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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联动科技:独立董事工作细则(2022年11月)2022-11-15  

                                        佛山市联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佛山市联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
         法人治理结构,促进公司规范运作,更好地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利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
         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和其他有
         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下合称“法律法规”)及《佛
         山市联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
         本《佛山市联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细则》(以下简称“本
         细则”)。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以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其
         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三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独立董事中至少
         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


         前款所述会计专业人士应具备较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至
         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 具有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


         (二) 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职称
                 或者博士学位;

         (三) 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
                 等专业岗位有 5 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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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任职条件

第四条   独立董事应当具备与其行使职权相适应的任职条件。公司独立董事
         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
         事的资格;


         (二) 具有本制度第五条所要求的独立性;

         (三) 具备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
         及规则;


         (四) 具有 5 年以上法律、经济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
         的工作经验;

         (五)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   独立董事及拟担任独立董事的人士应当依照规定参加中国证监会及
         其授权机构所组织的培训。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独立性,独立董事不
         得由下列人员担任:


         (一) 在公司或者公司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
                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
                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
                的兄弟姐妹等);

         (二)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股份或者是公司前
                10 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 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股份的股东单位
                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
                直系亲属;


         (五) 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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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
                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
                合伙人及主要负责人;

         (六) 在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
                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任职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
                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


         (七) 最近 1 年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 深交所认定不具有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前款第(四)项、第(五)项及第(六)项中的公司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不包括与公司不构成关联关系
                的附属企业。前款第(六)项所指“重大业务往来”是指根
                据深交所相关规定或《公司章程》规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的事项,或者深交所认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六条   独立董事候选人应无下列不良纪录:


            (一) 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因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受到中国证监
                会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刑事处罚的;


            (二) 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
                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

            (三) 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
                通报批评的;


            (四) 作为失信惩戒对象等被国家发改委等部委认定限制担任
                上市公司董事职务的;


            (五) 在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因连续三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
                会议或者因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
                董事会会议被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撤换,未满十二个月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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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 深交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在本公司连续任职独立董事已满六年的,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十二
           个月内不得被提名为本公司的独立董事候选人。

           独立董事候选人最多在五家上市公司(含本次拟任职上市公司、深
           沪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境外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兼任独立董事。


                          第三章 提名与选举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
           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


第九条     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当
           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
           等基本情况,并对其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和独立性发表意见,被提
           名人应当就其本人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
           系发表声明。


           公司董事会最迟应当在发布召开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通知
           公告时按照规定公布上述内容,并将所有被提名人的有关材料报送
           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公司董事会对被提名人的
           有关情况有异议的,应同时报送董事会的书面意见。

第十条     深交所对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进行备案审查。
           对于深交所提出异议的独立董事候选人,公司不得将其提交股东大
           会选举为独立董事。如已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应当取消该提案。
           在召开股东大会选举独立董事时,公司董事会应当对独立董事候选
           人是否被深交所提出异议等情况进行说明。


第十一条   公司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
           可以连任,但是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

第十二条   除出现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外,独
           立董事任期届满前不得无故被免职。


第十三条   独立董事连续 3 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由董事会提请股东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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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会予以撤换。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公司可以经法定程序解除其职
           务,提前解除职务的,公司应将其作为特别披露事项予以披露。

第十四条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
           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
           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


           如因独立董事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低于《公
           司章程》及本制度规定的最低要求、或董事会人数低于法定最低人
           数时,该独立董事的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独立董事填补其缺额后生
           效。


                             第四章 职责

第十五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独立董事应当按
           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
           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公正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
           或者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若发现所审议
           事项存在影响其独立性的情况,应当向公司申明并实行回避。任职
           期间出现明显影响独立性情形的,应当及时通知公司,提出解决措
           施,必要时应当提出辞职。独立董事应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
           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第十六条   独立董事除具有《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赋予董事的职权
           外,还具有以下特别权利:


           (一) 公司拟进行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关联交易,应当在提交董
           事会审议之前,取得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独立董事作出判断前,
           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专项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二) 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三) 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四) 提议召开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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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


           (六) 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

           独立董事行使上述前五项职权应当由 1/2 以上独立董事同意,行使上
           述第六项职权,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同意。如上述提议未被采纳或
           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公司应将有关情况予以披露。


           公司董事会下设的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
           独立董事应当在该等专门委员会成员中占多数。


第十七条   独立董事除履行上述职责外,还应当对以下重大事项向董事会或股
           东大会发表独立意见:


            (一) 提名、任免董事;


            (二) 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四) 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五) 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
                  或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六) 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内部控制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非标
                  准无保留审计意见;


            (七) 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八) 相关方变更承诺的方案;

            (九) 优先股发行对公司各类股东权益的影响;


            (十) 公司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调整、决策程序、执行情况及
                  信息披露,以及利润分配政策是否损害中小投资者合法权
                  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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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一) 需要披露的关联交易、提供担保(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子
                 公司提供担保除外)、委托理财、提供财务资助、募集资金
                 使用有关事项、公司自主变更会计政策、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投资等重大事项;


           (十二) 重大资产重组方案、管理层收购、股权激励计划、员工
                 持股计划、回购股份方案、关联方以资抵债方案;


           (十三) 公司拟决定其股票不再在深交所交易;


           (十四)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企业对公司现有或新
                 发生的总额高于三百万元或高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
                 的百分之五的借款或其他资金往来,以及公司是否采取有效
                 措施回收欠款;


           (十五) 独立董事认为可能损害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


           (十六)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证券交
                 易所业务规章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就上述事项应当发表以下几类意见之一:同意;保留意
           见及理由;反对意见及其发表理由;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


第十八条   独立董事对重大事项出具的独立意见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 重大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 发表意见的依据,包括所履行的程序、核查的文件、现
                    场检查的内容等;


            (三) 重大事项的合法合规性;

            (四) 对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公
                    司采取的措施是否有效;


            (五) 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对重大事项提出保留意见、反对意
                    见或者无法发表意见的,相关独立董事应当明确说明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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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由。


              独立董事应当对出具的独立意见签字确认,并将上述意见及时报
              告董事会,与公司相关公告同时披露。


第十九条      独立董事发现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积极主动履行尽职
              调查义务并及时向深交所报告,必要时应当聘请中介机构进行专
              项核查:

              (一) 重要事项未按规定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


              (二) 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 信息披露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四) 其他涉嫌违法违规或者损害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独立董事聘请中介机构的费用及其他行使职权时所需的费用由公司
           承担。


第二十条    除参加董事会会议外,独立董事应当保证安排合理时间,对公司生
            产经营状况、管理和内部控制等制度的建设及执行情况、董事会决
            议执行情况等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发现异常情形的,应当及时
            向公司董事会和深交所报告。


第二十一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独立董事应当及时向深交所报告:

              (一) 被公司免职,本人认为免职理由不当的;未及时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


              (二) 由于公司存在妨碍独立董事依法行使职权的情形,致使
                         独立董事辞职的;


              (三) 董事会会议材料不完整或论证不充分,两名及以上独立
                         董事书面要求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者延期审议相关
                         事项的提议未被采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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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 对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行为向董事会报告后,董事会未采
                     取有效措施的;

            (五) 严重妨碍独立董事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 如有关事项属于需要披露的事项,公司应当将独立董事的意见予以
          公告,独立董事出现意见分歧无法达成一致时,董事会应将各独立
          董事的意见分别披露。

第二十三条 为保证独立董事有效行使职权,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提供必要的条
          件:


          (一) 公司应当保证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凡须
          经董事会决策的事项,公司必须按法定的时间提前通知独立董事并
          同时提供足够的资料,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补充。
          当两名或两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或论证不明确时,可联
          名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
          会应予以采纳。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公司及独立董事至少
          应保存 5 年。


          (二) 公司应提供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条件。公司董事
          会秘书应积极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协助,如介绍情况、提供材
          料等。


          (三) 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公司有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
          绝、阻碍或隐瞒,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四) 独立董事聘请中介机构的费用及其他行使职权时所需的费用
          由公司承担。


          (五) 公司给予独立董事适当的津贴,津贴的标准应由公司董事会
          制定预案,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在公司年报中进行披露。

          (六) 除上述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应从本公司及主要股东或有利害
          关系的机构和人员取得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


第二十四条 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年度股东大会提交述职报告,述职报告应当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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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括下列内容:


           (一) 全年出席董事会方式、次数及投票情况,列席股东大会次数;


           (二) 发表独立意见的情况;

           (三) 现场检查情况;


           (四) 提议召开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独立聘请
                    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等情况;


           (五) 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方面所做的其他工作;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应根据法律法规的变化和《公司章程》的修订情况及时修改
           本细则,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所称“以上”,含本数;“超过”、“低于”、“少于”不含本数。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中提及的期限均不包含决议/会议/通知或相关事项发生之日
           当日。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
           定执行;本细则如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
           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执行,同时本细则应及时进行修订。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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