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 公司公告

公司公告

信德新材:与投资者保护相关的承诺2022-08-17  

                                                        目录
序号                      相关承诺                    页码
 1     关于股份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函          1
 2     关于持股及减持意向的承诺函                      41
 3     关于稳定股价的预案及承诺                        49
 4     关于对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购回的承诺函            59
 5     摊薄即期回报填补措施的承诺                      63
 6     关于利润分配政策的承诺                          70
 7     有关承诺及相应约束措施                          76
       关于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
 8                                                     84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承诺
 辽宁信德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关于股份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函

    本人作为辽宁信德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的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为保持发行人股权结构之稳定,现就本人所直接和间接持有的
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承诺如下:

    一、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
起 36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
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二、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
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期间发行人如有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作除权除息处理,下同),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如
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则
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在原有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
6 个月。

    三、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发行人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人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如公司发生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
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为按照相应比例进行除权除息调整后用于比较的发行
价)。

    四、本人在担任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发行人股份不超
过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股份总数的 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直接或
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五、本人将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六、本人还将遵守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和公司章程


                                2-16-1-1
关于股份限制流通的其他规定。

    七、若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
刊上就未履行承诺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公开道歉,在有关监管机关要
求的期限内予以纠正;若本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收入的,所得收入归发行
人所有,本人将在获得收入的五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给发行人;如该违反的承诺
属可以继续履行的,将继续履行该承诺;如果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
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
任;以及根据届时相关规定采取其他措施。

    特此承诺。




                               2-16-1-2
(本页无正文,为《辽宁信德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
于股份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函》之签字页)




                                          承诺人:

                                                            尹洪涛




                                                            尹士宇




                                                       年     月     日




                               2-16-1-3
            辽宁信德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
         关于股份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函
    本企业辽阳市信德企业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作为辽宁信德新材料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的主要股东,直接持有发行人 4,512,064 股
股份,占发行人总股本的 8.8472%。为保持发行人股权结构之稳定,现就本企业
所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承诺如
下:

    一、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
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
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企业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
已发行的股份。

    二、本企业将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三、本企业还将遵守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和公司章
程关于股份限制流通的其他规定。

    四、若本企业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企业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
定报刊上就未履行承诺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公开道歉,在有关监管机
关要求的期限内予以纠正;若本企业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收入的,所得收入
归发行人所有,本企业将在获得收入的五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给发行人;如该违
反的承诺属可以继续履行的,将继续履行该承诺;如果因本企业未履行上述承诺
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企业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
法承担赔偿责任;以及根据届时相关规定采取其他措施。

    特此承诺。




                                 2-16-1-4
(本页无正文,为《辽宁信德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关于股份流通限制和
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函》之签章页)




               承诺人:辽阳市信德企业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公章)




                             执行事务合伙人(签字):

                                                             尹洪涛




                                                        年     月     日




                               2-16-1-5
            辽宁信德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
         关于股份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函
    本企业尚融宝盈(宁波)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作为辽宁信德新材料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主要股东,直接持有公司 3,896,783 股股份,
占公司总股本的 7.6408%。为保持公司股权结构之稳定,现就本企业所持有的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承诺如下:

    一、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
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
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企业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
已发行的股份。

    二、本企业将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三、本企业还将遵守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和公司章
程关于股份限制流通的其他规定。

    四、若本企业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企业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
定报刊上就未履行承诺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公开道歉,在有关监管机
关要求的期限内予以纠正;若本企业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收入的,所得收入
归发行人所有,本企业将在获得收入的五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给发行人;如该违
反的承诺属可以继续履行的,将继续履行该承诺;如果因本企业未履行上述承诺
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企业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
法承担赔偿责任;以及根据届时相关规定采取其他措施。

    特此承诺。




                                 2-16-1-6
(本页无正文,为《辽宁信德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关于股份流通限制和
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函》之签章页)




                 承诺人:尚融宝盈(宁波)投资中心(有限合伙)(盖章)




                         执行事务合伙人:尚融资本管理有限公司(盖章)




                                                       年    月    日




                               2-16-1-7
            辽宁信德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
         关于股份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函
    本企业上海尚融聚源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作为辽宁信德新材料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股东,直接持有公司 205,094 股股份,占公司
总股本的 0.4021%,本企业为公司股东尚融宝盈(宁波)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的一致行动人。为保持公司股权结构之稳定,现就本企业所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承诺如下:

    一、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
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
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企业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
已发行的股份。

    二、本企业将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三、本企业还将遵守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和公司章
程关于股份限制流通的其他规定。

    四、若本企业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企业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
定报刊上就未履行承诺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公开道歉,在有关监管机
关要求的期限内予以纠正;若本企业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收入的,所得收入
归发行人所有,本企业将在获得收入的五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给发行人;如该违
反的承诺属可以继续履行的,将继续履行该承诺;如果因本企业未履行上述承诺
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企业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
法承担赔偿责任;以及根据届时相关规定采取其他措施。

    特此承诺。




                                 2-16-1-8
(本页无正文,为《辽宁信德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关于股份流通限制和
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函》之签章页)




                 承诺人:上海尚融聚源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盖章)




                         执行事务合伙人:尚融资本管理有限公司(盖章)




                                                       年    月    日




                               2-16-1-9
            辽宁信德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
         关于股份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函
    本公司蓝湖投资管理咨询(上海)有限公司作为辽宁信德新材料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的股东,直接持有发行人 123,056 股股份,占发行
人总股本的 0.2413%。为保持发行人股权结构之稳定,现就本公司所持有的发行
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承诺如下:

    1、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本公司不转让或者委
托他人管理本公司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
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公司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
发行的股份。

    2、本公司将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3、本公司还将遵守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和公司章
程关于股份限制流通的其他规定。

    4、若本公司未履行上述承诺,本公司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
定报刊上就未履行承诺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公开道歉,在有关监管机
关要求的期限内予以纠正;若本公司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收入的,所得收入
归发行人所有,本公司将在获得收入的五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给发行人;如该违
反的承诺属可以继续履行的,将继续履行该承诺;如果因本公司未履行上述承诺
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
法承担赔偿责任;以及根据届时相关规定采取其他措施。

    特此承诺。




                                 2-16-1-10
(本页无正文,为《辽宁信德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关于股份流通限制和
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函》之签章页)




                     承诺人:蓝湖投资管理咨询(上海)有限公司(公章)



                                          法定代表人:

                                                              钱    悦




                                                         年        月    日




                              2-16-1-11
辽宁信德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
           员关于股份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函
    本人芮鹏作为辽宁信德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的
董事,为保持发行人股权结构之稳定,现就本人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承诺如下:

    一、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
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
股份。

    二、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
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期间发行人如有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作除权除息处理,下同),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如
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则
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在原有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
6 个月。

    三、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发行人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人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如公司发生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
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为按照相应比例进行除权除息调整后用于比较的发行
价)。

    四、本人在担任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发行人股份不超
过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股份总数的 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直接或
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如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则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
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1、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
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方式持有的发行人的股份总数的 25%;2、离职后半年内,不
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方式持有的发行人的股份。

    五、本人将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


                               2-16-1-12
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六、本人还将遵守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和公司章程
关于股份限制流通的其他规定。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承诺。

    七、若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
刊上就未履行承诺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公开道歉,在有关监管机关要
求的期限内予以纠正;若本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收入的,所得收入归发行
人所有,本人将在获得收入的五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给发行人;如该违反的承诺
属可以继续履行的,将继续履行该承诺;如果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
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
任;以及根据届时相关规定采取其他措施。

    特此承诺。




                               2-16-1-13
(本页无正文,为《辽宁信德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
员关于股份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函》之签字页)




                                          承诺人:

                                                            芮鹏



                                                       年    月    日




                              2-16-1-14
辽宁信德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
        员关于股份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函
    本人丛国强作为辽宁信德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的
监事,为保持发行人股权结构之稳定,现就本人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承诺如下:

    一、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
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
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
份。

    二、本人在担任发行人监事期间,每年转让发行人股份不超过本人所直接或
间接持有股份总数的 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
人股份。

    三、本人将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四、本人还将遵守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和公司章程
关于股份限制流通的其他规定。

    五、若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
刊上就未履行承诺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公开道歉,在有关监管机关要
求的期限内予以纠正;若本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收入的,所得收入归发行
人所有,本人将在获得收入的五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给发行人;如该违反的承诺
属可以继续履行的,将继续履行该承诺;如果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
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
任;以及根据届时相关规定采取其他措施。

    特此承诺。




                               2-16-1-15
(本页无正文,为《辽宁信德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
员关于股份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函》之签字页)




                                          承诺人:

                                                            丛国强




                                                       年     月     日




                              2-16-1-16
辽宁信德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
        员关于股份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函
    本人曾欣作为辽宁信德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的监
事,为保持发行人股权结构之稳定,现就本人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前已发行的股份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承诺如下:

    一、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
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
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
份。

    二、本人在担任发行人监事期间,每年转让发行人股份不超过本人所直接或
间接持有股份总数的 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
人股份。

    三、本人将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四、本人还将遵守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和公司章程
关于股份限制流通的其他规定。

    五、若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
刊上就未履行承诺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公开道歉,在有关监管机关要
求的期限内予以纠正;若本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收入的,所得收入归发行
人所有,本人将在获得收入的五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给发行人;如该违反的承诺
属可以继续履行的,将继续履行该承诺;如果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
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
任;以及根据届时相关规定采取其他措施。

    特此承诺。




                               2-16-1-17
(本页无正文,为《辽宁信德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
员关于股份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函》之签字页)




                                          承诺人:

                                                            曾    欣




                                                       年        月    日




                              2-16-1-18
辽宁信德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
           员关于股份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函
    本人王伟作为辽宁信德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的副
总经理,为保持发行人股权结构之稳定,现就本人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承诺如下:

    一、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
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
股份。

    二、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
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期间发行人如有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作除权除息处理,下同),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如
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则
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在原有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
6 个月。

    三、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发行人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人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如公司发生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
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为按照相应比例进行除权除息调整后用于比较的发行
价)。

    四、本人在担任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发行人股份不超
过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股份总数的 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直接或
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如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则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
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1、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
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方式持有的发行人的股份总数的 25%;2、离职后半年内,不
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方式持有的发行人的股份。

    五、本人将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


                               2-16-1-19
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六、本人还将遵守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和公司章程
关于股份限制流通的其他规定。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承诺。

    七、若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
刊上就未履行承诺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公开道歉,在有关监管机关要
求的期限内予以纠正;若本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收入的,所得收入归发行
人所有,本人将在获得收入的五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给发行人;如该违反的承诺
属可以继续履行的,将继续履行该承诺;如果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
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
任;以及根据届时相关规定采取其他措施。

    特此承诺。




                               2-16-1-20
(本页无正文,为《辽宁信德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
员关于股份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函》之签字页)




                                          承诺人:

                                                            王    伟




                                                       年        月    日




                              2-16-1-21
辽宁信德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
           员关于股份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函
    本人王晓丽作为辽宁信德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的
副总经理,为保持发行人股权结构之稳定,现就本人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承诺如下:

    一、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
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
股份。

    二、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
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期间发行人如有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作除权除息处理,下同),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如
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则
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在原有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
6 个月。

    三、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发行人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人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如公司发生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
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为按照相应比例进行除权除息调整后用于比较的发行
价)。

    四、本人在担任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发行人股份不超
过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股份总数的 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直接或
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如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则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
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1、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
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方式持有的发行人的股份总数的 25%;2、离职后半年内,不
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方式持有的发行人的股份。

    五、本人将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


                               2-16-1-22
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六、本人还将遵守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和公司章程
关于股份限制流通的其他规定。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承诺。

    七、若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
刊上就未履行承诺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公开道歉,在有关监管机关要
求的期限内予以纠正;若本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收入的,所得收入归发行
人所有,本人将在获得收入的五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给发行人;如该违反的承诺
属可以继续履行的,将继续履行该承诺;如果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
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
任;以及根据届时相关规定采取其他措施。

    特此承诺。




                               2-16-1-23
(本页无正文,为《辽宁信德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
员关于股份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函》之签字页)




                                          承诺人:

                                                            王晓丽




                                                       年     月     日




                              2-16-1-24
            辽宁信德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
         关于股份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函
    本人陈伟作为辽宁信德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的股
东,直接持有发行人 2,432,003 股股份,占发行人总股本的 4.7686%。为保持发
行人股权结构之稳定,现就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
份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承诺如下: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
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
购该部分股份。

    2、本人保证减持时将遵守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
规定。如未履行上述承诺出售股票,应将该部分出售股票所取得的收益(如有),
上缴发行人所有,且保证在接到董事会发出的收益上缴通知之日起 20 日内将收
益交给发行人。

    特此承诺。




                                 2-16-1-25
(本页无正文,为《辽宁信德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关于股份流通限制和
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函》之签字页)




                                          承诺人:

                                                            陈    伟




                                                       年        月    日




                              2-16-1-26
            辽宁信德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
         关于股份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函
    本人张枫升作为辽宁信德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的
股东,直接持有发行人 1,236,436 股股份,占发行人总股本的 2.4244%。为保持
发行人股权结构之稳定,现就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
股份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承诺如下: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
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
购该部分股份。

    2、本人保证减持时将遵守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
规定。如未履行上述承诺出售股票,应将该部分出售股票所取得的收益(如有),
上缴发行人所有,且保证在接到董事会发出的收益上缴通知之日起 20 日内将收
益交给发行人。

    特此承诺。




                               2-16-1-27
(本页无正文,为《辽宁信德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关于股份流通限制和
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函》之签字页)




                                          承诺人:

                                                            张枫升




                                                       年     月     日




                              2-16-1-28
            辽宁信德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
         关于股份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函
    本人张晨作为辽宁信德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的股
东,直接持有发行人 1,230,563 股股份,占发行人总股本的 2.4129%。为保持发
行人股权结构之稳定,现就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
份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承诺如下: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
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
购该部分股份。

    2、本人保证减持时将遵守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
规定。如未履行上述承诺出售股票,应将该部分出售股票所取得的收益(如有),
上缴发行人所有,且保证在接到董事会发出的收益上缴通知之日起 20 日内将收
益交给发行人。

    特此承诺。




                                 2-16-1-29
(本页无正文,为《辽宁信德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关于股份流通限制和
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函》之签字页)




                                          承诺人:

                                                            张    晨




                                                       年        月    日




                              2-16-1-30
            辽宁信德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
         关于股份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函
    本人王洪利作为辽宁信德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的
股东,直接持有发行人 738,338 股股份,占发行人总股本的 1.4477%。为保持发
行人股权结构之稳定,现就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
份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承诺如下: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
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
购该部分股份。

    2、本人保证减持时将遵守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
规定。如未履行上述承诺出售股票,应将该部分出售股票所取得的收益(如有),
上缴发行人所有,且保证在接到董事会发出的收益上缴通知之日起 20 日内将收
益交给发行人。

    特此承诺。




                                 2-16-1-31
(本页无正文,为《辽宁信德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关于股份流通限制和
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函》之签字页)




                                          承诺人:

                                                            王洪利




                                                       年     月     日




                              2-16-1-32
            辽宁信德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
         关于股份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函
    本人刘晓丽作为辽宁信德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的
股东,直接持有发行人 492,225 股股份,占发行人总股本的 0.9651%。为保持发
行人股权结构之稳定,现就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
份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承诺如下: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
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
购该部分股份。

    2、本人保证减持时将遵守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
规定。如未履行上述承诺出售股票,应将该部分出售股票所取得的收益(如有),
上缴发行人所有,且保证在接到董事会发出的收益上缴通知之日起 20 日内将收
益交给发行人。

    特此承诺。




                                 2-16-1-33
   (本页无正文,为《辽宁信德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关于股份流通限
制和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函》之签字页)




                                          承诺人:

                                                           刘晓丽




                                                      年     月     日




                              2-16-1-34
            辽宁信德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
         关于股份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函
    本人孙国林作为辽宁信德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的
股东,直接持有发行人 328,150 股股份,占发行人总股本的 0.6434%。为保持发
行人股权结构之稳定,现就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
份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承诺如下: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
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
购该部分股份。

    2、本人保证减持时将遵守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
规定。如未履行上述承诺出售股票,应将该部分出售股票所取得的收益(如有),
上缴发行人所有,且保证在接到董事会发出的收益上缴通知之日起 20 日内将收
益交给发行人。

    特此承诺。




                                 2-16-1-35
(本页无正文,为《辽宁信德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关于股份流通限制和
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函》之签字页)




                                          承诺人:

                                                            孙国林




                                                       年     月     日




                              2-16-1-36
            辽宁信德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
         关于股份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函
    本人刘莹作为辽宁信德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的股
东,直接持有发行人 246,113 股股份,占发行人总股本的 0.4826%。为保持发行
人股权结构之稳定,现就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承诺如下: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
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
购该部分股份。

    2、本人保证减持时将遵守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
规定。如未履行上述承诺出售股票,应将该部分出售股票所取得的收益(如有),
上缴发行人所有,且保证在接到董事会发出的收益上缴通知之日起 20 日内将收
益交给发行人。

    特此承诺。




                               2-16-1-37
(本页无正文,为《辽宁信德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关于股份流通限制和
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函》之签字页)




                                          承诺人:

                                                            刘    莹




                                                       年        月    日




                              2-16-1-38
            辽宁信德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
         关于股份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函
    本人朱梓僖作为辽宁信德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的
股东,直接持有发行人 164,075 股股份,占发行人总股本的 0.3217%。为保持发
行人股权结构之稳定,现就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
份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承诺如下: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
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
购该部分股份。

    2、本人保证减持时将遵守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
规定。如未履行上述承诺出售股票,应将该部分出售股票所取得的收益(如有),
上缴发行人所有,且保证在接到董事会发出的收益上缴通知之日起 20 日内将收
益交给发行人。

    特此承诺。




                                 2-16-1-39
(本页无正文,为《辽宁信德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关于股份流通限制和
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函》之签字页)




                                          承诺人:

                                                            朱梓僖




                                                       年     月     日




                              2-16-1-40
 辽宁信德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关于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函

    本人作为辽宁信德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为保持公司股权结构之稳定,现就本人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承诺如
下:

    1、在锁定期届满后,若本人拟减持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票,将按照相
关法律、法规、规章及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及时、准确、完整地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在持有股份超过 5%以上期间,本人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应通过公司在减持前 3 个交易日予以公告。

    2、在锁定期届满后,本人减持公司股票的价格将根据二级市场价格确定,
并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在股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拟减持公司
股票的,本人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公司股票的发行价。若公司上市后发生派息、送
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行为的,上述发行价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3、本人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规定的方式
减持股票,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
式等。

    4、本人将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
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及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
所关于股份减持的相关规定。

    如果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减持公司股票,将把该部分出售股票所取得的收益
(如有)上缴公司所有,并承担相应法律后果,赔偿因未履行承诺而给公司或投
资者带来的损失。

    特此承诺。




                                2-16-1-41
(本页无正文,为《辽宁信德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
于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函》之签字页)




                                           承诺人:

                                                            尹洪涛




                                                            尹士宇




                                                       年     月     日




                              2-16-1-42
           辽宁信德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主要股东
                 关于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函

    本企业辽阳市信德企业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作为辽宁信德新材料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主要股东,为保持公司股权结构之稳定,现
就本企业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承诺如下:

    一、在锁定期届满后,若本企业拟减持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票,将按照
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及时、准确、完整
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在持有股份超过 5%以上期间,本企业减持所持有的公司
股份,应通过公司在减持前 3 个交易日予以公告。

    二、在锁定期届满后,本企业减持公司股票的价格将根据二级市场价格确定,
并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在股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拟减持公司
股票的,本企业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公司股票的发行价。若公司上市后发生派息、
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行为的,上述发行价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四、本企业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规定的方
式减持股票,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
方式等。

    五、本企业将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及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及中国证监会、证券
交易所关于股份减持的相关规定。

    如果本企业未履行上述承诺减持公司股票,将把该部分出售股票所取得的收
益(如有)上缴公司所有,并承担相应法律后果,赔偿因未履行承诺而给公司或
投资者带来的损失。

    特此承诺。




                                 2-16-1-43
(本页无正文,为《辽宁信德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主要股东关于持股意向及
减持意向的承诺函》之签署页)




               承诺人:辽阳市信德企业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公章)




                               执行事务合伙人(签字):

                                                               尹洪涛




                                                          年     月     日




                                2-16-1-44
           辽宁信德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主要股东
                 关于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函
    本企业尚融宝盈(宁波)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作为辽宁信德新材料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主要股东,为保持公司股权结构之稳定,现就
本企业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承诺如下:
    一、在锁定期届满后,若本企业拟减持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票,将按照
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及时、准确、完整
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在持有股份超过 5%以上期间,本企业减持所持有的公司
股份,应通过公司在减持前 3 个交易日予以公告。

    二、在锁定期届满后,本企业减持公司股票的价格将根据二级市场价格确定,
并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在股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拟减持公司
股票的,本企业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公司股票的发行价。若公司上市后发生派息、
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行为的,上述发行价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三、本企业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规定的方
式减持股票,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
方式等。

    四、本企业将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及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及中国证监会、证券
交易所关于股份减持的相关规定。

    如果本企业未履行上述承诺减持公司股票,将把该部分出售股票所取得的收
益(如有)上缴公司所有,并承担相应法律后果,赔偿因未履行承诺而给公司或
投资者带来的损失。

    特此承诺。




                                 2-16-1-45
(本页无正文,为《辽宁信德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主要股东关于持股意向及
减持意向的承诺函》之签署页)




                 承诺人:尚融宝盈(宁波)投资中心(有限合伙)(盖章)




                         执行事务合伙人:尚融资本管理有限公司(盖章)




                                                       年    月    日




                               2-16-1-46
           辽宁信德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主要股东
               关于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函
    本企业上海尚融聚源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作为辽宁信德新材料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股东,系公司股东尚融宝盈(宁波)投资中心
(有限合伙)的一致行动人。为保持公司股权结构之稳定,现就本企业的持股意
向及减持意向承诺如下:



    一、在锁定期届满后,若本企业拟减持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票,将按照
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及时、准确、完整
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在持有股份超过 5%以上期间,本企业减持所持有的公司
股份,应通过公司在减持前 3 个交易日予以公告。

    二、在锁定期届满后,本企业减持公司股票的价格将根据二级市场价格确定,
并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在股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拟减持公司
股票的,本企业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公司股票的发行价。若公司上市后发生派息、
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行为的,上述发行价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三、本企业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规定的方
式减持股票,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
方式等。

    四、本企业将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及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及中国证监会、证券
交易所关于股份减持的相关规定。

    如果本企业未履行上述承诺减持公司股票,将把该部分出售股票所取得的收
益(如有)上缴公司所有,并承担相应法律后果,赔偿因未履行承诺而给公司或
投资者带来的损失。

特此承诺。




                                 2-16-1-47
(本页无正文,为《辽宁信德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主要股东关于持股意向及
减持意向的承诺函》之签署页)




                 承诺人:上海尚融聚源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盖章)




                         执行事务合伙人:尚融资本管理有限公司(盖章)




                                                       年    月    日




                               2-16-1-48
辽宁信德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关于稳定股价的承诺函

    为维护公众投资者的利益,根据中国证监会公布的《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
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的要求,辽宁信德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制定了关于公司上市后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董事
(独立董事除外)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按照该预案执行,预案主要内容如下:

    一、启动和停止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

    1、预警条件:上市后三年内,当公司股票连续 5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上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 120%时,公司将在 10 个交易日内召开投资
者见面会,与投资者就公司经营状况、财务指标、发展战略进行深入沟通。

    2、启动条件:上市后三年内,当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公
司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审
议稳定公司股价的具体方案,明确该等具体方案的实施期间,并在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该等方案后启动实施稳定股价的具体方案。

    3、停止条件:(1)在上述第 2 项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实施期间内或实施前,
如公司股票连续 10 个交易日收盘价高于每股净资产时,将停止实施股价稳定措
施。(2)继续实施股价稳定措施将导致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3)各相关主
体在连续 12 个月内购买股份的数量或用于购买股份的金额均已达到上限。

    上述第 2 项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实施期满后,如再次发生上述第 2 项的启动条
件,则再次启动稳定股价措施。

    二、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当公司触及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条件时,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独立董
事除外)和高级管理人员将按以下顺序依次实施股价稳定措施:

    1、公司回购股份

    公司启动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股份的方案应符合以下要求:


                               2-16-1-49
    (1)公司应在符合《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及《关
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且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股份。

    (2)公司依照《公司章程》对回购股份做出决议,公司实际控制人承诺就
该等回购事宜在股东大会或董事会中投赞成票。

    (3)公司为稳定公司股价之目的进行股份回购的,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之要求之外,还应符合下列各项:

    1)公司回购股份的价格不高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2)公司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累计不超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所募集
资金的总额;

    3)公司单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不得低于人民币 500 万元;

    4)公司单次回购股份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2%;如上述第 3)项与本项冲突
的,按照本项执行。

    (4)公司董事会公告回购股份预案后,公司股票收盘价格连续 10 个交易日
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公司董事会应作出决议终止回购股份事宜,
且在未来 3 个月内不再启动股份回购事宜。

    2、实际控制人增持

    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后,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仍低于公司上
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或公司无法实施股份回购时,公司实际控制
人应通过二级市场以竞价交易的方式增持公司股份:

    (1)公司实际控制人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
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的条件和要求且不会导致公司股权
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

    (2)实际控制人为稳定公司股价之目的进行股份增持的,除应符合相关法
律法规之要求之外,还应符合下列各项:



                                 2-16-1-50
    1)增持股份的价格不高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2)36 个月内增持数量最大限额为本次发行前持股数量的 10%;

    3)其单次增持总金额不超过人民币 1,000 万元且不低于人民币 500 万元;

    4)单次及(或)连续 12 个月增持公司股份数量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2%。
如上述第 3)项与本项冲突的,按照本项执行。

    3、董事(独立董事除外,下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

    如实际控制人增持股份实施后,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仍低于
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或无法实施实际控制人增持时,公司
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应通过二级市场以竞价交易的方式增持公
司股份:

    (1)在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
办法》及《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
则》等法律法规的条件和要求,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前提
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

    (2)有义务增持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其单次及(或)连续 12
个月用于增持公司股份的货币资金不少于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年度在公司
领取的税前薪酬总和的 20%,但不超过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年度的薪酬总
和。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该等增持义务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

    (3)公司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内新聘任的在公司领取薪酬的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本预案关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及责任
的规定,公司及公司实际控制人、现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促成公司新聘任
的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本预案并签署相关承诺。

    三、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程序

    1、公司回购股份

    (1)公司董事会应在公司回购的启动条件触发之日起的 10 个交易日内做出
实施回购股份或不实施回购股份的决议。

                                 2-16-1-51
    (2)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做出决议后的 2 个交易日内公告董事会决议、回购
股份预案(应包括拟回购的数量范围、价格区间、完成时间等信息)或不回购股
份的理由,并发布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3)经股东大会决议决定实施回购的,公司应在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做出之
日起下一个交易日开始启动回购程序,公司应依法通知债权人,并向证券监督管
理部门、证券交易所等主管部门报送相关材料,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并在履行
完必需的审批、备案和信息披露等法定程序后在 30 日内实施完毕。

    (4)公司回购方案实施完毕后,应在 2 个交易日内公告公司股份变动报告,
并依法注销所回购的股份,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2、实际控制人增持

    (1)实际控制人应在实际控制人增持的启动条件触发之日起 10 个交易日
内,就其增持公司股票的具体方案(应包括拟增持的数量范围、价格区间、完成
时间等信息)书面通知公司,并由公司进行公告。

    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需要履行证券监督
管理部门、证券交易所等主管部门审批或者备案的,应履行相应的审批或者备案
手续。

    (2)实际控制人自增持公告作出之日起 3 个交易日内开始启动增持,并应
在 30 日内实施完毕。

    3、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增持

    (1)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的启动条件触发之
日起 10 个交易日内,就其增持公司股票的具体计划(应包括拟增持的数量范围、
价格区间、完成时间等信息)书面通知公司,并由公司进行公告。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需要履行
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证券交易所等主管部门审批或者备案的,应履行相应的审批
或者备案手续。

    (2)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自增持公告作出之日起 3 个交易日内开始启动


                               2-16-1-52
增持,并应在 30 日内实施完毕。

    四、约束措施

    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满足时,如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独立董事
除外)、高级管理人员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公司、实际控制人、董
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接受以下约束措施:

    1、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
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
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自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条件触发之日起,公司董事会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
召开董事会会议,并及时公告将采取的具体措施并履行后续法律程序。董事会不
履行上述义务的,全体董事以上一年度薪酬为限对股东承担赔偿责任。

    3、实际控制人负有增持股票义务,但未按规定提出增持计划和(或)未实
际实施增持计划的,公司有权责令实际控制人在限期内履行增持股票义务。实际
控制人仍不履行的,每违反一次,应向公司按如下公式测算支付现金补偿:实际
控制人最低增持金额(人民币 500 万元)减去其实际增持股票金额(如有)。实
际控制人拒不支付现金补偿的,公司有权扣减其应向实际控制人支付的现金分
红,实际控制人多次违反上述规定的,现金补偿金额累计计算。

    4、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负有增持股票义务,但未按规定提出增持计划
和(或)未实际实施增持计划的,公司有权责令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限期内履
行增持股票义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仍不履行,应向公司按如下公式测算支付
现金补偿:每名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最低增持金额(上年度薪酬总和的 20%)减
去其实际增持股票金额(如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拒不支付现金补偿的,公
司有权扣减其应向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支付的薪酬。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拒不履行规定的股票增持义务情节严重的,实际控
制人或董事会、监事会、半数以上的独立董事有权提请股东大会同意更换相关董
事,公司董事会有权解聘相关高级管理人员。

    以上预案自公司上市后 36 个月内有效。公司未来新聘任的董事(独立董事

                                 2-16-1-53
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将遵守上述承诺。

    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董事(独立董事除外)及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上市后,
将严格依照关于公司上市后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中规定的相关程序通过回购公
司股票等方式启动稳定股价措施,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承诺,
自愿接受监管机关、社会公众及投资者的监督,如果承诺人未能履行相关措施,
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特此承诺。




                               2-16-1-54
(本页无正文,为《辽宁信德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稳定股价的承诺函》
之签章页)




                               辽宁信德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章)




                                          法定代表人:

                                                              尹洪涛




                                                         年     月     日




                              2-16-1-55
(本页无正文,为《辽宁信德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稳定股价的承诺函》
之签章页)




实际控制人签署:




                   尹洪涛                   尹士宇




                                                       年    月    日




                              2-16-1-56
(本页无正文,为《辽宁信德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稳定股价的承诺函》
之签章页)




非独立董事签字:



     尹洪涛                    王   伟                      芮   鹏




                                                       年        月   日




                              2-16-1-57
(本页无正文,为《辽宁信德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稳定股价的承诺函》
之签章页)




非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签字:



     王晓丽                    李   婷




                                                       年    月    日




                              2-16-1-58
                 辽宁信德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对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购回的承诺函



辽宁信德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承诺:

    1、公司保证本次公开发行并在创业板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

    2、如公司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市
的,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5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回购程序,购
回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特此承诺。




                               2-16-1-59
(本页无正文,为《辽宁信德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对欺诈发行上市的股
份购回的承诺函》之盖章页)




                               辽宁信德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章)




                                          法定代表人:

                                                              尹洪涛




                                                         年     月     日




                              2-16-1-60
         辽宁信德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
             关于对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购回的承诺函


    本人作为辽宁信德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实际控制人,

承诺如下:

    1、本人保证公司在本次公开发行并在创业板上市中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
情形。

    2、如公司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市

的,本人将在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 5 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回购程序,购

回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特此承诺。




                                2-16-1-61
(本页无正文,为《辽宁信德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关于对欺诈发
行上市的股份购回的承诺函》之签字页)




                                          承诺人:

                                                            尹洪涛




                                                            尹士宇




                                                       年     月     日




                              2-16-1-62
               辽宁信德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的承诺函
    辽宁信德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本次发行会增加股
本总额,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业绩需要时间逐步释放,存在股东即期回报被摊
薄的风险。为此,公司将采取以下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具体措施:

   1、 提高研发能力,加大市场开拓力度,增强持续盈利能力

    公司将借助目前的客户资源、产能规模、技术工艺等方面的优势,进一步加
大市场开拓力度,拓展收入增长空间,进一步巩固和提升公司的市场竞争地位,
实现公司营业收入的可持续增长。 同时,公司将持续加大科研投入,优化技术
服务体系,不断提升公司的技术创新能力和保持公司产品和服务的核心竞争力,
加强公司在主营业务领域的技术优势地位,为公司长期健康发展保驾护航。

   2、 加强公司治理,提升管理水平

    公司将不断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确保股东充分行使股东权利;董事会按照公
司规定行使职权,做出科学决策;独立董事独立履行职责,为公司的持续稳定发
展提供科学有效的治理结构和制度保障。在具体经营上,公司将不断健全和完善
公司内部管理流程,提升管理水平,严格控制费用支出,加大成本控制力度,提
升经营效率和盈利能力。

   3、 加大人才队伍建设

    公司将努力提升人力资源管理水平,完善和改进公司的薪酬制度,提高员工
的积极性,并加大人才培养和优秀人才的引进力度,为公司的快速发展夯实基础。
公司管理层也将继续保持开放学习的心态,持续完善公司管理组织,提升管理水
平,以适应公司资产和业绩的不断增长。

   4、 强化募集资金管理,加快募投项目建设,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

    公司已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
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


                                2-16-1-63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章程》(草案)的规定制定了《募集资金管理制度》,保障公司规范、有效地使用
募集资金。募集资金到位后,董事会将持续对募集资金存储和使用进行监督,并
配合监管银行、保荐机构以及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的使用进行检查,确保募
集资金合理规范使用,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

    公司募投项目紧紧围绕公司主营业务,不仅能够扩大公司产能规模,而且有
助于公司优化产品结构、丰富产品线、提升生产效率,进而增强公司的核心竞争
力、市场影响力和持续盈利能力。公司将加紧项目各项准备工作,全面统筹项目
投资进度,力争缩短建设期、实现早日达产。随着募投项目逐步投产,公司的产
销规模有望进一步提升,持续盈利能力将进一步增强,有助于填补本次发行对股
东即期回报的摊薄。

    5、完善利润分配制度,强化股东回报机制

    公司已按照法律法规和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制定了股东分红计划,并在《公司
章程(草案)》中明确了利润分配制度,细化有关利润分配决策的程序,增强利
润分配的透明度。公司上市后将严格执行《公司章程(草案)》规定的利润分配
制度,强化股东回报机制,持续给予投资者稳定的回报。

    为降低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的影响,公司承诺:将认真履行上述填补被摊
薄即期回报措施,若未履行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
证监会指定报刊公开作出解释并道歉;如果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
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公司将依法承担对投资者的补偿责任及监管机构的相应
处罚。

    特此承诺。




                               2-16-1-64
(本页无正文,为《辽宁信德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

措施的承诺函》之签章页)




                               辽宁信德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章)




                                          法定代表人:

                                                              尹洪涛




                                                         年     月     日




                              2-16-1-65
   辽宁信德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的承诺函

    本人作为辽宁信德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为使公司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本人承诺
如下:

    作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利益,
切实履行对公司填补回报的相关措施。若未履行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将在
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公开作出解释并道歉;若违反上述承诺并给
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意依法承担对公司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及
监管机构的相应处罚。

    特此承诺。




                                2-16-1-66
(本页无正文,为《辽宁信德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
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的承诺函》之签字页)




                                          承诺人:

                                                            尹洪涛




                                                            尹士宇




                                                       年     月     日




                              2-16-1-67
    辽宁信德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的承诺函

    本人作为辽宁信德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为使信德新材料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本
人承诺如下:

    1、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因职务变
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承诺。

    2、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
式损害公司利益。

    3、承诺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4、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5、承诺由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
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承诺如公司未来实施股权激励,则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
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若未履行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
刊公开作出解释并道歉;若违反上述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则愿
意依法承担对公司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及监管机构的相应处罚。

    特此承诺。




                                 2-16-1-68
(本页无正文,为《辽宁信德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
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的承诺函》之签字页)




全体董事签字:



     尹洪涛                    王    伟                     芮   鹏




     郭忠勇                    牛彦秀



非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签字:



     王晓丽                     李   婷




                                                       年        月   日




                              2-16-1-69
     发行前股东关于辽宁信德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利润分配的承诺函

   本人作为辽宁信德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实际控制人,
就公司首发上市后分红事宜作出如下承诺:

   本人承诺将遵守并执行首发上市后届时有效的《公司章程》《关于公司上市
后三年内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中相关利润分配政策。

   特此承诺。




                               2-16-1-70
(本页无正文,为《发行前股东关于辽宁信德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利润分配

的承诺函》之签署页)




实际控制人签署:




                   尹洪涛                    尹士宇




                                                       年    月    日




                              2-16-1-71
     发行前股东关于辽宁信德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利润分配的承诺函

   本人/本企业作为辽宁信德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
东,就公司首发上市后分红事宜作出如下承诺:

   本人/本企业承诺将遵守并执行首发上市后届时有效的《公司章程》《关于公
司上市后三年内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中相关利润分配政策。

   特此承诺。




                              2-16-1-72
(本页无正文,为《发行前股东关于辽宁信德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利润分配

的承诺函》之签署页)




股东签署:




辽阳市信德企业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盖章):

执行事务合伙人(签字):




尚融宝盈(宁波)投资中心(有限合伙)(盖章):

执行事务合伙人(盖章):




上海尚融聚源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盖章):

执行事务合伙人(盖章):




蓝湖投资管理咨询(上海)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2-16-1-73
     发行前股东关于辽宁信德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利润分配的承诺函

   本人/本企业作为辽宁信德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
东,就公司首发上市后分红事宜作出如下承诺:

   本人/本企业承诺将遵守并执行首发上市后届时有效的《公司章程》《关于公
司上市后三年内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中相关利润分配政策。

特此承诺。




                              2-16-1-74
(本页无正文,为《发行前股东关于辽宁信德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利润分配

的承诺函》之签署页)




股东签署:



     尹洪涛                    尹士宇                       陈   伟




     张枫升                    张   晨                      王洪利




     刘晓丽                    孙国林                       刘   莹




     朱梓僖




                                                       年        月   日




                              2-16-1-75
                 辽宁信德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事项

                       有关承诺及相应约束措施

    辽宁信德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拟申请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公司及相关方需就本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
创业板上市事项出具有关承诺并采取相应约束措施。

    若公司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招股说明书中
所作出的相关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公司将采取如下
措施:

    一、公司承诺:

    公司将严格履行本公司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所作出的所有
公开承诺事项,积极接受社会监督。

    如公司在招股说明书中作出的相关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
履行的(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公司无法控
制的客观原因导致的除外),公司自愿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和民事赔偿责任,并
采取以下措施:(1)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及时、充分、公
开说明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投资者道歉;
(2)向股东和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公司及股东、投
资者的权益,并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3)对公司
该等未履行承诺的行为负有个人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调减或停发薪
酬或津贴;(4)不批准未履行承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主动离职申请,
但可以进行职务变更;(5)公司因违反承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对投资
者进行赔偿。

    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公司无法控制的
客观原因导致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公司将采取以下
措施:(1)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及时、充分、公开说明未


                                2-16-1-76
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2)向股东和投资者提出补充承
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公司及股东、投资者的权益。

    二、公司实际控制人尹洪涛、尹士宇承诺:

    本人将严格履行就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所作出的所有公
开承诺事项,积极接受社会监督,公司招股说明书及申请文件中所载有关承诺内
容系本人自愿作出,且有能力履行该等承诺。

    如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
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的除外),自愿承担
相应的法律责任和民事赔偿责任,并采取以下措施:(1)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
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及时、充分、公开说明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
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投资者道歉;(2)向公司及其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
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公司及其投资者的权益,并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提
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3)违反承诺所得收益将归属于公司,因此给公司或投资
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对公司或投资者进行赔偿;(4)将应得的现金分红由公司
直接用于执行未履行的承诺或用于赔偿因未履行承诺而给公司或投资者带来的
损失;(5)不转让本人直接及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6)同意公司调减工资、奖
金和津贴等,并将此直接用于执行未履行的承诺或用于赔偿因未履行承诺而给公
司或投资者带来的损失。

    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无法控制的客观
原因导致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将采取以下措施:(1)
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及时、充分、公开说明未能履行、无
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2)向股东和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
诺,以尽可能保护公司及股东、投资者的权益。

    三、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本人将严格履行就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所作出的所有公
开承诺事项,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承诺,积极接受社会监督,
公司招股说明书及申请文件中所载有关本人的承诺内容系本人自愿作出,且本人


                               2-16-1-77
有能力履行该等承诺。

    如本人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因相关法律法规、
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人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的除外),
本人将采取以下措施:(1)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及时、充
分、公开说明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投资
者道歉;(2)向公司及其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公司及
其投资者的权益,并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3)本
人违反本人承诺所得收益将归属于公司,因此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
法对公司或投资者进行赔偿;(4)不主动要求离职;(5)不转让本人直接及间接
持有的公司股份;(6)本人同意公司调减向本人发放工资、奖金和津贴等,并将
此直接用于执行未履行的承诺或用于赔偿因未履行承诺而给公司或投资者带来
的损失。

    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人无法控制的
客观原因导致本人的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本人将采
取以下措施:(1)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及时、充分、公开
说明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2)向股东和投资者提出
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公司及股东、投资者的权益。

    四、股东辽阳市信德企业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承诺:

    本股东将严格履行本股东就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所作出
的所有公开承诺事项,积极接受社会监督,公司招股说明书及申请文件中所载有
关本股东的承诺内容系本股东自愿作出,且本股东有能力履行该等承诺。

    如本股东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因相关法律法规、
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股东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的除外),
自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民事赔偿责任,并采取以下措施:(1)在股东大会及
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及时、充分、公开说明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
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投资者道歉;(2)向公司及其投资者提出补充
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公司及其投资者的权益,并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
代承诺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3)本股东违反承诺所得收益将归属于公司,因

                               2-16-1-78
此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对公司或投资者进行赔偿;(4)将本股东
应得的现金分红由公司直接用于执行未履行的承诺或用于赔偿因未履行承诺而
给公司或投资者带来的损失。

    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股东无法控制
的客观原因导致本股东的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本股
东将采取以下措施:(1)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及时、充分、
公开说明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2)向股东和投资者
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公司及股东、投资者的权益。




                               2-16-1-79
(本页无正文,为《辽宁信德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
业板上市事项有关承诺及相应约束措施》之盖章页)




                               辽宁信德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章)




                                          法定代表人:

                                                              尹洪涛




                                                         年     月     日




                              2-16-1-80
(本页无正文,为《辽宁信德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
业板上市事项有关承诺及相应约束措施》之盖章页)




实际控制人签署:




                   尹洪涛                    尹士宇




                                                       年    月    日




                              2-16-1-81
(本页无正文,为《辽宁信德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
业板上市事项有关承诺及相应约束措施》之盖章页)




董事签字:



     尹洪涛                    王    伟                     芮   鹏




     郭忠勇                    牛彦秀



非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签字:



     王晓丽                     李   婷



监事签字:



     丛国强                    曾    欣                     高   冬




                                                       年        月   日




                              2-16-1-82
(本页无正文,为《辽宁信德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
业板上市事项有关承诺及相应约束措施》之盖章页)




                       辽阳市信德企业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公章)




                             执行事务合伙人(签字):

                                                             尹洪涛




                                                        年     月     日




                              2-16-1-83
                 辽宁信德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

         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承诺函

    辽宁信德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关于招股说明书及其
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作出如下承诺:

    一、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公司按照诚实信用原则履行承诺,并承担相应
的法律责任。

    二、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公司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
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
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在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有权部门作出认定或对本公司作
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 30 日内,公司将依法启动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的程序,公司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回购首次
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在此期间,公司如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回购价格及
回购股份数量相应进行调整。

    三、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公司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
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
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该等损失的金额以经人民法院认定或与公司协商确
定的金额为准。具体的赔偿标准、赔偿主体范围、赔偿金额等细节内容待上述情
形实际发生时,依据最终确定的赔偿方案为准。

    四、若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公司
因违反上述承诺而应承担的相关责任有不同规定的,公司将自愿无条件遵从该等
规定。

    特此承诺。




                               2-16-1-84
(本页无正文,为《辽宁信德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
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承诺函》之签署页)




                               辽宁信德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章)




                                          法定代表人:

                                                              尹洪涛




                                                         年     月     日




                              2-16-1-85
         辽宁信德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关于

                 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

       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承诺函

    本人作为辽宁信德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的实际控
制人,就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作出如下承诺:

    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人按照诚实信用原则履行承诺,并承担相
应的法律责任。

    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
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
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在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有权部门作出认定或对发行人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 30 日内,本人将以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依
法购回锁定期结束后本人在二级市场减持的股份(不包括本次公开发行时其他股
东公开发售部分)。在此期间,发行人如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回购价格及
回购股份数量相应进行调整。

    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
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
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的损失。该等损失的金额以经人民法院认定或与本人协商
确定的金额为准。具体的赔偿标准、赔偿主体范围、赔偿金额等细节内容待上述
情形实际发生时,依据最终确定的赔偿方案为准。

    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本人因违反上
述承诺而应承担的相关责任及后果有不同规定,本人自愿无条件地遵从该等规
定。

    特此承诺。




                               2-16-1-86
(本页无正文,为《辽宁信德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关于招股说明
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承诺函》之签
署页)




实际控制人签署:




                   尹洪涛                    尹士宇




                                                       年    月     日




                               2-16-1-87
   辽宁信德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人员

                 关于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

         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承诺函

    本人作为辽宁信德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的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就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作出如下承诺:

    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人按照诚实信用原则履行承诺,并承担相
应的法律责任。

    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
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
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且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已作出的
承诺。

    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本人因违反上
述承诺而应承担的相关责任及后果有不同规定,本人自愿无条件地遵从该等规
定。

    特此承诺。




                               2-16-1-88
(本页无正文,为《辽宁信德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关
于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承
诺函》之签署页)



全体董事签字:



     尹洪涛                    王    伟                     芮   鹏




     郭忠勇                    牛彦秀



全体监事签字:



     丛国强                    高    冬                     曾   欣



非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签字:



     王晓丽                     李   婷




                                                       年        月   日




                               2-16-1-89
              辽宁信德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发行申请文件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承诺书

    本人作为辽宁信德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郑重承诺:辽宁信德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
易所创业板上市的申请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本人对申
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16-3-1
(本页无正文,为《辽宁信德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对发行申请文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承诺书》之签字页)




董事签字:



     尹洪涛                    王    伟                     芮   鹏




     郭忠勇                    牛彦秀



非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签字:



    王晓丽                    李    婷



监事签字:



     丛国强                    曾    欣                     高   冬




                                                       年        月   日




                               2-16-3-2
                 辽宁信德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申请电子文件与预留原件一致的承诺函

    辽宁信德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拟申请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上市”),发行人
承诺:

    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申请电子文件与预留原件一致。

    若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申请电子文件与预留原件不一致,致使投资者在证
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7-4-6-1
(本页无正文,为《辽宁信德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申请电子文件与预留
原件一致的承诺函》之签章页)




                               辽宁信德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章)




                                          法定代表人:

                                                              尹洪涛




                                                         年     月     日




                                7-4-6-2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辽宁信德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电子文件与预留原件一致的承诺函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承诺辽宁信德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所报送的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中,电子文件的内容与预留书面原件一
致,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以下无正文)




                                7-4-7-1
(此页无正文,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辽宁信德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电子文件与预留原件一致的承诺函》之
签署页)




    保荐代表人:




                      邓   俊                    李   宁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7-4-7-2
7-8-5-1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为
辽宁信德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
 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承诺


    辽宁信德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德新材”或“发行人”)
拟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作为信德新材
的保荐机构及主承销商,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郑重承
诺:

    本公司为信德新材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若因本公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
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
偿投资者损失。

    (以下无正文)




                                7-8-4-1
(本页无正文,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为辽宁信德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的承诺》之签章页)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7-8-4-2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为
辽宁信德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
 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承诺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作为辽宁信德新材料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专项法律顾问,
特此承诺:

    若因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所将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届时有
权获得赔偿的投资者资格、投资者损失的范围认定、赔偿主体之间的责任划分和
免责事由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
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法释[2003]2 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执行,如相关法律法规相应修订,则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执行。本所将严格
履行生效司法文书认定的赔偿方式和赔偿金额,并接受社会监督,确保投资者合
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7-8-4-3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赔偿辽宁信德新材料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投资者损失的承诺函》之签署页)




                                          承诺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年    月    日




                                7-8-4-4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关于为
辽宁信德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
 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承诺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辽宁信德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信德新材”或“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
在创业板上市中被聘请为审计机构。

    本所承诺:因本所为信德新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制作、出具
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
偿投资者损失。

    特此承诺。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年    月    日




                                 7-8-4-5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关于为
辽宁信德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
 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承诺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辽宁信德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信德新材”或“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
在创业板上市中被聘请为验资机构。

    本所承诺:因本所为信德新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制作、出具
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
偿投资者损失。

    特此承诺。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年    月    日




                                 7-8-4-6
              北京中企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关于为
辽宁信德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
 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承诺


    本机构承诺:因本机构为辽宁信德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
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签字资产评估师:




                   王晨煜                        马继跃



    资产评估机构负责人:




                                权忠光




                                          北京中企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



                                                          年    月    日




                                7-8-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