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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华宝新能: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2023-04-15  

                                           深圳市华宝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
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深圳市华宝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
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
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修订)》(以下简
称“创业板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
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市华宝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依据相应法律法规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
主要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对公司内部控制体系进行监
督并提供专业咨询意见。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两名,并有一名独立
董事为专业会计人士。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三分之一以
上全体董事的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新任委员在该次董事会会议结束后立
即就任。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作为会计专业人士的独立
董事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
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而导致人数低于规定人数时,
董事会应根据《公司章程》及本细则增补新的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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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作为战略决策委员会
委员的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和本细则的规

定履行职务。


    第七条 公司应为审计委员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由董事会秘书办公室指
派专门人员承担审计委员会的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材料准备和档案管理等日常
工作。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应当给予配合。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下设审计部为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
组织等工作,同时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
完整性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审计
委员会应配合监事会的监事审计活动。

    第十条 审计部在审计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下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对审计委
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十一条 审计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与财
务部门合署办公。公司各内部机构或者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
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配合审计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审计部的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的职责包括以下方面: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三)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并对其发表意见;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五)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
    (六)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及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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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涉及的其他事项。

   审计委员会应当就其认为必须采取的措施或者改善的事项向董事会报告,并
提出建议。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的职责须至 少包括以
下方面:

   (一)评估外部审计机构的独立性和专业性,特别是由外部审计机构提供非
审计服务对其独立性的影响;
   (二)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
   (三)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
   (四)与外部审计机构讨论和沟通审计范围、审计计划、审计方法及在审计
中发现的重大事项;
   (五)监督和评估外部审计机构是否勤勉尽责。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守业务规则
和行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核查验证,
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审慎发表专业意见。

   审计委员会须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无管理层参加的与外部审计机构 的单独沟
通会议。董事会秘书可以列席会议。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工作的职责须至少包 括以下方
面: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审阅内部审计工作报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的结果,督促重大问题的
整改;
   (五)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
   (六)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七)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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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间的关系。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并对其发表意见的职 责须至少
包括以下方面:

    (一)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对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提出意
见;
    (二)重点关注公司财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包括重大会计差错调
整、重大会计政策及估计变更、涉及重要会计判断的事项、导致非标准无保留意
见审计报告的事项等;
    (三)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
能性;
    (四)监督财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评估内部控制的有效性的职责须至少包括以下方面:

    (一)评估公司内部控制制度设计的适当性;
    (二)审阅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三)审阅外部审计机构出具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与外部审计机构沟通发
现的问题与改进方法;
    (四)评估内部控制评价和审计的结果,督促内控缺陷的整改。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与外部审计机
构的沟通的职责包括:

    (一)协调管理层就重大审计问题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
    (二)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及对外部审计工作的配合。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就认为必须采取的措施或改善的事项 向董事会
报告,并提出建议。审计委员会应配合监事会的监督审计活动。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有关
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二十条 公司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须由审计委员会形成审议意见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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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向董事会提出建议后,董事会方可审议相关议案。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 构的建议,
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合同,不应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
者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影响。

    第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督导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
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
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督促公司对外披露: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对外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风险投资、对
外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项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
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二十三条   审计部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
有关方面的书面资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五)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六)其他相关事宜。

    第二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对审计部提供的下列报告进行评议,并将相
关书面决议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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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二)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实;

   (三)公司的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重大的关联交
易是否合乎相关法律法规;

   (四)对公司财务部门、审计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五)其他相关事宜。




                           第五章 工作规程


   第二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工作规程包括:

   (一)审计委员会应当与会计师事务所协商确定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的
时间安排;

   (二)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在约定时限内提交审计报告,并以书面意见形式记
录督促的方式、次数和结果以及相关负责人的签字确认;

   (三)审计委员会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前审阅公司编制的财务会计报
表,形成书面意见;

   (四)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后加强与年审会计师的沟通,在年审注册会计
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再一次审阅,形成书面意见;

   (五)审计委员会应对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表决,形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
审核;

   (六)审计委员会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会计师事务所从事本年度公司审计工
作的总结报告和下年度续聘或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决议;

   (七)审计委员会形成的上述文件应在年报中予以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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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章 议事规则


    第二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由审计委员会召
集人召集和主持,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不能或者拒绝履行职责时,须指定一名独立
董事代为履行职责。

    第二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每年须至少召开四次定期会议,定期会议应在召
开前 2 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通知可以专人送达、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进行。

    审计委员会可根据需要召开临时会议,当有两名以上审计委员会委员提议时,
或者审计委员会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临时会议应在召开前
2 天通知全体委员。

    情况紧急的,会议召集人可随时电话通知召开会议,但应说明情况紧急需立
即召开会议的原因。

    第二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须亲自出席会议,并对审议事项表达明确的
意见。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时,可提交由该委员签字的授权委托书,委托
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并发表意见。授权委托书应载明授权范围和期限。每一位委员
最多接受一名委员委托。独立董事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委托其他独立董
事委员代为出席。

    第二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委员
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审计委员会委员应当建议董事会予以撤换。

    第三十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委员因
故不能出席,可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表决,每一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做
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因审计委员会成员回避无法形成有效
审议意见的,相关事项由董事会直接审议。

    第三十一条     委员会的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可以采取现场会议、网络视频
会议或电话会议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的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以非
现场方式参会的委员的表决结果通过指定时间内收到的有效表决票或 指定时间
内委员发来的传真、邮件等书面回函进行确认,表决的具体形式应由会议召集人
在会议通知中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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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二条   审计部成员可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
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三十三条   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
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三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
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决议
于会议结束后提交董事会秘书处理。

    第三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安排;委员会会议应
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其他人员应在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交由公司
董事会秘书保存,作为董事会决策的依据,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会议通过的议
案或提案应以书面形式提交董事会审查决定。

    第三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提交
公司董事会。

    第三十七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
露有关信息。


                            第七章 信息披露


    第三十八条   公司须披露审计委员会的人员情况,包括人员的构成、专业
背景和五年内从业经历以及审计委员会人员变动情况。

    第三十九条   公司须在披露年度报告的同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
审计委员会年度履职情况,主要包括其履行职责的具体情况和审计委员会会议的
召开情况。

    第四十条 审计委员会履职过程中发现的重大问题触及《创业板上市规则》
规定的信息披露标准的,公司须及时披露该等事项及其整改情况。审计委员会应
当督促公司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进行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
施的落实情况,并及时披露整改完成情况。

    第四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就其职责范围内事项向公司董事会提出审议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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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见,董事会未采纳的,公司须披露该事项并充分说明理由。

    第四十二条   公司须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创业板上市规则》
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披露审计委员会就公司重大事项出具的专项意见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细则所称“以上”含本数。

    第四十四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创业板上市规
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相抵触
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本细则,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四十五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第四十六条   本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执行。




                                           深圳市华宝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三年四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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