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德新材: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2023-04-21
证券代码:301349 证券简称:信德新材 公告编号:2023-015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根据财政部发布的最新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通知等要求,辽宁信德新材料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按照要求执行相关企业会计准则并相应变更会
计政策。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要求进行的
变更,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
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一)变更原因及日期
2021年12月30日,财政部颁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财会〔2021〕35
号,以下简称“《准则解释第15号》”),《准则解释第15号》“关于企业将固定
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的会计处
理”、“关于亏损合同的判断”的内容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关于资金集中管
理相关列报”内容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22年11月30日,财政部颁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财会〔2022〕31
号,以下简称“《准则解释第16号》”),《准则解释第16号》“关于单项交易产
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内容自2023年1
月1日起施行;“关于发行方(指企业,下同)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相关股利
的所得税影响的会计处理”、“关于企业将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修改为以权益结
算的股份支付的会计处理”内容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由于上述会计准则解释的发布,公司需对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并按以上文
件规定的生效日期开始执行上述会计准则。
(二)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基本准则》和
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
规定。
(三)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将按照财政部发布的《准则解释第15号》《准则解
释第16号》执行。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
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
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四)会计政策变更的性质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的相关规定,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要求
进行的变更,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主要内容
1、执行《准则解释第15号》
(1)关于试运行销售的会计处理
《准则解释第15号》规定了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
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的会计处理及其列报,规定不应将试运行销售相
关收入抵销成本后的净额冲减固定资产成本或者研发支出。该规定自2022年1月1日
起施行,对于财务报表列报最早期间的期初至2022年1月1日之间发生的试运行销
售,应当进行追溯调整。
(2)关于亏损合同的判断
《准则解释第15号》明确企业在判断合同是否构成亏损合同时所考虑的“履行
该合同的成本”应当同时包括履行合同的增量成本和与履行合同直接相关的其他成
本的分摊金额。该规定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企业应当对在2022年1月1日尚未履行
完所有义务的合同执行该规定,累积影响数调整施行日当年年初留存收益及其他相
关的财务报表项目,不调整前期比较财务报表数据。
2、执行《准则解释第16号》
(1)关于发行方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相关股利的所得税影响的会计处理
《准则解释第16号》规定对于企业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相关股利支出
按照税收政策相关规定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应当在确认应付股利时,确认与
股利相关的所得税影响,并按照与过去产生可供分配利润的交易或事项时所采用的
会计处理相一致的方式,将股利的所得税影响计入当期损益或所有者权益项目(含
其他综合收益项目)。
该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相关应付股利发生在2022年1月1日至施行日之间
的,按照该规定进行调整;发生在2022年1月1日之前且相关金融工具在2022年1月1日
尚未终止确认的,应当进行追溯调整。执行该规定未对本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产生重大影响。
(2)关于企业将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修改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会计处
理
《准则解释第16号》明确企业修改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协议中的条款和条
件,使其成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在修改日(无论发生在等待期内还是结束
后),应当按照所授予权益工具修改日当日的公允价值计量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
付,将已取得的服务计入资本公积,同时终止确认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在修改日
已确认的负债,两者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该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22年1月1日至施行日新增的有关交易,按照该规
定进行调整;2022年1月1日之前发生的有关交易未按照该规定进行处理的,应当进
行追溯调整,将累计影响数调整2022年1月1日留存收益及其他相关项目,不调整前
期比较财务报表数据。
三、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相关规定和要求进行的变更,符合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
营成果。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公司当期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
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特此公告。
辽宁信德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4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