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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信德新材: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辽宁信德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相关股东延长股份锁定期的核查意见2022-11-03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辽宁信德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相关股东延长股份锁定期的核查意见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作为辽宁信德新材料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德新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
上市及持续督导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对信德新材相关股东延长股份锁定
期的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辽宁信
德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
1124 号),公司首次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1,700 万股,
每股发行价格 138.88 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236,096.00 万元,扣除发行
费用人民币 19,513.62 万元(不含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216,582.38
万元。公司已于 2022 年 9 月 9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交易,总股本由
5,100 万股变更为 6,800 万股。
    二、相关股东关于股份锁定期的承诺
    公司部分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延长锁定期限等承诺如
下:
    (一)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尹洪涛和尹士宇承诺
    “一、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
日起 36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
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二、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
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期间发行人如有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作除权除息处理,下同),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如
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则
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在原有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
6 个月。
     三、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发行人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人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如公司发生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
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为按照相应比例进行除权除息调整后用于比较的发行
价)。
     四、本人在担任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发行人股份不超
过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股份总数的 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直接或
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五、本人将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六、本人还将遵守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和公司章程
关于股份限制流通的其他规定。
     七、若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
刊上就未履行承诺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公开道歉,在有关监管机关要
求的期限内予以纠正;若本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收入的,所得收入归发行
人所有,本人将在获得收入的五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给发行人;如该违反的承诺
属可以继续履行的,将继续履行该承诺;如果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
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
任;以及根据届时相关规定采取其他措施。”
     (二)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王伟和高管王晓丽、监事丛国强和曾欣承
诺
     “一、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
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
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
的股份。
    二、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
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期间发行人如有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作除权除息处理,下同),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如
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则
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在原有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
6 个月。
    三、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发行人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人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如公司发生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
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为按照相应比例进行除权除息调整后用于比较的发行
价)。
    四、本人在担任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发行人股份不超
过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股份总数的 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直接或
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如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则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
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1、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
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方式持有的发行人的股份总数的 25%;2、离职后半年内,不
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方式持有的发行人的股份。
    五、本人将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六、本人还将遵守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和公司章程
关于股份限制流通的其他规定。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承诺。
    七、若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
刊上就未履行承诺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公开道歉,在有关监管机关要
求的期限内予以纠正;若本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收入的,所得收入归发行
人所有,本人将在获得收入的五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给发行人;如该违反的承诺
属可以继续履行的,将继续履行该承诺;如果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
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
任;以及根据届时相关规定采取其他措施。”
    三、相关人员延长限售股锁定期的情况
    截至 2022 年 11 月 1 日收盘,公司股价已连续 20 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价格 138.88 元/股,触发上述承诺的履行条件。依照关于股份
锁定等相关承诺,上述承诺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在原锁定期基础上自动延长 6 个月,
具体情况如下:

                            直接持股             间接持股           本次延长
          与公司关                                         原股份锁
 股东                  数量             数量(万                    锁定后到
            系                占比(%)          占比(%) 定到期日
                     (万股)             股)                        期日

            控股股
          东、实际
                                                                2025 年 9 2026 年 3
 尹洪涛   控制人、   1,898.76     27.92    99.75        1.47
                                                                 月9日     月9日
          董事长兼
            总经理

            控股股
                                                                2025 年 9 2026 年 3
 尹士宇   东、实际   1,640.75     24.13      -              -
                                                                 月9日     月9日
            控制人

            副总经                                              2023 年 9 2024 年 3
  王伟                  -              -   16.41        0.24
          理、董事                                               月9日     月9日

                                                                2023 年 9 2024 年 3
 王晓丽   副总经理      -              -   12.31        0.18
                                                                 月9日     月9日

          监事会主                                              2023 年 9 2024 年 3
 丛国强                 -              -   148.41       2.18
              席                                                 月9日     月9日

                                                                2023 年 9 2024 年 3
  曾欣    职工监事      -              -    6.15        0.09
                                                                 月9日     月9日

    四、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相关股东延长股份锁定期的行为符合其关于股
份锁定的相关承诺及规定,不存在有损上市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保荐机
构对本次相关股东延长股份锁定期的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