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宝新能:关于深圳市华宝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相关股东延长股份锁定期的核查意见2022-12-06
核查意见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深圳市华宝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相关股东延长股份锁定期的核查意见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作为深圳市华宝新能
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宝新能”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
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3 号——保荐业务》等文件的要求,对华宝新能相关股东延
长股份锁定期的事项进行了核查,并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深圳市华宝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1175 号)同意注册,经深圳证券
交易所《关于深圳市华宝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创业板上市的
通知》(深证上〔2022〕920 号)同意,华宝新能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A 股)股票 24,541,666 股,每股面值 1 元,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237.50 元,
于 2022 年 9 月 19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二、相关股东关于股份锁定期的承诺
(一)控股股东钜宝信泰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
司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首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
份。若因发行人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发生变
化的,本公司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2、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的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
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发行人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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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即 2023 年 3 月 19 日,非交易日顺
延)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公司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六个月。
发行人股票此期间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
发行价格将进行除权除息相应调整。
3、本公司减持股份将严格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
的规则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并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
所关于减持期限、数量及比例等法定限制。若本公司存在法定不得减持股份的情
形的,本公司将不进行股份减持。
4、如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公司股票的,违规减持发
行人股票所得归发行人所有。如果因本公司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其他
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实际控制人孙中伟、温美婵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
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提议由发行人
回购该部分股份。
2、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
按相关约定回购相关员工所持员工持股平台财产份额而增加的间接持有的发行
人股份,也不提议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3、锁定期限届满后,在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
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
4、锁定期限届满后,若本人在任期届满后离职的,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
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若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
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继续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1)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
人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2)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发行人股份;
(3)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对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因发行人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持有
发行人股份发生变化的,仍应遵守上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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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的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
格不低于发行价;发行人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
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即 2023 年 3 月 19 日,非交易日顺延)
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六
个月。发行人股票此期间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
上述发行价格将进行除权除息相应调整。
6、本人减持股份将严格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
规则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并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
关于减持期限、数量及比例等法定限制。若本人存在法定不得减持股份的情形的,
本人将不进行股份减持。本承诺不因本人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失效。
7、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发行人股票的,违规减持发
行人股票所得归发行人所有。如果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其他投
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通过嘉美盛、嘉美惠、成千亿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其他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的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
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
分股份。
2、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
根据员工持股平台执行事务合伙人指示受让相关员工所持员工持股平台财产份
额而增加的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提议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3、锁定期限届满后,在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
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
4、锁定期限届满后,若本人在任期届满后离职的,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
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若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
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继续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1)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
人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2)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发行人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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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查意见
(3)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对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因发行人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
本人持有发行人股份发生变化的,仍应遵守上述规定。
5、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的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
格不低于发行价;发行人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
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即 2023 年 3 月 19 日,非交易日顺延)
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六个月。发行
人股票此期间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发行
价格将进行除权除息相应调整。
6、本人减持股份将严格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
规则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并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
关于减持期限、数量及比例等法定限制。若本人存在法定不得减持股份的情形的,
本人将不进行股份减持。本承诺不因本人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失效。
7、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发行人股票的,违规减持发
行人股票所得归发行人所有。如果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其他投
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相关股东延长股份锁定期的情况
公司股票于 2022 年 9 月 19 日上市,自 2022 年 11 月 9 日至 2022 年 12 月 6
日,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格 237.50 元/股,触发签署
股份锁定期延长承诺的履行条件。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直接持有发行人有限售流通股的情况及本次延
长限售股锁定期的情况如下:
直接持有股份数 直接持股 原股份锁 现股份锁
股东名称 与公司关系
量(万股) 比例 定到期日 定到期日
深圳市钜宝
信泰控股有 公司控股股东 3,074.38 32.02% 2025/9/19 2026/3/19
限公司
孙中伟 公司实际控制人、 1,753.13 18.26% 2025/9/19 2026/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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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长、总经理、
核心技术人员
公司实际控制人、
温美婵 副董事长、副总经 562.50 5.86% 2025/9/19 2026/3/19
理
除此之外,公司实际控制人、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
员等间接持有发行人有限售流通股的情况及本次延长限售股锁定期的情况如下:
间接持有情况 原间接持 现间接持
股东名称 与公司关系 持股数量 持股比 持股单位 股份额锁 股份额锁
(万股) 例 [注] 定到期日 定到期日
公司实际控制人、董 钜宝信
孙中伟 事长、总经理、核心 2,370.82 24.70% 泰、嘉美 2025/9/19 2026/3/19
技术人员 盛
钜宝信
泰、嘉美
公司实际控制人、副
温美婵 1,677.66 17.48% 盛、嘉美 2025/9/19 2026/3/19
董事长、副总经理
惠、成千
亿
公司原董事、原总经
吴世基 210.00 2.19% 嘉美惠 2025/9/19 2026/3/19
理、原核心技术人员
孙刚 公司董事、财务总监 70.00 0.73% 嘉美盛 2025/9/19 2026/3/19
公司拟任董事、核心
白炜 20.24 0.21% 嘉美盛 2025/9/19 2026/3/19
技术人员
公司监事会主席、职
楚婷 5.20 0.05% 嘉美盛 2025/9/19 2026/3/19
工监事
吴宗林 公司监事 8.15 0.08% 嘉美盛 2025/9/19 2026/3/19
孙慕华 公司外部监事 27.08 0.28% 成千亿 2025/9/19 2026/3/19
周传人 公司副总经理 18.00 0.19% 嘉美盛 2025/9/19 2026/3/19
公司原副总经理、原
钟志源 16.00 0.17% 嘉美盛 2025/9/19 2026/3/19
核心技术人员
王秋蓉 董事会秘书 16.00 0.17% 嘉美盛 2025/9/19 2026/3/19
注:“钜宝信泰”系指深圳市钜宝信泰控股有限公司;“嘉美盛”系指深圳市嘉美盛企业管
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嘉美惠”系指深圳市嘉美惠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成千亿”系指深圳市成千亿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上述间接持股股东的持股单位中,直接股东嘉美盛、嘉美惠、成千亿不涉及
延长锁定期的承诺,但其中的部分合伙人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
心技术人员,涉及其间接持有的公司股票延长锁定期的情况。若嘉美盛、嘉美惠、
成千亿在锁定期满日(2025 年 9 月 19 日)至相关股东延长锁定到期日(2026
年 3 月 19 日)期间减持公司股票时,嘉美盛、嘉美惠、成千亿将通过减资的方
式确保还在锁定期内的相关人员间接持有的公司股票数量维持不变,确保相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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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的间接股票满足锁定期要求。
上述延长承诺锁定期的股份未解除限售前,因公司送红股、转增股本、配股
等原因而增加的股份亦将遵守相关承诺。
四、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公司相关股东延长股份锁定期的行为符合其关于
股份锁定的相关承诺,不存在有损上市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
形,保荐机构对本次公司相关股东延长股份锁定期的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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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深圳市华宝新能源股份有限
公司相关股东延长股份锁定期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字):
徐征 张桐赈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公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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