涛涛车业: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董事意见2023-03-29
浙江涛涛车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董事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浙江
涛涛车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我
们作为浙江涛涛车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审慎
的原则,基于独立判断,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进行调
查后,现发表意见如下:
一、《关于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
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本次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
行费用的自筹资金,未与募集资金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
项目的正常进行,募集资金的置换时间距离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 6 个月,也
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尤其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上市
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
用的自筹资金的事项。
二、《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含超募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的
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本次使用不超过 10 亿元人民币的闲置募集资金(含超
募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有利于进一步提高公司资金的使用效率,议案内容和决
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不影响
公司正常经营,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本
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含超募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事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请
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及偿还银行贷款的议案》的
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本次使用超募资金37,000万元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
金和偿还银行借款有利于满足流动资金需求,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
规则》等相关要求,不会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
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尤其中小股东利
益的情形。公司最近12个月内累计使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银行借
款的金额未超过超募资金总额的30%,未违反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有关
规定。公司独立董事同意公司使用超募资金人民币37,000万元用于永久补充流动
资金和偿还银行借款,并同意将该议案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本次使用不超过 12 亿元人民币的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
财产品,有利于进一步提高公司资金的使用效率,议案内容和决策程序符合相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本次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事项,并同意将
该议案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浙江涛涛车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
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董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名:
娄 杭
梅亚宝
叶晓平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