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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华宝新能:2022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2-12-14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华宝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深圳市福田中心区福华三路卓越世纪中心1号楼22、23层

                www.allbrightlaw.com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华宝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市华宝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深圳市华宝新
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宝新能”或“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
席公司 2022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或“会议”)。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
《深圳市华宝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
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性等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
了审查,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查阅的文件,并对有关问
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大会见证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起公告,并依法对
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
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为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公司董事会于 2022 年 11 月 26 日在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上公告了会议通知。通知载明了会议的召开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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召开方式 (现场会议结合网络投票)和召开地点,对会议议题的内容进行了充
分披露,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表决权,明确了会议的
登记办法、有权出席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会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号码。会议
的召集和通知符合《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要求。

     2022 年 12 月 14 日下午 14:30,本次股东大会如期在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
同胜社区华繁路 110 号嘉安达大厦深圳市华宝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时间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
的具体时间为 2022 年 12 月 14 日上午 9:15-9:25、9:30-11:30 和下午 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22 年 12 月 14 日 9:15 至
2022 年 12 月 14 日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 出席人员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包括:(1)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并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2)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10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71,460,33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4.4378%。

     1. 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共 7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为 69,358,43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2.2484%。

     2. 网络投票系统出席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3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2,101,900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1895%。

     3. 其他人员

     除公司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外,出席和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还有公司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所经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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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召集人

     根据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的公告》和公司《关于召开 2022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第二届董事会召集。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对列入通知的议案依法进行了表决,并当场清点投票结果,公
司按照《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和监票。本次股东
大会审议议案具体情况如下:

     1. 审议并通过了《关于补选公司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71,458,434 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9973%;反对 1,900 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7%;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
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3,558,434 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
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466%;反对 1,900 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
票)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34%;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 0 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经本所负责人、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
效。

     (以下无正文,为签署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