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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涛涛车业:关于签署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公告2023-03-29  

                        证券代码:301345           证券简称:涛涛车业         公告编号:2023-009

                     浙江涛涛车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涛涛车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3 年 1 月 31 日召开
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设立募集资金专户并授权签订募集
资金监管协议的议案》,公司董事会授权公司经营管理层及其授权人士具体办理
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签署等相关事项。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全资子公司深圳
百客新能源有限公司、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商证券”)分别与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缙云支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缙云支行、宁
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缙云支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市分行、中国农
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缙云县支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缙云支行
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三方/四方监管协议,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浙江涛
涛车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2752 号)
同意注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27,333,600 股,每股面
值人民币 1.00 元,每股发行价格为 73.45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 2,007,652,920.00
元,扣除各项不含税发行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 1,865,219,693.28 元。本次
募集资金于 2023 年 3 月 14 日全部到位,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
对公司本次公开发行新股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 2023 年 3 月 14 日
出具了《验资报告》(天健验[2023]87 号)。
    二、募集资金专户设立及存储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上市公司
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
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公司分别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缙
  云支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缙云支行、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缙云
  支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市分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缙云县支
  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缙云支行设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
  下简称“专户”),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实行专户管理。截至本公告披露日,
  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和存储情况如下:
   账户名          开户银行          账号        专户余额(元)        用途

浙江涛涛车业股                                                    年产 100 万台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 12102810292001
份有限公司募集                                   260,000,000.00   能电动车建设项
               有限公司缙云支行     66675
  资金专户                                                              目

浙江涛涛车业股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 12102810292001                    超募资金的存储
份有限公司募集                                   150,000,000.00
               有限公司缙云支行     53141                             和使用
  资金专户

浙江涛涛车业股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 81108010125026                    研发中心建设项
份有限公司募集                                    70,000,000.00
               公司丽水缙云支行      33688                              目
  资金专户

浙江涛涛车业股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 81108010129026                    超募资金的存储
份有限公司募集                                    80,000,000.00
               公司丽水缙云支行      34572                            和使用
  资金专户

浙江涛涛车业股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 90030122000049                    超募资金的存储
份有限公司募集                                   200,000,000.00
               公司丽水缙云支行      607                              和使用
  资金专户

浙江涛涛车业股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                                   全地形车智能制
份有限公司募集                    392282306092    70,000,000.00
               公司缙云新碧支行                                     造提升项目
  资金专户

浙江涛涛车业股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                                   超募资金的存储
份有限公司募集                    401382316357   400,000,000.00
               公司缙云新碧支行                                       和使用
  资金专户

浙江涛涛车业股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
                                19810701040888
份有限公司募集 有限公司缙云新碧                  150,000,000.00   补充流动资金
                                     854
  资金专户           支行

浙江涛涛车业股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                                   超募资金、支付
                                19810701040888
份有限公司募集 有限公司缙云新碧                  477,317,203.69   和置换发行费用
                                     888
  资金专户           支行                                         的存储和使用

深圳百客新能源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
                                39030078801100                    营销平台建设项
有限公司募集资 股份有限公司丽水                   50,000,000.00
                                    000423                              目
    金专户         缙云支行
                  合计                          1,907,317,203.69       -
    注:上表中的专户余额包含专户存放的募集资金净额、部分尚未支付的发行费用和募集
资金到账后部分利息收入。
    三、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签订情况及主要内容
    公司(甲方 1)及全资子公司深圳百客新能源有限公司(甲方 2,甲方 1 和
甲方 2 以下合称“甲方”)、各募集资金监管银行(乙方)与浙商证券(丙方)
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四方监管协议》。每一专户签署一份监管协议,协议主要
内容如下:
    (一)协议签署主体
    甲方 1:浙江涛涛车业股份有限公司
    甲方 2:深圳百客新能源有限公司
    乙方: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缙云支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缙
云支行、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缙云支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市分
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缙云县支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
水缙云支行
    丙方: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二)协议主要内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规定,
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
用于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
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
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
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
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
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孙小丽、冉成伟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
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
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
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 合法身
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乙方应
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按照孰
低原则在 5000 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 20%之间确定)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
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
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
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
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
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10、本协议一式八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
证监会浙江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四、备查文件
    1、募集资金专户三方/四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浙江涛涛车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 年 3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