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宝新能:关于深圳市华宝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网下配售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2023-03-17
核查意见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深圳市华宝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网下配售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作为深圳市华宝新能
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宝新能”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
业板上市及进行持续督导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
求,对华宝新能首次公开发行网下限售股上市流通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并出具
本核查意见。核查情况如下:
一、首次公开发行网下配售股份概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深圳市华宝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1175 号),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
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24,541,666 股,并于 2022 年 9 月 19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
所创业板上市。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公司总股本为 96,000,000 股,其中有流
通限制及限售安排的股份数量 72,725,595 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 75.7558%;
无流通限制及限售安排的股份数量 23,274,405 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
24.2442%。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属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网下配售限售股,股份数量为
1,267,261 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 1.3201%,限售期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6 个
月,该部分限售股将于 2023 年 3 月 20 日上市流通。
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限售股形成至今,公司未发生因利润分配、公积金
转增等导致股本数量变动的情况。
二、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履行承诺情况
根据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上市公告书》本次申请解除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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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查意见
份限售的网下发行投资者均受限于如下限售安排:
“本次网下发行部分采用比例限售方式,网下投资者应当承诺其获配股票数
量的 10%(向上取整计算)限售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 6 个
月。即每个配售对象获配的股票中,90%的股份无限售期,自本次发行股票在深
交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即可流通;10%的股份限售期为 6 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发行
股票在深交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开始计算。对应的股份数量为 1,267,261 股,占本
次发行股本比例的 5.16%,占发行后总股本的 1.32%。”
除上述承诺外,本次申请上市流通的网下配售股股东无其他特别承诺。截至
本核查意见出具日,持有公司网下配售限售股的股东在限售期内严格遵守了上述
承诺,不存在相关承诺未履行影响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情况。
本次申请解除限售的股东不存在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公司对上述
股东不存在违规担保。
三、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安排
1、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日期为 2023 年 3 月 20 日(星期一);
2、本次解除限售股份数量为 1,267,261 股,占公司总股份 1.3201%;
3、本次解除限售的股东户数为 8,555 户;
4、本次股份解除限售及上市流通具体情况如下:
限售股数量 本次解除限售 剩余限售股数
限售股类型 占总股本比例
(股) 数量(股) 量(股)
首次公开发行网下
1,267,261 1.3201% 1,267,261 0
配售限售股
公司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股东中,无股东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
员;无股东曾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且离职未满半年。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上述本次解除限售的股份不存在质押、冻结的情形。
四、本次解除限售股份上市流通前后股本变动结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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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查意见
本次变动前 本次变动 本次变动后
股份性质
数量 数量
比例 增加 减少 比例
(股) (股)
一、限售条件
72,725,595 75.7558% 0 1,267,261 71,458,334 74.4358%
流通股
首发前限售股 71,458,334 74.4358% 0 0 71,458,334 74.4358%
首发后限售股 1,267,261 1.3201% 0 1,267,261 0 0
二、无限售条
23,274,405 24.2442% 1,267,261 0 24,541,666 25.5642%
件流通股
三、总股本 96,000,000 100.0000% 0 0 96,000,000 100.0000%
注:以上数据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最终办理结果为准。
五、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公司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
通申请的股份数量、上市流通时间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的要求以及股东承诺的内
容;公司本次解除限售股份股东严格履行了其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中做出的相关
承诺;公司关于本次限售股份相关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综上,保荐机
构对公司本次网下配售限售股上市流通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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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查意见
(此页无正文,为《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深圳市华宝新能源股份有限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网下配售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字):
徐征 张桐赈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公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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