配合。             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
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 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
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 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
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
                                   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
                                   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八十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
                                            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
                                            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
                                            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
                                            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董事会应对拟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有关
第七十九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 事项是否构成关联交易作出判断。审议
事 项 时 , 关 联 股 东 不 应 当 参 与 投 票 表 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的回避和表
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 决程序如下:
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 (一) 公司董事会或其他召集人应根据相
联 交 易 事 项 时 , 关 联 股 东 应 当 主 动 回 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拟提交股
避,关联股东应回避而没有回避的,非 东大会审议的有关事项是否构成关联交
关联股东可以要求其回避。                        易作出判断;
股东大会对有关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决议          (二) 与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有关联关系
时,视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的不同,分          的股东,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之日前向
别由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          公司董事会披露其关联关系并主动申请
决权的过半数或者2/3以上通过,有关关         回避;
联交易事项的表决投票,股东大会决议          (三) 股东大会在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
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          时,大会主持人宣布有关联关系的股
情况。                                      东,并对关联股东与关联交易事项的关
                                            联关系进行解释和说明;
                                            (四) 大会主持人宣布关联股东回避,由
                                            非关联股东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议、
                                            表决;
                                            (五) 关联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应计入
                                            当次股东大会会议记录。
第八十七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           第八十八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
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          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
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          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
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            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
票。                                        票。
第九十五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 第九十六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7
……                                             ……
(六) 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 (六) 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
处罚,期限未满的;……            措施,期限未满的;……
第一百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前提出辞              第一百〇一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前提
职。董事辞职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               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书
职报告。董事会将在2日内披露有关情                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2日内披露有关
况。                                             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
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                 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
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                 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               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
职务。出现签署情形的,公司应当在2个              职务。出现前述情形的,公司应当在2个
月内完成补选。                                   月内完成补选。
                                    第一百〇五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
第一百〇四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
                                    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
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关规定执行。
                                                 第一百〇八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第一百〇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
……
                                   (八) 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
(八) 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
                                   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
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
                                   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
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
                                   易、融资、对外捐赠等事项;
易、融资等事项;
                                   (九)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
(十)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
                                   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
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
                                   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
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
                                   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
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
                                   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
项;……
                                   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第一百一十条 董 事 会 应 当 确 定 对 外 投       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
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               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
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融资等               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融资、
事项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               对外捐赠等事项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
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               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
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                 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
准。                                             东大会批准。
(一)公司对外担保未达到本章程第四               (一)公司对外担保未达到本章程第四
十一条规定的须经股东大会审议标准                 十二条规定的须经股东大会审议标准
的,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对于董事会权               的,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对于董事会权
限范围内的担保事项,须经出席董事会               限范围内的担保事项,须经出席董事会
会议的2/3以上董事审议同意;                      会议的2/3以上董事审议同意;
(二)公司提供财务资助未达到本章程 (二)公司提供财务资助未达到本章程
第四十条规定的须经股东大会审议标准 第四十一条规定的须经股东大会审议标
的,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2/3以上董事 准的,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2/3以上董



                                             8
审议同意。                                事审议同意。
(二)公司融资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但        (二)公司融资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但
未达到本章程第四十条规定的须经股东        未达到本章程第四十一条规定的须经股
大会审议标准的,由董事会审议通过:1       东大会审议标准的,由董事会审议通
年内累计金额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过:1年内累计金额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10%以上的融资事项;                       资产10%以上的融资事项;
(三)公司与关联人的交易达到下列标        (三)公司与关联人的交易达到下列标
准之一,但尚未达到本章程第四十条规        准之一,但尚未达到本章程第四十一条
定的须经股东大会审议标准的,须经董        规定的须经股东大会审议标准的,须经
事会审议通过:                            董事会审议通过:
……                                      ……
(四)公司的其他重大交易达到下列标        (四)公司的其他重大交易达到下列标
准之一,但尚未达到本章程第四十条规        准之一,但尚未达到本章程第四十一条
定的须经股东大会审议标准的,须经董        规定的须经股东大会审议标准的,须经
事会审议批准:                            董事会审议批准:
……                                      ……
                                    第一百一十四条 公司副董事长协助董事
                                    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
第一百一十三条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
                                    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
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
                                    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
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
                                    职务。
第一百二十五条 本章程第九十五条规定 第一百二十六条 本章程第九十六条规定
的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 的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
级管理人员。                        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九十七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        本章程第九十八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
和第九十八条(四)至(六)关于勤勉        和第九十九条(四)至(六)关于勤勉
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          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
员。                                      员。
                                    第一百二十七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
第一百二十六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所在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
控制人所在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
                                    的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
的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
                                    的高级管理人员。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仅
的高级管理人员。
                                    在公司领薪,不由控股股东代发薪水。
                                          第一百三十六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
                                          最大利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因未能忠
                                          实履行职务或违背诚信义务,给公司和
                                          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造成损害的,应
                                          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三十五条 本章程第九十五条关于 第一百三十七条 本章程第九十六条关于
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事。  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事。
第一百三十九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 第一百四十一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
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并对定期报



                                      9
                                              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第一百五十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
 之日起4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          第一百五十二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
 所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           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
 年度前6个月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向中国           易所报送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一会计
 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半年           年度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向中国证
 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3个          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
 月和前9个月结束之日起的1个月内向中           中期报告。
 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季 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按照有关法
 度财务会计报告。                   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 所的规定进行编制。
 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
 第一百五十八条 公司聘用取得“从事证
                                              第一百六十条 公司聘用符合《证券法》
 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
                                              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
 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
                                              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
 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1年,可以续
                                              等业务,聘期1年,可以续聘。
 聘。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七          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八
 十八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           十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
 改本章程而存续。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           本章程而存续。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
 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           程,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
 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七十          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八
 八条第(一)项、第(二)项、第               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第
 (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           (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
 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           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
 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           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
 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           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
 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           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
 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           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
 算。                                         算。
 第一百九十八条 本章程经股东大会决议
 通过后,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 第二百条 本章程经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创 业 板 上 市 之 日 起 生 日起生效。
 效。

注:因新增条款,除以上修订内容之外,《公司章程》其他条款编号相应顺延,且其他引用条款编
号也相应调整。

       除上述条款修订或调整外,《公司章程》其他条款及内容保持不变。公司董
  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长及其指定人员办理后续变更登记、章程备案等相关
  事宜,以上变更内容以相关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最终核准版本为准。
       修订后的《深圳市华宝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详见巨潮资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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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www.cninfo.com.cn)。
   三、备查文件
    1、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
    2、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二会议决议;
    3、修订后的《深圳市华宝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特此公告。

                                        深圳市华宝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10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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