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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华宝新能:202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2022-10-28  

                           证券代码:301327        证券简称:华宝新能          公告编号:2022-014


                     深圳市华宝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 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况;
    2. 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情况:
    深圳市华宝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2 年 10 月 28 日下午
14:30在公司会议室召开 2022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
长孙中伟先生主持。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
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10月28日上午9:15~9:25,9:30~11:30和
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10
月28日上午9:15~下午15:00期间的任何时间。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及《深圳市华宝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会议出席情况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14 人,代表股份 71,460,734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74.4383%。



                                      1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11 人,代表股份 69,360,234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72.2502%。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3 人,代表股份 2,100,5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2.1880%。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9 人,代表股份 3,560,734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
的 3.7091%。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6 人,代表股份 1,460,234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
的 1.5211%。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3 人,代表股份 2,100,5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2.1880%。
    (注:由于数据计算时需要四舍五入,计算的上述单个持股比例与比例之和可能
存在尾数差异。)
    3、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见证律师列席了本
次股东大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
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公司类型、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
商登记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71,460,23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93%;反对 500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7%;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560,23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60%;反对500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14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授权委托代表)所持
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独立董事薪酬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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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总表决情况:
    同意 71,460,23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93%;反对 500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7%;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560,23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60%;反对500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14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注:由于数据计算时需要四舍五入,计算的上述单个持股比例与比例之和可能
存在尾数差异。)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韩美云、肖荣涛律师进行了见
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
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表
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202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深圳市华宝新能源股份有限
公司202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华宝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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