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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涛涛车业: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核查的专项法律意见书2023-03-07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涛涛车业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专项核查

                           法律意见书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CHINA COMMERCIAL LAW FIRM. GUANG DONG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4011 号港中旅大厦第 21A-3 层、22A、23A、24A、25A 层
          21-25/F, CTS Tower, No.4011, ShenNan Avenue, Shenzhen, PRC.
       电话(Tel):0086-755-83025555   传真(Fax):0086-755-83025068
          邮政编码(P.C.):518048       网址:http://www.huashang.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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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涛涛车业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专项核查
                                法律意见书


致: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浙商证券”“保荐人(主承销商)”或“主承销商”)委托,就东海证券创业板涛涛车
业 1 号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涛涛车业 1 号资管计划”)、浙商证券
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商投资”)参与浙江涛涛车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
进行核查,在充分核查的基础上,本所的经办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就此出具
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证券发行与承
销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深圳证
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首
次公开发行证券承销业务规则》(以下简称“《业务规则》”)及其他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出具本
法律意见书。

    对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本所律师特作如下重要提示和声明:

    1、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
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
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实
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的要求对本次发行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
进行核查,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
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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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本次发行所涉及的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相
关事项进行了核查,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查阅的文件。

    3、发行人、保荐人(主承销商)和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已保证其向本所律师提
供的资料和文件是真实、准确和完整的,不存在任何隐瞒、遗漏、虚假或者误导之
处;该资料和文件于提供给本所之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未发生任何变更。

    4、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
于有关政府部门、其他单位或个人出具或提供的证明文件、证言、书面陈述或文件的
复印件出具法律意见。

    5、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为核查本次发行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资质之目的而
使用,未经本所书面许可,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6、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发行必备文件之一,随同其他材料一起
备案,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基于以上提示和声明,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相关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
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发行人、保荐人(主承销商)和参与战略配
售的投资者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查阅,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基本情况

    根据《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规定,参与发行人战略配售的投资者主要包括:
(一)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者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者其下属
企业;(二)具有长期投资意愿的大型保险公司或者其下属企业、国家级大型投资基金
或者其下属企业;(三)以公开募集方式设立,主要投资策略包括投资战略配售证券,
且以封闭方式运作的证券投资基金;(四)按照《实施细则》规定实施跟投的保荐人相
关子公司;(五)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
管理计划;(六)符合法律法规、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投资者。

   根据主承销商提供的资料,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具体信息如下:


序号      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名称                 投资者类型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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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海证券创业板涛涛车业 1 号战      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
     1
                    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

     2          浙商证券投资有限公司(如有)                     参与跟投的保荐人相关子公司

         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的投资者为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
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及保荐人相关子公司(如有),无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
发行的战略配售。如本次发行价格超过剔除最高报价后网下投资者报价的中位数和加
权平均数,剔除最高报价后公募基金、社保基金、养老金、年金基金、保险资金和合
格境外投资者资金报价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孰低值,保荐人相关子公司将按照相关规
定参与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

(一)涛涛车业 1 号资管计划

         1、主体信息

     根据发行人和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海证券”)提供的营业执照及
相关备案证明等材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涛涛车业 1
号资管计划目前合法存续,且已完成相关备案程序,涛涛车业 1 号资管计划的基本信
息如下:

         名称            东海证券创业板涛涛车业 1 号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成立时间               2022 年 11 月 10 日

  备案时间               2022 年 11 月 16 日

  产品编码               SXP714

募集资金规模             14,965.00 万元

     管理人              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托管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行

实际支配主体             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支配主体非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

         涛涛车业1号资管计划参与对象全部为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员工。参与人姓
名、职务与比例具体如下:

                                                    高级管理人员/       认购资管计划    资管计划份额
序号            姓名                担任职务
                                                      核心员工          金额(万元)    持有比例(%)

 1              曹马涛                                    高管            4,500.00
                                                                                        (%30.07%)
                                                                                            )(
                              涛涛车业董事长、总
                                                                                        (%)(%)
                                                                                          (%)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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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理

 2        曹侠淑        涛涛车业销售经理          核心员工           3,155.00            21.08

                      涛涛车业董事、财务
 3         孙永                                        高管          2,500.00            16.71
                      负责人、董事会秘书

                      涛涛车业董事、副总
 4        姚广庆      经理;涛涛动力执行               高管           970.00             6.48
                          董事、总经理

 5        楼贵东        涛涛车业副总经理               高管           500.00             3.34

                      涛涛车业证券事务代
 6        卢凤鹊                                  核心员工            450.00             3.01
                              表

 7        朱红霞        涛涛车业副总经理               高管           410.00             2.74

 8        田欣谊        涛涛车业销售经理          核心员工            320.00             2.14

                      涛涛车业电动车事业
 9        付雨强                                  核心员工            300.00             2.00
                            部总经理

 10       严琦飞        深圳百客财务人员          核心员工            280.00             1.87

 11       李海波        涛涛车业销售经理          核心员工            180.00             1.20

 12       丁雪英      涛涛车业审计部经理          核心员工            180.00             1.20

 13       柴爱武        涛涛车业副总经理               高管           160.00             1.07

 14       徐黎健      涛涛车业事业部经理          核心员工            160.00             1.07

                      涛涛科技总经理、执
 15       曹君南                                  核心员工            150.00             1.00
                            行董事

 16       陈红波        涛涛车业研发人员          核心员工            150.00             1.00

                        涛涛车业监事会主
 17       朱飞剑                                  核心员工            150.00             1.00
                          席、销售经理

                      涛涛车业监事、采购
 18        朱剑                                   核心员工            150.00             1.00
                              经理

 19       程鑫杰        涛涛车业销售经理          核心员工            150.00             1.00

 20        徐彬         涛涛车业财务人员          核心员工            150.00             1.00

                             合计                                    14,965.00          100.00
    注:1、涛涛车业1号资管计划募集资金可全部用于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包括但不限于用于支付本次战略配售的
价款及相关费用;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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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最终认购股数待 T-2 日确定发行价格后确认;
    3、如合计数与各部分直接相加之和存在尾数差异,系四舍五入造成;
    4、涛涛动力即浙江涛涛动力科技有限公司,系发行人的全资子公司;涛涛科技即永康市涛涛科技有限公司,
系发行人的全资子公司;深圳百客即深圳百客新能源有限公司,系发行人的全资子公司。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涛涛车业1号资管计划参与人员的调查表、劳动合同及发行人提
供的核心员工名单等材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上述份额持有人均与发行人或其全资
子公司签署了劳动合同;所有涛涛车业1号资管计划参与人均为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
或核心员工,符合合格投资者要求,具备通过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参与发行人战略配售
的主体资格。

     2、实际支配主体

     根据《东海证券创业板涛涛车业1号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的
约定,管理人享有的主要权利包括:“(1)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独立管理和运用资
产管理计划财产;(2)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约定,及时、足额获得管理人管理费用及业
绩报酬(如有);(3)按照有关规定和资产管理合同约定行使因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投资
所产生的权利;(4)根据资产管理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监督托管人,对于托管人违
反资产管理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及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
重大损失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制止,并报告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5)自行为资产管理计划提供募集、份额登记、估值与核算、信息技术系统等服务,
并对其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6)以管理人的名义,代表资产管理计划行使投
资过程中产生的权属登记等权利;(7)管理人如发现投资者资产来源或身份信息存在
可疑之处的,可不与其签订《集合资产管理合同》或解除《集合资产管理合同》;(8)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及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其他权
利。”

     基于上述,涛涛车业1号资管计划的管理人东海证券能够独立决定资产管理计划在
约定范围内的投资、已投资项目的管理和内部运作事宜,为涛涛车业1号资管计划的实
际支配主体。

     3、批准和授权

     2022年7月29日,发行人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高
级管理人员及核心员工参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战略配售的议案》,
同意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员工拟设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参与公司本次发行的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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战略配售,认购股份数量不超过本次发行股票数量的10.00%,并承诺自本次发行的证
券上市之日起持有获得配售的证券不少于十二个月,具体参照深交所相关规定执行,
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

       4、战略配售资格

    经核查,涛涛车业1号资管计划系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为参与本次战
略配售而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属于“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
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具有参与发行人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的资格,符
合《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第(五)项的规定。

       5、与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关联关系

    根据发行人和东海证券提供的营业执照,东海证券提供的相关备案证明和承诺
函,以及涛涛车业1号资管计划份额持有人提供的调查表等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涛涛车业1号资管计划份额持有人为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或
核心员工,除此之外,涛涛车业1号资管计划的管理人、托管人和份额持有人与发行人
和保荐人(主承销商)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

       6、参与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来源

    根据涛涛车业1号资管计划份额持有人提供的调查表等资料,用于参与本次战略配
售的资金均为其自有资金。

       7、与本次发行相关承诺函

    根据《实施细则》《业务规则》等法律法规规定,东海证券作为涛涛车业 1 号资
管计划的管理人就涛涛车业 1 号资管计划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出具承诺函,具体内容如
下:

    “(一)本公司除作为资管计划管理人外,与发行人、本次发行的主承销商浙商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主承销商”)不存在关联关系。

    (二)本公司管理的资管计划同意按照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认购资管计划承诺认
购数量的发行人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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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未向本公司或资管计划承诺上市后股价将上涨,或者
股价如未上涨将由发行人购回股票或者给予任何形式的经济补偿。

    (四)发行人的主承销商未以承诺对承销费用分成、介绍参与其他发行人战略配
售等作为条件引入本公司或资管计划。

    (五)发行人未承诺上市后认购本公司管理的证券投资基金。

    (六)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以自有资金参与资管计划,为资管计划的
实际持有人,不存在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资管计划的情形。

    (七)资管计划参与本次配售符合资管计划资金的投资方向要求。

    (八)本公司或资管计划与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或其他利益关系人不存在其他直
接或间接进行利益输送的行为或其他输送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九)资管计划获得本次配售的股票持有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
日起 12 个月。限售期届满后,资管计划的减持适用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
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资管计划不会在限售期内转让所持有本次配售的股票。

    (十)本公司或资管计划不利用获配股份取得的股东地位影响发行人正常生产经
营,不得在获配股份限售期内谋求发行人控制权。

    (十一)资管计划开立专用证券账户存放获配股票,并与本公司自营业务及资管
其他产品的证券有效隔离、分别管理、分别记账,不与其他业务进行混合操作。上述
专用证券账户只能用于在限售期届满后卖出或者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深圳
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向证券金融公司借出和收回获配股票,不买入股票或者其他证
券。因上市公司实施配股、向原股东优先配售股票或者可转换公司债券、转增股本的
除外。”

    (二)浙商投资(如有)

    1、基本信息

    根据浙商投资提供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及相关工商登记材料,并经本所律师核
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浙商投资的基本信息如下:

                                       统一社会信用
  企业名称     浙商证券投资有限公司                   91310000MA1FL71F5X
                                       代码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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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
 类型                                      法定代表人      刘文雷
              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注册资本     100000.000000 万人民币       成立日期        2019 年 11 月 26 日

 住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 729 号 28 层 2801 室

 营业期限     2019 年 11 月 26 日至无固定期限
              金融产品投资,股权投资。【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
 经营范围
              开展经营活动】
 股东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持股 100%

    浙商投资系依法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不存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规
定须予以终止的情形,其经营资金均系自有资金,不存在以非公开方式向投资者募集
资金设立的情形,不存在资产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情形,亦未担任任何私募基金管理
人。因此,浙商投资不属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
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规范的私募投
资基金或私募管理人,无需按照相关规定履行登记备案程序。

    2、股权结构

   根据主承销商和浙商投资提供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等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
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浙商证券持有浙商投资 100%股权,为浙商投资的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浙商投资的股权结构图如下: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00%

                                    浙商证券投资有限公司


    3、战略配售资格

    经本所律师核查,浙商投资系保荐人浙商证券依法设立的相关子公司,符合《实
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第(四)项的规定,因此,浙商投资具备参与发行人本次发行战
略配售的资格。如本次发行价格超过剔除最高报价后网下投资者报价的中位数和加权
平均数,剔除最高报价后公募基金、社保基金、养老金、年金基金、保险资金和合格
境外投资者资金报价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孰低值,浙商投资将按照相关规定参与本次
发行的战略配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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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与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关联关系

    根据发行人、主承销商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
日,浙商投资为浙商证券的全资子公司;浙商投资与发行人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5、参与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来源

    浙商投资如参与此次战略配售,将以自有资金参与认购,并出具了相应的书面承
诺。

    6、与本次发行相关承诺函

    根据《实施细则》《业务规则》等法律法规规定,浙商投资就参与本次战略配售
出具承诺函,具体内容如下:

    “(一)本公司为本次配售股票的实际持有人,不存在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
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

    (二)本公司参与战略配售所用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

    (三)本公司不通过任何形式在限售期内转让所持有本次配售的股票。

    (四)本公司与发行人或其他利益关系人之间不存在输送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五)本公司获得本次配售的股票持有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
起 24 个月。限售期届满后,本公司的减持适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

易所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

    (六)本公司为保荐人的相关子公司,属于自营投资机构。本公司完全使用自有
资金参与新股申购,不涉及使用产品募集资金或私募备案等事宜。

    (七)本公司不利用获配股份取得的股东地位影响发行人正常生产经营,不得在
获配股份限售期内谋求发行人控制权。

    (八)本公司开立专用证券账户存放获配股票,并与本公司自营、资管等其他业
务的证券有效隔离、分别管理、分别记账,不与其他业务进行混合操作。上述专用证
券账户只能用于在限售期届满后卖出或者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
向证券金融公司借出和收回获配股票,不买入股票或者其他证券。因上市公司实施配
股、向原股东优先配售股票或者可转换公司债券、转增股本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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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战略配售方案和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的选取标准、配售资格核查

       (一)战略配售方案

       1、战略配售数量

       本次拟公开发行股票数量为 2,733.36 万股,占发行后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25.00%,全部为公开发行新股,公司股东不进行公开发售股份。本次公开发行后的公
司总股本为 10,933.36 万股。本次发行的初始战略配售发行数量为 410.0040 万股,占
本次发行数量的 15.00%。最终战略配售数量与初始战略配售数量的差额部分将回拨至
网下发行。

       2、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

    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的投资者为涛涛车业 1 号资管计划及保荐人相关子公司
(如有)浙商投资。如本次发行价格超过剔除最高报价后网下投资者报价的中位数和
加权平均数,剔除最高报价后公募基金、社保基金、养老金、年金基金、保险资金和
合格境外投资者资金报价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孰低值,浙商投资将按照相关规定参与
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

       3、参与规模

       (1)涛涛车业 1 号资管计划拟参与战略配售的认购数量为不超过本次公开发行
数量的 10.00%,即不超过 273.3360 万股,且认购金额不超过 14,965.00 万元。

       (2)浙商投资跟投数量不超过本次公开发行规模的 5.00%(如本次发行的发行
价格超过剔除最高报价后网下投资者报价的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剔除最高报价后公
募基金、社保基金、养老金、年金基金、保险资金和合格境外投资者资金报价中位数
和加权平均数孰低值,浙商投资将按照相关规定参与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最终实
际认购数量与最终发行价格以及实际发行规模相关,发行人与浙商证券将在确定发行
价格后对浙商投资最终实际认购数量进行调整。具体跟投金额将在发行价格确定后明
确。

       浙商投资的跟投比例将根据本次发行规模分档决定:

       (1)发行规模不足 10 亿元的,跟投比例为 5%,但不超过人民币 4,000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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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发行规模 10 亿元以上、不足 20 亿元的,跟投比例为 4%,但不超过人民币
6,000 万元;

    (3)发行规模 20 亿元以上、不足 50 亿元的,跟投比例为 3%,但不超过人民币
1 亿元;

    (4)发行规模 50 亿元以上的,跟投比例为 2%,但不超过人民币 10 亿元。

    涛涛车业 1 号资管计划及浙商投资(如有)参与本次战略配售,本次发行初始战
略配售发行数量为 410.0040 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 15.00%,符合《实施细则》中对
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应不超过 10 名,战略配售证券数量占本次公开发行证券数量的
比例不超过 20%的规定。

    4、配售条件

    经本所律师核查,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已与发行人签署配售协议,不参加本次
发行初步询价,并承诺按照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确定的发行价格认购其承诺
认购的股票数量。

    当出现本次发行价格超过剔除最高报价后网下投资者报价的中位数和加权平均
数,剔除最高报价后公募基金、社保基金、养老金、年金基金、保险资金和合格境外
投资者资金报价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孰低值时,浙商投资将按照发行人和保荐人(主
承销商)确定的发行价格和发行规模对应的跟投比例参与本次公开发行战略配售。

    5、限售期限

    根据《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不得参与
本次公开发行证券网上发行与网下发行,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未参与战略配
售的公募基金、社保基金、养老金、年金基金除外。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应当按照
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认购其承诺认购数量的证券,并承诺获得本次配售的证券持有期
限不少于十二个月,持有期限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证券上市之日起计算。”

    根据《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参与配售的保荐人相关子公司应当承诺获
得本次配售的股票持有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二十四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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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涛涛车业 1 号资管计划承诺获配股票限售期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
起 12 个月,浙商投资(或有)承诺获配股票限售期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
日起 24 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深交所上市之日起开始计算。

     (二)选取标准和配售资格核查意见

     根据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提供的相关资料,发行人、参与战略配售的投
资者分别出具的承诺函,以及相关调查表等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发行的战
略配售由涛涛车业 1 号资管计划及浙商投资(或有)组成,且本次战略配售对参与规
模、配售条件和限售期限进行约定。本所律师认为,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的选取标
准和配售资格符合《实施细则》《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涛涛车业 1 号资管计划
作为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员工为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而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
划,浙商投资作为保荐人相关子公司,符合本次发行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的选取标
准和配售资格。

     三、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是否存在《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规定的禁止情形核
查

     《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规定:“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实施战略配售的,不得存下列
情形:

     (一)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向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承诺上市后股价将上涨,或者
股价如果未上涨将由发行人购回证券或者给予任何形式的经济补偿;

     (二)主承销商以承诺对承销费用分成、介绍参与其他发行人战略配售等作为条
件引入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

     (三)发行人上市后认购参与其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管理的证券投资基金;

     (四)发行人承诺在参与其战略配售的投资者获配证券的限售期内,委任与该投
资者存在关联关系的人员担任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但发行人的高级
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设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战略配售的除外;

     (五)除本细则第三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形外,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使用非
自有资金认购发行人证券,或者存在接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者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
次战略配售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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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其他直接或者间接进行利益输送的行为。”

    根据发行人、主承销商提供的保荐协议、配售协议,发行人和参与战略配售的投
资者分别出具的承诺函,以及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出具的调查表等资料,并经本所
律师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向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配售股票不存
在《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发行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的选取标准、配售资
格符合《实施细则》《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涛涛车业 1 号资管计划及浙商投资
(如有)具备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的资格,符合《实施细则》《管理办法》的相关规
定;发行人与保荐人(主承销商)向其配售股票不存在《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规定
的禁止性情形。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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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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