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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华宝新能: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3-04-15  

                                      深圳市华宝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以及
《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我们作
为深圳市华宝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华宝新能”)的独立董事,
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仔细审阅了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的相关
事项,发表如下意见:
    一、关于 2022 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的独立意见
    《2022 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是根据公司实际情况作
出的决定,既考虑到了公司的正常经营和长远发展的需要,同时又兼顾了股东的
利益,体现了公司积极回报股东的原则。同意公司《2022 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
积金转增股本预案》并提交公司 2022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独
立意见
    公司已制定了《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制度》《对外担保管理
制度》等制度。2022 年,公司严格遵守前述制度,未发生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
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累积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
的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2022 年,公司没有提供过任何
对外担保,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累积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的对外担保情形。
    三、关于 2022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公司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建立了较为完善的
内控体系并能够得到有效执行,保证了公司各项业务活动的有序、有效开展;公
司《2022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
设及实际运行情况。因此,同意公司董事会编制的《2022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
报告》。
    四、关于 2022 年度证券投资及衍生品交易情况专项说明的独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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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我们对公司 2022 年度证券与衍生品投资
情况进行了认真核查。经核查,2022 年公司未进行证券投资,仅开展了外汇套期
保值业务。我们认为,公司用于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资金来源于公司的自有资金,
未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开展。公司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以及公
司相关制度的要求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履行了相应的审批程序,未出现违反
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的行为,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关于 2022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独立意见
    2022 年度,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情况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
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
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也不存在其他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公司董事会编
制的《关于 2022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真实、准确、完整
地反映了公司 2022 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
    六、关于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结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认真审核相关材料后,认为:公司与
银行等金融机构开展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以正常生产经营为基础,以具体经营
业务为依托,能有效规避外汇市场风险,防范汇率大幅波动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
的不良影响,保证经营业绩的相对稳定。同时,公司也制定了《外汇套期保值业
务管理制度》, 通过加强内部控制,落实风险控制措施,为公司从事外汇套期
保值业务制定了具体操作规程,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相关决策程序符合
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
特别是广大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独立董事同意公司及子公司开展外汇套期
保值业务。
    七、关于续聘公司 2023 年度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期货相关
业务资格,在执业过程中坚持独立审计原则,能按时为公司出具各项专业报告且
报告内容客观、公正,能够满足公司 2023年度审计工作的要求。公司本次续聘
审计机构符合证监会、深交所及公司制度的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尤其是
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综上,我们同意续聘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为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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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关于 2023 年度担保额度预计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2023年度担保额度预计是为了满足公司全资子公司、
全资孙公司运营发展的需要,各被担保方经营稳定,具有良好的偿债能力,不会对
公司的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造成不良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广大投资者利益的情
形。相关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要求。因此,一致同意公司2023年度担保额度预计相关事宜事项。
    九、关于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本次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事项的表决程序
合法有效,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
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有利于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增加公司收益。
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在确保不影响正常生产经营的前提下,使用不超过 15 亿元的闲置
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十、关于增加闲置募集资金(含超募资金)现金管理额度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本次公司增加闲置募集资金(含超募资金)现金管理额度
的事项表决程序合法有效,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
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
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公司本次增加闲置募集资金(含超募资金)现
金管理额度不会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
正常进行,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
广大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一致同意公司本次增加闲置募集资金(含超募资
金)现金管理额度的事项。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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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页无正文,为《深圳市华宝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
第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李    斐




         牛   强




         吴   辉




                                         深圳市华宝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 4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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