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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联动科技:关联交易管理制度(2022年11月)2022-11-15  

                                          佛山市联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规范佛山市联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 ”)
         关联交易决策,完善公司内部控制制度,保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
         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企业会计准则第 36 号
         ——关联方披露》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交易所的
         制度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下简称“法律法规”)及《佛山
         市联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
         《佛山市联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以下简称“本
         制度”)。


第二条   公司发生关联交易,应当保证关联交易的合法性、必要性、合理性和
         公允性,决策程序合规,信息披露规范。保持公司的独立性,不得利
         用关联交易调节财务指标,损害公司利益。


                      第二章 关联人及关联交易认定

第三条   公司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第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一) 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 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
                 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 由公司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独立
                 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


                                   1
                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四)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一致行动人;


         (五)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深圳
                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
                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
                利益倾斜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 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三) 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董事、监事及
                高级管理人员;


         (四) 本条第一项至第三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
                配偶、父母、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十八周
                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 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
                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
                然人。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自然人,视同为公司的关联人:

         (一)因与公司或者其关联人签署协议或者作出安排,在协议 或者
                安排生效后,或者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具有本制度第四条或
                者第五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四条或者第五条规定情形 之一
                的。

第六条   仅与公司存在下列关系的各方,不构成公司的关联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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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与公司发生日常往来的资金提供者、公用事业部门、政府部
                门和机构;


         (二) 与公司发生大量交易而存在经济依存关系的单个客户、供应
                商、特许商、经销商或代理商;


         (三) 与公司共同控制合营企业的合营者。

第七条   公司关联交易是公司或者其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 的转
         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包括以下交易:

         (一) 《上市规则》第 7.1.1 条第一款规定的交易事项;

         (二) 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三) 销售产品、商品;

         (四) 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五) 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六) 关联双方共同投资;

         (七) 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第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5%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一致行动人,应当将其与公司存在的关联关系及时告知公司, 关联
         关系发生变化的也应及时告知公司。公司应当及时在深交所系 统填
         报或更新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信息。

                  第三章 关联交易披露及决策程序


第九条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 万元(本制度中均指人民币
         元)以上的关联交易(公司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应当经
         董事会审议并及时披露。


         公司与关联法人达成的关联交易总额超过 300 万元,且占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交易(公司提供担保、提供财
         务资助除外),应当经董事会审议并及时披露。

         未达到提交董事会审议标准的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关联法人发 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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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联交易,由总经理批准实施。


第十条     公司与关联人拟发生的关联交易达到以下标准之一的,除应当 及时
           披露外,还应当提交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

           (一)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额(提供担保除外)超过 3,000
                  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交
                  易,并按照相关规定披露评估或者审计报告。与日常经营相
                  关的关联交易可免于审计或者评估。

           (二)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除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
                 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 的三
                 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第十一条   公司与关联人共同出资设立公司,应当以公司的出资额作为交 易金
           额,适用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


第十二条   公司拟放弃向与关联人共同投资的公司同比例增资或优先受让权 的,
           应当以公司放弃增资权或优先受让权所涉及的金额为交易金额 ,适
           用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审慎向关联方提供财务资助或委托理财;确有必要的 ,应
           当以发生额作为披露的计算标准,在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计算,适用
           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


           已经按照第九条、第十条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 计计
           算范围。


第十四条   公司进行下列关联交易的,应当按照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计算的原则,
           计算关联交易金额,分别适用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

           (一) 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

           (二) 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同一交易标的相关的交易。

           (三) 上述同一关联人,包括与该关联人受同一主体控制或相互存
                  在股权控制关系的其他关联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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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已经按照第九条、第十条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 计计
           算范围。

第十五条   公司拟进行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关联交易,应当在提交董事 会审
           议之前,取得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 应当
           取得全体独立董事半数以上同意,并在关联交易公告中披露。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也 不得
           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


           董事会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的非关联董事出席,所作决议须经非 关联
           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 3 人的,
           公司应当将交易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 时,
           非关联董事不得委托关联董事代为出席会议,独立董事不得委 托非
           独立董事代为出席会议。


第十七条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也不
           得代理其他股东行使表决权。


                          第四章 关联交易定价


第十八条   公司进行关联交易应当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关联交易的定价政 策。
           关联交易执行过程中,协议中交易价格等主要条款发生重大变化的,
           公司应当按变更后的交易金额重新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


第十九条   公司交易与关联交易行为应当定价公允、审议程序合规、信息 披露
           规范。

            第五章 日常关联交易披露和决策程序的特别规定

第二十条   公司与关联人进行日常关联交易时,按照下列规定披露和履行 审议
           程序:


           (一) 公司可以按类别合理预计日常关联交易年度金额,履行审议
                    程序并披露;实际执行超出预计金额的,应当按照超出金额
                    重新履行审议程序并披露;



                                    5
          (二) 公司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应当分类汇总披露日常关联交
                 易;

          (三) 公司与关联人签订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期限超过 3 年的,应
                 当每 3 年重新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


          (四) 日常关联交易协议至少应包括交易价格、定价原则和依据、
                 交易总量或其确定方法、付款方式等主要条款。




                 第六章 关联交易披露和决策程序的豁免

第二十一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下列交易,可以豁免按照第十条的规定提 交股
          东大会审议:


          (一) 公司参与面向不特定对象的公开招标、公开拍卖的(不含邀
                 标等受限方式);


          (二) 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
                 减免、接受担保和资助等;


          (三) 关联交易定价为国家规定的;


          (四) 关联人向公司提供资金,利率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
                 期贷款利率标准;


          (五) 公司按与非关联人同等交易条件,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提供产品和服务的。

第二十二条 公司与关联人进行下列交易,可以免予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进 行审
          议和披露:


          (一) 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企
                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二) 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
                 或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6
          (三) 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大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报酬;


          (四) 深交所认定的其他情况。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所称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年满十八周岁的子女
          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 弟姐
          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所称控股子公司,是指公司持有其 50%以上的股份,或者能
          够决定其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的当选,或者通过协议或其他安 排能
          够实际控制的公司。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所称公司关联董事,系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


          (一)交易对方;

          (二)在交易对方任职,或在能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 法人
                 或者其他组织、该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或其 他组
                 织任职;


          (三)拥有交易对方的直接或间接控制权的;

          (四)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五)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 管理
                 人员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六)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因其他原因使其独 立的
                 商业判断可能受到影响的人士。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所指公司关联股东,系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股东:


          (一) 交易对方;

          (二) 拥有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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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被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

           (四) 与交易对方受同一法人或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

           (五) 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
                 员;


           (六) 在交易对方任职,或在能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
                 单位或者该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单位任职的 (适
                 用于股东为自然人的);


           (七) 因与交易对方或者其关联人存在尚未履行完毕的股权转让
                 协议或者其他协议而使其表决权受到限制或影响的;

           (八) 中国证监会或深交所认定的其他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
                 斜的法人或自然人。


第二十七条 董事会应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变化和《公司章程》的修订情况 及时
           修改本制度,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过半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中提及的期限均不包含决议/会议/通知或相关事项发生之日
           当日。


第三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执行;本制度如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法律
           法规或《公司章程》执行,同时本制度应及时进行修订。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由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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