涛涛车业: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3-04-25
浙江涛涛车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独
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独立董事议事规则》及《浙江涛涛车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浙江涛涛车业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审慎的原则,基于独立判断,对公司第三次
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进行了认真审核,现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 2022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2022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综合考虑了公司经营和发展情
况等因素,有利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和中国证监
会的相关规定,充分考虑了公司实际情况和未来资金需求,能够兼顾公司的长远
利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和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公司对此程序的表决合法、有
效,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情况。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关于公
司 2022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并同意提交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 2022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体系并能得到有效
执行,能够适应企业经营管理需要,保证公司经营活动有序开展,确保公司发展
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全面实施。公司《2022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全面、
客观、真实地反映了公司目前的内部控制体系建设、运作、执行和监督情况。
因此,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2022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三、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天健
会计师事务所”)具有上市公司审计工作的丰富经验和职业素养。其在担任公司
审计机构期间,勤勉尽责,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的审计准则,公允合理地发表
审计意见。我们认为天健会计师事务所具备足够的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投资
者保护能力,续聘天健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 2023 年度审计机构有利于保障公司
审计工作的质量,保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因此,我们同意续聘天健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 2023 年度审计机构。
四、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的专项说明及对外担保的独
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
求》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等相关规定,我们对报告期内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进
行了认真核查。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已
知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能够严格遵守。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公司严格控制关联方资金占用风险,维护广大投资者的利益,符合相关规定和要
求。截至报告期末,公司不存在对外担保的情形。
五、关于公司 2023 年度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制定的 2023 年度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
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相关制度规定,符合公司经
营发展的实际情况,有利于增强公司竞争力,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
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关于公司董事 2023 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关于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2023 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并同意将《关于公司董事 2023
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直接提交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六、关于公司 2023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 2023 年度预计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系公司正常经
营活动所需,公司与关联方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开展业务,以市场价格
为定价依据,双方协商确定交易价格,未损害公司及其他非关联方股东以及中小
股东的利益,不会影响公司的独立性。在董事会表决过程中,关联董事回避表决,
决策程序合法、有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因此,我们一
致同意《关于公司 2023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七、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
资金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本次事项是根据公司当前实际情况而做出的合理决策,
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部分募投项目变更
实施方式并结项、部分募投项目结项,并将上述项目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
资金,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和经济效益,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
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不
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审议通过本
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至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署页)
[以下无正文,为《浙江涛涛车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
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2023 年 4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