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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联动科技: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法律意见书2022-09-21  

                                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



                 关于



     佛山市联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A 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之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二年九月
                      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关于

                    佛山市联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A 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

                                法律意见书

致:佛山市联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或“君合”)接受佛山市联动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动科技”“发行人”或“公司”)的委托,担任发
行人首次公开发行(A 股)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创
业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上市”)的特聘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创业板首发办
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
(试行)》《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 12 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
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等在本法律意见书签署之日以前中国(为出具本法律
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正式公布
并实施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按照中国律
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
所关于佛山市联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 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之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本法律意见书”)。

    除有特别说明外,本所在已出具律师文件中发表法律意见的前提、声明、简
称、释义和假设同样适用于本法律意见书。对于本法律意见书所说明的事项,以
本法律意见书的说明为准。

    本所律师同意发行人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的审核要求引用本法律意见
书的相关内容,但发行人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1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为本次上市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申请本次上市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同其
他申报材料一同上报,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
发行人提供的文件及本法律意见书签署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有关事实
进行了审查和验证,现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2
                                 正       文

一、 本次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1、 2021年3月25日,发行人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在深交所创业板上市的
议案》等与本次发行上市有关的议案,并将该等议案提交发行人2020年年度股
东大会审议。2021年4月15日,发行人召开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出席会议的股
东及股东代表9名,代表股份3,480.0138万股,占发行人总股本的100%。该会议
以逐项表决方式审议并通过了发行人董事会提交的《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
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在深交所创业板上市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上市有
关的议案,授权董事会办理与本次发行有关的全部事宜。

    据此,发行人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及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已履行相
应审议程序批准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上述决议的内容合法有效;发行人审议
本次发行上市议案的股东大会及授权董事会办理有关本次发行上市事宜的授权
程序合法,授权范围明确具体,合法有效。

    2、 2022年3月25日,深交所发布《创业板上市委2022年第15次审议会议结果
公告》,经创业板上市委员会2022年第15次会议审议,发行人(首发)符合发行
条件、上市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

    3、 2022年7月15日,中国证监会下发《关于同意佛山市联动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1532号),同意本次发行上
市的注册申请。

    4、 2022年9月20日,深圳证券交易所下发《关于佛山市联动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创业板上市的通知》(深证上[2022]934号),同意发行
人股票在深交所创业板上市交易。

    综上所述,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本次上市已取得全部必要
的批准和授权。

二、 发行人本次上市的主体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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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发行人的前身联动有限于2019年6月21日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发行
人现持有佛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6月24日换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
会信用代码:91440605708173759E),营业期限为长期。发行人自有限责任公司
成立之日起持续经营已超过3年。

    2、 根据发行人的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
日,发行人有效存续且不存在股东大会决议解散、因合并或分立而解散、不能清
偿到期债务依法宣告破产、违反法律法规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
撤销及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而被人民法院依法解散等
根据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

    综上所述,发行人为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三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具备本
次上市的主体资格。

三、 本次上市的实质条件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本次上市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创业板首发
办法》《创业板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申请首次公开发行
(A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以下实质条件:

    1、 如前所述,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本次发行已取得深交所
同意上市的决定及中国证监会的同意注册的决定,符合《创业板上市规则》第2.1.1
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2、 发行人本次发行前股本总额为3,480.0134万元,根据《佛山市联动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网上发行结果公告》,以及立信会
计师于2022年9月16日出具的编号为信会师[2022]第ZC10346号《佛山市联动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截止至2022年9月16日验资报告》(以下简称“《验资报告》”),
本次发行完成后,发行人的股本总额增加至4,640.0179万元,发行后股本总额不
低于3,000万元。据此,本次上市符合《创业板上市规则》第2.1.1条第一款第(二)
项的规定。

    3、 根据《验资报告》,本次发行的股份数为1,160.0045万股,本次发行后发
行人股本总额为4,640.0179万元,本次发行的股份达到本次发行后发行人股份总

                                    4
数的25%以上。据此,本次上市符合《创业板上市规则》第2.1.1条第一款第(三)
项的规定。

    4、 根据《审计报告》及本所律师具备的法律专业知识所能够做出的判断,
发行人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净利润不低于5,000万元。据此,本次上市
符合《创业板上市规则》第2.1.2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5、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已出具相关承
诺,保证其向深交所提交的上市申请文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符合《创业板上市规则》第2.1.7条的规定。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上市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创
业板首发办法》《创业板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首次公
开发行(A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实质条件。

四、 发行人本次上市的保荐机构

   发行人已聘请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通证券”)担任发行人
本次发行上市的保荐机构,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海通证券具有保荐业务
资格和深交所会员资格,符合《证券法》第十条第一款和《创业板上市规则》第
3.1.1条的规定。

五、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具备本次上市的主体资格;发行人本次
上市已取得其他全部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上市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创
业板首发办法》《创业板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首次公开
发行(A 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实质条件;发行人已聘请具备法定资格的
保荐机构负责保荐工作。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三份,经本所负责人、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
生效。

    (以下无正文)




                                    5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关于佛山市联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A 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




                                                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华晓军 律师




                                                 经办律师:

                                                              魏      伟 律师




                                                              黄      炜 律师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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