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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涛涛车业: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管理制度(2023年4月修订)2023-04-25  

                                              浙江涛涛车业股份有限公司
        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浙江涛涛车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
资金管理,建立防范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及子公司资金的长效机制,
杜绝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行为的发生,保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
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
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
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指引》)等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和《浙江涛涛车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与公司间的资金管理。公
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与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的子公司间的资金管理亦适
用本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资金占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式:

    (一) 经营性资金占用:指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相互
提供劳务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产生的资金占用;

    (二) 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指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垫付工资与福利、
保险、广告等期间费用;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以有偿或无偿的方式,直接或
间接地拆借资金;代偿债务及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提供给控股股
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的资金;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承担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
权;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互相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等。

             第二章    防止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的原则

    第四条 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与公司发生的经营性资金往来中,应当严格
限制占用公司资金。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不得要求公司为其垫支工资、福利、
保险、广告等期间费用,也不得互相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第五条 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其他
关联方使用:

    (一)要求公司为其垫付、承担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成本和其
    他支出;

    (二)要求公司代其偿还债务;

    (三)要求公司有偿或者无偿、直接或者间接拆借资金给其使用;

    (四)要求公司通过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向其提供委托贷款;

    (五)要求公司委托其进行投资活动;

    (六)要求公司为其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或要求公司在没
    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或者对价明显不公允的情况下以其他方式向其提供资金;

    (七)不及时偿还公司承担对其的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务;

    (八)要求公司通过无商业实质的往来款向其提供资金;

    (九)因交易事项形成资金占用,未在规定或者承诺期限内予以解决的;

(十)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发生的资金往来必须严格按照《上市
规则》、《规范指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决策和实施。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
他关联方有关的货币资金支付应严格按照资金审批和支付流程进行管理。

       第三章     防止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的责任和措施

    第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
司的董事长、总经理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规定
勤勉尽职履行自己的职责,维护公司资金和财产安全。

    第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有义务关注公司是否存在被关联方
挪用资金等侵占公司利益的问题,关注方式包括但不限于问询、查阅等。上述人
员如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提请公司董事会采取相应措施。
    第九条 财务部门作为资金控制的执行部门,要严格把关,认真审核,进一
步严格资金流出的内部审批及支付程序,建立对公司日常资金收支行为的监控机
制,防止出现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

    第十条 内部审计部门是防范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监督
机构。内部审计部门要切实发挥检查督导的作用,会同财务部门至少每季度对公
司及纳入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进行一次检查,及时将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
关联方资金往来的核查情况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
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的,应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一条 公司被关联方占用的资金,原则上应当以现金清偿。关联方拟用
非现金资产清偿占用的公司资金,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 用于抵偿的资产必须属于公司同一业务体系,并有利于增强公司独
立性和核心竞争力,减少关联交易,不得是尚未投入使用的资产或没有客观明确
账面净值的资产;

    (二) 公司应当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中介机构对符合以资抵债条件
的资产进行评估,以资产评估值或经审计的账面净值作为以资抵债的定价基础,
但最终定价不得损害公司利益,并充分考虑所占用资金的现值予以折扣;

    (三) 独立董事应当就公司关联方以资抵债方案发表独立意见,或者聘请
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四) 公司关联方的以资抵债方案应当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关联方股东
应当回避投票。

    第十二条 注册会计师在为公司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工作时,应当根
据相关规定,对公司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的情况出具专项说明,
公司就专项说明作出公告。

                      第四章     责任追究与处罚

    第十三条 因控股股东或其他关联方占用或者转移公司资金、资产或者其他
资源而给公司造成损失或者可能造成损失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采取诉讼、财
产保全等保护性措施避免或者减少损失,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协助控股股东
及其他关联方侵占公司财产,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时,公司董事会视情节轻重可
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并对负有重大责任的董事提请股东大会予以罢免,对负有
重大责任的高级管理人员予以解聘。

    第十五条 公司及纳入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违反本制度规定,发生控股
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等情形,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公司应对
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及经济处分;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公司除对相关责任人给
予行政及经济处分外,有权视情形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制度所称的关联方包括关联法人、关联自然人。关联方的具体
范围按照《上市规则》对关联方的认定标准执行。

    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相冲突时,依据《公
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浙江涛涛车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 4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