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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联动科技:股东大会议事规则(2022年11月)2022-11-15  

                                          佛山市联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股东大会的组织管理和议事程序,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
         指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下简称“法
         律法规”)及《佛山市联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制定本《佛山市联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
         规则》(以下简称“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相关规定召
         开股东大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
         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大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
         确保股东大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股东大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四条   本规则对公司全体股东、列席股东大会会议的有关人员都具有约束
         力。

第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    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本规则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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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   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二章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六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
         开 1 次,应于上一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内召开临时
         股东大会:


         (一)   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或者少
                  于《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 2/3 时;


         (二)   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的 1/3 时;


         (三)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书面请求
                  时;


         (四)   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   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   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深圳
         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八条   公司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
         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董
         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
         时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
         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监事会自
         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
         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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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召开股东大会时,
           会议主持人违反本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
           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
           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九条     经全体独立董事 1/2 以上同意的,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
           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
           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
           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
           当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十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
           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
           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
           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
           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未作
           出书面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
           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一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 求召
           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
           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
           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
           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
           关股东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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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
           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
           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
           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
           主持股东大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
           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二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
           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深交所备案。在股东大会决议
           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
           会派出机构和深交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予
           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
           名册的,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大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证券登记
           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
           大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十四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三章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十五条   股东大会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
           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有关规
           定。

第十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
           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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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后 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
           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规则第十五条规定的提案,股东
           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十七条   召集人应当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 20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第十八条   股东大会会议通知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的时间、地点、方式和会议期限;


           (二)   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   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
                    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
                    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   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和电话号码。


第十九条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
           体内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
           料或解释。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
           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应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第二十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得延期或取消,股东
           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得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
           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 2 个工作日发出补充通知并说明原
           因。延期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当在通知中公布延期后的召开日期。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
           以及表决程序。
                                  5
第二十二条 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日的深
           交所交易时间;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
           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
           开当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第二十三条 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日期和股权登记日都应当为交易日。股权登记
           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少于 2 个工作日且不多于 7 个工
           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第二十四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分披
           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     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     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     披露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四)     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
                      所惩戒。


第二十五条 董事、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
           会决议。


           股东大会就选举 2 名及以上的董事或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进行
           表决时,根据《公司章程》和本规则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
           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由股东代表出任
           的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
           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披露候选董事、
           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
           单项提案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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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 正常秩
           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将采
           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二十七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者召集人在会 议通知
           中确定其他地点。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 网络投
           票的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 参加股
           东大会的,均视为出席,且股东必须于会议登记终止前将《公司章程》
           规定的能够证明其股东身份资料提交公司确认后方可出席。。


           依照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股东大会应当采用网
           络投票方式的,公司应当提供网络投票方式。股东大会提供 网络投
           票方式的,应当安排在深交所交易日召开,且现场会议结束 时间不
           得早于网络投票结束时间。


第二十八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
           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及本规则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第二十九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或其他 能够表
           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个人股东委托他 人出席
           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代理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委托人的股票账户卡。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 会议。
           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 法定代
           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法人股东的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人 出席会
           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 人依法
           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法人股东的股票账户卡。


第三十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们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 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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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 对或弃
                权票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
                位印章。


第三十一条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 以按自
          己的意思表决。


第三十二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 授权书
          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 授权文
          件、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 知中指
          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 构决议
          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第三十三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 明参加
          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
          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三十四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将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 东名册
          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
          持有的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 股东和
          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三十五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 出席会
          议。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三十六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 时,由
          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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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 席不能
           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 监事主
           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本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 续进行
           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 大会可
           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三十七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 作向股
           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三十八条 除涉及公司商业机密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在
           遵守公平信息披露原则的前提下,应就股东的质询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三十九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 人数及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 数及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四十条   公司发生关联交易,应当保证关联交易的合法性、必要性、合理性和
           公允性,保持公司的独立性,不得利用关联交易调节财务指标,损害
           公司利益。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 决,其
           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 决议的
           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公司股东大会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会议主持人及见证律 师应当
           在股东投票前,提醒关联股东须回避表决。
           有关联关系的股东可以自行申请回避,本公司其他股东及公 司董事
           会可以申请有关联关系的股东回避,上述申请应在股东大会 召开前
           以书面形式提出,董事会有义务立即将申请通知有关股东。 有关股
           东可以就上述申请提出异议,在表决前尚未提出异议的,被 申请回
           避的股东应回避;对申请有异议的,可以要求监事会对申请 做出决
           议。
                                   9
第四十二条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 资者的
          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前款所称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是指依据相关法规 应当由
          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的事项,中小投资者是指除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 以外
          的其他股东。


          公司持有自己的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 股东大
          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
          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 个月内
          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 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
          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 披露具
          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 东投票
          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除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的提案外,股东大会对所有提案应当 逐项表
          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应当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 进行表
          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
          股东大会不得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第四十三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当被
          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得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 同一表
          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 之一:
          同意、反对或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内地与香港股票 市场交
          易互联互通机制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 示进行
          申报的除外。
                                   10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或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 投票人
          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四十四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 2 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
          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 参加计
          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 代表共
          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
          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 相应的
          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四十五条 股东大会会议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 主持人
          应当在会议现场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 决结果
          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 式中所
          涉及的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
          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四十六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 和代理
          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比
          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四十七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 ,应当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四十八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 不可抗
          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 必要措
          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 公告。
          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深交所报告。


第四十九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按《公司
          章程》的规定就任。

                                  11
第五十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 公司应
           当在股东大会结束后 2 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五十一条 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法规的无效。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限制或者阻挠中小投资者依 法行使
           投票权,不得损害公司和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
           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第五章 股东大会的议事程序、表决和决议


第五十二条 发言股东应当向大会秘书处登记。股东发言经会议主持人指 名后即
           席或到指定发言席发言,内容应围绕大会的主要议案。


第五十三条 主持人根据具体情况,规定每人发言时间及发言次数。除发 言内容
           偏离会议议题外,在规定的发言期间内,不得中途打断股东发言,股
           东也不得打断董事会或监事会的报告,要求大会发言。股东 违反前
           述规定的,会议主持人可以拒绝或制止。


第五十四条 会议主持人有权根据会议进程和时间安排宣布暂时休会。会 议主持
           人在认为必要时也可以宣布休会。


第五十五条 会议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 议的,
           应在股东大会决议中做出特别提示。


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各项决议的内容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
           的规定。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忠实履行职责,保证决议内容的真实、
           准确和完整,不得使用容易引起歧义的表述。


第五十七条 股东大会对表决通过的事项应形成会议决议。决议分为普通 决议和
           特别决议。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特别决议应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 (包括
           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 2/3 以上通过。

                                   12
第五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 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 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 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 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 公司年度报告;


         (六)    除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
                   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第五十九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 修改公司章程及其附件(包括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
                  事规则及监事会议事规则);


         (二)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三) 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清算和变更公司形式;

         (四) 分拆所属子公司上市;


         (五) 《创业板上市规则》规定的连续十二个月内购买、出售重大
                  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


         (六) 发行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优先股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
                  其他证券品种;

         (七) 回购股份用于减少注册资本;


         (八) 重大资产重组;


         (九) 股权激励计划;


                                    13
           (十) 公司股东大会决议主动撤回其股票在深交所上市交易、并决
                   定不再在交易所交易或者转而申请在其他交易场所交易或转
                   让;

           (十一) 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需要以
                   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十二) 法律法规、深交所相关规定、《公司章程》或本规则规定的
                   其他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前款第四项、第十项所述提案,除应当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会议的除公司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
           外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六十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数 额行使
            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第六十一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 准,公
            司不得与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 公司全
            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六章 股东大会记录、签署及其保管


第六十二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 以下内
            容:


           (一) 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 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 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 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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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 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 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 《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六十三条 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
            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 名册及
            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
            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七章 股东大会决议的执行

第六十四条 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由董事会负责执行,并按决议的内容 交由公
            司董事长组织有关人员具体落实;股东大会决议要求监事会 实施的
            事项,直接由监事会主席组织实施。


第六十五条 股东大会决议的执行情况由董事长向董事会报告,并由董事 会向下
            次股东大会报告。监事会实施的事项,由监事会向股东大会报告,监
            事会认为必要时也可先向董事会通报。


                                 第九章 附则


第六十六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内”,含本数;“低于”、“多于”、“过半”、“超
            过”,都不含本数。


第六十七条 本规则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 秘书、
            财务负责人。


第六十八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执行;本规则如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法律
            法规或《公司章程》执行,同时本规则应及时进行修订。


第六十九条 本规则是《公司章程》的附件,经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后生效施行,修
            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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