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 公司公告

公司公告

华宝新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2023-04-15  

                                          深圳市华宝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深圳市华宝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内幕信息管理行为,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公司信息披露的公开、公平、
公正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
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
登记管理制度》《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
章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内幕信息的管理工作由董事会负责,董事会秘书组织实施。公司董事
会秘书办公室是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投资者关系管理、内幕信息登记备案的日常
办事机构,并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的监管工作。

    第三条 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
传送有关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音像及光盘
等涉及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内容的资料,须经董事会同意后,方可对外报道、传
送。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公司分公司、控股子
公司都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泄露 内幕信
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其范围


    第六条 内幕信息是指为内幕人员所知悉的,涉及公司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
股票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尚未公开是指公司尚未在指定
的信息披露刊物或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上正式公开。


                                   1
第七条 内幕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 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项:

     1、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2、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
 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
 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3、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
 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4、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5、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6、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7、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
 理无法履行职责;

     8、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
 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 企业从
 事与公司相同 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9、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
 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10、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
 者宣告无效;

     11、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1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二) 可能对公司债券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项:



                                2
           1、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2、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3、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4、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

           5、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 二十;

           6、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7、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8、公司分配股利,作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 决定,
    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9、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

           10、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11、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及其范围


   第八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者间接获 得内幕
信息的人员。

   第九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 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
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 发行人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 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 幕信息
的人员;

                                     3
    (五) 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 由于为公司提供服务可以获取公司非公开信息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保
荐机构、会计师、律师、银行等;

    (七) 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四章 登记备案


    第十条 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填写《内幕 信息知
情人档案》,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
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
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进行确认。

    第十一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事
项,以及发生对本公司的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配合公司填
写本单位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接受委托开展相关业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证券交
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本机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本公司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
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填写本单位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根据事项进程
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公司,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
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按照本制度第十条的要
求进行填写,并由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确认。

    公司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做
好本条第一款至第三款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第十二条 公司在内幕信息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需经 常性向相
关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


                                   4
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
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
司应当按一事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
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十三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分拆上市、
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或者披露其他可能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时,除按照规定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
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
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公司应当督促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重
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上签名确认。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等相关主体应
当配合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十四条 涉及并购重组、发行证券、收购、合并、分立、回购股份等内幕信
息,需要时还应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后,即时将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报送主
管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部门、公司分公司、控股子公
司及其主要负责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
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六条 公司的股东、收购人、交易对方、证券服务机构等内幕信息知情人,
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拟
发生的重大事件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信息及重大 事项进程
备忘录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自记录(含补充完善)
之日起至少保存 10 年。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可调取查阅内幕
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公司应当在内幕信息被依法公开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将内幕信息知 情人档
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所可视情况要求公司披露重
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中的相关内容。


                                   5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补充报送内
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五章 保密及责任追究


    第十八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晓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的义务。公司
在与上述人员签署聘用合同时,应约定对其工作中接触到的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不得擅自泄密。

    第十九条 公司在签订重大合同或将内幕信息提供给聘请的证券公司、证券
服务机构时,应与对方签订保密协议,明确协议各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并要求对方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表》。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协助配合公
司及时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并依照执业规则要求,
对相关信息进行核实。

    第二十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在
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人员控制在最小范围内,重大信息文件应
指定专人报送和保管。不得将有关内幕信息内容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不得
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证券、为本人、亲属或他人谋利,不得在公司内部网站、
内部刊物上以内部讲话、接受访谈、发表文章等形式泄露、传播涉及公司内幕信
息的内容,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作证券交易价格。

    第二十一条 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的主要股东不得滥用其股东权
利或支配地位,要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二十二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监管部门规定的窗口期内,不得买卖公司股
票,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

    第二十三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或利用内幕信息
进行内幕交易、散布虚假信息、操纵证券市场或者进行欺诈等活动给公司造成严
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依据有关规定处罚相关责任人并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涉嫌犯罪的,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为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机构、证券服务

                                  6
机构及其人员,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潜在股东,若擅自披露公司信
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五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规定进行内幕交易或其他非法活动
而受到公司、权力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罚的,公司须将处罚结果报送主管证监局和
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同时在公司指定的报刊和网站进行公告。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
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及
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深圳市华宝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三年四月




                                   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