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简称:信德新材 股票代码:301349 辽宁信德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Liaoning Xinde New Material Technology Co., Ltd. (住所:辽宁省辽阳市宏伟区文圣路 295 号四层)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之 上市公告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二〇二二年九月 辽宁信德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特别提示 辽宁信德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德新材”、“本公司”、 “公司”或“发行人”)股票将于 2022 年 9 月 9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 市。 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 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2 辽宁信德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一、重要声明与提示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所披露信息的真 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 遗漏,并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 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认真阅读刊载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中证网(www.cs.com.cn)、中国证券网(www.cnstock.com)、证券时报网 (www.stcn.com)、证券日报网(www.zqrb.cn)、经济参考网(www.jjckb.cn) 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风险因素”章节的内容,注意风险,审慎决策,理性投 资。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 者查阅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招股说明书 中相同。 二、创业板新股上市初期投资风险特别提示 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为 138.88 元/股,不超过剔除最高报价后网下投资者报 价的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以及剔除最高报价后通过公开募集方式设立的证券投 资基金、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根据《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 法》设立的企业年金基金和符合《保险资金运用管理办法》等规定的保险资金 报价中位数、加权平均数孰低值。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 年修订),公司所属行 业为“C26 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截至 2022 年 8 月 22 日(T-4 日), 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发布的“C26 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最近一个月平均 静态市盈率为 19.34 倍。 3 辽宁信德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截至 2022 年 8 月 22 日(T-4 日),主营业务与发行人相近的上市公司的市 盈率水平情况如下: T-4 日股 对应的静态市盈 对应的静态市盈 2021 年扣非前 2021 年扣非后 证券简称 票收盘价 率-扣非前(2021 率-扣非后(2021 EPS(元/股) EPS(元/股) (元/股) 年) 年) 天奈科技 1.2741 1.1297 139.60 109.57 123.57 德方纳米 4.6077 4.4321 374.21 81.21 84.43 新宙邦 1.7599 1.6603 50.14 28.49 30.20 算术平均值 73.09 79.40 - 数据来源:Wind 资讯,数据截至 2022 年 8 月 22 日 - 注 1:市盈率计算可能存在尾数差异,为四舍五入造成。 - 注 2:2021 年扣非前/后 EPS=2021 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归母净利润/T-4 日总股本。 本次发行价格 138.88 元/股对应的发行人 2021 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 低的摊薄后市盈率为 78.39 倍,低于可比公司 2021 年扣非后平均静态市盈率, 但高于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发布的行业最近一个月平均静态市盈率,超出幅度为 305.33%,可能存在未来发行人股价下跌给投资者带来损失的风险。 本次发行存在因取得募集资金导致净资产规模大幅度增加对发行人的生产 经营模式、经营管理和风险控制能力、财务状况、盈利水平及股东长远利益产 生重要影响的风险。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提请投资者关注投资风险, 审慎研判发行定价的合理性,理性做出投资决策。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新股”)上市 初期的投资风险,广大投资者应充分了解风险、理性参与新股交易。具体而言, 上市初期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 (一)涨跌幅限制放宽 创业板股票竞价交易设置较宽的涨跌幅限制,首次公开发行并在创业板上 市的股票,上市后的前 5 个交易日不设涨跌幅限制,其后涨跌幅限制为 20%。 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在企业上市首日涨幅限制比例为 44%、跌幅限制比例为 36%,之后涨跌幅限制比例为 10%。创业板进一步放宽了对股票上市初期的涨 跌幅限制,提高了交易风险。 4 辽宁信德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二)流通股数较少的风险 上市初期,因原始股股东的股份锁定期为 36 个月或 12 个月,本次发行后, 公司总股本为 68,000,000 股,其中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票数量为 16,121,605 股, 占本次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 23.71%。公司上市初期流通股数量较少,存在流 动性不足的风险。 (三)股票上市首日即可作为融资融券标的 创业板股票上市首日即可作为融资融券标的,有可能会产生一定的价格波 动风险、市场风险、保证金追加风险和流动性风险。价格波动风险是指,融资 融券会加剧标的股票的价格波动;市场风险是指,投资者在将股票作为担保品 进行融资时,不仅需要承担原有的股票价格变化带来的风险,还得承担新投资 股票价格变化带来的风险,并支付相应的利息;保证金追加风险是指,投资者 在交易过程中需要全程监控担保比率水平,以保证其不低于融资融券要求的维 持保证金比例;流动性风险是指,标的股票发生剧烈价格波动时,融资购券或 卖券还款、融券卖出或买券还券可能会受阻,产生较大的流动性风险。 (四)本次发行有可能存在上市后跌破发行价的风险 投资者应当充分关注定价市场化蕴含的风险因素,知晓股票上市后可能跌 破发行价,切实提高风险意识,强化价值投资理念,避免盲目炒作,监管机构、 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均无法保证股票上市后不会跌破发行价格。 三、特别风险提示 本公司提醒投资者认真阅读招股说明书的“第四节 风险因素”部分,并特 别注意下列事项: (一)技术路线变动风险 近年来,负极包覆材料的主流技术路线包括煤基可纺沥青和石油基可纺沥 青两种技术路线,发行人属于石油基可纺沥青技术路线。石油基可纺沥青技术 路线所产出的负极包覆材料为当前市场占有率较高的品种。随着煤基可纺沥青 5 辽宁信德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和其他技术路线日趋成熟和推广应用,若未来石油基可纺沥青(负极包覆材料) 的性能、技术指标和经济性被其他技术路线的替代型负极包覆材料超越,则石 油基可纺沥青(负极包覆材料)的市场份额可能被挤占甚至被替代,相应的, 发行人生产经营将受到较大的不利影响。 目前发行人生产的负极包覆材料,可以满足下游客户的工艺需求。如果锂 电池的下游市场需求发生变化导致当前负极包覆材料的主流技术路线发生变化, 而公司未能及时、有效的开发并推出满足需求的新产品,则公司竞争优势将被 削弱,发行人生产经营将受到较大不利影响。 (二)核心技术外泄或失密风险 锂电池负极材料行业属于技术密集型行业,特别在下游终端应用领域对锂 电池的高性能、安全性、低成本、稳定性等方面要求持续提升的背景下,发行 人需要持续研发新型号产品,来满足下游负极材料厂商对包覆材料的快速响应 需求。报告期内,公司取得良好经营业绩的重要保障是发行人的核心技术和相 应工艺。公司与核心技术人员签订《保密及竞业限制协议》,对其在保密义务、 知识产权及离职后的竞业情况作出严格规定,以保护公司的合法权益。合作研 发方面,公司与合作方签订合作研发合同,对各方应遵守保密义务进行明确约 定。公司采取上述保密措施,以防止核心技术外泄,但仍无法完全排除核心技 术外泄或失密的风险。未来若发生核心技术外泄或失密,可能对公司发展造成 不利影响。 (三)产业政策变动风险 近年来,国家大力支持新能源汽车产业的发展,相继出台了一系列的财政 补贴政策。受益于政策支持,新能源汽车行业产值快速上升,带动上游锂电池 产业的快速发展。随着新能源汽车行业的发展,国家开始逐步减少相关的补贴 扶持,在此背景下,若下游新能源汽车、锂电池制造等行业不能通过技术进步、 规模效应等方法提高竞争力,政策变化将对整个新能源汽车产业链的发展造成 不利影响,从而也给上游锂电池负极包覆材料行业造成不利影响。补贴政策调 整从长远来看有利于优化新能源汽车市场结构,但短期内对整车厂商的盈利能 6 辽宁信德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力产生了较大压力,相应的上游锂电池厂商利润空间、盈利能力均受到了负面 影响。如果未来相关产业政策出现重大调整,公司不能及时有效应对,则公司 的盈利能力和经营业绩可能将受到较大的不利影响。 (四)行业竞争加剧的风险 随着新能源汽车行业的发展,负极包覆材料的需求也日益增长,而发行人 所处的负极包覆材料领域关注度相对较少,竞争力较强的竞争对手相对有限。 如果出现其他有实力的竞争对手进军本领域,将对公司业务构成直接竞争,可 能降低公司的盈利水平。若公司的资本和人力资源不及前述竞争对手,可能使 公司在未来的行业竞争格局处于不利地位,从而给发行人的经营业绩带来不利 影响。 (五)客户集中及持续经营风险 最近三年,公司的客户较为集中,主要为国内锂电池负极材料龙头企业, 前五大客户累计销售金额占比分别为 72.33%、83.88%和 60.71%。虽然客户集 中度较高有利于公司实现生产规模效益,降低成本,但若公司未来与主要客户 的合作出现问题,或者公司主要客户的生产经营发生波动,有可能给公司的持 续经营带来不利影响。 (六)辽阳老厂区历史遗留风险 由于客观历史原因,辽阳老厂存在土地规划、延期环保验收、超产能等不 规范情形。为彻底解决辽阳老厂的历史遗留问题,发行人已于 2019 年底关停辽 阳老厂,将相关产能均投放至大连新厂。 辽阳当地相关主管部门对辽阳老厂的历史遗留问题出具了专项合规证明。 同时,实际控制人尹洪涛、尹士宇出具《关于辽阳老厂区历史问题处罚风险的 承诺函》:“发行人如因辽阳老厂区的历史问题,而受到主管政府部门的行政处 罚,或因此导致费用支出及其他经济损失,本人承诺将全额承担发行人因此所 产生的罚没等相关费用,确保发行人及其分子公司的利益不会因此遭受损失, 确保中小股东的利益不会因此造成损害。”但发行人仍可能因辽阳老厂历史遗留 7 辽宁信德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风险受到不利影响。 (七)公司的毛利率可能下降的风险 公司的主要产品为负极包覆材料。最近三年,公司主营业务毛利率分别为 55.85%、53.27%和 40.56%。未来如果公司没有及时紧跟市场及行业发展趋势及 客户需求变化、原材料价格继续大幅上涨或不能有效控制成本,则发行人将面 临产品毛利率下降的风险,进而对公司盈利水平产生不利影响。 (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风险 2020 年初,我国爆发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全国各地为防控疫情采取了 停工停产、交通管制等应对措施。公司部分客户在 2020 年一季度整体经营放缓, 下游需求暂时性降低;部分地区在疫情防控期间设置“关卡”,车辆通行受到限 制,影响了公司原料供应和产品运输,上述因素对公司生产经营带来了一定程 度的影响。截至招股说明书签署日,国内疫情控制已取得初步成效,下游企业 复工复产,交通管制基本解除。截至招股说明书签署日,疫情在全球有蔓延趋 势,部分国家和地区疫情发展较快,国内出现“输入”病例。 如果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持续蔓延或更大规模爆发,则全球经济增长将 受到抑制或产生衰退,公司下游新能源汽车、消费电子等行业需求恢复将受到 较大不利影响,可能对发行人经营业绩造成不利影响。 8 辽宁信德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一、股票注册及上市审核情况 (一)编制上市公告书的法律依据 本上市公告书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 办法(试行)》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等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 票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指引》编制而成,旨在向投资者提供有关公司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基本情况。 (二)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决定及其主要内容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已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证监许可[2022]1124 号”文注册同意,内容如下: 1、同意信德新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 2、信德新材本次发行股票应严格按照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招股说明书和 发行承销方案实施。 3、本批复自同意注册之日起 12 个月内有效。 4、自同意注册之日起至本次股票发行结束前,信德新材如发生重大事项, 应及时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股票上市的决定及其主要内容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辽宁信德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 股股票在创业板上市的通知》(深证上〔2022〕897 号)同意,信德新材发行 的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股票简称“信德新材”, 股票代码“301349”。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中的 16,121,605 股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将于 2022 年 9 月 9 9 辽宁信德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日起在深交所上市交易。 二、股票上市相关信息 (一)上市地点及上市板块: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二)上市时间:2022 年 9 月 9 日 (三)股票简称:信德新材 (四)股票代码:301349 (五)本次公开发行后总股本:68,000,000 股 (六)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17,000,000 股,均为新股,无老股转让 (七)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的股票数量:16,121,605 股 (八)本次上市的有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的股票数量:51,878,395 股 (九)战略投资者在本次公开发行中获得配售的股票数量和锁定安排:本 次发行无战略配售 (十)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详见本上市公告书“第八 节重要承诺事项”之“一、股东关于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延 长锁定期限的承诺” (十一)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详见本上市公告书“第 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之“一、股东关于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 延长锁定期限的承诺” (十二)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限售安排:本次发行的股票中,网上发行的 股票无流通限制及限售期安排,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深交所上市之日起即 可流通。 网下发行部分采用比例限售方式,网下投资者应当承诺其获配股票数量的 10%(向上取整计算)限售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 6 个月。 即每个配售对象获配的股票中,90%的股份无限售期,自本次发行股票在深交 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即可流通;10%的股份限售期为 6 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发行 10 辽宁信德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股票在深交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开始计算。对应的股份数量为 878,395 股,约占 网下发行总量的 10.03%,约占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总量的 5.17%,约占发行后总 股本的 1.29%。 (十三)公司股份可上市交易日期: 本次发行后 可上市交易日期 类别 股东名称 占发行后股本比例 (非交易日顺延) 持股数量(万股) (%) 尹洪涛 1,898.7593 27.92 2025 年 9 月 9 日 尹士宇 1,640.7507 24.13 2025 年 9 月 9 日 辽阳市信德企业 管理咨询中心 (有限合伙) 451.2064 6.64 2025 年 9 月 9 日 (以下简称“信 德企管”) 尚融宝盈 389.6783 5.73 2023 年 9 月 9 日 陈伟 243.2003 3.58 2023 年 9 月 9 日 张枫升 123.6436 1.82 2023 年 9 月 9 日 张晨 123.0563 1.81 2023 年 9 月 9 日 首次公 开发前 王洪利 73.8338 1.09 2023 年 9 月 9 日 已发行 股份 刘晓丽 49.2225 0.72 2023 年 9 月 9 日 孙国林 32.8150 0.48 2023 年 9 月 9 日 刘莹 24.6113 0.36 2023 年 9 月 9 日 上海尚融聚源股 权投资中心(有 限合伙)(以下 20.5094 0.30 2023 年 9 月 9 日 简称“尚融聚 源”) 朱梓僖 16.4075 0.24 2023 年 9 月 9 日 蓝湖投资管理咨 询(上海)有限 12.3056 0.18 2023 年 9 月 9 日 公司(以下简称 “蓝湖投资”) 11 辽宁信德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本次发行后 可上市交易日期 类别 股东名称 占发行后股本比例 (非交易日顺延) 持股数量(万股) (%) 小计 5,100.0000 75.00 - 网上发行股份 824.5000 12.13 2022 年 9 月 9 日 首次公 开发行 网下无限售股份 787.6605 11.58 2022 年 9 月 9 日 网上网 下发行 网下限售股份 87.8395 1.29 2023 年 3 月 9 日 股份 小计 1,700.0000 25.00 - 合计 6,800.0000 100.00 - (十四)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十五)上市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三、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时选择的具体上市标准 发行人本次发行选择《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中 2.1.2 条第 (一)项标准之“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净利润不低于 5000 万元”作 为创业板上市标准。 2020 年和 2021 年,发行人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 性损益前后的孰低者为准)分别为 8,540.74 万元和 12,047.02 万元,合计为 20,587.76 万元,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净利润不低于人民币 5,000 万元。 发行人符合所选上市标准的要求。 12 辽宁信德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第三节 本公司、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本公司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 辽宁信德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 Liaoning Xinde New Material Technology Co.,LTD 本次发行前注册资 5,100 万元 本: 法定代表人: 尹洪涛 成立日期: 2000 年 11 月 7 日 住所: 辽宁省辽阳市宏伟区文圣路 295 号四层 邮政编码: 111003 一般项目:高性能纤维及复合材料销售,石墨及碳素 制品销售,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 高性能纤维及复合材料制造,石墨及碳素制品制造, 经营范围 化工产品生产(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机械零件、 零部件加工(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 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主营业务 负极包覆材料产品的研发、生产与销售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 年 所属行业 修订),公司所属行业为制造业中的化学原料和化学 制品制造业(分类代码:C26) 联系电话: 0419-5161958 传真号码: 0419-5161958 互联网地址: http://www.lnxdhg.com 电子信箱: ysy@dlaosl.com 13 辽宁信德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负责信息披露和投资 董事会办公室 者关系的部门: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人 ( 董 事 会 秘 书 ) 及 联 李婷,0419-5161958 系方式: 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持有发行人股票或债券的 情况 本次发行前,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持有公司的股票及债券 情况如下: 持 有 占发行前总 序 任职起止 直接持股 间接持股 合计持股 债 姓名 职务 股本持股比 号 日期 数(股) 数(股) 数(股) 券 例 情 况 董事长 年月 尹洪涛 兼总经 日至 理 年月日 董事任期 年月 日至 董事兼 年月 王伟 副总经 日、副总 理 经理任期 年月 日至 年月日 年月 芮鹏 董事 日至 年月日 年月 独立董 郭忠勇 日至 事 年月日 年月 独立董 牛彦秀 日至 事 年月日 年月 监事会 丛国强 日至 主席 年月日 职工监 年月 曾欣 事 日至 14 辽宁信德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年月日 年月 高冬 监事 日至 年月日 年月 副总经 王晓丽 日至 理 年月日 财务总监 任期 年月日 财务总 至年 监兼董 月日、董 李婷 事会秘 事会秘书 书 任期 年月日 至年 月日 注:尹洪涛、王伟、从国强、曾欣、王晓丽通过信德企管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 三、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公司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均为尹洪涛及尹士宇父子。本次发行前,尹 洪涛直接持有发行人 1,898.7593 万股股份,占发行人股本总数的 37.23%,尹士 宇直接持有发行人 1,640.7507 万股股份,占发行人股本总数的 32.17%,此外, 尹洪涛系信德企管的普通合伙人,尹洪涛通过信德企管拥有发行人 8.85%的投 票权,尹洪涛、尹士宇父子合计直接持有发行人股本总数的 69.40%,合计拥有 发行人 78.25%的投票权。 (二)本次发行后实际控制人的持股情况 本次发行后,公司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均为尹洪涛及尹士宇父子。尹 洪涛直接持有发行人 1,898.7593 万股股份,占发行人股本总数的 27.92%,尹士 宇直接持有发行人 1,640.7507 万股股份,占发行人股本总数的 24.13%,此外, 尹洪涛系信德企管的普通合伙人,尹洪涛通过信德企管拥有发行人 6.64%的投 票权,尹洪涛、尹士宇父子合计直接持有发行人股本总数的 52.05%,合计拥有 发行人 58.69%的投票权。 15 辽宁信德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本次发行后,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股权结构控制关系图如下: 四、本次公开发行申报前已制定或实施的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 激励计划及相关安排 (一)信德企管基本情况 信德企管系信德新材的员工持股平台,其合伙人均为发行人员工,持有信 德新材 8.85%的股权,普通合伙人为尹洪涛,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 辽阳市信德企业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211004MA0Y1TRL6L 主体类型 有限合伙企业 住所 辽宁省辽阳市宏伟区宏伟路 98 号 执行事务合伙人 尹洪涛 注册资本 1,210 万元 成立日期 2018 年 9 月 6 日 营业期限 2018 年 9 月 6 日至 2038 年 9 月 5 日 企业管理咨询服务、教育咨询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 经营范围 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登记机关 辽阳市宏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截至上市公告书出具之日,信德企管的合伙人及出资情况如下: 序号 合伙人 合伙人类型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1 尹洪涛 普通合伙人 267.5 22.1074% 2 丛国强 有限合伙人 398 32.8926% 3 王殿庆 有限合伙人 110 9.0909% 16 辽宁信德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序号 合伙人 合伙人类型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4 王亚军 有限合伙人 55 4.5455% 5 王伟 有限合伙人 44 3.6364% 6 闵春宽 有限合伙人 38.5 3.1818% 7 王晓丽 有限合伙人 33 2.7273% 8 王月秋 有限合伙人 22 1.8182% 9 李长惠 有限合伙人 22 1.8182% 10 张立波 有限合伙人 22 1.8182% 11 吕朝霞 有限合伙人 22 1.8182% 12 黄玉茂 有限合伙人 22 1.8182% 13 曾欣 有限合伙人 16.5 1.3636% 14 孙永丰 有限合伙人 16.5 1.3636% 15 姬龙 有限合伙人 16.5 1.3636% 16 富国君 有限合伙人 16.5 1.3636% 17 侯禄泽 有限合伙人 16.5 1.3636% 18 杨建连 有限合伙人 16.5 1.3636% 19 王辉 有限合伙人 16.5 1.3636% 20 张明 有限合伙人 16.5 1.3636% 21 高波 有限合伙人 5.5 0.4545% 22 王威 有限合伙人 5.5 0.4545% 23 张志新 有限合伙人 5.5 0.4545% 24 闫忠启 有限合伙人 5.5 0.4545% (二)信德企管持有股份的锁定期承诺 信德企管承诺: “一、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 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 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企业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二、本企业将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17 辽宁信德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三、本企业还将遵守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和公司 章程关于股份限制流通的其他规定。 四、若本企业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企业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 指定报刊上就未履行承诺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公开道歉,在有关监 管机关要求的期限内予以纠正;若本企业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收入的,所 得收入归发行人所有,本企业将在获得收入的五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给发行人; 如该违反的承诺属可以继续履行的,将继续履行该承诺;如果因本企业未履行 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企业将向发行人或者其 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以及根据届时相关规定采取其他措施。” (三)持股平台中员工入伙与退伙的处理 1)根据信德企管合伙人签署的《辽阳市信德企业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 合伙协议》,员工入伙的约定如下: “新合伙人入伙需经执行事务合伙人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订 立入伙协议时,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当向新合伙人如实告知合伙企业的财务状况 和经营成果。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新入 伙的有限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2)根据信德企管合伙人签署的《辽阳市信德企业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 合伙协议》,员工退伙的约定如下: “有限合伙人持有本合伙企业份额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合 伙人应将其持有的本合伙企业份额全部转让给普通合伙人或其指定的受让方, 并于普通合伙人发出书面通知之日起 15 日内完成份额转让,转让价格不高于其 在本合伙企业中实缴的出资额:(1)有限合伙人在公司任职时存在严重失职、 索贿、受贿、贪污、盗窃、侵占公司财产、泄露公司经营和技术秘密、利用职 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 或其下属子公司同类的业务,损害公司声誉或利益等而对其予以停职或辞退; (2)有限合伙人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公司的工作任务造 成严重影响而被停职或辞退;(3)有限合伙人严重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而被停 18 辽宁信德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职或辞退;(4)依据劳动合同法及劳动合同的规定被单方面解除劳动关系;(5) 在工作岗位中引起或直接造成重大责任事故;(6)客户发生重大投诉行为,并 导致解除项目合作或长期合作关系;(7)负责项目由于管理不善或尽责不够, 给公司造成万元以上的损失和成本增加;(8)有限合伙人因故不能胜任工作, 公司进行人员调整后仍不能胜任工作而被辞退;(9)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 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 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一致意见;(10)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 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11)劳动合同到期,双方 友好协商不再续约;(12)经信德公司认定,有限合伙人非因工伤丧失劳动能力 而离职;(13)有限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然退伙事由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合伙人因本条第(1)至第(7) 款情况被要求转让合伙份额的,该合伙人在合伙期间获得的收益分红应当于收 到通知之日起 15 日内全额返还。 有限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将其除名:(1) 未履行出资义务;(2)有严重不正当行为,侵害合伙企业合法利益的;(3)发 生严重违反公序良俗的行为,给合伙企业造成严重名誉损失的;(4)根据本协 议约定已丧失合伙人资格,应当履行退伙或转让合伙份额义务,但拒绝办理退 伙或转让合伙份额程序的;(5)发生本协议约定的其他事由。 对合伙人的除名决定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 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被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除名通 知之日起 30 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出具之日,除信德企管作为员工持股平台的持股安排外, 发行人不存在其他正在执行的对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其他核心人员、 员工实行的股权激励及其他制度安排。 19 辽宁信德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五、本次发行前后的股本结构情况 本 次 发 行 前 公 司 股 份 总 数 为 5,100.00 万 股 , 本 次 发 行 人 民 币 普 通 股 1,700.00 万股,本次发行股份占发行后股份总数的 25%,本次发行前后公司的 股本结构如下: 本次发行前 本次发行后 股东姓名/ 持股 持股 股数 股数 限售期限 备注 名称 比例 比例 (万股) (万股) (%) (%) 一、限售流通股 自上市之日起锁 尹洪涛 1,898.7593 37.23 1,898.7593 27.92 - 定 36 个月 自上市之日起锁 尹士宇 1,640.7507 32.17 1,640.7507 24.13 - 定 36 个月 自上市之日起锁 信德企管 451.2064 8.85 451.2064 6.64 - 定 36 个月 自上市之日起锁 尚融宝盈 389.6783 7.64 389.6783 5.73 - 定 12 个月 自上市之日起锁 陈伟 243.2003 4.77 243.2003 3.58 - 定 12 个月 自上市之日起锁 张枫升 123.6436 2.42 123.6436 1.82 - 定 12 个月 自上市之日起锁 张晨 123.0563 2.41 123.0563 1.81 - 定 12 个月 自上市之日起锁 王洪利 73.8338 1.45 73.8338 1.09 - 定 12 个月 自上市之日起锁 刘晓丽 49.2225 0.97 49.2225 0.72 - 定 12 个月 自上市之日起锁 孙国林 32.8150 0.64 32.8150 0.48 - 定 12 个月 自上市之日起锁 刘莹 24.6113 0.48 24.6113 0.36 - 定 12 个月 自上市之日起锁 尚融聚源 20.5094 0.40 20.5094 0.30 - 定 12 个月 自上市之日起锁 朱梓僖 16.4075 0.32 16.4075 0.24 - 定 12 个月 自上市之日起锁 蓝湖投资 12.3056 0.24 12.3056 0.18 - 定 12 个月 网下发行 自上市之日起锁 - - 87.8395 1.29 - 限售股份 定 6 个月 小计 5,100.0000 100.00 5,187.8395 76.29 - - 二、无限售流通股 网上发行 - - 824.5000 12.13 无限售期限 股份 20 辽宁信德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本次发行前 本次发行后 股东姓名/ 持股 持股 股数 股数 限售期限 备注 名称 比例 比例 (万股) (万股) (%) (%) 网下发行 无限售股 - - 787.6605 11.58 无限售期限 份 小计 - - 1,612.1605 23.71 - 合计 5,100.0000 100.00 6,800.0000 100.00 - - 注:上表中合计数与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六、本次发行后公司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 本次公开发行结束后、上市前公司股东户数为 22,519 户,公司前 10 名股 东及持股情况如下: 序 持股数量 持股比例 股东名称/姓名 限售期限 号 (万股) (%) 1 尹洪涛 1,898.7593 27.92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36 个月 2 尹士宇 1,640.7507 24.13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36 个月 3 信德企管 451.2064 6.64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36 个月 4 尚融宝盈 389.6783 5.73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个月 5 陈伟 243.2003 3.58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个月 6 张枫升 123.6436 1.82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个月 7 张晨 123.0563 1.81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个月 中信证券股份有 8 109.4426 1.61 无限售期限 限公司 9 王洪利 73.8338 1.09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个月 10 刘晓丽 49.2225 0.72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个月 合计 5,102.7938 75.05 - 七、战略投资者配售情况 本次发行未安排战略配售。 21 辽宁信德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一、发行数量 本次发行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新股 1,700 万股,全部为公开发行新股,不 安排老股转让。 二、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价格为 138.88 元/股。 三、每股面值 每股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四、发行市盈率 (1)51.44 倍(每股收益按照 2021 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 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 算); (2)58.79 倍(每股收益按照 2021 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 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 算); (3)68.59 倍(每股收益按照 2021 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 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 算); (4)78.39 倍(每股收益按照 2021 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 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 算)。 五、发行市净率 本次发行市净率为 3.56 倍(按每股发行价格除以发行后每股净资产计算)。 22 辽宁信德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六、发行方式与认购情况 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和网上向持有深圳市场非 限售 A 股股份和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 进行。 依据本次发行价格,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不参与战略配售。最终,本次发 行不向战略投资者定向配售。初始战略配售数量与最终战略配售数量的差额85 万股回拨至网下发行。战略配售回拨后、网上网下回拨机制启动前,网下初始 发行数量为1,215.10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71.50%,网上初始发行数量为 484.50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28.50%。 根据《辽宁信德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 市发行公告》公布的回拨机制,由于网上初步有效申购倍数为8,378.87905倍, 高于100倍,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决定启动回拨机制,将本次公开发 行股票数量的20%(向上取整至500股的整数倍,即340.00万股)由网下回拨至 网上。回拨后,网下最终发行数量为875.50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51.50%; 网上最终发行数量为824.50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48.50%。回拨后本次网上 发行的中签率为0.0203100483%,申购倍数为4,923.67119倍。 根据《辽宁信德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 市发行结果公告》,本次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 7,150,574 股,放弃认购数量为 1,094,426 股。网下向投资者询价配售发行股票数量为 8,755,000 股,放弃认购 数量为 0 股。网上、网下投资者放弃认购股份全部由保荐机构包销,保荐机构 (主承销商)包销股份的数量为 1,094,426 股,包销金额为 151,993,882.88 元, 包销股份的数量占总发行数量的比例为 6.44%。 七、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 236,096.00 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 为 216,582.38 万元。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本次公开发行 新股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 2022 年 9 月 1 日出具了“信会师报字 [2022]第 ZC10338 号”《验资报告》。 23 辽宁信德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八、本次公司公开发行新股的发行费用总额及明细构成 本次公司公开发行新股的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合计 19,513.62 万元。根 据“信会师报字[2022]第 ZC10338 号”《验资报告》,发行费用包括: 单位:万元 内容 发行费用金额(不含增值税) 保荐承销费 17,506.74 审计及验资费用 1,000.00 律师费用 443.40 用于本次发行的信息披露费用 506.66 发行手续费及其他费用 57.82 合计 19,513.62 本次公司发行股票的每股发行费用为 11.48 元/股(每股发行费用=发行费用 总额/本次新股发行股数)。 九、本次公司公开发行新股的发行募集资金净额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为 216,582.38 万元。 十、发行后每股净资产 本次发行后每股净资产为 39.02 元/股(按 2021 年 12 月 31 日经审计的归属 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加上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之和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 算)。 十一、发行后每股收益 发行后每股收益为 2.02 元/股(按照 2021 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 的净利润除以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十二、超额配售权 本次发行没有采取超额配售选择权。 24 辽宁信德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第五节 财务会计资料 一、报告期内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 公司报告期内 2019 年至 2021 年的财务数据已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 普通合伙)审计并出具了“立信会师报字[2022]第 ZC10060 号”标准无保留意 见的审计报告。上述财务数据及相关内容已在招股说明书“第八节 财务会计信 息与管理层分析”中进行了详细披露,投资者欲了解相关情况请详细阅读招股 说明书,本上市公告书不再详细披露,敬请投资者注意。 二、2022 年 1-6 月公司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 申报会计师对公司 2022 年 6 月 30 日的合并资产负债表及资产负债表, 2022 年 1-6 月的合并利润表及利润表、合并现金流量表及现金流量表以及财务 报表附注进行了审阅,并出具了《审阅报告》(信会师报字[2022]第 ZC10307 号)。上述财务数据及相关内容已在招股说明书“第八节 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 层分析”中进行了详细披露,投资者欲了解相关情况请详细阅读招股说明书, 本上市公告书不再详细披露,敬请投资者注意。 三、2022 年 1-9 月业绩预计情况 财务报告审计基准日后至本报告出具日之间,发行人经营情况良好,所处 行业及市场处于良好的发展状态,产业政策、税收政策、行业市场环境、经营 模式等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结合发行人实际经营情况,发行人进行了 2022 年 1-9 月业绩预测,上述财务数据及相关内容已在招股说明书“第八节 财务会计 信息与管理层分析”中进行了详细披露,投资者欲了解相关情况请详细阅读招 股说明书,本上市公告书不再详细披露,敬请投资者注意。 25 辽宁信德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的安排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公司将于募集资金 到位后一个月内尽快与保荐机构和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 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二、其他事项 本公司自 2022 年 8 月 17 日刊登招股意向书披露日至上市公告书刊登前, 没有发生可能对本公司有较大影响的重要事项,具体如下: (一)公司严格依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运作, 经营状况正常,主要业务发展目标进展正常; (二)公司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生产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原材料 采购和产品销售价格、原材料采购和产品销售方式、所处行业或市场均未发生 重大变化; (三)公司未订立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的重要合同; (四)公司未发生重大关联交易事项,资金未被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 (五)公司未发生重大投资行为; (六)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置换行为; (七)公司住所没有变更; (八)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未发生变化; (九)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十)公司未发生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十一)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未发生重大变化; 26 辽宁信德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十二)公司未召开其他董事会、监事会或股东大会; (十三)招股意向书中披露的事项未发生重大变化; (十四)公司无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 27 辽宁信德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第七节 上市保荐机构及其意见 一、上市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名称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张佑君 住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联系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 48 号中信证券大厦 21 层 联系电话 010-60836948 传真 010-60836960 保荐代表人 邓俊、李宁 联系人 董宜安、钟山、邱莅杰、崔悦 二、上市保荐机构的推荐结论 作为信德新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认 为,信德新材申请其股票上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及《深圳 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月修订)》等法律、法规的有关 规定,信德新材股票具备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的条件。中信证券愿意 推荐信德新材的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交易,并承担相关保荐责任。 三、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的具体情况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月修订)》,中 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发行人辽宁信德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保荐机构 将对发行人股票上市后当年剩余时间以及其后 3 个完整会计年度进行持续督导, 由保荐代表人邓俊、李宁提供持续督导工作,两位保荐代表人的具体情况如下: 邓俊,男,现任中信证券投资银行管理委员会高级副总裁,保荐代表人。 曾参与或负责上海天洋非公开项目、三钢闽光重大资产重组、南山铝业重大资 产重组、完美世界借壳上市项目、九州通可转债项目和再融资项目、露天煤业 再融资及重组项目、浙江永和制冷主板首次公开发行项目、安徽超越环保创业 板首次公开发行项目等。 28 辽宁信德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李宁,男,现任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管理委员会执行总经理, 曾作为项目负责人或主要成员完成了宝丰能源 A 股 IPO、三棵树 A 股 IPO、大 唐环境 H 股 IPO、方正证券 A 股 IPO、晶澳科技非公开、恩捷股份可转债、靖 远煤电可转债、节能风电可转债、国投电力非公开、三棵树非公开、通源石油 非公开、龙源电力吸收合并 ST 平能项目、国电电力 2017 重大资产重组、桂冠 电力 2015 年重大资产重组、中纺投资 2014 年重大资产重组项目等工作。 29 辽宁信德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 一、股东关于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延长锁定 期限的承诺 (一)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尹洪涛、尹士宇关于所持股 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延长锁定期限的承诺 “一、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 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 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 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二、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 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期间发行人如有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 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作除权除息处理,下同),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 (2023 年 3 月 9 日,如遇非交易日相应顺延)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 则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在原有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延 长 6 个月。 三、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发行人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 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如公司发生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 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为按照相应比例进行除权除息调整后用于比较 的发行价)。 四、本人在担任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发行人股份不 超过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股份总数的 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直 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五、本人将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30 辽宁信德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六、本人还将遵守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和公司章 程关于股份限制流通的其他规定。 七、若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 报刊上就未履行承诺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公开道歉,在有关监管机 关要求的期限内予以纠正;若本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收入的,所得收入 归发行人所有,本人将在获得收入的五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给发行人;如该违 反的承诺属可以继续履行的,将继续履行该承诺;如果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 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 法承担赔偿责任;以及根据届时相关规定采取其他措施。” (二)其他股东关于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延 长锁定期限的承诺 (1)公司股东信德企管的相关承诺函 “一、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 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 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企业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二、本企业将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三、本企业还将遵守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和公司 章程关于股份限制流通的其他规定。 四、若本企业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企业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 指定报刊上就未履行承诺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公开道歉,在有关监 管机关要求的期限内予以纠正;若本企业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收入的,所 得收入归发行人所有,本企业将在获得收入的五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给发行人; 如该违反的承诺属可以继续履行的,将继续履行该承诺;如果因本企业未履行 31 辽宁信德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企业将向发行人或者其 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以及根据届时相关规定采取其他措施。” (2)公司股东尚融宝盈、尚融聚源的相关承诺函 “一、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 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 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企业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二、本企业将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三、本企业还将遵守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和公司 章程关于股份限制流通的其他规定。 四、若本企业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企业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 指定报刊上就未履行承诺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公开道歉,在有关监 管机关要求的期限内予以纠正;若本企业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收入的,所 得收入归发行人所有,本企业将在获得收入的五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给发行人; 如该违反的承诺属可以继续履行的,将继续履行该承诺;如果因本企业未履行 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企业将向发行人或者其 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以及根据届时相关规定采取其他措施。” (3)公司股东蓝湖投资的相关承诺函 “一、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本公司不转让或 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 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公司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二、本公司将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32 辽宁信德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三、本公司还将遵守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和公司 章程关于股份限制流通的其他规定。 四、若本公司未履行上述承诺,本公司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 指定报刊上就未履行承诺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公开道歉,在有关监 管机关要求的期限内予以纠正;若本公司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收入的,所 得收入归发行人所有,本公司将在获得收入的五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给发行人; 如该违反的承诺属可以继续履行的,将继续履行该承诺;如果因本公司未履行 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向发行人或者其 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以及根据届时相关规定采取其他措施。” (4)公司自然人股东陈伟、张枫升、张晨、王洪利、刘晓丽、孙国林、 刘莹、朱梓僖的相关承诺函 “一、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 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 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二、本人保证减持时将遵守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有关法律、法规的相 关规定。如未履行上述承诺出售股票,应将该部分出售股票所取得的收益(如 有),上缴发行人所有,且保证在接到董事会发出的收益上缴通知之日起 20 日 内将收益交给发行人。” (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所持股份的限售安 排、自愿锁定股份、延长锁定期限的承诺 “一、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 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 股份。 二、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 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期间发行人如有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 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作除权除息处理,下同),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 33 辽宁信德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2023 年 3 月 9 日,如遇非交易日相应顺延)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 则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在原有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延 长 6 个月。 三、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发行人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 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如公司发生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 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为按照相应比例进行除权除息调整后用于比较 的发行价)。 四、本人在担任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发行人股份不 超过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股份总数的 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直 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如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则在本人就任时确 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1、每年转让的股份 不得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方式持有的发行人的股份总数的 25%;2、离职后半年 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方式持有的发行人的股份。 五、本人将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六、本人还将遵守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和公司章 程关于股份限制流通的其他规定。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 承诺。 七、若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 报刊上就未履行承诺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公开道歉,在有关监管机 关要求的期限内予以纠正;若本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收入的,所得收入 归发行人所有,本人将在获得收入的五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给发行人;如该违 反的承诺属可以继续履行的,将继续履行该承诺;如果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 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 法承担赔偿责任;以及根据届时相关规定采取其他措施。 34 辽宁信德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关于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 诺 (一)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尹洪涛、尹士宇关于持股及 减持意向的承诺 “一、在锁定期届满后,若本人拟减持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票,将按 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及时、准确、 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在持有股份超过 5%以上期间,本人减持所持有的公 司股份,应通过公司在减持前 3 个交易日予以公告。 二、在锁定期届满后,本人减持公司股票的价格将根据二级市场价格确定, 并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在股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拟减持公 司股票的,本人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公司股票的发行价。若公司上市后发生派息、 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行为的,上述发行价为除权除息后的价 格。 三、本人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规定的方 式减持股票,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 让方式等。 四、本人将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及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及中国证监会、证券 交易所关于股份减持的相关规定。 如果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减持公司股票,将把该部分出售股票所取得的收 益(如有)上缴公司所有,并承担相应法律后果,赔偿因未履行承诺而给公司 或投资者带来的损失。” 35 辽宁信德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二)公司股东信德企管、尚融宝盈、尚融聚源关于持股及减 持意向的承诺 “一、在锁定期届满后,若本企业拟减持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票,将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及时、准确、 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在持有股份超过 5%以上期间,本企业减持所持有的 公司股份,应通过公司在减持前 3 个交易日予以公告。 二、在锁定期届满后,本企业减持公司股票的价格将根据二级市场价格确 定,并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在股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拟减 持公司股票的,本企业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公司股票的发行价。若公司上市后发 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行为的,上述发行价为除权除 息后的价格。 三、本企业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规定的 方式减持股票,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 转让方式等。 四、本企业将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及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及中国证监会、证 券交易所关于股份减持的相关规定。 如果本企业未履行上述承诺减持公司股票,将把该部分出售股票所取得的 收益(如有)上缴公司所有,并承担相应法律后果,赔偿因未履行承诺而给公 司或投资者带来的损失。” 三、关于稳定股价的措施和承诺 为维护公众投资者的利益,根据中国证监会公布的《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 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的要求,公司制定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的股价 稳定预案,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董事(独立董事除外)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按照该预案执行,预案主要内容如下: 36 辽宁信德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一、启动和停止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 1、预警条件:上市后三年内,当公司股票连续 5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上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 120%时,公司将在 10 个交易日内召开投 资者见面会,与投资者就公司经营状况、财务指标、发展战略进行深入沟通。 2、启动条件:上市后三年内,当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 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 审议稳定公司股价的具体方案,明确该等具体方案的实施期间,并在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该等方案后启动实施稳定股价的具体方案。 3、停止条件:(1)在上述第 2 项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实施期间内或实施前, 如公司股票连续 10 个交易日收盘价高于每股净资产时,将停止实施股价稳定措 施。(2)继续实施股价稳定措施将导致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3)各相关 主体在连续 12 个月内购买股份的数量或用于购买股份的金额均已达到上限。 上述第 2 项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实施期满后,如再次发生上述第 2 项的启动 条件,则再次启动稳定股价措施。 二、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当公司触及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条件时,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独立 董事除外)和高级管理人员将按以下顺序依次实施股价稳定措施: 1、公司回购股份 公司启动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股份的方案应符合以下要求: (1)公司应在符合《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及 《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且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向社会公众股东回 购股份。 (2)公司依照《公司章程》对回购股份做出决议,公司实际控制人承诺就 该等回购事宜在股东大会或董事会中投赞成票。 (3)公司为稳定公司股价之目的进行股份回购的,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37 辽宁信德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之要求之外,还应符合下列各项: 1)公司回购股份的价格不高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2)公司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累计不超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所募集 资金的总额; 3)公司单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不得低于人民币 500 万元; 4)公司单次回购股份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2%;如上述第 3)项与本项冲 突的,按照本项执行。 (4)公司董事会公告回购股份预案后,公司股票收盘价格连续 10 个交易 日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公司董事会应作出决议终止回购股份事 宜,且在未来 3 个月内不再启动股份回购事宜。 2、实际控制人增持 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后,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仍低于公司上 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或公司无法实施股份回购时,公司实际控 制人应通过二级市场以竞价交易的方式增持公司股份: (1)公司实际控制人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 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的条件和要求且不会导致公司股 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 (2)实际控制人为稳定公司股价之目的进行股份增持的,除应符合相关法 律法规之要求之外,还应符合下列各项: 1)增持股份的价格不高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2)36 个月内增持数量最大限额为本次发行前持股数量的 10%; 3)其单次增持总金额不超过人民币 1,000 万元且不低于人民币 500 万元; 4)单次及(或)连续 12 个月增持公司股份数量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2%。 如上述第 3)项与本项冲突的,按照本项执行。 3、董事(独立董事除外,下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 38 辽宁信德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如实际控制人增持股份实施后,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仍低于 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或无法实施实际控制人增持时,公 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应通过二级市场以竞价交易的方式增持 公司股份: (1)在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 办法》及《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 规则》等法律法规的条件和要求,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 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 (2)有义务增持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其单次及(或)连续 12 个月用于增持公司股份的货币资金不少于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年度在 公司领取的税前薪酬总和的 20%,但不超过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年度的 薪酬总和。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该等增持义务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 (3)公司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内新聘任的在公司领取薪酬的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本预案关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及责 任的规定,公司及公司实际控制人、现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促成公司新 聘任的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本预案并签署相关承诺。 三、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程序 1、公司回购股份 (1)公司董事会应在公司回购的启动条件触发之日起的 10 个交易日内做 出实施回购股份或不实施回购股份的决议。 (2)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做出决议后的 2 个交易日内公告董事会决议、回购 股份预案(应包括拟回购的数量范围、价格区间、完成时间等信息)或不回购 股份的理由,并发布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3)经股东大会决议决定实施回购的,公司应在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做出之 日起下一个交易日开始启动回购程序,公司应依法通知债权人,并向证券监督 管理部门、证券交易所等主管部门报送相关材料,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并在 履行完必需的审批、备案和信息披露等法定程序后在 30 日内实施完毕。 39 辽宁信德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4)公司回购方案实施完毕后,应在 2 个交易日内公告公司股份变动报告, 并依法注销所回购的股份,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2、实际控制人增持 (1)实际控制人应在实际控制人增持的启动条件触发之日起 10 个交易日 内,就其增持公司股票的具体方案(应包括拟增持的数量范围、价格区间、完 成时间等信息)书面通知公司,并由公司进行公告。 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需要履行证券监 督管理部门、证券交易所等主管部门审批或者备案的,应履行相应的审批或者 备案手续。 (2)实际控制人自增持公告作出之日起 3 个交易日内开始启动增持,并应 在 30 日内实施完毕。 3、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增持 (1)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的启动条件触发之 日起 10 个交易日内,就其增持公司股票的具体计划(应包括拟增持的数量范围、 价格区间、完成时间等信息)书面通知公司,并由公司进行公告。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需要履 行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证券交易所等主管部门审批或者备案的,应履行相应的 审批或者备案手续。 (2)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自增持公告作出之日起 3 个交易日内开始启动 增持,并应在 30 日内实施完毕。 四、约束措施 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满足时,如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独立董 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公司、实际控制人、 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接受以下约束措施: 1、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 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 40 辽宁信德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自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条件触发之日起,公司董事会应在 10 个交易日 内召开董事会会议,并及时公告将采取的具体措施并履行后续法律程序。董事 会不履行上述义务的,全体董事以上一年度薪酬为限对股东承担赔偿责任。 3、实际控制人负有增持股票义务,但未按规定提出增持计划和(或)未实 际实施增持计划的,公司有权责令实际控制人在限期内履行增持股票义务。实 际控制人仍不履行的,每违反一次,应向公司按如下公式测算支付现金补偿: 实际控制人最低增持金额(人民币 500 万元)减去其实际增持股票金额(如有)。 实际控制人拒不支付现金补偿的,公司有权扣减其应向实际控制人支付的现金 分红,实际控制人多次违反上述规定的,现金补偿金额累计计算。 4、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负有增持股票义务,但未按规定提出增持计划 和(或)未实际实施增持计划的,公司有权责令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限期内 履行增持股票义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仍不履行,应向公司按如下公式测算 支付现金补偿:每名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最低增持金额(上年度薪酬总和的 20%)减去其实际增持股票金额(如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拒不支付现金补 偿的,公司有权扣减其应向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支付的薪酬。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拒不履行规定的股票增持义务情节严重的,实际 控制人或董事会、监事会、半数以上的独立董事有权提请股东大会同意更换相 关董事,公司董事会有权解聘相关高级管理人员。 以上预案自公司上市后 36 个月内有效。公司未来新聘任的董事(独立董事 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将遵守上述承诺。 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董事(独立董事除外)及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上市 后,将严格依照关于公司上市后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中规定的相关程序通过回 购公司股票等方式启动稳定股价措施,自愿接受监管机关、社会公众及投资者 的监督,如果承诺人未能履行相关措施,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41 辽宁信德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四、关于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回购和股份买回承诺 (一)公司承诺 公司关于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回购和股份买回承诺如下: “一、公司保证本次公开发行并在创业板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 二、如公司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 市的,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 5 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回购程序, 购回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二)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尹洪涛、实际控制人尹士宇关于欺诈发行上市 的股份回购和股份买回承诺如下: “一、本人保证公司在本次公开发行并在创业板上市中不存在任何欺诈发 行的情形。 二、如公司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 市的,本人将在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 5 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回购程序, 购回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五、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相关承诺 公司的本次发行会增加股本总额,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业绩需要时间逐 步释放,存在股东即期回报被摊薄的风险。为此,公司将采取以下填补被摊薄 即期回报的具体措施: (1)提高研发能力,加大市场开拓力度,增强持续盈利能力 公司将借助目前的客户资源、产能规模、技术工艺等方面的优势,进一步 加大市场开拓力度,拓展收入增长空间,进一步巩固和提升公司的市场竞争地 位,实现公司营业收入的可持续增长。同时,公司将持续加大科研投入,优化 技术服务体系,不断提升公司的技术创新能力和保持公司产品和服务的核心竞 42 辽宁信德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争力,加强公司在主营业务领域的技术优势地位,为公司长期健康发展保驾护 航。 (2)加强公司治理,提升管理水平 公司将不断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确保股东充分行使股东权利;董事会按照 公司规定行使职权,做出科学决策;独立董事独立履行职责,为公司的持续稳 定发展提供科学有效的治理结构和制度保障。在具体经营上,公司将不断健全 和完善公司内部管理流程,提升管理水平,严格控制费用支出,加大成本控制 力度,提升经营效率和盈利能力。 (3)加大人才队伍建设 公司将努力提升人力资源管理水平,完善和改进公司的薪酬制度,提高员 工的积极性,并加大人才培养和优秀人才的引进力度,为公司的快速发展夯实 基础。公司管理层也将继续保持开放学习的心态,持续完善公司管理组织,提 升管理水平,以适应公司资产和业绩的不断增长。 (4)强化募集资金管理,加快募投项目建设,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 公司已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 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程》(草案)的规定制定了《募集资金管理制度》,保障公司规范、有效地使用 募集资金。募集资金到位后,董事会将持续对募集资金存储和使用进行监督, 并配合监管银行、保荐机构以及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的使用进行检查,确 保募集资金合理规范使用,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 公司募投项目紧紧围绕公司主营业务,不仅能够扩大公司产能规模,而且 有助于公司优化产品结构、丰富产品线、提升生产效率,进而增强公司的核心 竞争力、市场影响力和持续盈利能力。公司将加紧项目各项准备工作,全面统 筹项目投资进度,力争缩短建设期、实现早日达产。随着募投项目逐步投产, 公司的产销规模有望进一步提升,持续盈利能力将进一步增强,有助于填补本 次发行对股东即期回报的摊薄。 43 辽宁信德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5)完善利润分配制度,强化股东回报机制 公司已按照法律法规和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制定了股东分红计划,并在《公 司章程(草案)》中明确了利润分配制度,细化有关利润分配决策的程序,增强 利润分配的透明度。公司上市后将严格执行《公司章程(草案)》规定的利润分 配制度,强化股东回报机制,持续给予投资者稳定的回报。 为降低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的影响,公司承诺:将认真履行上述填补被 摊薄即期回报措施,若未履行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 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公开作出解释并道歉;如果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投 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公司将依法承担对投资者的补偿责任及监管机 构的相应处罚。 (一)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尹洪涛、实际控制人尹士宇 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相关承诺 “作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利 益,切实履行对公司填补回报的相关措施。若未履行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 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公开作出解释并道歉;若违反上述承 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意依法承担对公司或者投资者的补 偿责任及监管机构的相应处罚。” (二)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 措施及相关承诺 “一、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二、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 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三、承诺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四、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五、承诺由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 44 辽宁信德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六、承诺如公司未来实施股权激励,则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 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若未履行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 报刊公开作出解释并道歉;若违反上述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 则愿意依法承担对公司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及监管机构的相应处罚。” 六、关于利润分配的承诺 (一)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尹洪涛、实际控制人尹士宇 关于利润分配政策的承诺 “本人承诺将遵守并执行届时有效的《公司章程》《关于公司上市后三年内 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中相关利润分配政策。” (二)其他股东关于关于利润分配政策的承诺 “本人/本企业承诺将遵守并执行首发上市后届时有效的《公司章程》《关 于公司上市后三年内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中相关利润分配政策。” 七、相关责任主体承诺事项未履行约束措施 (一)公司承诺 公司承诺如下: “公司将严格履行本公司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所作出的所 有公开承诺事项,积极接受社会监督。 如公司在招股说明书中作出的相关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 期履行的(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公司无 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的除外),公司自愿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和民事赔偿责任, 并采取以下措施:(1)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及时、充分、 公开说明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投资者 45 辽宁信德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道歉;(2)向股东和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公司及股 东、投资者的权益,并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3) 对公司该等未履行承诺的行为负有个人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调减 或停发薪酬或津贴;(4)不批准未履行承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主 动离职申请,但可以进行职务变更;(5)公司因违反承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 将依法对投资者进行赔偿。 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公司无法控制 的客观原因导致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公司将采取 以下措施:(1)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及时、充分、公开 说明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2)向股东和投资者提 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公司及股东、投资者的权益。” (二)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尹洪涛、实际控制人尹士宇承诺如下: “本人将严格履行就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所作出的所有 公开承诺事项,积极接受社会监督,公司招股说明书及申请文件中所载有关承 诺内容系本人自愿作出,且有能力履行该等承诺。 如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因相关法律法规、政 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的除外),自愿承 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民事赔偿责任,并采取以下措施:(1)在股东大会及中国 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及时、充分、公开说明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 期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投资者道歉;(2)向公司及其投资者提出补充 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公司及其投资者的权益,并将上述补充承诺或 替代承诺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3)违反承诺所得收益将归属于公司,因此 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对公司或投资者进行赔偿;(4)将应得的 现金分红由公司直接用于执行未履行的承诺或用于赔偿因未履行承诺而给公司 或投资者带来的损失;(5)不转让本人直接及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6)同意 公司调减工资、奖金和津贴等,并将此直接用于执行未履行的承诺或用于赔偿 46 辽宁信德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因未履行承诺而给公司或投资者带来的损失。 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无法控制的客 观原因导致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将采取以下措施: (1)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及时、充分、公开说明未能履 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2)向股东和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 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公司及股东、投资者的权益。” (三)公司除实际控制人外的其他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公司除实际控制人外的其他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如下: “本人将严格履行就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所作出的所有 公开承诺事项,积极接受社会监督,公司招股说明书及申请文件中所载有关本 人的承诺内容系本人自愿作出,且本人有能力履行该等承诺。 如本人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因相关法律法规、 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人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的除外), 本人将采取以下措施:(1)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及时、 充分、公开说明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 投资者道歉;(2)向公司及其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 公司及其投资者的权益,并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3)本人违反本人承诺所得收益将归属于公司,因此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损失 的,将依法对公司或投资者进行赔偿;(4)不主动要求离职;(5)不转让本人 直接及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6)本人同意公司调减向本人发放工资、奖金和 津贴等,并将此直接用于执行未履行的承诺或用于赔偿因未履行承诺而给公司 或投资者带来的损失。 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人无法控制 的客观原因导致本人的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本人 将采取以下措施:(1)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及时、充分、 公开说明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2)向股东和投资 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公司及股东、投资者的权益。” 47 辽宁信德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四)公司其他股东承诺 公司除实际控制人外的股东信德企管承诺如下: “本股东将严格履行本股东就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所作 出的所有公开承诺事项,积极接受社会监督,公司招股说明书及申请文件中所 载有关本股东的承诺内容系本股东自愿作出,且本股东有能力履行该等承诺。 如本股东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因相关法律法 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股东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的 除外),自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民事赔偿责任,并采取以下措施:(1)在股 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及时、充分、公开说明未能履行、无法 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投资者道歉;(2)向公司及其投 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公司及其投资者的权益,并将上 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3)本股东违反承诺所得收益 将归属于公司,因此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对公司或投资者进行 赔偿;(4)将本股东应得的现金分红由公司直接用于执行未履行的承诺或用于 赔偿因未履行承诺而给公司或投资者带来的损失。 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股东无法控 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本股东的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 本股东将采取以下措施:(1)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及时、 充分、公开说明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2)向股东 和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公司及股东、投资者的权益。” 八、关于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无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重大遗漏的承诺 (一)公司承诺 公司关于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的承诺如下: “一、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 48 辽宁信德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公司按照诚实信用原则履行承诺,并承 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公司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 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 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在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有权部门作出认定或对本 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 30 日内,公司将依法启动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 部新股的程序,公司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在此期间,公司如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 回购价格及回购股份数量相应进行调整。 三、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公司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 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 的,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该等损失的金额以经人民法院认定或与公司 协商确定的金额为准。具体的赔偿标准、赔偿主体范围、赔偿金额等细节内容 待上述情形实际发生时,依据最终确定的赔偿方案为准。 四、若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公 司因违反上述承诺而应承担的相关责任有不同规定的,公司将自愿无条件遵从 该等规定。” (二)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尹洪涛、实际控制人尹士宇关于招股说明书及 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承诺如下: “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 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人按照诚实信用原则履行承诺,并 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 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 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在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有权部门作出认定或对发 行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 30 日内,本人将以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 49 辽宁信德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息依法购回锁定期结束后本人在二级市场减持的股份(不包括本次公开发行时 其他股东公开发售部分)。在此期间,发行人如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回购 价格及回购股份数量相应进行调整。 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 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 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的损失。该等损失的金额以经人民法院认定或与本人协 商确定的金额为准。具体的赔偿标准、赔偿主体范围、赔偿金额等细节内容待 上述情形实际发生时,依据最终确定的赔偿方案为准。 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本人因违反 上述承诺而应承担的相关责任及后果有不同规定,本人自愿无条件地遵从该等 规定。” (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 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承诺如下: “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 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人按照诚实信用原则履行承诺,并 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 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 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且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已 作出的承诺。 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本人因违反 上述承诺而应承担的相关责任及后果有不同规定,本人自愿无条件地遵从该等 规定。” 九、依法承担赔偿或者赔偿责任的承诺 依法承担赔偿或者赔偿责任的承诺具体内容参见本节“第八节、重要承诺 50 辽宁信德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事项”之“一、关于稳定股价的措施和承诺”、“八、关于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 息披露资料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承诺”和“十、本次发行相 关中介机构的承诺”。 十、本次发行相关中介机构的承诺 (一)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承诺 “本公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若因本公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 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 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二)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承诺 “若因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所将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届时有权获得赔偿的投资者资格、投资者损失的范围认定、赔偿主体之间的责 任划分和免责事由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 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法释[2003]2 号)等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如相关法律法规相应修订,则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执行。 本所将严格履行生效司法文书认定的赔偿方式和赔偿金额,并接受社会监督, 确保投资者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三)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承诺(作为审计机构与 验资机构) “因本所为信德新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 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 资者损失” (四)北京中企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承诺 “因本机构为信德新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制作、出具的文 51 辽宁信德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 投资者损失。” 十一、关于股东信息披露事宜的确认与承诺 根据发行人出具的《专项承诺》,发行人确认: “(一)本公司已在本次发行申报文件中真实、准确、完整的披露了股东信 息; (二)本公司股东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权属清晰,历史上及目前均不存在委 托持股、信托持股或其他代持安排,不存在权属纠纷及潜在纠纷; (三)不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持股的主体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的 情形,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或其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经办人员不存在直接 或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或其他权益的情形,本公司股东不存在以发行人股权、 股份进行不当利益输送情形; (四)若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将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 十二、其他承诺事项 (一)关于规范并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 1、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尹洪涛、实际控制人尹士宇承诺: “(1)本人在作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或主要股东期间,将不以任何理由和 方式非法占用发行人的资金及其他任何资产,并尽可能避免本人及本人直接或 间接控制的企业(如有)与发行人之间进行关联交易。 (2)对于不可避免的关联交易,本人及本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企业(如有) 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辽 宁信德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辽宁信德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等关于规范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遵循公平合理、价格公 允的原则,并遵照一般市场交易规则,履行相应合法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保 52 辽宁信德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证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发行人及其无关联关系股东的合法权益。 (3)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保证严格遵守发行人公司章程的规定,与 其他股东一样平等的行使股东权利、履行股东义务,不利用本人作为实际控制 人的地位谋求不当利益,不损害发行人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如违反上述承诺,本人愿意承担由此给发行人造成的全部损失。 本承诺函在本人作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期间持续有效且不可变更或撤销。 本人保证本承诺函所述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遗漏或隐瞒,本人愿意对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本人在作为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将不以任何理由 和方式非法占用发行人的资金及其他任何资产,并尽可能避免本人及本人直接 或间接控制的企业(如有)与发行人之间进行关联交易。 (2)对于不可避免的关联交易,本人及本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企业(如有) 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辽 宁信德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辽宁信德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等关于规范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遵循公平合理、价格公 允的原则,并遵照一般市场交易规则,履行相应合法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保 证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发行人及其无关联关系股东的合法权益。 (3)本人及本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企业(如有)保证严格遵守发行人公司 章程的规定,不利用本人的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地位谋求不当利益, 不损害发行人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如违反上述承诺,本人愿意承担由此给发行人造成的全部损失。 本承诺函在本人作为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持续有效且不 可变更或撤销。本人保证本承诺函所述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遗漏或隐瞒,本人愿意对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53 辽宁信德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3、公司股东信德企管、尚融宝盈、尚融聚源的承诺 公司股东信德企管、尚融宝盈、尚融聚源承诺: “(1)本企业在作为发行人主要股东期间,将不以任何理由和方式非法占 用发行人的资金及其他任何资产,并尽可能避免本企业及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控 制的企业(如有)与发行人之间进行关联交易。 (2)对于不可避免的关联交易,本企业及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企业 (如有)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及《辽宁信德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辽宁信德新材料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等关于规范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遵循公平合理、 价格公允的原则,并遵照一般市场交易规则,履行相应合法程序和信息披露义 务,保证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发行人及其无关联关系股东的合法权益。 (3)本企业及本企业控制的其他企业保证严格遵守发行人公司章程的规定, 与其他股东一样平等的行使股东权利、履行股东义务,不利用本企业地位谋求 不当利益,不损害发行人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如违反上述承诺,本企业愿意承担由此给发行人造成的全部损失。 本承诺函在本企业作为发行人股东期间持续有效且不可变更或撤销。本企 业保证本承诺函所述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遗漏或隐瞒,本企业愿意对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为避免今后与公司之间可能出现的同业竞争,维护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和 保证公司的长期稳定发展,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尹洪涛、实际控制人尹 士宇分别向发行人出具了《避免同业竞争承诺函》,承诺函的主要内容如下: “1、本人、本人控制的除发行人外的其他企业及本人直系亲属目前没有、 将来也不以任何形式从事或者参与和发行人主营业务相同或相似的业务和活动, 不通过投资于其他经济实体、机构、经济组织从事或参与和发行人主营业务相 同或相似的业务和活动。 54 辽宁信德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2、本人不从事或者参与和发行人主营业务相同或相似的业务和活动,包括 但不限于: (1)自行或者联合他人,以任何形式直接或间接从事或参与任何与发行人 主营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或活动; (2)以任何形式支持他人从事与发行人主营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 的业务或活动;及以其他方式介入(不论直接或间接)任何与发行人主营业务 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或活动。 3、如果发行人在其现有业务的基础上进一步拓展其经营业务范围,而本人 及届时控制的其他企业对此已经进行生产、经营的,本人及届时控制的其他企 业应将相关业务出售,发行人对相关业务在同等商业条件下有优先收购权,本 人将尽最大努力促使有关交易的价格在公平合理的及与独立第三者进行正常商 业交易的基础上确定。 4、对于发行人在其现有业务范围的基础上进一步拓展其经营业务范围,而 本人及届时控制的其他企业尚未对此进行生产、经营的,本人及届时控制的其 他企业将不从事与发行人该等新业务相同或相似的业务和活动。 5、若本人违反上述避免同业竞争承诺,则本人利用同业竞争所获得的全部 收益(如有)归发行人所有,并赔偿发行人和其他股东因此受到的损失;同时 本人不可撤销地授权发行人从当年及其后年度应付本人现金分红和应付本人薪 酬中扣留与上述收益和损失相等金额的款项归发行人所有,直至本人承诺履行 完毕并弥补完发行人和其他股东的损失。本承诺函自本人签署之日起生效。本 承诺函在本人作为发行人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期间持续有效且不可变更或 撤销。 本人保证:本承诺函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遗漏或隐瞒,本人愿意对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十三、不存在其他影响发行上市和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 发行人、保荐机构承诺:除招股说明书等已披露的申请文件外,公司不存 在其他影响发行上市和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 55 辽宁信德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十四、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及相关责任主体根据监管机构要求做出的有关承诺 及相关约束措施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上述公开承诺内容以及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具有合法性、合理性、有效 性。 发行人律师认为,发行人及相关责任主体根据监管机构要求做出的有关承 诺及相关约束措施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 定,公开承诺内容及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合法有效。 56 辽宁信德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本页无正文,为《辽宁信德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 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之发行人盖章页) 辽宁信德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57 辽宁信德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本页无正文,为《辽宁信德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 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之保荐机构盖章页)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