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 公司公告

公司公告

卡莱特: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2022-11-14  

                            关于卡莱特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
                 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律师工作报告




中国 广东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1 号太平金融大厦 11、12 楼 邮编:518017

   电话(Tel):(0755)88265288             传真(Fax):(0755)88265537


                                   3-3-2-1
                                                                                                            律师工作报告


                                                   目录

第一节 引 言 .................................................................................................. 6
一、律师事务所及律师简介 ........................................................................ 6
二、律师制作《律师工作报告》和《法律意见书》的工作过程 ............ 7
三、有关声明事项......................................................................................... 9
第二节 正文..................................................................................................11
一、发行人的概况........................................................................................11
二、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 12
三、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 15
四、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 16
五、发行人的设立....................................................................................... 20
六、发行人的独立性................................................................................... 23
七、发起人和股东(实际控制人) .......................................................... 25
八、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 ...................................................................... 45
九、发行人的业务....................................................................................... 51
十、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 57
十一、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 71
十二、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 84
十三、发行人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 89
十四、发行人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 89
十五、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 91
十六、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 94
十七、发行人的税务................................................................................... 97
十八、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 104
十九、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112
二十、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 .....................................................................114
二十一、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 114
二十二、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 .........................................116
二十三、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116
第三节 本次发行上市的总体结论性意见 ............................................... 122




                                                   3-3-2-2
                                                                   律师工作报告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卡莱特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律师工作报告
                                                  信达首创工字[2021]第 013 号


致:卡莱特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接受卡莱特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担任其首次公开发
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
《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 12 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
律师工作报告>》《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
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
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卡莱特云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




                                   3-3-2-3
                                                                               律师工作报告


                                        释义

   在本《律师工作报告》中,除上下文另有解释或说明外,下列使用的简称分别代表
如下全称或含义:

         简称                                         全称或含义
发行人/卡莱特/公司/股份公   卡莱特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曾用名卡莱特(深圳)云科技股份有
司                          限公司
卡莱特有限                  卡莱特(深圳)云科技有限公司,系发行人之前身
立鼎光电                    深圳市立鼎光电技术有限公司,为卡莱特有限设立时的名称
三涵邦泰                    深圳三涵邦泰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系发行人控股股东
安华创联                    深圳安华创联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系发行人股东
佳和睿信                    深圳佳和睿信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系发行人股东
                            深圳纳百川创新企业(有限合伙),系发行人员工持股平台,发行
深圳纳百川
                            人股东
财汇天下                    深圳财汇天下创新企业(有限合伙),系深圳纳百川有限合伙人
贤聚天下                    深圳贤聚天下创新企业(有限合伙),系深圳纳百川有限合伙人
众人众                      深圳众人众咨询企业(有限合伙),系深圳纳百川有限合伙人
中金祺智                    中金祺智(上海)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系发行人股东
极创渝源                    重庆极创渝源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系发行人股东
达晨创鸿                    深圳市达晨创鸿私募股权投资企业(有限合伙),系发行人股东
                            深圳市俊鹏金石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曾用名深圳市俊鹏壹
俊鹏金石
                            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系发行人股东
利鑫合伙                    深圳市利鑫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系发行人股东
深圳高新投                  深圳市高新投创业投资有限公司,系发行人股东
财智创赢                    深圳市财智创赢私募股权投资企业(有限合伙),系发行人股东
北京卡莱特                  北京卡莱特科技有限公司,系发行人控股子公司
荷兰卡莱特                  Colorlight Cloud B.V.(注册地荷兰),系发行人控股子公司
美国卡莱特                  Colorlight US, Inc.(注册地美国),系发行人控股子公司
宝安分公司                  卡莱特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宝安分公司
成都分公司                  卡莱特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
西安分公司                  卡莱特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
上海分公司                  卡莱特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实际控制人                  周锦志
                            周锦志、邓玲玲、何志民、三涵邦泰、安华创联、佳和睿信、深圳
发起人                      纳百川、中金祺智、极创渝源、达晨创鸿、俊鹏金石、利鑫合伙、
                            深圳高新投、财智创赢
本次发行                    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
                            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本次发行上市
                            挂牌上市交易
《发起人协议》              《卡莱特(深圳)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协议》


                                        3-3-2-4
                                                                                 律师工作报告

《公司章程》                 《卡莱特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卡莱特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发行人为本次发行上
《公司章程(草案)》         市而制定的公司章程,自本次发行的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上市交易之日起实施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卡莱特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董事会议事规则》           《卡莱特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
《监事会议事规则》           《卡莱特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
《总经理工作细则》           《卡莱特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工作细则》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卡莱特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卡莱特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卡莱特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
《招股说明书》
                             说明书
                             根据上下文所指,如无特别说明,均指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
《审计报告》                 殊普通合伙)于 2021 年 6 月 11 日出具的安永华明(2021)审字第
                             61647772_H01 号《审计报告》
                             根据上下文所指,如无特别说明,均指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
《内部控制审核报告》         殊普通合伙)于 2021 年 6 月 11 日出具的安永华明(2021)专字第
                             61647772_H05 号《内部控制审核报告》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卡莱特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
《法律意见书》
                             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书》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卡莱特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
《律师工作报告》
                             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
                             2018 年度、2019 年度、2020 年度、2021 年 1 月 1 日至 3 月 31 日的
报告期
                             期间
《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注册办法》                 《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
《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
                             《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2 号——公开发行证券的
《编报规则第 12 号》
                             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
《私募基金暂行办法》
                             105 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区域,就本《律师工作报告》而言,不包括香
中国境内/境内
                             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中国证监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中金公司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安永华明                     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信达/本所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信达律师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经办律师
元                           中国的法定货币,人民币元

     除特别说明外,本《律师工作报告》数值通常保留 2 位小数,若出现总数与各分
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为四舍五入原因所致。



                                          3-3-2-5
                                                                                律师工作报告


                                        第一节 引 言


    一、律师事务所及律师简介

    (一)信达简介

    信达于 1993 年 8 月 13 日在广东省深圳市注册,现持有广东省司法厅颁发的《律
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1440000455766969W),从事证券业务
律师人数约 150 人。信达业务范围主要为证券金融法律业务、房地产法律业务、诉讼
法律业务等。信达曾为上百家国内外公司首次发行与上市、配股与增发、资产置换、
控股权转让等提供过法律服务,目前担任多家上市公司常年法律顾问。

    (二)经办律师简介

    本项目签名律师蔡亦文律师、曹翠律师均无违规记录。

    蔡亦文律师,吉林大学法学学士、武汉大学会计硕士,2011 年 11 月加入广东信达
律师事务所,从事投融资、并购重组等法律工作。蔡亦文律师曾为招商蛇口
( SZ001979 ) 、 蓝 思 科 技 ( SZ300433 ) 、 奥 拓 电 子 ( SZ002587 ) 、 英 飞 拓
(SZ002528)、劲拓股份(SZ300400)、星徽精密(SZ300464)、广和通(SZ300638)
达瑞电子(SZ300976)等多家上市公司提供法律服务。

    联系方式:

    电话:0755-88265288(总)

    传真:0755-88265537

    电邮:caiyiwen@shujin.cn

    曹翠律师,2012 年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获法律硕士学位。2008 年取得法律职业
资格证书,2012 年起加入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一直从事公司及证券类的法律业务,
曾为招商蛇口(SZ001979)、雷柏科技(SZ002577)、蓝思科技(SZ300433)、佳隆
股 份 ( SZ002495 ) 、 泰 永 长 征 ( SZ002927 ) 、 智 动 力 ( SZ300686 ) 、 贝 仕 达 克
(SZ300822)等多家上市公司提供法律服务。



                                          3-3-2-6
                                                                  律师工作报告

    联系方式:

    电话:0755-88265288(总)

    传真:0755-88265537

    电邮:caocui@shujin.cn



    二、律师制作《律师工作报告》和《法律意见书》的工作过程

    为制作《律师工作报告》及《法律意见书》,信达律师进行了以下工作:

    (一)发出尽职调查文件清单、编制核查验证计划

    信达律师于 2020 年 10 月正式进场工作,在初步听取发行人有关人员就发行人的
设立、历史沿革、股权结构、经营管理和财务状况等方面的介绍后,根据国家有关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相关的业务规则,向发行人发出法律尽职调查文
件清单、编制详细的核查和验证计划,明确了需要核查和验证的事项。需要核查和验
证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发行人的设立,发行人的独立性,发起人和股东(实际控制
人),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发行人的业务,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发行人的主要
财产,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发行人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发行人章程的制定
与修改,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发行人董事、监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发行人的税务,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
准,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以及本次
发行的实质条件等事项所涉及的有关法律事项,并根据业务的进展情况对这些事项作
适时调整及发出数次补充文件清单。

    (二)核查和验证

    在核查、验证过程中,信达律师采取了书面审查、面谈、实地调查、查询等多种
方法进行核查和验证,确保能全面、充分地掌握并了解发行人的各项法律事实。这些
过程包括但不限于:

    1. 书面审查




                                   3-3-2-7
                                                                 律师工作报告

    信达律师除了向发行人发出调查文件清单外,还多次到现场进行尽职调查,该等
文件和资料构成信达律师制作《律师工作报告》、工作底稿及出具《法律意见书》所
必需的基础资料。信达律师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基本文件、资料或其副本或复印件等书
面材料进行归类整理,形成记录清晰的工作底稿,并在此基础上对发行人的情况进行
了全面的审慎核查,起草《律师工作报告》。

    2. 实地走访和访谈

    信达律师多次前往发行人的场所,查验了有关资产状况;走访了发行人管理层、
其他相关部门的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士,并听取了前述人士的口头陈述;就发行人本次
发行所涉及的问题与发行人有关人员进行了必要的讨论,并就信达律师认为重要且不
可或缺的问题向发行人及有关人士发出书面询问或制作备忘录。在进行实地走访和访
谈过程中,信达律师已制作了调查笔录,形成工作底稿;而有关人士提供的书面答复、
说明,已经获得相关的确认或认可,经核查和验证后为信达律师所信赖,构成信达律
师完成《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的支持性资料。

    3. 查档、查询

    信达律师先后向发行人的工商等政府主管机关及其他相关机构进行了适当且必要
的查档,抄录、复制了有关材料,并取得其他有关主管机关(包括工商、税务、劳动、
社保等)出具的证明文件。这些材料、证明文件,经相关机构盖章确认,或经信达律
师核查和验证,均构成信达律师完成《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的依据。
上述调查笔录及查档、查询所获得的相关材料,均已经信达律师整理后归入本项目的
工作底稿。

    (三)会议讨论、研究、分析和判断

    对核查和验证过程中所发现的法律问题,信达通过召开例会及其他工作会议等方
式,及时与发行人及中金公司、安永华明等中介机构进行了沟通,对有关问题进行深
入讨论和研究,探讨合法的解决方案。

    (四)内核小组复核

    信达内核小组通过内核会对信达律师制定的查验计划及其落实情况、工作底稿的
制作情况、工作过程中相关问题的解决情况、《律师工作报告》和《法律意见书》的


                                     3-3-2-8
                                                                 律师工作报告

制作情况等,进行了认真的讨论和复核,并形成会议记录。信达律师根据内核会意见,
补充查验、相应修改完善了《律师工作报告》和《法律意见书》。

    (五)文件制作及审阅

    基于以上工作基础,信达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完成《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法律
意见书》,并对《招股说明书》进行了总括性审阅,对其中引用《法律意见书》和
《律师工作报告》的相关内容进行了审查。

    概括地计算,信达律师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工作时间总计约为 150 个工作日。



    三、有关声明事项

    信达是依据《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 12 号——<公开发行证券
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规定以及《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出具之
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和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发表
法律意见,并不对任何中国司法管辖区域之外的事实和法律发表意见。

    信达律师并不对有关会计、审计、验资、资产评估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信达律
师在《律师工作报告》或《法律意见书》中引用有关会计报表、审计报告、验资报告、
资产评估报告中的某些数据或结论时,并不意味着信达对这些数据或结论的真实性和
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信达在进行相关的调查、收集、查阅、查询过程中,已经得到发行人的如下保证:
发行人已向信达提供了信达认为出具《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和真
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书面确认或口头证言等文件;发行人在向
信达提供文件时并无隐瞒、遗漏、虚假记载或误导性陈述;所提供有文件上的签名、
印章均是真实的;其中,文件材料为副本或者复印件的,所有副本材料或复印件均与
原件一致。

    信达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
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
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

                                   3-3-2-9
                                                                     律师工作报告

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信达同意将《律师工作报告》和《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申请本次发行上市所
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其他申报材料一同上报,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信达同意发行人部分或全部在《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中自行引用或按中国证监
会审核要求引用《律师工作报告》或《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但发行人作上述引用时,
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信达出具的《律师工作报告》和《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为本次发行上市之目
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3-3-2-10
                                                                                                                                                                  律师工作报告


                                                                               第二节 正文



    一、发行人的概况

    (一)发行人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的股权架构图

                                                                                                            周锦志




               何志民             邓玲玲
                                              普通合伙人      普通合伙人        普通合伙人     普通合伙人
                                                18.02%          0.85%             1.00%          17.84%



                                           10.00%          10.00%          33.28%


                                           贤聚天下        财汇天下            众人众

     100.00%            100.00%              35.71%          35.71%            10.73%                       100.00%




      佳和               安华                                         深圳                                                    极创        中金    达晨    俊鹏     利鑫    深圳高   财智
                                                                                                        三涵邦泰
      睿信               创联                                         纳百川                                                  渝源        祺智    创鸿    金石     合伙    新投     创赢


     11.60%    0.61%    11.60%    0.61%                               6.12%                                 54.11%    2.85%   3.44%       3.44%   2.81%   1.00%    1.00%   0.50%    0.31%




                                                                                             卡莱特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00.00%                   100.00%             100.00%


                                                                               北京卡莱特              荷兰卡莱特             美国卡莱特




    (二)发行人的基本情况

    发行人系由卡莱特有限以整体变更方式于 2021 年 2 月 8 日设立的股份公司,现持
有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 2021 年 2 月 25 日核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
码:914403005891698012)。

    根据上述《营业执照》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的信息,发行人的企业
类型为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注册资本为 5,100 万元,经营范围为:“一般经营项目
是:电子监控系统的技术开发,管理软件及即时通通讯软件,互联网管理软件及增值
业务软件开发与销售,信息系统集成,软件技术服务,计算机软件、信息系统软件的
开发、销售;信息系统设计、集成、运行维护;信息技术咨询;集成电路设计、研
发;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经营进出口业务(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
定禁止的项目除外,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许可经营项目是:光电显示


                                                                                        3-3-2-11
                                                                        律师工作报告

产品、网络通信产品、电子产品、灯光高化产品、计算机软件产品的技术开发、生产
制造与销售;互联网信息服务业务(除新闻、技术咨询、出版、教育以外的内容)”;
法定代表人为周锦志;住所为深圳市南山区西丽街道西丽社区留新四街万科云城三期
C 区八栋 A 座 3801 房(37-39 层);营业期限为长期。



       二、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一)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程序

       经核查发行人第一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及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会议通
知、会议记录及决议等文件资料,发行人就本次发行上市已履行了以下内部审批程
序:

       1. 2021 年 5 月 9 日,发行人第一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申请
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议案》《关于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其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议案》等与
本次发行上市相关的议案,并决定召开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将本次发行上市
相关的事项提请发行人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2. 2021 年 5 月 26 日,发行人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逐项审议通过了《关于
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议案》《关于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其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议
案》等与本次发行上市相关的议案。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发行人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以及表
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股东大会已经依照
法定程序作出批准本次发行上市的决议。

       (二)发行人批准本次发行上市的决议内容

       发行人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以下关于本次发行上市的议案:

       1. 《关于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议
案》


                                       3-3-2-12
                                                                    律师工作报告

    (1)股票种类:人民币普通股(A 股)。

    (2)每股面值:每股面值为 1.00 元。

    (3)发行股数:本次公开发行数量不超过 1,700.00 万股,占发行后公司总股本的
比例不低于 25%。

    (4)发行对象:符合资格的询价对象和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开户的符合《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要求的境内自然人、法人等投资者,(国家法
律、法规禁止购买者除外),或中国证监会等监管部门认可的其他对象。

    (5)发行方式:采用网下向投资者询价配售和网上向社会公众投资者按市值申购
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或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发行方式。

    (6)拟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7)发行与上市时间:公司取得中国证监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予以注册决定之日
起 12 个月内发行股票,发行时点由公司自主选择。

    (8)本次发行上市决议的有效期:自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二十四个月内
有效。

    2. 《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其可
行性研究报告的议案》

    3. 《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滚存利润分配的议案》

    4.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有关事宜的议案》

    5. 其他与本次上市发行相关的议案,如《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
上市后适用的<卡莱特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的议案》《关于<公司股份发
行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的议案》《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后填补摊
薄即期回报措施的议案》《关于<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关于公
司为本次首次公开发行并在创业板上市出具相关承诺函并制定约束措施的议案》《关
于制定<卡莱特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议案》等。



                                    3-3-2-13
                                                                   律师工作报告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规
定,发行人作出批准本次发行上市的决议的内容合法有效。

    (三)发行人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有关本次发行上市事宜的授权范围与程序

    发行人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
权办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有关事宜的议
案》,发行人授权董事会办理以下有关本次发行上市的事宜,包括:

   1. 授权董事会负责本次发行上市的具体工作及办理与本次发行上市相关的所有程序,
包括但不限于就本次发行上市事宜向有关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办理申请、审批、登记、备案、注册、同意等手续;

   2. 授权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方案,
全权负责方案的具体实施,包括根据具体情况决定发行时机、发行方式、询价事项、
发行价格、发行数量、发行起止日期、网上网下发行数量比例、公司公开发行新股与
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数量的调整机制及具体措施等以及与发行方案有关的一切事项;

   3. 授权董事会签署、执行、修改、终止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有
关的各项文件和合同,包括但不限于招股说明书、与本次发行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相
关的重要合同、法律文件;

   4. 授权董事会根据需要在发行前确定募集资金专用账户;

   5. 授权董事会根据证券监管部门意见和本次所募集资金数额情况,在股东大会决议
范围内,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金额、投资进度等作适当调整,决定项目的具体实施
方案,签署募集资金项目运作过程中的重要合同;

   6. 授权董事会在本次发行上市完成后,根据发行情况及有关证券监管部门意见修改
完善《公司章程(草案)》及内部管理制度,并向主管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公司章程及所
涉及其他事项的变更登记和备案手续;

   7. 在授权有效期内,若股票发行政策发生变化,根据新政策的要求修改发行方案并
继续办理本次发行上市事宜;

   8. 其他上述虽未列明但为本次发行上市所必需的有关事宜;


                                     3-3-2-14
                                                                    律师工作报告


   9. 本授权的有效期为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二十四个月内。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发行人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
发行上市相关事宜的授权范围、程序合法有效。

    综上核查,信达律师认为:

    发行人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已依法定程序作出批准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
决议;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规定,发行人作出批准本
次发行上市的决议的内容合法有效;发行人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发行上市相
关事宜的授权范围、程序合法有效。



    三、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一)发行人是依法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人系由卡莱特有限于 2021 年 2 月 8 日整体变更而成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
在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成立并领取了《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3005891698012)(详见《律师工作报告》第二节之“五、发行人的设立”部分
所述)。

    (二)发行人依法有效存续

    根据发行人《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行人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根据发行
人的书面确认并经信达律师核查发行人的工商登记档案资料及历次董事会、监事会、
股东大会决议等文件,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
系统、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查询平台、中国裁判文书网、信用中国网站,发行人为
依法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不存在根据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规定需要终
止的情形。

    (三)发行人持续经营时间三年以上

    发行人系由卡莱特有限按照经审计的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
公司,其持续经营时间从卡莱特有限设立之日起计算,已满三年,符合《注册办法》
第十条的规定。


                                   3-3-2-15
                                                                     律师工作报告

       综上核查,信达律师认为:

       发行人是依法设立且合法持续经营三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不存在根据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具备本次发行股票的主体资
格。



       四、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一)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

       经核查,发行人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以及《注册办法》规定的下列公开发
行股票的条件:

       1. 本次发行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实质条件

       (1)发行人本次发行的股票均为人民币普通股股票(A 股),每股面值 1 元,每
股的发行条件和发行价格相同,每一股份具有同等权利,每股发行价格不低于票面金
额,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

       (2)发行人本次发行已经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股东大会对发行股票的种类、数
量、价格、对象等事项作出决议,发行人制作了《招股说明书》和财务会计报告等必
需的文件,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的规定。

       2. 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实质条件

       (1)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规定的公开发行证券的以下条件:

       1)发行人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已依法建立健全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
等机构,相关人员已经了解与股票发行上市有关的法律、法规,知悉自身的法定义务
和责任,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根据发行人的《公司章程》《股东大会
议事规则》并经信达律师核查发行人历次股东大会文件,发行人已建立健全股东投票
计票制度,建立发行人与股东之间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切实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
收益权、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求偿权等股东权利,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
机构,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




                                      3-3-2-16
                                                                      律师工作报告

       2)根据安永华明出具的《审计报告》, 2018 年度、2019 年度、2020 年度、2021
年 1 月 1 日至 3 月 31 日归属于发行人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
益前后孰低者为计算依据)分别为 23,293,944.82 元、61,504,544.32 元、62,755,731.88
元和 12,431,067.28 元;发行人在报告期内连续盈利,具有持续经营能力,符合《证券
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

       3)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确认,最近三年财务
会计报告被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

       4)根据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确认,深圳市公安局出具的《无犯罪
记录证明书》,并经信达律师查询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系统、中国裁判文书
网,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
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
(四)项的规定。

       5)本次发行符合《注册办法》规定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条件,符合《证
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第二节之“四、
(一)3. 本次发行符合《注册办法》规定的实质条件”所述。

       3. 本次发行符合《注册办法》规定的实质条件

       (1)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 年修订)》,公司所处行业
属于门类“C 制造业”中的大类“39 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公司所
属行业不属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企业发行上市申报及推荐暂行规定》所列示的
创业板行业负面清单中的传统行业。根据发行人确认,发行人符合《注册办法》第三
条关于创业板定位的要求,发行人符合创业板定位。

       (2)经信达律师核查,发行人是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三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人已依法建立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制度,发行人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
织机构,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发行人符合《注册办法》第十条的规
定。

       (3)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及其实际控制人的确认,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规
范,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在所有重


                                      3-3-2-17
                                                                     律师工作报告

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
告由注册会计师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符合《注册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
定。

       (4)根据《内部控制审核报告》、发行人及其实际控制人的确认,发行人内部控
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公司运行效率、合法合规和财务报告的可靠
性,并由注册会计师出具无保留结论的内部控制审核报告,符合《注册办法》第十一
条第二款的规定。

       (5)发行人业务完整,具有直接面向市场独立持续经营的能力。

       如本《律师工作报告》第二节之“六、发行人的独立性”所述,根据发行人设立
以来的《验资报告》、工商登记档案资料并经信达律师核查,发行人的注册资本已足
额缴纳。发起人用作出资的资产的财产权转移手续已办理完毕,发行人的主要资产不
存在重大权属纠纷,发行人资产完整,业务及人员、财务、机构独立,与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对发行人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不
存在严重影响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符合《注册办法》第十二条第(一)
项的规定。

       (6)根据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确认,并经信达律师核查,发行人
最近二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均没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控股股东和受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所持发行人的股份权属清晰;最近二年实际控制人
没有发生变更,不存在导致控制权可能变更的重大权属纠纷,符合《注册办法》第十
二条第(二)项的规定。

       (7)根据安永华明出具的《审计报告》及发行人出具的书面确认,发行人不存在
涉及主要资产、核心技术、商标等的重大权属纠纷,重大偿债风险,重大担保、诉
讼、仲裁等或有事项,经营环境已经或者将要发生重大变化等对持续经营有重大不利
影响的事项,符合《注册办法》第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

       (8)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发行人报告期内一直主要从事 LED 显示控制系统、视
频处理设备、云联网播放器的研发、生产和销售。其生产经营活动符合法律、行政法
规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注册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3-3-2-18
                                                                       律师工作报告

       (9)根据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确认,并经信达律师核查,最近三
年内,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
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不存在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
其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
法行为。符合《注册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10)据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签署的调查表并经信达律师核查,发
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
格,且不存在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因涉嫌犯罪正在被司法机关
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且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等情
形,符合《注册办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

       (二)本次上市的实质条件

       1. 发行人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创业板发行条件,符合《上市规则》2.1.1 第一款
第(一)项的规定;

       2. 截至《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的股本总额为 5,100 万元,根据发行人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发行人本次拟公开发行 1,700 万股 A 股股票,发行人发
行后股本总额不低于 6,800 万元,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 25%以上,符合
《上市规则》第 2.1.1 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

       3. 根据《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文件,发行人为境内企业且不存在
表决权差异安排;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净利润
不低于 5,000 万元,符合《上市规则》第 2.1.1 条第一款第(四)项、第 2.1.2 条的规
定。

       综上核查,信达律师认为:

       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注册办法》和《上市规则》等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实质条件,尚待深
圳证券交易所发行上市审核,报经中国证监会履行发行注册程序及取得深圳证券交易
所同意上市的决定。




                                      3-3-2-19
                                                                                       律师工作报告

     五、发行人的设立

     (一)发行人的设立方式、程序、资格与条件

     1. 发行人的设立方式

     经核查,发行人系由卡莱特有限以经审计的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设立的
股份有限公司。

     2. 发行人的设立程序

     (1)2021 年 1 月 18 日,卡莱特有限股东会通过决议,同意变更公司形式,以卡
莱特有限截至 2020 年 11 月 30 日净资产值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由各发起人按照其在
卡莱特有限的出资比例持有相应数额的股份,其余列入股份公司资本公积。

     (2)2021 年 2 月 1 日,发行人的发起人签署了《发起人协议》,同意以卡莱特有
限截至 2020 年 11 月 30 日净资产值折合为股份公司成立后的股本总额 5,100 万股(每
股面值人民币 1 元)。

     (3)2021 年 2 月 3 日,发行人召开创立大会暨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全体发起人
出席了会议,审议通过了股份公司设立的相关议案。

     (4)2021 年 2 月 3 日,发起人签署了《公司章程》。

     (5)2021 年 2 月 3 日,安永华明出具了安永华明(2021)验字第 61647772_H01
号《验资报告》载明:经审验,截至 2021 年 2 月 3 日止,发起人以卡莱特有限截至
2020 年 11 月 30 日止经审计的净资产额 353,946,778.70 元作为折股依据,相应折合为卡
莱 特 的 实 收 资 本 ( 股 本 ) 51,000,000.00 元 , 超 过 折 合 实 收 资 本 ( 股 本 ) 部 分 合 计
302,946,778.70 元作为股本溢价计入资本公积。

     (6)2021 年 2 月 8 日,发行人整体变更由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登记,取得
《营业执照》。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发行人的设立程序符合当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
规定,并取得有权部门的批准。

     3. 发行人的设立资格与条件



                                             3-3-2-20
                                                                               律师工作报告

       (1)经信达律师核查,发行人的发起人为 14 名股东,具体情况详见本《律师工
作报告》第二节之“七、发起人和股东(实际控制人)”。发行人的发起人符合法定人
数,为中国境内自然人或企业并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符合《公司法》的相关规定。

       (2)卡莱特有限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后的注册资本为 5,100 万元,发行人的发起
人以各自在卡莱特有限所占的注册资本比例对应折为各自所占股份公司的股份比例,
符合《公司法》的相关规定。

       (3)经信达律师核查,发行人的发起人分别签署了《公司章程》《发起人协议》,
符合《公司法》的相关规定。

       (4)根据《公司章程》并经信达律师核查,发行人拥有公司名称,建立了股东大
会、董事会、监事会等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并有公司住所,符合《公
司法》的相关规定。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发行人设立的程序、资格、条件和方式符合当时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得到有权部门的批准。

       (二)发行人设立过程中所签署的改制重组合同

       经信达律师核查,2021 年 2 月 1 日,发行人的发起人就设立股份有限公司事宜共
同签署了《发起人协议》,该协议的主要内容包括股份公司注册资本和股本总额、经营
宗旨和范围以及发起人的权利与义务等。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发行人设立过程中签署的《发起人协议》符合《公司
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会因此引致发行人设立行为存在潜在纠
纷。

       (三)发行人设立过程中的资产评估、审计和验资

       1. 与发行人设立相关的审计

       根据安永华明于 2021 年 1 月 26 日出具的安永华明(2021)专字 61647772_H01 号
《 审 计 报 告 》 , 卡 莱 特 有 限 截 至 审 计 基 准 日 2020 年 11 月 30 日 的 净 资 产 为
353,946,778.70 元。

       2. 与发行人设立相关的资产评估


                                         3-3-2-21
                                                                       律师工作报告

    根据深圳市鹏信资产评估土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于 2021 年 1 月 28 日出具的鹏
信资评报字[2021]第 014 号《资产评估报告》,卡莱特有限截至 2020 年 11 月 30 日净
资产评估值为 36,559.97 万元。

    3. 与发行人设立相关的验资

    2021 年 2 月 3 日,安永华明出具的安永华明(2021)验字第 61647772_H01 号《验
资报告》载明:经审验,截至 2021 年 2 月 3 日止,发行人的全体发起人以卡莱特有限
截至 2020 年 11 月 30 日止之净资产计 353,946,778.70 元折股,股份总额为 51,000,000
股,每股面值 1.00 元,缴纳注册资本计 51,000,000.00 元,余额 302,946,778.70 元作为
“资本公积”。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发行人设立过程中有关资产评估、验资等均已履行了必
要程序,符合当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审计、评估报告出具主体具备相
应资质。

    (四)发行人创立大会的程序及所议事项

    2021 年 2 月 3 日,发行人的发起人召开了创立大会。经信达律师核查,出席该次
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计 14 名,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额为 5,100 万股,占发行
人股本的 100%。发行人创立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卡莱特(深圳)云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筹备情况的报告>的议案》等议案。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发行人创立大会的程序及所议事项符合当时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五)发起人在整体变更过程中的纳税事项

    2021 年 2 月 8 日,经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卡莱特有限变更为发行人。其
中,周锦志、邓玲玲、何志民已缴纳发行人整体变更过程中相关的个人所得税,并已
取得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出具的完税证明。

    综上核查,信达律师认为:

    发行人设立的程序、资格、条件、方式符合当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并得到有权部门的批准;发行人设立过程中所签署的改制重组合同符合有关法


                                     3-3-2-22
                                                                      律师工作报告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会因此引致发行人设立行为存在潜在纠纷;发行人
设立过程中有关资产评估、验资等已履行了必要程序,符合当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发行人创立大会的程序及所议事项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




       六、发行人的独立性

       (一)发行人的业务独立

       1. 根据发行人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发行人的经营范围为“一般经营项目是:电
子监控系统的技术开发,管理软件及即时通通讯软件,互联网管理软件及增值业务软
件开发与销售,信息系统集成,软件技术服务,计算机软件、信息系统软件的开发、
销售;信息系统设计、集成、运行维护;信息技术咨询;集成电路设计、研发;信息
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经营进出口业务(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的
项目除外,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许可经营项目是:光电显示产品、网
络通信产品、电子产品、灯光高化产品、计算机软件产品的技术开发、生产制造与销
售;互联网信息服务业务(除新闻、技术咨询、出版、教育以外的内容)。”根据发行
人《审计报告》、发行人的重大合同及发行人出具的书面确认,发行人主要从事 LED
显示控制系统、视频处理设备、云联网播放器的研发、生产和销售(详见《律师工作
报告》第二节之“九、发行人的业务”部分所述)。

       2. 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的重大合同、发行人出具的书面确认、发行人实际控
制人出具的相关声明与承诺并经信达律师核查,发行人通过其自身开展经营业务,具
有独立完整的供应、生产、销售系统:(1)在采购方面,发行人建立了相关的职能部
门,自行购买从事生产所需的原材料,不依赖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
(2)在生产方面,发行人具有与生产经营有关的生产系统、辅助生产系统和配套设
施,具有从事生产的必要设备;(3)在销售方面,发行人具有独立完整的销售系统,
不依赖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发行人的业务不依赖于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
或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具体情况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十、关联交易和同业竞
争”所述)。


                                      3-3-2-23
                                                                     律师工作报告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发行人的业务独立,具有独立完整的供应、生产、销售
系统。

    (二)发行人的资产独立完整

    如本《律师工作报告》第二节之“五、发行人的设立”部分所述,发行人是以整
体变更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的各发起人是以其拥有卡莱特有限所对应的
净资产折股投入发行人。

    经信达律师核查,发行人成立后,卡莱特有限的全部资产由发行人承继。

    根据发行人的书面说明并经信达律师核查,发行人拥有与生产经营有关的生产系
统、辅助生产系统和配套设施,合法拥有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机器设备以及商标、专利
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不存在被股东或关联方占用的情形。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发行人的资产独立完整。

    (三)发行人的人员独立

    1. 经信达律师核查发行人相关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及发行人出具的书面确认,
发行人现任的董事、监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均严格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其
他规定产生,不存在超越发行人股东大会及董事会的人事任免决定的情况。

    2.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劳动合同、员工花名册等文件,并经发行人确认,发行人的
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及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未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职务,未在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领薪;发行人的财务人员未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
制的其他企业中兼职。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发行人的人员独立。

    (四)发行人的机构独立

    根据《公司章程》、发行人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及监事会决议等文件及发行人
出具的书面确认并经信达律师核查,发行人已建立健全了内部经营管理机构,独立行
使经营管理职权,不存在其他任何企业或个人以任何形式干预发行人生产经营活动的
情形,亦不存在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机构混同的情形。

                                  3-3-2-24
                                                                    律师工作报告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发行人的机构独立。

     (五)发行人的财务独立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内部管理制度并经发行人书面确认,发行人设有独立的财务
部,建立了独立的财务核算体系和财务管理体系。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银行开户资料、纳税资料等并经发行人书面确认,截至本《律
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在银行独立开户,不存在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共用银行账户的情形;发行人依法办理税务登记,独立进行纳税申
报和履行纳税义务。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发行人的财务独立。

     (六)发行人具有面向市场自主经营的能力

     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的书面确认、发行人的重大合同,发行人与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同业竞争以及严重影响发行人独立性或
者显失公允的关联交易(详见《律师工作报告》第二节之“十、关联交易及同业竞
争”部分所述),信达律师认为,发行人具有具有面向市场自主经营的能力。

     综上核查,信达律师认为:

     发行人的业务独立、资产独立完整、人员独立、机构独立、财务独立,发行人具
有独立完整的供应、生产、销售系统和面向市场自主经营的能力。



     七、发起人和股东(实际控制人)

     (一)发起人和股东情况

     根据《发起人协议》《公司章程》等文件并经信达律师核查,卡莱特有限整体变
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共有 14 名股东,其中自然人股东 3 名,非自然人股东 11 名,均
为发行人的现有股东,具体情况如下:

              身份证号码或
序                                                      持股数量   持股比例
      股东    统一社会信用               住所
号                                                        (股)     (%)
                  代码



                                      3-3-2-25
                                                                                律师工作报告

                身份证号码或
序                                                                持股数量     持股比例
       股东     统一社会信用                 住所
号                                                                  (股)       (%)
                    代码
                5102281975**
1     周锦志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1,452,544     2.85
                    ****
                3209261981**
2     邓玲玲                    江苏省大丰市大中镇****              311,259      0.61
                    ****
                4323211976**
3     何志民                    深圳市南山区****                    311,259      0.61
                    ****
                91440300MA5     深圳市南山区西丽街道曙光社区西
4    三涵邦泰                                                     27,598,331    54.11
                  G93GD60       丽茶光村工业园 2 栋 301
                                深圳市南山区招商街道花果山社区
                91440300MA5
5    安华创联                   工业六路 4 号 兴华工业大厦 8 栋    5,913,928    11.60
                  G90UC91
                                CD 座 4D-411
                                深圳市南山区招商街道花果山社区
                91440300MA5
6    佳和睿信                   工业六路 4 号 兴华工业大厦 8 栋    5,913,928    11.60
                  G914LXU
                                CD 座 4D-418
                                深圳市南山区招商街道花果山社区
     深圳纳百   91440300MA5
7                               工业六路 4 号兴华工业大厦 8 栋     3,123,749     6.12
         川       GACT7XJ
                                AB 座 4AB-463
                91500112MA5     重庆市渝北区仙桃街道数据谷东路
8    极创渝源                                                      1,753,125     3.44
                  UD68527       19 号
                91310000MA1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电
9    中金祺智                                                      1,753,125     3.44
                  FL0G253       路 438 号 703-19 室
                91440300MA5     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紫荆社区特
10   达晨创鸿                                                      1,434,375     2.81
                  GBU8C1Y       区报业大厦 2305
                                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安社区福
                91440300MA5
11   利鑫合伙                   华一路 6 号免税商务大厦 1501 楼     510,001      1.00
                  GETG08M
                                02B 单元
                                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安社区福
                91440300MA5
12   俊鹏金石                   华一路 138 号国际商会大厦 A 栋      510,001      1.00
                 GAEHU7E
                                1821-1822
                                深圳市罗湖区桂园街道老围社区深
     深圳高新   914403005586
13                              南东路 5016 号蔡屋围京基一百大      255,000      0.50
         投        724980
                                厦 A 座 6801-01D
                91440300MA5     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紫荆社区特
14   财智创赢                                                       159,375      0.31
                  G8TE53H       区报业大厦 2305
                               合计                               51,000,000    100.00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各自然人发起人的身份证明文件或非自然人发起人的工商登记
档案资料并经信达律师核查,发行人的发起人均在中国境内有住所,发起人人数、住
所、出资比例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担任发起人的资格。

     发行人的非自然人股东的具体情况如下:

     1. 三涵邦泰




                                          3-3-2-26
                                                                     律师工作报告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三涵邦泰持有发行人 54.11%的股份,三涵邦
泰于 2020 年 7 月通过增资的方式成为发行人的股东(具体情况详见本《律师工作报
告》第二节之“八、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部分所述)。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三涵邦泰工商登记档案资料并经信达律师核查,三涵邦泰成立
于 2020 年 6 月 29 日,现持有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
用代码为 91440300MA5G93GD60),住所为深圳市南山区西丽街道曙光社区西丽茶光
村工业园 2 栋 301;法定代表人为周锦志;注册资本为 10 万元;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
公司(自然人独资);经营范围为“一般经营项目是:信息技术咨询,投资咨询(不含
限制项目),投资兴办实业(具体项目另行申报);企业管理咨询。许可经营项目是:
无”。

    根据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的公示信息及三涵邦泰工商登记档案资料,截
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三涵邦泰的出资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姓名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1              周锦志                  10.00                100.00
              合计                         10.00                100.00
    2. 安华创联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安华创联持有发行人 11.60%的股份,安华创
联于 2020 年 7 月通过增资的方式成为发行人的股东(具体情况详见本《律师工作报
告》第二节之“八、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部分所述)。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安华创联工商登记档案资料并经信达律师核查,安华创联成立
于 2020 年 6 月 28 日,现持有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
用代码为91440300MA5G90UC91),住所为深圳市南山区招商街道花果山社区工业六路
4 号 兴华工业大厦 8 栋 CD 座 4D-411;法定代表人为邓玲玲;注册资本为 10 万元;企
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经营范围为“一般经营项目是:信息技术咨
询,投资咨询,投资兴办实业(具体项目另行申报);企业管理咨询。许可经营项目
是:无”。

    根据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的公示信息及安华创联工商登记档案资料,截
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安华创联的出资结构如下:


                                     3-3-2-27
                                                                      律师工作报告


  序号            股东姓名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1                邓玲玲                 10.00                 100.00
              合计                         10.00                 100.00
    3. 佳和睿信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佳和睿信持有发行人 11.60%的股份,佳和睿
信于 2020 年 7 月通过增资的方式成为发行人的股东(具体情况详见本《律师工作报
告》第二节之“八、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部分所述)。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佳和睿信工商登记档案资料并经信达律师核查,佳和睿信成立
于 2020 年 6 月 28 日,现持有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
用代码为91440300MA5G914LXU),住所为深圳市南山区招商街道花果山社区工业六
路 4 号 兴华工业大厦 8 栋 CD 座 4D-418;法定代表人为何志民;注册资本为 10 万元;
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经营范围为“一般经营项目是:计算机软
件、信息系统软件的开发、销售;信息系统设计、集成、技术维护;信息技术咨询;
集成电路设计、研发。许可经营项目是:无”。

    根据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的公示信息及佳和睿信工商登记档案资料,截
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佳和睿信的出资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姓名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1                何志民                 10.00                 100.00
              合计                         10.00                 100.00

    4. 深圳纳百川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深圳纳百川持有发行人 6.12%的股份,深圳
纳百川于 2020 年 8 月通过增资的方式成为发行人的股东(具体情况详见本《律师工作
报告》第二节之“八、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部分所述)。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深圳纳百川工商登记档案资料并经信达律师核查,深圳纳百川
成立于 2020 年 7 月 22 日,现持有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
会信用代码为 91440300MA5GACT7XJ),住所为深圳市南山区招商街道花果山社区工
业六路 4 号 兴华工业大厦 8 栋 AB 座 4AB-463;执行事务合伙人为周锦志;认缴出资
额为5,600 万元;企业类型为有限合伙;经营范围为“一般经营项目:信息咨询(不含



                                     3-3-2-28
                                                                            律师工作报告

限制项目);经济信息咨询(不含限制项目);贸易咨询;企业管理咨询(不含限制项
目);商务信息咨询;商业信息咨询。许可经营项目是:无”。

         根据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的公示信息及深圳纳百川工商登记档案资料,
截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深圳纳百川的出资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姓名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合伙人类别
     1           周锦志             999                   17.84         普通合伙人
     2          财汇天下           2,000                  35.71         有限合伙人
     3          贤聚天下           2,000                  35.71         有限合伙人
     4           众人众             601                   10.73         有限合伙人
               合计                5,600                 100.00             -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信达律师核查,财汇天下、贤聚天下、众人众为发行
人的员工持股平台,具体情况如下:

         (1)财汇天下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财汇天下工商登记档案资料并经信达律师核查,财汇天下成立
于 2020 年 11 月 16 日,现持有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为 91440300MA5GG6WM8E),住所为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技园社区科技
园琼宇路 5 号 51 栋厂房 526;执行事务合伙人为周锦志;认缴出资额为 2,000 万元;
企业类型为有限合伙;经营范围为“一般经营项目是:其他:信息咨询(不含限制项
目);经济信息咨询(不含限制项目);贸易咨询;企业管理咨询(不含限制项目);商
务信息咨询;商业信息咨询。许可经营项目是:无”。

         根据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的公示信息及财汇天下工商登记档案资料,截
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财汇天下的出资结构如下:

序
             合伙人信息      认缴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合伙人类型
号
1              周锦志              360.40                   18.02        普通合伙人
2              邓玲玲              200.00                   10.00        有限合伙人
3              黄孟怀              150.00                    7.50        有限合伙人
4               刘锐               120.00                    6.00        有限合伙人
5               翟明               100.00                    5.00        有限合伙人
6              余晓鑫              100.00                    5.00        有限合伙人



                                           3-3-2-29
                                                             律师工作报告

序
     合伙人信息   认缴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合伙人类型
号
7      劳雁娥           80.00                  4.00        有限合伙人
8      张雄涛           80.00                  4.00        有限合伙人
9      龚惠敏           80.00                  4.00        有限合伙人
10     吴新洲           60.00                  3.00        有限合伙人
11     崔子龙           60.00                  3.00        有限合伙人
12     吴旭光           35.00                  1.75        有限合伙人
13     张东阳           35.00                  1.75        有限合伙人
14     宁一铮           25.60                  1.28        有限合伙人
15     王伟平           25.00                  1.25        有限合伙人
16     李乐继           25.00                  1.25        有限合伙人
17     管鹏跃           25.00                  1.25        有限合伙人
18     许梦婷           25.00                  1.25        有限合伙人
19     刘永军           25.00                  1.25        有限合伙人
20     竺小明           20.00                  1.00        有限合伙人
21      刘蕾            20.00                  1.00        有限合伙人
22      冯东            20.00                  1.00        有限合伙人
23      陈浩            20.00                  1.00        有限合伙人
24     朱国卫           20.00                  1.00        有限合伙人
25     刘得皓           20.00                  1.00        有限合伙人
26      施灏            20.00                  1.00        有限合伙人
27     赵晨萌           20.00                  1.00        有限合伙人
28      吴柳            20.00                  1.00        有限合伙人
29      刘晶            15.00                  0.75        有限合伙人
30     蒲玉杰           15.00                  0.75        有限合伙人
31     李灵洲           15.00                  0.75        有限合伙人
32     柯细英           15.00                  0.75        有限合伙人
33     王利文           15.00                  0.75        有限合伙人
34      刘魁            15.00                  0.75        有限合伙人
35      李优            15.00                  0.75        有限合伙人
36     张浩光           15.00                  0.75        有限合伙人
37     崔兆东           14.00                  0.70        有限合伙人
38     魏雪婷           10.00                  0.50        有限合伙人
39     石原磊            7.00                  0.35        有限合伙人
40      李炯             7.00                  0.35        有限合伙人



                                3-3-2-30
                                                                           律师工作报告

序
           合伙人信息       认缴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合伙人类型
号
41            刘恒                 7.00                    0.35         有限合伙人
42           普海明                6.00                    0.30         有限合伙人
43            闫强                 6.00                    0.30         有限合伙人
44           阮诗豪                6.00                    0.30         有限合伙人
45           陆锡杏                6.00                    0.30         有限合伙人
46           魏少勇                5.00                    0.25         有限合伙人
47            黄强                 5.00                    0.25         有限合伙人
48            宋欢                 5.00                    0.25         有限合伙人
49           匡卢军                5.00                    0.25         有限合伙人
           合计                  2,000.00                 100.00             -

注:根据发行人的书面说明及信达律师核查,财汇天下的合伙人投资时,均为发行人或其子公司的

在职员工。


       根据财汇天下合伙协议、发行人的说明并经信达律师核查,财汇天下系发行人的
员工持股平台,除投资发行人外未进行其他任何投资,不存在以非公开方式向合格投
资者募集资金以及接受委托进行资产管理的情形,不属于《私募基金暂行办法》定义
的私募基金,无需办理私募基金登记备案。

       (2)贤聚天下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贤聚天下工商登记档案资料并经信达律师核查,贤聚天下成立
于 2020 年 11 月 16 日,现持有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为 91440300MA5GG73A8C),住所为深圳市南山区西丽街道曙光社区茶光路
南侧深圳集成电路设计应用产业园-101;执行事务合伙人为周锦志;认缴出资额为
2,000 万元;企业类型为有限合伙;经营范围为“一般经营项目是:其他:信息咨询
(不含限制项目);经济信息咨询(不含限制项目);贸易咨询;企业管理咨询(不含
限制项目);商务信息咨询;商业信息咨询。许可经营项目是:无”。

       根据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的公示信息及贤聚天下工商登记档案资料,截
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贤聚天下的出资结构如下:

序号         合伙人信息    认缴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合伙人类型
1              周锦志            17.00                   0.85           普通合伙人
2              杨建峰            500.00                  25.00          有限合伙人


                                          3-3-2-31
                                                                 律师工作报告


序号   合伙人信息   认缴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合伙人类型
3        邓玲玲           200.00                  10.00       有限合伙人
4        汪安春           150.00                  7.50        有限合伙人
5        侯典峰           120.00                  6.00        有限合伙人
6        刘芫华           120.00                  6.00        有限合伙人
7         邓畅            120.00                  6.00        有限合伙人
8         丁亮            120.00                  6.00        有限合伙人
9        郭冠利           100.00                  5.00        有限合伙人
10        李蝶            80.00                   4.00        有限合伙人
11       王会杰           40.00                   2.00        有限合伙人
12        龙晨            35.00                   1.75        有限合伙人
13       童宇航           33.00                   1.65        有限合伙人
14       石亮亮           25.00                   1.25        有限合伙人
15       刘彦峰           25.00                   1.25        有限合伙人
16       陈见军           25.00                   1.25        有限合伙人
17       李文列           25.00                   1.25        有限合伙人
18        郭超            20.00                   1.00        有限合伙人
19        陈奎            20.00                   1.00        有限合伙人
20        吴玮            20.00                   1.00        有限合伙人
21       胡水平           15.00                   0.75        有限合伙人
22       刘文凤           15.00                   0.75        有限合伙人
23        陶辉            15.00                   0.75        有限合伙人
24       王绪炼           12.00                   0.60        有限合伙人
25        芦浪            12.00                   0.60        有限合伙人
26       廖水静           11.00                   0.55        有限合伙人
27       王韩涛           11.00                   0.55        有限合伙人
28       胡帮勇           10.00                   0.50        有限合伙人
29       张海龙           10.00                   0.50        有限合伙人
30       贾亚丛           10.00                   0.50        有限合伙人
31        王倩            10.00                   0.50        有限合伙人
32       毛亚光            9.00                   0.45        有限合伙人
33       葛树朋            9.00                   0.45        有限合伙人
34       陈步升            9.00                   0.45        有限合伙人
35        管鹏             9.00                   0.45        有限合伙人
36       代士发            9.00                   0.45        有限合伙人
37       石海波            8.00                   0.40        有限合伙人


                                   3-3-2-32
                                                                           律师工作报告


序号        合伙人信息     认缴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合伙人类型
38             朱超               6.00                   0.30           有限合伙人
39            唐金才              5.00                   0.25           有限合伙人
40            夏延贵              5.00                   0.25           有限合伙人
41            彭欣悦              5.00                   0.25           有限合伙人
           总计                 2000.00                 100.00               -

注:根据发行人的书面说明及信达律师核查,贤聚天下的上述合伙人投资时,均为发行人或其子公

司的在职员工。


       根据贤聚天下合伙协议、发行人的说明并经信达律师核查,贤聚天下系发行人的
员工持股平台,除投资发行人外未进行其他任何投资,不存在以非公开方式向合格投
资者募集资金以及接受委托进行资产管理的情形,不属于《私募基金暂行办法》定义
的私募基金,无需办理私募基金登记备案。

       (3)众人众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众人众工商登记档案资料并经信达律师核查,众人众成立于
2021 年 3 月 25 日,现持有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
代码为 91440300MA5GNMU23G),住所为深圳市南山区西丽街道曙光社区茶光路南侧
深圳集成电路设计应用产业园 101;执行事务合伙人为周锦志;认缴出资额为 631.05
万元;企业类型为有限合伙;经营范围为“一般经营项目:信息咨询(不含限制项
目);经济信息咨询;贸易咨询;企业管理咨询;商务信息咨询;商业信息咨询。许可
经营项目:无”。

       根据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的公示信息以及众人众工商登记档案资料,截
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众人众的出资结构如下:

序
           合伙人信息       认缴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合伙人类型
号
1            周锦志                6.30                    1.00         普通合伙人
2            邓玲玲               210.00                  33.28         有限合伙人
3            陈赛忠               26.25                    4.16         有限合伙人
4            刘志远               14.70                    2.33         有限合伙人
5            李剑波               13.65                    2.16         有限合伙人
6            赵文杰               13.65                    2.16         有限合伙人
7            李云建               12.60                    2.00         有限合伙人


                                          3-3-2-33
                                                             律师工作报告

序
     合伙人信息   认缴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合伙人类型
号
8       李海            12.60                  2.00        有限合伙人
9      宋天宇           10.50                  1.66        有限合伙人
10      杨昭            10.50                  1.66        有限合伙人
11     卢伟生           10.50                  1.66        有限合伙人
12      王俊            10.50                  1.66        有限合伙人
13     阮诗安           10.50                  1.66        有限合伙人
14     曾永楼           10.50                  1.66        有限合伙人
15     赵勇本           10.50                  1.66        有限合伙人
16     陈莹莹           10.50                  1.66        有限合伙人
17     樊心仪           10.50                  1.66        有限合伙人
18     梁婉莉           10.50                  1.66        有限合伙人
19     杜文玉           10.50                  1.66        有限合伙人
20     蔡悦建           10.50                  1.66        有限合伙人
21      李维            10.50                  1.66        有限合伙人
22      洪阳            10.50                  1.66        有限合伙人
23     田美城           10.50                  1.66        有限合伙人
24     陈富旺            9.45                  1.50        有限合伙人
25      夏东             8.40                  1.33        有限合伙人
26      罗超             8.40                  1.33        有限合伙人
27     李武林            8.40                  1.33        有限合伙人
28      杨芬             8.40                  1.33        有限合伙人
29     刘蔚琳            8.40                  1.33        有限合伙人
30     朱晓倩            8.40                  1.33        有限合伙人
31     伍红君            8.40                  1.33        有限合伙人
32     胡振普            8.40                  1.33        有限合伙人
33      童卓             8.40                  1.33        有限合伙人
34     钱愈玉            5.25                  0.83        有限合伙人
35     玉杰梅            5.25                  0.83        有限合伙人
36     石李涛            5.25                  0.83        有限合伙人
37     韦仙龙            5.25                  0.83        有限合伙人
38     张华开            5.25                  0.83        有限合伙人
39      高辉             5.25                  0.83        有限合伙人
40     蔡沁彤            5.25                  0.83        有限合伙人
41     许浩铭            5.25                  0.83        有限合伙人



                                3-3-2-34
                                                                           律师工作报告

序
           合伙人信息       认缴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合伙人类型
号
42           冯嘉茜                5.25                  0.83           有限合伙人
43           王哲宁                5.25                  0.83           有限合伙人
44           凌景忠                5.25                  0.83           有限合伙人
45           胡茹霞                5.25                  0.83           有限合伙人
46           彭小辉                5.25                  0.83           有限合伙人
47           党明霞                5.25                  0.83           有限合伙人
48           杨萍华                5.25                  0.83           有限合伙人
           合计                   631.05                100.00               -

注:根据发行人的书面说明及信达律师核查,众人众的合伙人投资时,均为发行人或其子公司的在

职员工。


     根据众人众合伙协议、发行人的说明并经信达律师核查,众人众系发行人的员工
持股平台,除投资发行人外未进行其他任何投资,不存在以非公开方式向合格投资者
募集资金以及接受委托进行资产管理的情形,不属于《私募基金暂行办法》定义的私
募基金,无需办理私募基金登记备案。

     5. 极创渝源

     极创渝源目前持有发行人 3.44%的股份,系于 2020 年 10 月通过增资的方式成为卡
莱特有限的股东(具体情况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第二节之“八、发行人的股本及
演变”部分所述)。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极创渝源工商登记档案资料、合伙人名册并经信达律师核查,
极创渝源成立于 2017 年 3 月 7 日,现持有重庆市渝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营业
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500112MA5UD68527),住所为重庆市渝北区仙桃街道
数据谷东路 19 号;执行事务合伙人为重庆极创君源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合伙企业(有限
合伙);出资额为 80,000 万元;企业类型为有限合伙企业;经营范围为“股权投资(不
得从事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以及证券、期货等金融业务)。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经信达律师查询基金业协会网站公示信息,极创渝源于 2017 年 7 月 12 日完成私
募基金备案(基金编号:SW2878),其私募基金管理人为苏州同源创业投资管理有限




                                          3-3-2-35
                                                                               律师工作报告


公司,苏州同源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 2014 年 4 月 9 日完成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
(登记编号:P1000749)。

       根据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的公示信息及极创渝源合伙协议,截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极创渝源的出资结构如下:

 序号                合伙人姓名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合伙人类别
          重庆极创君源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合伙企
   1                                                    800         1.00      普通合伙人
                    业(有限合伙)
          苏州极创槿源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
   2                                                   21,200       26.50     有限合伙人
                        合伙)
   3           中科创达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18,000       22.50     有限合伙人
           重庆临空远翔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
   4                                                   15,000       18.75     有限合伙人
                     (有限合伙)
   5         重庆天使投资引导基金有限公司              15,000       18.75     有限合伙人
   6                     利青                          7,000        8.75      有限合伙人
   7                    宫明杰                         3,000        3.75      有限合伙人
                     合计                              80,000      100.00          -
       发行人私募基金股东极创渝源已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已纳入国家金融监管部门
有效监管,并已按照规定履行备案程序,其管理人已依法注册登记,符合法律法规的
规定。

       6. 中金祺智

       中金祺智目前持有发行人 3.44%的股份,系于 2010 年 10 月通过增资的方式成为卡
莱特有限的股东(具体情况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第二节之“八、发行人的股本及
演变”部分所述)。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中金祺智工商登记档案资料并经信达律师核查,中金祺智成立
于 2015 年 11 月 6 日,现持有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
用代码为 91310000MA1FL0G253),住所为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电路 438 号
703-19 室;执行事务合伙人为中金祺智(上海)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出资额为
961,747.6198 万元;企业类型为有限合伙企业;经营范围为“股权投资,股权投资管
理,实业投资,投资管理,投资咨询,资产管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
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3-3-2-36
                                                                        律师工作报告


       经信达律师查询基金业协会网站公示信息,中金祺智作为证券公司直投基金于
2016 年 5 月 9 日完成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股权投资基金备案(产品编号:
S32204),中金祺智为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之全资子公司中金资本运营有限公司之子公
司中金瑞德(上海)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管理的基金,且中金祺智的普通合伙人中
金祺智(上海)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受保荐机构的实际控制。

       根据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的公示信息及中金祺智合伙协议,截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中金祺智的出资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姓名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合伙人类别
         中金祺智(上海)股权投资
  1                                      100             0.01        普通合伙人
               管理有限公司
         上海绿地股权投资管理有限
  2                                    350,000           36.39       有限合伙人
                   公司
  3      中国宝武钢铁集团有限公司      150,000           15.60       有限合伙人
         中金启融(厦门)股权投资
  4                                    150,000           15.60       有限合伙人
         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珠海坤和股权投资中心(有
  5                                   66,647.6198        6.93        有限合伙人
                 限合伙)
         工银(杭州)股权投资基金
  6                                     50,000           5.20        有限合伙人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杭州金晟硕祺股权投资基金
  7                                     50,000           5.20        有限合伙人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8      农银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30,000           3.12        有限合伙人
         华融渝富股权投资基金管理
  9                                     30,000           3.12        有限合伙人
                 有限公司
         郑州君麟企业管理咨询有限
  10                                    20,000           2.08        有限合伙人
                   公司
         北海美钰投资管理合伙企业
  11                                    10,000           1.04        有限合伙人
               (有限合伙)
  12       厦门建发集团有限公司         10,000           1.04        有限合伙人
  13     交银国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10,000           1.04        有限合伙人
         厦门武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
  14                                    10,000           1.04        有限合伙人
               (有限合伙)
         厦门鼎兴投资合伙企业(有
  15                                     5,000           0.52        有限合伙人
                 限合伙)
         上海云平股权投资中心(有
  16                                     5,000           0.52        有限合伙人
                 限合伙)
  17     安徽迎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5,000           0.52        有限合伙人
         厦门明惠昇股权投资合伙企
  18                                     5,000           0.52        有限合伙人
               业(有限合伙)
         云南省国有资本运营金和股
  19                                     4,500           0.47        有限合伙人
           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3-2-37
                                                                                         律师工作报告


 序号            股东姓名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合伙人类别
  20     上海西紫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500                    0.05              有限合伙人
                合计                     961,747.6198           100.00                    -

       7. 达晨创鸿

       达晨创鸿目前持有发行人 2.81%的股份,系于 2020 年 10 月通过增资的方式成为卡
莱特有限的股东(具体情况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第二节之“八、发行人的股本及
演变”部分所述)。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达晨创鸿工商登记档案资料、合伙人名册并经信达律师核查,
达晨创鸿成立于 2020 年 8 月 20 日,现持有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440300MA5GBU8C1Y),住所为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紫荆
社区特区报业大厦 2305;执行事务合伙人为深圳市达晨财智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出资额为 24,000 万元;企业类型为有限合伙企业;经营范围为“一般经营项目是:股
权投资(不得从事公开募集基金管理业务)(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等规定
需要审批的,依法取得相关审批文件后方可经营)。许可经营项目是:无”。

       经信达律师查询基金业协会网站公示信息,达晨创鸿于 2020 年 9 月 7 日完成私募
基金备案(基金编号:SLV980),其私募基金管理人为深圳市达晨财智创业投资管理
有限公司,深圳市达晨财智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 2014 年 4 月 22 日完成私募基金
管理人登记(登记编号:P1000900)。

       根据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的公示信息及达晨创鸿合伙协议,截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达晨创鸿的出资结构如下:

                                                         出资额(万        出资比例
 序号                      合伙人姓名                                                   合伙人类别
                                                           元)              (%)
   1         深圳市达晨财智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4,000            16.67       普通合伙人
   2                 湖南电广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10,000           41.67       有限合伙人
   3             深圳市达晨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10,000           41.67       有限合伙人
                           合计                            24,000           100.00            -
       发行人私募基金股东达晨创鸿已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已纳入国家金融监管部门
有效监管,并已按照规定履行备案程序,其管理人已依法注册登记,符合法律法规的
规定。

       8. 利鑫合伙

                                             3-3-2-38
                                                                          律师工作报告


      利鑫合伙目前持有发行人 1.00%的股份,系于 2020 年 10 月通过增资的方式成为卡
莱特有限的股东(具体情况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第二节之“八、发行人的股本及
演变”部分所述)。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利鑫合伙工商登记档案资料、合伙人名册并经信达律师核查,
利鑫合伙成立于 2020 年 10 月 22 日,现持有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营业执
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0300MA5GETG08M),住所为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
安社区福华一路 6 号免税商务大厦 1501 楼 02B 单元;执行事务合伙人为李伟;出资额
为 1,600 万元;企业类型为有限合伙企业;经营范围为“一般经营项目是:企业管理咨
询;信息咨询(不含限制项目);经济信息咨询(不含限制项目)。(法律、行政法规、
国务院决定禁止的项目除外,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许可经营项目是:
无”。

      根据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的公示信息和利鑫合伙合伙协议,截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利鑫合伙的出资结构如下:

 序号               合伙人姓名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合伙人类别
  1                    李伟                  1,500           93.75       普通合伙人
  2                   李恩成                  100            6.25        有限合伙人
                    合计                     1,600          100.00           -

      根据利鑫合伙的合伙协议、说明并经信达律师核查,利鑫合伙以自有资金向发行
人投资,不存在以非公开方式向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以及接受委托进行资产管理的情
形,不属于《私募基金暂行办法》定义的私募基金,无需办理私募基金登记备案。

      9. 俊鹏金石

      俊鹏金石目前持有发行人 1.00%的股份,系于 2020 年 10 月通过增资的方式成为卡
莱特有限的股东(具体情况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第二节之“八、发行人的股本及
演变”部分所述)。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俊鹏金石工商登记档案资料、合伙人名册并经信达律师核查,
俊鹏金石成立于 2020 年 7 月 23 日,现持有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440300MA5GAEHU7E),住所为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安
社区福华一路 138 号国际商会大厦 A 栋 1821-1822;执行事务合伙人为深圳市俊鹏实业


                                       3-3-2-39
                                                                                 律师工作报告


有限公司;出资额为 2,000 万元;企业类型为有限合伙企业;经营范围为“一般经营项
目是:投资兴办实业;创业投资业务;投资咨询、企业管理咨询(以上均不含限制项
目)。许可经营项目是:无”。

       根据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的公示信息和俊鹏金石合伙协议,截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俊鹏金石的出资结构如下:

                                                     出资额(万      出资比例
 序号                 合伙人姓名                                                合伙人类别
                                                         元)          (%)
   1             深圳市俊鹏实业有限公司                1,540           77.00    普通合伙人
   2                     张天洪                         300            15.00    有限合伙人
   3                      陈标                          160             8.00    有限合伙人
                      合计                             2,000           100.00        -

       根据俊鹏金石的合伙协议、发行人的说明并经信达律师核查,俊鹏金石以自有资
金向发行人投资,不存在以非公开方式向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以及接受委托进行资产
管理的情形,不属于《私募基金暂行办法》定义的私募基金,无需办理私募基金登记
备案。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深圳市俊鹏实业有限公司工商登记档案资料、股东名册并经信
达律师核查,深圳市俊鹏实业有限公司成立于 2003 年 1 月 9 日,现持有深圳市市场监
督管理局核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440300745197063F),住所为深
圳市盐田区永安南三街盐田港普洛斯国际物流园一期办公楼 202;法定代表人为贝风
雨;出资额为 10,000 万元;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为“一般经营项目
是:投资管理,投资信息咨询(不含限制项目);在合法取得使用权的土地上从事房地
产开发经营;保洁服务;物业管理;礼仪策划;展览展示策划与设计;室内外装饰工
程设计及施工(须取得建设主管部门资质后方可经营)”。

       根据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的公示信息及深圳市俊鹏实业有限公司章程,
截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深圳市俊鹏实业有限公司的出资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1                            贝风雨                             8,300          83.00
   2                            孔文敏                             1,700          17.00
                             合计                                  10,000        100.00




                                          3-3-2-40
                                                                         律师工作报告


     根据深圳市俊鹏实业有限公司的章程、发行人的说明并经信达律师核查,深圳市
俊鹏实业有限公司不存在以非公开方式向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以及接受委托进行资产
管理的情形,不属于《私募基金暂行办法》定义的私募基金,也未担任任何私募投资
基金的管理人,无需办理私募基金备案和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

     10. 深圳高新投

     深圳高新投目前持有发行人 0.50%的股份,系于 2020 年 10 月通过增资的方式成为
卡莱特有限的股东(具体情况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第二节之“八、发行人的股本
及演变”部分所述)。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深圳高新投工商登记档案资料并经信达律师核查,深圳高新投
成立于 2010 年 6 月 29 日,现持有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
会信用代码为 914403005586724980),住所为深圳市罗湖区桂园街道老围社区深南东路
5016 号蔡屋围京基一百大厦 A 座 6801-01D;法定代表人为丁秋实;注册资本为 88,000
万元;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经营范围为“一般经营项目是:创业投
资业务;代理其他创业投资企业等机构或个人的创业投资业务;创业投资咨询业务;
为创业企业提供创业管理服务业务;参与设立创业投资企业与创业投资管理顾问机
构。受托资产管理、投资管理(不得从事信托、金融资产管理、证券资产管理及其他
限制项目);受托管理股权投资基金(不得从事证券投资活动;不得以公开方式募集资
金开展投资活动;不得从事公开募集基金管理业务);自有物业租赁。(以上经营范围
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规定禁止的项目除外,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 方可经
营)”。

     根据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及深圳市市场监督局网站的公示信息,截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深圳高新投的出资结构如下:

  序号                      合伙人姓名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1                 深圳市高新投集团有限公司           88,000          100.00
                           合计                          88,000          100.00
     根据深圳高新投的说明并经信达律师核查,深圳高新投不存在以非公开方式向合
格投资者募集资金以及接受委托进行资产管理的情形,不属于《私募基金暂行办法》
定义的私募基金,也未担任任何私募投资基金的管理人,无需办理私募基金备案和私
募基金管理人登记。

                                          3-3-2-41
                                                                            律师工作报告

       11. 财智创赢

       财智创赢目前持有发行人 0.31%的股份,系于 2020 年 10 月通过增资的方式成为卡
莱特有限的股东(具体情况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第二节之“八、发行人的股本及
演变”部分所述)。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财智创赢工商登记档案资料、合伙人名册并经信达律师核查,
财智创赢成立于 2020 年 6 月 23 日,现持有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440300MA5G8TE53H),住所为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紫荆
社区特区报业大厦 2305;执行事务合伙人为深圳市达晨财智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出资额为 36,600 万元;企业类型为有限合伙企业;经营范围为“一般经营项目是:股
权投资(不得从事公开募集基金管理业务)(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等规定
需要审批的,依法取得相关审批文件后方可经营)”。

       经信达律师查询基金业协会网站公示信息,财智创赢于 2020 年 12 月 24 日完成私
募基金备案(基金编号:SNA667),其私募基金管理人为深圳市达晨财智创业投资管
理有限公司,深圳市达晨财智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 2014 年 4 月 22 日完成私募基
金管理人登记(登记编号:P1000900)。

       根据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的公示信息及财智创赢合伙协议,截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财智创赢的出资结构如下:

                                                    出资额(万   出资比例
 序号                    合伙人姓名                                         合伙人类别
                                                      元)       (%)
   1          深圳市达晨财智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100         0.27     普通合伙人
   2                         肖冰                     2,000        5.46     有限合伙人
   3                        胡德华                    2,000        5.46     有限合伙人
   4                        邵红霞                    2,000        5.46     有限合伙人
   5                         刘昼                     2,000        5.46     有限合伙人
   6                        熊维云                    1,500        4.10     有限合伙人
   7                        刘武克                    1,500        4.10     有限合伙人
   8                         齐慎                     1,500        4.10     有限合伙人
   9                         窦勇                     1,500        4.10     有限合伙人
  10                        傅忠红                    1,500        4.10     有限合伙人
  11                        梁国智                    1,500        4.10     有限合伙人
  12                        张树雅                    1,500        4.10     有限合伙人


                                         3-3-2-42
                                                                       律师工作报告

                                               出资额(万   出资比例
 序号                  合伙人姓名                                      合伙人类别
                                                 元)       (%)
  13                      郭奥                   1,000        2.73     有限合伙人
  14                     刘红华                  1,000        2.73     有限合伙人
  15                      赵鹰                   1,000        2.73     有限合伙人
  16                      肖琪                   1,000        2.73     有限合伙人
  17                      曾澄                   1,000        2.73     有限合伙人
  18                      路颖                   1,000        2.73     有限合伙人
  19                     赵淑华                  1,000        2.73     有限合伙人
  20                      张玥                   1,000        2.73     有限合伙人
  21                      邓勇                   1,000        2.73     有限合伙人
  22                     周晓军                  1,000        2.73     有限合伙人
  23                     刘卉宁                  1,000        2.73     有限合伙人
  24                      罗罡                   1,000        2.73     有限合伙人
  25                     张瀚中                  1,000        2.73     有限合伙人
  26                     付乐园                  1,000        2.73     有限合伙人
  27                      刘畅                   1,000        2.73     有限合伙人
  28                     舒保华                  1,000        2.73     有限合伙人
  29                      桂佳                   1,000        2.73     有限合伙人
  30                      刘旭                   1,000        2.73     有限合伙人
                       合计                      36,600      100.00         -
    发行人私募基金股东财智创赢已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已纳入国家金融监管部门
有效监管,并已按照规定履行备案程序,其管理人已依法注册登记,符合法律法规的
规定。

    综上核查,信达律师认为,发行人股东均在中国境内有住所,依法存续,符合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担任股东的资格。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经
穿透核查,发行人股东人数合计未超过 200 人。

    (三)发起人和股东的人数、住所、出资比例

    经信达律师核查,发行人的发起人为 14 名,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
均为发行人的股东,均在中国境内有住所,各发起人以卡莱特有限经审计后的净资产
作为对发行人的出资,发起人和股东的人数、住所、出资比例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3-3-2-43
                                                                   律师工作报告


    (四)发起人投入发行人的资产

    经信达律师核查,发行人设立时发起人系按照各自持有卡莱特有限股权的比例,
以卡莱特有限经审计的净资产折股并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已投入发行人
的资产的产权关系清晰,发起人将上述资产投入发行人不存在法律障碍。

    (五)发起人的出资方式

    经信达律师核查,发起人不存在将其全资附属企业或其他企业先注销再以其资产
折价入股的情形,亦不存在以在其他企业中的权益折价入股的情形。

    (六)发起人投入资产的产权转移

    经信达律师核查,发行人是由卡莱特有限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
投入发行人的资产的产权已经全部实际转移至发行人,发行人持有上述资产不存在法
律障碍或风险。

    (七)发行人的国有股东及国有股权管理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卡莱特有 1 名国有股东,即深圳高新投。根
据 2021 年 6 月 22 日深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深圳市国资委
关于卡莱特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管理有关问题的批复》(深国资委函
[2021]244 号),深圳高新投是卡莱特的国有股东,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登记的投资者一码通账户应标注“SS”标识。

    (八)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三涵邦泰持有发行人 54.11%的股份,为发行
人的控股股东。周锦志担任发行人的董事长兼总经理,直接持有发行人 2.85%的股
份,通过股东三涵邦泰间接持有发行人 54.11%的股份,并通过深圳纳百川控制发行人
6.12%的股份,因此,周锦志合计控制发行人 63.09%的表决权。周锦志依其控制的股
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能够实际支配公司的行
为,为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

    信达律师认为,三涵邦泰为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周锦志为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
报告期内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


                                     3-3-2-44
                                                                      律师工作报告


      综上核查,信达律师认为:

      发行人的发起人和股东依法存续,具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担任发起人
和股东并进行出资的资格;发行人的发起人和股东人数、住所、出资比例符合有关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行人的发起人已投入发行人的资产的产权关系清
晰,将上述资产投入发行人并不存在法律障碍;发起人不存在将其全资附属企业或其
他企业先注销再以其资产折价入股的情形,亦不存在以在其他企业中的权益折价入股
的情形;发起人投入发行人的资产的产权已经全部实际转移至发行人,发行人持有上
述资产不存在法律障碍或风险。



      八、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

      (一)发行人设立时的股权设置、股本结构

      根据《发起人协议》《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文件,发行人设立时的股本结构如
下表所示:

序号               股东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1                周锦志                 1,452,544             2.85
 2                邓玲玲                  311,259              0.61
 3                何志民                  311,259              0.61
 4               三涵邦泰               27,598,331            54.11
 5               安华创联                5,913,928            11.60
 6               佳和睿信                5,913,928            11.60
 7              深圳纳百川               3,123,749             6.12
 8               极创渝源                1,753,125             3.44
 9               中金祺智                1,753,125             3.44
 10              达晨创鸿                1,434,375             2.81
 11              利鑫合伙                510,001               1.00
 12              俊鹏金石                510,001               1.00
 13             深圳高新投               255,000               0.50
 14              财智创赢                159,375               0.31
                合计                    51,000,000            100.00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发行人设立时的股权设置、股本结构合法有效,产权界
定和确认不存在纠纷及风险。

                                    3-3-2-45
                                                                              律师工作报告

      (二)发行人及其前身的股本演变

      1. 2012 年 1 月,立鼎光电设立
      2011 年 11 月 22 日,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了《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2011]第 80345352 号),同意预先核准“深圳市立鼎光电技术有限公司”的名称;
      2011 年 12 月 12 日,立鼎光电股东周锦志、邓玲玲共同签订了《深圳市立鼎光电
技术有限公司章程》;2011 年 12 月 20 日,深圳联创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编号为
深联创立信所(内)验字[2011]79 号的《验资报告》载明:截至 2011 年 12 月 19 日,
立鼎光电已收到全体股东缴纳的货币出资合计人民币 100 万元。
      2012 年 1 月 6 日,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立鼎光电成立并颁发了《企业法人
营业执照》(注册号为 440301105945211),该营业执照载明立鼎光电注册资本为人民
币 100 万元,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住所为深圳市南山区沙河西路白芒村南 1 号
百旺大厦 A 栋 4 楼 401,法定代表人为周锦志,经营范围为“光电显示产品、网络通
信产品、电子产品、灯光高化产品、计算机软件产品的技术开发与销售,电子监控系
统的技术开发,经营进出口业务(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的项目除外,限
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经营期限自 2012 年 1 月 6 日至 2032 年 1 月 6 日。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工商登记资料,立鼎光电成立时的股权结构如下表所示:
 序号          股东   认缴注册资本(万元)         实缴注册资本(万元)   股权比例(%)
  1        周锦志             85.00                       85.00               85.00
  2        邓玲玲             15.00                       15.00               15.00
        合计                 100.00                       100. 00            100. 00



      2. 2014 年 9 月,第一次股权转让
      2014 年 8 月 8 日,周锦志、邓玲玲签署股东会决议,同意周锦志将其持有立鼎光
电的 15%股权转让给何志民。
      2014 年 8 月 8 日,周锦志与何志民签署了《股权转让合同》,约定周锦志将其所
持立鼎光电 15%的股权(对应出资额 15 万元)以 15 万元的价格转让给何志民。
      2014 年 9 月 9 日,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该变更事项。
      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卡莱特有限的股权结构如下表所示:
 序号          股东   认缴注册资本(万元)         实缴注册资本(万元)   股权比例(%)
  1        周锦志             70.00                        70.00               70.00


                                        3-3-2-46
                                                                             律师工作报告


  2         邓玲玲            15.00                       15.00               15.00
  3         何志民            15.00                       15.00               15.00
        合计                  100.00                      100. 00            100.00



      3. 2020 年 7 月,第一次增资
      2017 年 3 月,立鼎光电更名为卡莱特有限。
      2020 年 7 月 8 日,卡莱特有限股东周锦志、邓玲玲、何志民作出股东会决议,同
意卡莱特有限注册资本由 100 万元增加至 2,000 万元,由三涵邦泰认缴 1,330 万元新增
注册资本;由佳和睿信认缴 285 万元新增注册资本;由安华创联认缴 285 万元新增注
册资本。
      2020 年 7 月 8 日,依据上述决议卡莱特有限股东周锦志、邓玲玲、何志民、三涵
邦泰、佳和睿信、安华创联签署了《公司章程修正案》。
      2020 年 7 月 27 日,深圳皇嘉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深皇嘉所验字[2020]118 号《验资
报告》,载明:截至 2020 年 7 月 21 日止,变更后的累计注册资本为 2,000 万元,实收
资本 2,000 万元。
      2020 年 7 月 20 日,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公司核发了《变更(备案)通知书》
及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4403005891698012 的《营业执照》。
      本次增资后,卡莱特有限的股权结构如下表所示:
 序号          股东    认缴注册资本(万元)        实缴注册资本(万元)   股权比例(%)
  1         周锦志            70.00                       70.00               3.50
  2         邓玲玲            15.00                       15.00               0.75
  3         何志民            15.00                       15.00               0.75
  4        三涵邦泰          1,330.00                    1,330.00             66.50
  5        安华创联           285.00                      285.00              14.25
  6        佳和睿信           285.00                      285.00              14.25
        合计                 2,000.00                    2,000. 00           100.00



      4. 2020 年 8 月,第二次增资
      2020 年 8 月 27 日,周锦志、邓玲玲、何志民、三涵邦泰、安华创联、佳和睿信作
出股东会决议,同意公司注册资本由 2,000 万元增加至 2,150.5376 万元,新增的
150.5376 万元注册资本由深圳纳百川以 5,600 万元认缴。
      2020 年 8 月 27 日,依据上述决议公司股东周锦志、邓玲玲、何志民、三涵邦泰、

                                        3-3-2-47
                                                                              律师工作报告


安华创联、佳和睿信签署了新的章程。
     2020 年 12 月 9 日,深圳皇嘉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出具深皇嘉所验字
[2020]209 号《验资报告》,载明:截至 2020 年 11 月 27 日止,卡莱特有限已收到深圳
纳百川缴纳的增资款 5,600 万元,其中 150.5376 万元作为注册资本。
     2020 年 8 月 28 日,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该变更事项。
     本次股权转让及增资完成后,卡莱特有限的股权结构如下表所示:
序号       股东      认缴注册资本(万元)          实缴注册资本(万元)   股权比例(%)

 1        周锦志             70.00                        70.00               3.26

 2        邓玲玲             15.00                        15.00               0.70

 3        何志民             15.00                        15.00               0.70

 4       三涵邦泰           1,330.00                     1,330.00             61.85

 5       安华创联           285.00                        285.00              13.25

 6       佳和睿信           285.00                        285.00              13.25

 7      深圳纳百川         150.5376                      150.5376             7.00

       合计                2,150.5376                   2,150.5376           100.00



     5. 2020 年 10 月,第三次增资
     2020 年 10 月 26 日,卡莱特有限股东周锦志、邓玲玲、何志民、三涵邦泰、安华
创联、佳和睿信、深圳纳百川作出股东会决议,同意卡莱特有限注册资本由 2,150.5376
万元增加至 2,457.7573 万元,其中新增的 84.4854 万元注册资本由极创渝源以 5,500 万
元认缴;新增的 84.4854 万元注册资本由中金祺智以 5,500 万元认缴;新增的 69.1244
万元注册资本由达晨创鸿以 4,500 万元认缴;新增的 24.5776 万元注册资本由利鑫合伙
以 1,600 万元认缴;新增的 24.5776 万元注册资本由深圳市俊鹏壹号投资合伙企业(有
限合伙)以 1,600 万元认缴;新增的 12.2888 万元注册资本由深圳高新投以 800 万元认
缴;新增的 7.6805 万元注册资本由财智创赢以 500 万元认缴。
     2020 年 10 月 26 日,依据上述决议卡莱特有限法定代表人周锦志签署了《公司章
程修正案》。
     2020 年 10 月 29 日,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该变更事项。
     2020 年 11 月 17 日,深圳皇嘉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出具深皇嘉所验字
[2020]191 号《验资报告》,载明:截至 2020 年 10 月 28 日止,卡莱特有限已收到深圳

                                        3-3-2-48
                                                                                        律师工作报告


市俊鹏壹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中金祺智、深圳高新投、财智创赢、利鑫合
伙、达晨创鸿、极创渝源缴纳的增资款 20,000 万元,其中 307.2197 万元作为注册资本。
       本次增资后,卡莱特有限的股权结构如下表所示:
                                                认缴注册资本         实缴注册资本
序号                   股东                                                          股权比例(%)
                                                  (万元)             (万元)
 1                     周锦志                        70.00                 70.00          2.85
 2                     邓玲玲                        15.00                 15.00          0.61
 3                     何志民                        15.00                 15.00          0.61
 4                    三涵邦泰                      1,330.00            1,330.00         54.11
 5                    安华创联                      285.00                 285.00        11.60
 6                    佳和睿信                      285.00                 285.00        11.60
 7                   深圳纳百川                    150.5376            150.5376           6.12
 8                    极创渝源                      84.4854             84.4854           3.44
 9                    中金祺智                      84.4854             84.4854           3.44
 10                   达晨创鸿                      69.1244             69.1244           2.81
 11                   利鑫合伙                      24.5776             24.5776           1.00
          深圳市俊鹏壹号投资合伙企业
 12                                                 24.5776             24.5776           1.00
                  (有限合伙)
 13                  深圳高新投                     12.2888             12.2888           0.50
 14                   财智创赢                      7.6805                 7.6805         0.31
                    合计                           2,457.7573         2,457.7573         100.00



       6. 2021 年 2 月,卡莱特有限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 2 月 8 日,卡莱特有限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整体变更为股份
有限公司后的股东及股本情况如下表所示:
                                                        持有股份对应的注册资
序号         股东               持有股份(万股)                                    持股比例(%)
                                                            本(万元)
 1          周锦志                  145.2544                    145.2544                2.85

 2          邓玲玲                  31.1259                      31.1259                0.61

 3          何志民                  31.1259                      31.1259                0.61

 4         三涵邦泰                2,759.8331                   2,759.8331              54.11

 5         安华创联                 591.3928                    591.3928                11.60

 6         佳和睿信                 591.3928                    591.3928                11.60

 7        深圳纳百川                312.3749                    312.3749                6.12



                                                3-3-2-49
                                                                      律师工作报告


 8        极创渝源          175.3125              175.3125            3.44

 9        中金祺智          175.3125              175.3125            3.44

 10       达晨创鸿          143.4375              143.4375            2.81

 11       利鑫合伙          51.0001               51.0001             1.00

 12       俊鹏金石          51.0001               51.0001             1.00

 13      深圳高新投         25.5000               25.5000             0.50

 14       财智创赢          15.9375               15.9375             0.31

         合计               5,100.00              5,100.00           100.00

      具体情况详见《律师工作报告》第二节至“五、发行人的设立”部分所述。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其前身历次股权变动合法、有效。

      综上,信达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其前身的历次出资或股本(股权)变动均依法履
行了相关程序,合法、有效。

      (三)发起人及股东所持股份的质押情况

      根据发行人的书面确认、发行人股东出具的调查表,并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
公示系统的工商信息,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各股东所持发行人
的股份不存在质押、冻结的情况。

      (四)股东所持发行人股份的其他安排情况

      发行人在引入俊鹏金石、中金祺智、深圳高新投、财智创赢、利鑫合伙、达晨创
鸿、极创渝源(以下合称“投资人”)时,卡莱特有限、周锦志、邓玲玲、何志民、
三涵邦泰、安华创联、佳和睿信、深圳纳百川与上述投资人签署的《卡莱特(深圳)
云科技有限公司增资协议》作出了特别约定,约定了股权回购、最优惠权、反稀释的
特殊权利义务条款。

      2021 年 6 月 4 日,发行人与其股东签署了《<卡莱特(深圳)云科技有限公司增资
协议>之补充协议》,约定上述特殊权利义务条款自 2021 年 6 月 4 日即失效。协议的
解除不含有效力恢复条款。




                                       3-3-2-50
                                                                   律师工作报告


    信达律师认为,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上述特殊权利义务条款已终
止,发行人与投资人不存在正在执行的特殊权利义务或其他类似安排,发行人报告期
内存在的特殊权利义务未对发行人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不构成本次发行的实质障碍。

    综上核查,信达律师认为:

    发行人设立时的股权设置、股本结构合法有效,产权界定和确认不存在纠纷及风
险。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前身的历次出资或股本(股权)
变动均依法履行了相关程序,合法、有效。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
人各股东所持发行人的股份均不存在质押、冻结的情形。



    九、发行人的业务

    (一)发行人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

    1. 根据发行人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及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示的商事主体
登记及备案信息查询,发行人的经营范围为“一般经营项目是:电子监控系统的技术
开发,管理软件及即时通通讯软件,互联网管理软件及增值业务软件开发与销售,信
息系统集成,软件技术服务,计算机软件、信息系统软件的开发、销售;信息系统设
计、集成、运行维护;信息技术咨询;集成电路设计、研发;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
技术服务;经营进出口业务(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的项目除外,限制的
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许可经营项目是:光电显示产品、网络通信产品、电子
产品、灯光高化产品、计算机软件产品的技术开发、生产制造与销售;互联网信息服
务业务(除新闻、技术咨询、出版、教育以外的内容)。”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发行人在其经核准的经营范围内从事业务,发行人的经
营范围和经营方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 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的主要业务合同及发行人的书面确认,发行人主要
从事 LED 显示控制系统、视频处理设备、云联网播放器的研发、生产和销售。

    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 年修订)》,公司所处行业属于门类
“C 制造业”中的大类 “39 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根据《产业结构



                                    3-3-2-51
                                                                                        律师工作报告

调整指导目录(2019 年本)》,发行人业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不属于国家产业政
策限制发展的行业、业务。

        (二)发行人经营资质

        根据发行人的书面确认并经信达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拥有的经营许可及
资质情况如下:

               公司
序号                        证书名称             证书编号               有效期           发证机关
               名称
                          对外贸易经
                                                                  2021 年 3 月 4 日
    1          发行人     营者备案登             04952793                                    --
                                                                       备案
                            记表
                          海关进出口      海关编码:440316455T
    2          发行人     货物收发货        检验检疫备案号:             长期            福中海关
                          人备案回执            4700640356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已取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必需的行
政许可、备案、注册或者认证等;已经取得的上述行政许可、备案、注册或者认证等
不存在被吊销、撤销、注销、撤回的重大法律风险或者存在到期无法延续的风险。发
行人在其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业务,发行人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发行人主要客户和供应商

        报告期内,各期前五大客户注册情况如下:

序                                   注 册 资 本                        与发行人发生交易的该客户
        名称            成立日期                    企业地址
号                                   (万元)                           的下属企业
                                                    厦门火炬高新区
        厦门强力巨彩                                                    厦门强力巨彩显示技术有限
                                                    (翔安)产业区翔
1       光电科技有限    2008.07.21      7,398                           公司、泉州市强力巨彩电子
                                                    安西路 E6 幢 8065
        公司                                                            贸易有限公司
                                                    号
                                                                        深圳利亚德光电有限公司、
                                                                        深圳金立翔视效科技有限公
                                                                        司、利亚德智慧显示(深
                                                                        圳)有限公司、利亚德电视
                                                                        技术有限公司、北京利亚德
                                                    北京市海淀区颐和    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蓝硕文
        利亚德光电股
2                       1995.08.21   254,287.6576   园北正红旗西街 9    化科技(上海)有限公司、
        份有限公司
                                                    号                  北京金立翔艺彩科技有限公
                                                                        司 、 Planar Systems. Inc. 、
                                                                        LEYARD JAPAN CO. Ltd.、
                                                                        LEYARD EUROPE S.R.O.、
                                                                        LEYARD HONG KONG
                                                                        INTERNATIONAL CO.

                                                3-3-2-52
                                                                                           律师工作报告

                                                                           广东洲明节能科技有限公
                                                                           司、深圳市上隆智控科技有
      深圳市洲明科                                     深圳市宝安区福永    限公司、深圳市雷迪奥视觉
3     技股份有限公       2004.10.26     92,262.6655    街道桥头社区永福    技术有限公司、深圳蓝普科
      司                                               路 112 号 A 栋      技有限公司、ROE VISUAL
                                                                           EUROPE B.V.和 ROE Visual
                                                                           US .Inc
                                                       深圳市光明新区光
      深圳蓝普视讯                                     明街道高新技术产
4                        2012.12.14        3,500                           -
      科技有限公司                                     业园同观路华力特
                                                       大厦 8 层
      无锡五洲光电                                     无锡市东亭友谊北
5                        2011.07.21        1,020                           -
      科技有限公司                                     路 2-201
                                                       吉林省长春市高新
      长春希达电子
6                        2001.12.28        8,310       开发区超越大街      长春希龙显示技术有限公司
      技术有限公司
                                                       488 号
                                                       广州市南沙区东涌
      广州澄通睿视                                     镇 励 业 路 17 号
7                        2018.01.08        2,000                           -
      科技有限公司                                     (厂房 A)1、2、
                                                       3楼
注:以上述客户及其下属企业与发行人发生交易的合并金额作为认定前五大客户的排序口径。
       《招股说明书》对发行人前五大客户的销售情况进行了披露:

       报告期内,发行人前五大客户(按同一控制下口径)销售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期间       排名                         客户名称                     销售金额          占比
                                 厦门强力巨彩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1                                                          3,602.76       41.45%
                                         及其下属企业
                                     利亚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2                                                          1,291.81       14.86%
                                         及其下属企业
                                   深圳市洲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         3                                                           449.96          5.18%
                                         及其下属企业
      1-3 月
                                   长春希达电子技术有限公司
                     4                                                           145.19          1.67%
                                         及其下属企业
                     5                广州澄通睿视科技有限公司                   127.96          1.47%
                                          合 计                                 5,617.69       64.64%
                                 厦门强力巨彩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1                                                         13,874.89       35.14%
                                         及其下属企业
                                     利亚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2                                                          4,302.70       10.90%
                                         及其下属企业
                                   深圳市洲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        3                                                          2,339.00         5.92%
                                         及其下属企业
                     4                深圳蓝普视讯科技有限公司                   913.82          2.31%
                     5                无锡五洲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705.77          1.79%
                                          合 计                                22,136.19       56.06%


                                                   3-3-2-53
                                                                                           律师工作报告


      期间             排名                   客户名称                      销售金额          占比
                                     利亚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1                                                      4,676.32         14.18%
                                         及其下属企业
                                 厦门强力巨彩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2                                                      3,527.85         10.70%
                                         及其下属企业
                                   深圳市洲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度           3                                                      2,092.31          6.35%
                                         及其下属企业
                        4          无锡五洲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925.80          2.81%
                        5          深圳蓝普视讯科技有限公司                      743.29          2.25%
                                           合 计                              11,965.56        36. 29%
                                    利亚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1                                                      3,892.96         17.08%
                                        及其下属企业
                                  深圳市洲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                                                      1,229.61          5.39%
                                        及其下属企业
                                  长春希达电子技术有限公司
    2018 年度           3                                                        841.43          3.69%
                                        及其下属企业
                        4          深圳蓝普视讯科技有限公司                      738.80          3.24%
                        5          无锡五洲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602.34          2.64%
                                           合 计                               7,305.13         32.04%
       根据发行人、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确认并经信达
律师核查,发行人主要客户正常经营,发行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与前五大客户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前五大客
户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是发行人前员工、前关联方、前股东、发行人实际控制
人的密切家庭成员等可能导致利益倾斜的情形。

       报告期内,各期前五大供应商注册情况如下:

序
                名称            成立日期           注册资本                    企业地址
号
                                                                深圳市福田区沙头街道滨河大道南沙嘴路
        深圳市博科供应
1                             2007.02.13           5,000 万元   以东中央西谷大厦 18 层 1801 号房;深圳市
        链管理有限公司
                                                                福田区保税区桃花路 30 号东座 7 楼
                                                                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白石厦社区东区龙
        深圳市博敏电子
2                             1994.05.24           3,300 万元   王庙工业区 23 栋 101、21 栋、22 栋、23
        有限公司
                                                                栋
        深圳市富盛快捷                                          深圳市宝安区福海街道塘尾社区建安路 30
3                             2017.03.09           500 万元
        电子有限公司                                            号白石夏工业区 C 栋 101
        金得群电子(深                                          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兴东社区 72 区留
4                             2009.12.03           10 万美元
        圳)有限公司                                            仙三路 36 号创兴达商务大厦 3008 室
                                                                深圳市宝安区石岩街道浪心社区石新社区
        深圳市晶欣电子
5                             2006.08.03           800 万元     宏发工业园(宏发电子厂)17 栋二层、三
        科技有限公司
                                                                层、13 栋二层
6       优天信电子科技        2016.05.25           800 万元     昆山市周市镇长江北路 290 号宝成国际大


                                                    3-3-2-54
                                                                                律师工作报告

        (昆山)有限公                                厦 1236 室
        司
        深圳市泽天电子                          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前进路深信泰丰大
7                        2008.11.11     2,000 万元
        有限公司                                厦 1 栋 1001(办公场所)
                                                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和一社区新达工业
      深圳市深联电路                            区 4#厂房一层至三层及 3#厂房一至三层
8                     2006.06.28    1,000 万元
      有限公司                                  (在沙井街道和一北方科技园,沙井街道坣
                                                岗社区两处设有经营场所)
      深圳泰科源商贸                            深圳市南山区西丽街道中山园路 1001 号
9                     2012.10.17    300 万元
      有限公司                                  TCL 国际 E 城 F2 栋 8 楼
注:深圳市晶欣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为发行人的主要外协厂商,主要进行 PCBA 加工、SMT 贴
片与插件焊接的生产环节。

       《招股说明书》对发行人前五大供应商的销售情况进行了披露:

       报告期内,发行人前五大供应商的采购金额及在采购总额中的占比情况如下表所
示:

                                                                                单位:万元

     期间     排名            供应商名称                采购金额     占比     主要采购内容
               1      深圳市博科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4,275.36   50.78%       芯片
               2      深圳市晶欣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449.61     5.34%   外协加工服务

    2021 年    3         深圳市深联电路有限公司            388.25     4.61%       PCB
     1-3 月    4         深圳市博敏电子有限公司            237.73     2.82%       PCB
               5         深圳泰科源商贸有限公司            176.94     2.10%    被动元器件
                             合 计                        5,527.90   65.66%        -
               1      深圳市博科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13,528.46   43.13%       芯片
               2      深圳市晶欣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1,969.35    6.28%   外协加工服务

     2020      3         深圳市深联电路有限公司           1,365.69    4.35%       PCB
     年度      4     优天信电子科技(昆山)有限公司        810.56     2.58%   连接器、线材
               5         深圳市博敏电子有限公司            803.21     2.56%       PCB
                             合 计                       18,477.27   58.91%        -
               1      深圳市博科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11,285.61   50.59%       芯片
               2      深圳市晶欣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1,276.14    5.72%   外协加工服务

     2019      3         深圳市博敏电子有限公司            835.85     3.75%       PCB
     年度      4      深圳市富盛快捷电子有限公司           618.49     2.77%       PCB
               5         深圳市深联电路有限公司            558.47     2.50%       PCB
                             合 计                       14,574.57   65.33%        -



                                           3-3-2-55
                                                                           律师工作报告


  期间    排名              供应商名称              采购金额    占比     主要采购内容
            1       深圳市博科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7,079.64   45.09%       芯片
            2       金得群电子(深圳)有限公司       1,169.40    7.45%       芯片

  2018      3         深圳市博敏电子有限公司         1,039.17    6.62%       PCB
  年度      4       深圳市晶欣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1,059.91    6.75%   外协加工服务
            5         深圳市泽天电子有限公司           617.30    3.93%    被动元器件
                           合 计                    10,965.41   69.84%        -



    根据对发行人主要供应商的访谈、发行人说明并经信达律师核查,发行人主要供
应商正常经营,发行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系密
切的家庭成员与前五大供应商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前五大供应商或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是发行人前员工、前关联方、前股东、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的密切家庭成员
等可能导致利益倾斜的情形。

    (四)发行人在中国大陆以外的经营情况

    根据《审计报告》并经发行人书面确认,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
行人在中国境内以外地区设立美国卡莱特、荷兰卡莱特,具体情况详见《律师工作报
告》第二节之“十一、发行人的主要财产”部分所述。除此之外,发行人不存在在中
国大陆以外的经营情况。

    1. 美国卡莱特

    根据美国律师于 2021 年 6 月 30 日出具的法律意见书,美国卡莱特为依照加利福
尼亚州于 2016 年 5 月 6 日成立并合法存续的法人,美国卡莱特的主要经营范围为 LED
显示控制系统的销售。美国卡莱特及其经营业务在所有重要方面遵循所适用的加州法
律以及政府授权的规定,没有重大违反加州法律和联邦法律的行为。

    2. 荷兰卡莱特

    根据荷兰律师于 2021 年 6 月 16 日出具的法律意见书,荷兰卡莱特为依照荷兰法
律于 2018 年 3 月 5 日成立并合法存续的法人(有限责任公司),荷兰卡莱特的经营范
围包括 LED 控制系统、图像处理器以及相关产品的推广和销售等。荷兰卡莱特自成立
至该法律意见书出具日,荷兰卡莱特没有受到行政或刑事处罚。

    根据境外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发行人在美国、荷兰的经营合规、合法、真实、
                                         3-3-2-56
                                                                    律师工作报告


有效。

    (五)发行人主营业务的变更情况

    据发行人提供的工商登记资料并经信达律师核查,发行人报告期内经营范围未发
生变更。

    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的书面说明并经信达律师核查,发行人在报告期内一
直主要从事 LED 显示控制系统、视频处理设备、云联网播放器的研发、生产和销售。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发行人报告期内经营范围未发生变更;发行人的主营业
务报告期内未发生变更。

    (六)发行人主营业务突出

    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 2018 年、2019 年、2020 年、2021 年 1-3 月主营业务
收入占营业收入的比例均高于 99%。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发行人报告期内的主营业务突出。

    (七)发行人的持续经营情况

    如本《律师工作报告》第二节之“三、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部分所
述,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不存在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规定的导致发行人终止的情形。

    信达律师认为,发行人不存在影响其持续经营的法律障碍。

    综上核查,信达律师认为:

    发行人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根据境
外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发行人在中国大陆以外的经营情况的经营合规、合法、真
实、有效;发行人的主营业务最近两年未发生变更;发行人主营业务突出;发行人不
存在影响其持续经营的法律障碍。




    十、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一)发行人的关联方

                                     3-3-2-57
                                                                             律师工作报告

    根据关联方提供的调查表、发行人确认并经信达律师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
系统,依据《公司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截至本《律
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的主要关联方或利益相关方如下:

    1. 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发行人的控股股东为三涵邦泰,实际控制人为周锦志。具体情况详见《律师工作
报告》第二节之“七、发起人和股东(实际控制人)”部分所述。

    2. 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或控制发行人 5%以上表决权的关联方

  序号     姓名            关联关系                          基本情况
                                              安华创联的基本情况详见《律师工作报告》
                      持有发行人 11.60%的
   1     安华创联                             第二节之“七、发起人和股东(实际控制
                      股份
                                              人)”部分所述。
                                              佳和睿信的基本情况详见《律师工作报告》
                      持有发行人 11.60%的
   2     佳和睿信                             第二节之“七、发起人和股东(实际控制
                      股份
                                              人)”部分所述。
                                              深圳纳百川 的基本情况详见《 律师工作报
                      持有发行人 6.12%的股
   3     深圳纳百川                           告》第二节之“七、发起人和股东(实际控制
                      份
                                              人)”部分所述。
                      持有安华创联 100%股
                      权,直接持有卡莱特
                      0.61%股份,通过深圳     邓玲玲的基本情况详见《律师工作报告》第
   4       邓玲玲     纳百川、贤聚天下、      二节之“七、发起人和股东(实际控制人)”
                      财汇天下间接持有卡      部分所述。
                      莱特 0.66%股份的自然
                      人
                      持有佳和睿信 100%股     何志民的基本情况详见《律师工作报告》第
   5       何志民     权,直接持有卡莱特      二节之“七、发起人和股东(实际控制人)”
                      0.61%股份的自然人       部分所述。
    3. 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序号       姓名                关联关系                     是否持有发行人股份
   1       周锦志            董事长、总经理                          是
   2       邓玲玲                 董事                               是
   3       何志民            董事、副总经理                          是
   4       黄孟怀            董事、副总经理                          是
   5       董秀琴               独立董事                             否
   6       张忠培               独立董事                             否
   7        章成                独立董事                             否
   8       劳雁娥               财务总监                          间接持有



                                      3-3-2-58
                                                                                    律师工作报告


     序号      姓名                    关联关系                     是否持有发行人股份
      9        刘锐             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间接持有
      10      刘芫华                   副总经理                          间接持有
      11      汪安春                   副总经理                          间接持有
      12      郭冠利                   副总经理                          间接持有
      13      田美城                     监事                            间接持有
      14      张雄涛                     监事                            间接持有
      15       刘魁                 职工代表监事                         间接持有
       上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均为发行人的关联自然
人。周锦志之兄周文彬 2017 年 12 月至 2018 年 11 月为卡莱特有限执行董事、法定代
表人、经理。

       4. 发行人的子公司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共拥有 3 家全资子公司,分别为北京
卡莱特、美国卡莱特、荷兰卡莱特,其基本情况详见《律师工作报告》第二节之“十
一、发行人的主要财产”部分所述。

       5. 发行人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持股 5%以上的其他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控制的或担任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的
企业

       该等企业主要如下:

序
            名称               主要关联关系                         企业基本情况
号
                                                     该企业成立于2018 年 01 月 19 日,经营范围为
                                                     “一般经营项目是:从事互联网、计算机软硬
                                                     件科技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转
                           公司控股股东三涵邦泰      让、技术服务;经营电子商务(不得从事增值
      深圳市点点风科技     监事秦固持股 100%,       电信、金融业务);家用电器、塑料制品、五
1
      有限公司             担任执行董事、总经理      金配件、电子产品、机电设备、自动化设备及
                           的企业                    其配件的销售;国内贸易;经营进出口业务
                                                     (以上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的项
                                                     目除外,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
                                                     营)”。
                                                     该企业成立于2013 年 10 月 23 日,经营范围为
                           公司控股股东三涵邦泰
                                                     “一般经营项目是:建筑装饰材料、机电设
      深圳市创广源贸易     监 事 秦 固 持股 60% ,
2                                                    备、五金产品的销售;国内贸易(不含专营、
      有限公司             担任执行董事、总经理
                                                     专卖、专控商品);经营进出口业务(不含限
                           的企业
                                                     制项目)”。


                                              3-3-2-59
                                                                                    律师工作报告

 序
            名称             主要关联关系                          企业基本情况
 号
                         公司董事、副总经理黄
                                                    该企业成立于 2016 年 05 月 16 日,经营范围为
                         孟怀之姐夫何继文持股
                                                    “一般项目:包装材料、纸张、塑料制品、纸
      浙江港深包装材料   70% , 并 担 任 执 行 董
3                                                   制品、不干胶制品、工艺礼品、无纺布制品批
      有限公司           事、经理;黄孟怀之姐
                                                    发、零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
                         黄 洁 雪 持股 30%的 企
                                                    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业
                         公司董事、副总经理黄
                         孟怀之姐夫何继文持股
      浙江百汇纸业有限   60%;黄孟怀之姐黄洁        该企业成立于 2008 年 03 月 31 日,经营范围为
4
      公司               雪 持 股 40%的 企 业 ,    “纸张批发、销售”。
                         并担任执行董事、总经
                         理
                                                    该个体工商户成立于 2017 年 05 月 09 日,经营
                         公司董事、副总经理黄
      苍南县龙港洁雪纸                              范围为“网上经营纸塑工艺品、日用品(依法
5                        孟怀之姐黄洁雪担任经
      塑工艺品网店                                  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
                         营者的企业
                                                    经营活动)”。
                         公司董事、副总经理黄
      苍南县龙港镇百汇                              该个体工商户成立于 1998 年 11 月 03 日,经营
6                        孟怀之姐夫何继文担任
      纸行                                          范围为“纸张零售”。
                         经营者的个体工商户
      广东开野律师事务   公司独立董事章成担任
7                                                   律师事务所
      所                 律师事务所主任的机构
                                                    该企业成立于 2015 年 05 月 08 日,经营范围为
                                                    “一般经营项目是:商务信息咨询、商业信息
                                                    咨询、企业管理咨询、企业形象策划、市场调
                                                    研、市场信息咨询、市场营销策划、礼仪庆典
                         公司独立董事章成母亲
                                                    活动策划、会务活动策划、公关策划、展览展
                         左 进 尔 持股 40%, 担
      深圳律联商务顾问                              示策划、承办经批准的商务文化交流活动(不
8                        任执行董事、经理;章
      有限公司                                      含限制项目)、投资咨询、投资项目策划、财
                         成父亲章五星持股
                                                    务管理咨询、经济信息咨询;文化活动策划;
                         60%的企业
                                                    赛事活动策划;从事广告业务。(以上各项法
                                                    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项目除外;法律、行
                                                    政法规规定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证后方可经
                                                    营)”。
                                                    该企业成立于 2016 年 08 月 01 日,经营范围为
                                                    “一般经营项目是:保付代理(非银行融资
                                                    类);从事担保业务(不含融资性担保及其他
                         公司独立董事章成母亲
                                                    限制项目);在网上从事商贸活动(不含限制
                         左进尔担任执行董事、
      深圳市律联商业保                              项目);投资咨询;经济信息咨询;企业管理
9                        经理,深圳律联商务顾
      理有限公司                                    咨询;供应链管理;投资兴办实业(具体项目
                         问 有 限 公 司持 股 99%
                                                    另行申报);国内贸易(不含专营、专卖、专
                         的企业
                                                    控商品);经营进出口业务(以上法律、行政
                                                    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的项目除外,限制的项
                                                    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
                                                    该企业成立于 2016 年 06 月 27 日,经营范围为
                         深圳律联商务顾问有限
                                                    “一般经营项目是:法律咨询(不得以律师名
      深圳市律联法律服   公 司 持 股 90% ,深 圳
10                                                  义从事法律服务业务,不得以谋取经济利益从
      务有限公司         嘉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事诉讼和辩护业务);企业管理咨询(不含人
                         持股 10%的企业
                                                    才中介服务)、经济信息咨询、商务信息咨


                                            3-3-2-60
                                                                                   律师工作报告

 序
            名称             主要关联关系                         企业基本情况
 号
                                                   询、财务管理信息咨询(不含证券、保险、基
                                                   金、银行、金融业务及其它限制项目);健康
                                                   养生管理咨询(不含医疗行为);教育信息咨
                                                   询。(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的项
                                                   目除外,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
                                                   营),许可经营项目是:人力资源服务;从事
                                                   人才中介服务”。
                                                   该企业成立于 2011 年 06 月 02 日,经营范围为
                                                   “一般经营项目是:会展策划;经济信息咨
                                                   询、企业管理咨询、投资管理、受托资产管
                                                   理、投资咨询(不含人才中介、证券、保险、
      深圳嘉栋投资管理   深圳律联商务顾问有限
11                                                 基金、金融业务及其它限制项目);国内贸易
      有限公司           公司持股 100%的企业
                                                   (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
                                                   须经批准的项目除外);从事担保业务(法
                                                   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需要前置审批
                                                   的项目,取得相关审批后方可经营)”。
                                                   该企业成立于 2013 年 08 月 13 日,经营范围为
                                                   “一般经营项目是:投资管理;投资咨询;投
                                                   资顾问;投资兴办实业(具体项目另行申
                         深圳律联商务顾问有限
                                                   报);征集、利用企业信用信息,开展企业信
      深圳华盛点赢投资   公 司 持 股 30% ,深 圳
12                                                 用评估与咨询;企业管理咨询;信息咨询;从
      管理有限公司       嘉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事非融资性担保业务;受银行合法委托对信贷
                         持股 40%的企业
                                                   逾期户及信用卡透支户进行通知服务;数据库
                                                   管理、数据库服务;数据分析;保付代理(非
                                                   银行融资类)”。
                         公司独立董事章成父亲
      深圳市龙岗区集艺                             该个体工商户成立于 2013 年 06 月 28 日,经营
13                       章五星担任经营者的个
      堂办公用品经营部                             范围为“办公用品、美术用品的零售”。
                         体工商户
                                                   该企业成立于 2017 年 01 月 25 日,经营范围为
                         公司监事张雄涛配偶母      “网上销售、销售:电子产品、服装、服饰、
      东莞市浩营好盈贸   亲王玲持股 100%,担       箱包、玩具、体育用品、家具、日用品、汽车
14
      易有限公司         任执行董事、经理的企      配件、安防产品;货物及技术进出口。(依法
                         业                        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
                                                   经营活动)”。
                                                   该企业成立于 2017 年 08 月 22 日,经营范围为
                                                   “自动化测控系统、新能源汽车电机测试系
                                                   统、电子信息产品与智能硬件的技术开发、技
                         公司副总经理郭冠利姐
      东莞张力测控技术                             术转让;仪器仪表、机电一体化及自动化产品
15                       夫罗先树担任执行董
      有限公司                                     的技术开发及服务,软件开发;生产、销售:
                         事、经理的企业
                                                   测功机、仪器仪表、五金交电、安防设备、电
                                                   子通讯产品;电机检测服务、认证服务;自动
                                                   化产品及系统的维护及维修。”。
                                                   该企业成立于 2020 年 05 月 29 日,经营范围为
                                                   “研发、设计:工业自动化设备、非标自动化
                         公司副总经理郭冠利姐
      东莞麦珂威尔自动                             测试设备、工件夹具、电子设备;计算机软件
16                       夫 罗 先 树 持股 80% ,
      化科技有限公司                               开发、技术咨询、技术转让;销售:工业自动
                         担任执行董事的企业
                                                   化设备、机电设备及配件、电气设备及配件、
                                                   仪器仪表、五金交电、超声波焊接设备及配


                                            3-3-2-61
                                                                                 律师工作报告

 序
            名称            主要关联关系                        企业基本情况
 号
                                                 件;自动化设备的安装、维修服务。(依法须
                                                 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
                                                 营活动)”。
                                                 该企业成立于 2021 年 04 月 30 日,经营范围为
                                                 “研发、设计、销售:健身器材、运动器材、
                                                 运动用品;健身应用软件的研发与销售;文体
                         公司副总经理郭冠利姐    交流活动策划;体育信息咨询;网络文化经
      广东麦珂威尔健康
17                       夫罗先树担任经理的企    营;互联网信息服务;计算机软件及硬件的技
      科技有限公司
                         业                      术研发、技术咨询、技术转让;货物或技术进
                                                 出口(国家禁止或涉及行政审批的货物和技术
                                                 进出口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
                                                 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该企业成立于 2019 年 06 月 11 日,经营范围为
                                                 “自动化科技、仪器仪表、焊接设备领域内的
                                                 的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转让、技术咨
                                                 询;软件开发及销售;机电设备、自动化控制
                         公司副总经理郭冠利姐
      江苏奥尼韦尔自动                           系统设备、电子产品、焊接设备、仪器仪表、
18                       夫罗先树担任执行董事
      化科技有限公司                             五金交电,、安防设备销售。通用设备制造(不
                         的企业
                                                 含特种设备制造);工业机器人制造;机械设
                                                 备销售;工业机器人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
                                                 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
                                                 动)”。
                                                 该企业成立于 2018 年 03 月 20 日,经营范围为
                                                 “一般经营项目是:电子设备、自动化控制设
                                                 备、音响设备、安防监控系统设计、开发、销
                                                 售;电子产品、五金交电、汽车用品的销售;
                                                 计算机网络技术、计算机软硬件的技术研发、
                                                 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及技术成果转让;经济信
                                                 息咨询(不含限制信息);货运信息咨询;物
                                                 流信息咨询;供应链管理及相关配套服务;仓
                                                 储设施管理及咨询服务;市场营销策划;从事
                         公司董事会秘书、副总
      潮恒基业电子科技                           广告业务(法律法规、国务院规定需另行办理
19                       经理刘锐担任执行董事
      (深圳)有限公司                           广告经营审批的,需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网
                         的企业
                                                 页制作;展览展示策划;会务策划;公共活动
                                                 组织策划;车辆登记代理;在网上从事商贸活
                                                 动(不含限制项目);企业管理咨询、商务信
                                                 息咨询(均不含限制项目);国内贸易(不含
                                                 专营、专控、专卖商品);文化艺术活动组织
                                                 策划(除演出及演出中介)。(依法须经批准
                                                 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
                                                 动),许可经营项目是:汽车评估;汽车维修
                                                 美容”。
                         公司董事会秘书、副总    该企业成立于 2013 年 09 月 23 日,经营范围为
      深圳市中金东银投   经理刘锐配偶唐斌霞担    “一般经营项目是:投资兴办实业(具体项目
20
      资有限公司         任经理的企业            另行申报);投资管理;企业管理咨询、财务
                                                 咨询”。
      北京科罗菲特科技   公司副总经理汪安春担    该企业成立于 2015 年 11 月 09 日,经营范围为
21
      有限公司           任董事的企业            “技术开发、技术推广、技术转让、技术咨


                                           3-3-2-62
                                                                                 律师工作报告

 序
               名称          主要关联关系                        企业基本情况
 号
                                                  询、技术服务;技术检测;软件开发;计算机
                                                  系统服务;基础软件服务;应用软件服务;计
                                                  算机技术培训(不得面向全国招生);软件咨
                                                  询;产品设计;模型设计;销售自行开发后的
                                                  产品、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机械设备、
                                                  电子产品、文化用品、安全技术防范产品;项
                                                  目投资;投资管理;资产管理;企业策划;餐
                                                  饮管理;酒店管理;委托加工电子产品;从事
                                                  互联网文化活动;出版物零售;广播电视节目
                                                  制作。(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
                                                  展经营活动;出版物零售、从事互联网文化活
                                                  动、广播电视节目制作以及依法须经批准的项
                                                  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
                                                  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
                                                  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该企业成立于2017 年 07 月 18 日,经营范围为
                                                  “许可项目:房地产开发(依法须经批准的项
                         公司实际控制人周锦志     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
      重庆正江房地产开   之兄周文彬曾经担任董     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
22
      发有限公司         事的企业,2021 年 4      准) 一般项目:物业管理;房屋租赁;销售:
                         月周文彬不再担任董事     建筑材料、装饰材料、日用杂品、小五金(除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
                                                  开展经营活动)”。
                                                  贤聚天下的基本情况详见《律师工作报告》第
                         公司实际控制人周锦志
23    贤聚天下                                    二节之“七、发起人和股东(实际控制人)”
                         控制的企业
                                                  部分所述。
                                                  财汇天下的基本情况详见《律师工作报告》第
                         公司实际控制人周锦志
24    财汇天下                                    二节之“七、发起人和股东(实际控制人)”
                         控制的企业
                                                  部分所述。
                                                  众人众的基本情况详见《律师工作报告》第二
                         公司实际控制人周锦志
25    众人众                                      节之“七、发起人和股东(实际控制人)”部
                         控制的企业
                                                  分所述。
       6. 报告期内曾经存在的关联方

 序
                      名称                                     主要关联关系
 号
                                              公司实际控制人周锦志曾担任执行董事的企业,由
 1    北京昊阳华凯显示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于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申报 2004 年度企业年检,
                                              2005 年被吊销营业执照,2018 年注销。
                                              公司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刘锐担任董事的企业,
 2    中翔国信(深圳)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2020 年 12 月刘锐离职。
                                              公司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刘锐配偶唐斌霞持股
 3    深圳中瑞创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50%的企业,目前已注销。



      (二)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的重大关联交易


                                            3-3-2-63
                                                                                      律师工作报告

    根据安永华明《审计报告》,并经信达律师核查,发行人在报告期内与关联方之间
存在如下重大关联交易:

    1. 关联方资金拆借

                                                                                       单位:万元

  年度       关联方     交易类型   期初余额          本期增加            本期减少      期末余额
 2018 年     周锦志     资金拆入   1,001.65          1,007.00            1,329.44          679.21
 2019 年     周锦志     资金拆入    679.21              -                 475.68           203.53
 2020 年     周锦志     资金拆入    203.53                                203.53              -
 2018 年     邓玲玲     资金拆入    182.00              -                 10.00            172.00
 2019 年     邓玲玲     资金拆入    172.00              -                 172.00              -
 2020 年     邓玲玲     资金拆出      -               330.00              330.00              -

    2. 接受关联方资金产生的利息费用

                                                                                       单位:万元

    关联方        2021 年 1-3 月     2020 年                   2019 年              2018 年
    周锦志              -                 -                     10.36                30.43

    3. 向关联方提供资金产生的利息收入

                                                                                       单位:万元

    关联方        2021 年 1-3 月     2020 年                   2019 年              2018 年
    邓玲玲              -             10.16                       -                    -

    4. 关联担保情况

    (1)2020 年 2 月 20 日,周锦志、郝潍分别签署《最高额不可撤销担保书》(编
号为 755XY202000276701、755XY202000276702),合同中约定,周锦志、郝潍为招
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与卡莱特有限签署的编号为 755XY2020002767 的《授信
协议》(下称“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授信额度为 1000 万元,授
信期间为 2020 年 2 月 18 日至 2021 年 2 月 17 日,保证期间至主合同项下每笔贷款或其
他融资或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受让的应收账款债权的到期日或每笔垫款的
垫款日另加三年,任一项具体授信展期,则保证期间延续至展期期间届满后另加三年。

    (2)2020 年 5 月 9 日,卡莱特、周锦志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
签署《云快贷借款合同》(编号为 2020-0007-068328),合同中约定,周锦志、郝潍

                                          3-3-2-64
                                                                        律师工作报告


为该合同项下的全部合同义务承担连带责任,借款金额为 400 万元,借款期限为 2020
年 5 月 9 日至 2021 年 5 月 9 日。

    (3)2020 年 10 月 27 日,深圳市高新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深圳分行签署《保证合同》(编号为 755HT202016413701),合同中约定,深圳市
高新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与卡莱特有限签署的编号
为 755HT2020164137 的《借款合同》(下称“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
证,借款金额为 250 万元,贷款期间为 2020 年 10 月 21 日至 2021 年 10 月 21 日,保证
期间至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另加两年,若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主合同
约定的事项,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宣布债务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至债务
提前到期之日起另加两年。鉴于深圳市高新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为卡莱特提供该连带
保证责任,2020 年 10 月 26 日,周锦志、郝潍与深圳市高新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签署
编号为个保 A202003364 的《反担保保证合同》,向深圳市高新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承
担无条件、不可撤销、连带的反担保保证责任。

    (4)2020 年 10 月 26 日,周锦志、郝潍分别签署《不可撤销担保书》(编号为
755HT202016413702、755HT202016413703),合同中约定,周锦志、郝潍为招商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与卡莱特有限签署的编号为 755HT2020164137 的《借款合同》
(下称“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借款金额为 250 万元,贷款期间
为 2020 年 10 月 21 日至 2021 年 10 月 21 日,保证期间至该借款或其他债务到期之日或
垫款之日起另加三年。

    (5)2020 年 8 月 31 日,深圳市高新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深圳分行签署《保证合同》(编号为 755HT202012349201),合同中约定,深圳市
高新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与卡莱特有限签署的编号
为 755HT2020123492 的《借款合同》(下称“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
证,借款金额为 250 万元,贷款期间为 2020 年 8 月 18 日至 2021 年 8 月 18 日,保证期
间至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另加两年,若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主合同约
定的事项,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宣布债务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至债务提
前到期之日起另加两年。鉴于深圳市高新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为卡莱特提供该连带保
证责任,2020 年 8 月 28 日,周锦志、郝潍与深圳市高新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签署编号


                                      3-3-2-65
                                                                        律师工作报告


为个保 A202001918 的《反担保保证合同》,向深圳市高新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承担无
条件、不可撤销、连带的反担保保证责任。

    (6)2020 年 8 月 28 日,周锦志、郝潍分别签署《不可撤销担保书》(编号为
755HT202012349202、755HT202012349203),合同中约定,周锦志、郝潍为招商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与卡莱特有限签署的编号为 755HT2020123492 的《借款合同》
(下称“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借款金额为 250 万元,贷款期间
为 2020 年 8 月 18 日至 2021 年 8 月 18 日,保证期间至该借款或其他债务到期之日或垫
款之日起另加三年。

    (7)2020 年 8 月 31 日,深圳市高新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深圳分行签署《保证合同》(编号为 755HT202012350903),合同中约定,深圳市
高新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与卡莱特有限签署的编号
为 755HT2020123509 的《借款合同》(下称“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
证,借款金额为 250 万元,贷款期间为 2020 年 8 月 18 日至 2021 年 8 月 18 日,保证期
间至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另加两年,若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主合同约
定的事项,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宣布债务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至债务提
前到期之日起另加两年。鉴于深圳市高新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为卡莱特提供 该连带保
证责任,2020 年 8 月 28 日,卡莱特有限与深圳市高新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签署编号为
A202001364 的《担保协议书》,约定卡莱特有限作为受益人,周锦志、郝潍作为反担
保人,2020 年 8 月 28 日,周锦志、郝潍与深圳市高新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签署编号为
个保 A202001364 的《反担保保证合同》,向深圳市高新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承担无条
件、不可撤销、连带的反担保保证责任。

    (8)2020 年 8 月 28 日,周锦志、郝潍分别签署《不可撤销担保书》(编号为
755HT202012350902、755HT202012350901),合同中约定,周锦志、郝潍为招商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与卡莱特有限签署的编号为 755HT2020123509 的《借款合同》
(下称“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借款金额为 250 万元,贷款期间
为 2020 年 8 月 18 日至 2021 年 8 月 18 日,保证期间至该借款或其他债务到期之日或垫
款之日起另加三年。

    5. 资产收购


                                      3-3-2-66
                                                                                        律师工作报告


       2019 年 11 月,卡莱特有限以 70.70 万元收购实际控制人周锦志持有的北京卡莱特
70%股权,以 15.15 万元收购邓玲玲持有的北京卡莱特 15%股权,以 15.15 万元收购何
志民持有的北京卡莱特 15%股权。

       (三)关联方往来余额

                                                                                         单位:万元

      项目          关联方       2021.03.31          2020.12.31        2019.12.31       2018.12.31
    其他应收款      周锦志               -             255.89              45.00            -
    其他应付款      周锦志               -               -                   -           484.34
    其他应付款      邓玲玲               -               -                 31.32         196.55

注:除关联方资金拆借外,上述关联方往来余额还包括了关联方与发行人之间的代收货款、代垫员
工福利支出以及境外子公司开办费用的情形。

       (四)关联交易的公允性

       1. 根据《审计报告》及发行人的书面确认并经信达律师核查,发行人与关联方之
间的关联交易按照平等互利、等价有偿的市场原则,以公允的价格和交易条件进行交
易,并不存在损害发行人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

       2. 根据《审计报告》及发行人的书面确认并经信达律师核查,担保方为发行人及
其子公司提供担保的情形并未损害发行人及其他股东利益。

       3.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文件资料并经信达律师核查,发行人对报告期内发生的关联
交易履行了以下决策程序:

        (1)股东大会

序
             会议名称         召开日期                          通过议案                   回避程序
号
                                                                                          关联股东
1     2020 年度股东大会      2021.04.26      《关于确认公司 2020 年度关联交易的议案》
                                                                                          回避表决
      2021 年度第四次临                                                                   关联股东
2                            2021.6.27       《关于确认公司报告期内关联交易的议案》
      时股东大会                                                                          回避表决
        (2)董事会

序
             会议名称         召开日期                          通过议案                   回避程序
号
      第一届董事会第三                                                                    关联董事
1                            2021.4.6        《关于确认公司 2020 年度关联交易的议案》
      次会议                                                                              回避表决



                                                  3-3-2-67
                                                                                 律师工作报告

     第一届董事会第五                                                              关联董事
2                       2021.6.11    《关于确认公司报告期内关联交易的议案》
     次会议                                                                        回避表决
     (3)监事会

序
             会议名称               召开日期                         通过议案
号
                                                       《关于确认公司 2020 年度关联交易的议
1    第一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     2021.4.6
                                                       案》
                                                       《关于确认公司报告期内关联交易的议
2    第一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     2021.6.11
                                                       案》



     根据上述第一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第一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2021 年度第四次
临时股东大会,发行人报告期内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遵循了平等、自愿的原则,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况。关联董事、关联股东均回避表决。

     发行人独立董事对发行人报告期内的关联交易发表了如下独立意见,认为公司报
告期内发生的关联交易遵循了平等、自愿的原则,有关协议所确定的条款是公允的、
合理的,关联交易的价格未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的价格,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公司股东
利益的情形,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生产经营的独立性没有产生不利影响,
公司主要业务不会因此类交易而对关联人形成依赖或者被其控制。

     综上,信达律师认为,发行人报告期内发生的关联交易均已经董事会和股东大会
审议确认,关联董事和关联股东依法回避了表决,独立董事、监事会亦就关联交易发
表了意见,关联交易不存在损害发行人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况。关联交易不存在调节
收入、利润或成本费用,不存在利益输送的情形。

     (五)关联交易的规范制度

     经信达律师核查,发行人在《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
则》及《关联交易管理制度》中,规定了关联董事、关联股东对关联交易的回避制
度、关联交易的审批权限等关联交易公允决策的程序,采取必要的措施对其他股东的
利益进行保护。具体包括:

     1. 关联董事、关联股东对关联交易的回避制度

     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
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


                                            3-3-2-68
                                                                     律师工作报告

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
三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会议召集人应在会议表决前提醒关联董事须回避表决。关联董事未主动声明并回
避的,知悉情况的董事应要求关联董事回避。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有关联关系的股东应当回避;关联股东未主
动回避,参加会议的其他股东有权要求关联股东回避,不参与投票表决。会议需要关
联股东到会进行说明的,关联股东有责任和义务到会如实作出说明;

       有关联关系的股东回避和不参与投票表决的事项,由会议召集人在会议开始时宣
布,并在表决票上作出明确标识。

       2. 关联交易的审批权限

       (1)符合下列标准的关联交易事项应当由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公司为关联人提供
担保的不论金额大小,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与关联人
发生交易金额在 3,000 万元人民币(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以上,且占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关联交易。

       (2)符合下列标准的关联交易事项由董事会审议批准: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
交易金额在 30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关联交易事项;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0 万元人民币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关联交易事
项;应由股东大会审议的关联交易首先由董事会审议后再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关联交
易事项。

       (3)未达到以上标准之一的关联交易,可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授权的人
士审议批准。

       除上述规定之外,《关联交易管理制度》还对关联交易、关联法人、关联自然人的
概念、关联交易范围、关联交易的审议和表决程序及其他相关事项作出明确具体的规
定。

       信达律师认为,发行人的《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
及《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已明确了关联交易的公允决策程序,相关内容符合《注册办
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3-3-2-69
                                                                      律师工作报告

       (六)同业竞争

       根据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作出的声明与承诺并经信达律师核查,截至本
《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与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
企业均不存在同业竞争。

       (七)避免同业竞争的措施

       发行人控股股东三涵邦泰、实际控制人周锦志出具了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对
下列事项作出承诺和保证:

       1. 除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外,本人/本企业及其控制或投资的其他企业目前均未直
接或间接经营任何与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经营的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
务。

       2. 除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外,在作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和/或实际控制人/实际控制人
控制的企业期间,本人/本企业及其控制或投资的其他企业未来将不直接或间接经营任
何与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经营的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

       3. 自本承诺函签署之日起,如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进一步拓展其产品和业务范
围,本人/本企业及其控制或投资的除公司之外的其他企业将不与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
拓展后的产品或业务相竞争;若与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拓展后的产品或业务产生竞
争,本人/本企业及其控制或投资的除公司之外的其他企业将以停止经营存在相竞争的
业务、纳入到公司经营、或转让给无关联关系第三方等方式避免同业竞争。

       4. 如本人/本企业及其控制或投资的其他企业获得的商业机会与公司主营业务发生
同业竞争或可能发生同业竞争关系的,本人/本企业将立即通知公司,并尽力将该商业
机会给予公司,以确保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不受损害。

       5. 本人/本企业保证上述承诺事项的真实性并将忠实履行承诺,如上述承诺被证明
是不真实的或未被遵守,本人/本企业将向公司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信达律师认为,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已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同业竞争。

       (八)有关关联交易和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或措施的披露




                                      3-3-2-70
                                                                     律师工作报告

       根据发行人控股股东三涵邦泰、实际控制人周锦志出具的关于规范和减少关联交
易的承诺函,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来将持续减少与发行人之间的关联交易。

       经信达律师核查,发行人在本次公开发行的《招股说明书》中已对有关关联交易
及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或措施予以了充分的披露,不存在重大遗漏或重大隐瞒。

       综上核查,信达律师认为:

       发行人已对其主要关联方及重大关联交易进行了充分的披露;发行人报告期内发
生的关联交易均已经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确认,关联董事和关联股东依法回避了表
决,独立董事、监事会亦就关联交易发表了意见,关联交易不存在损害发行人及其他
股东利益的情况;发行人已在《公司章程》及其他内部规定中明确了关联交易公允决
策程序;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与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均不存在同业竞争;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已采取有效措
施避免同业竞争。发行人在本次公开发行的《招股说明书》中已对有关关联交易及避
免同业竞争的承诺或措施予以了充分的披露,不存在重大遗漏或重大隐瞒。



       十一、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一)土地使用权

    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并经信达律师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
人及其子公司未拥有土地使用权。

       (二)房屋所有权

       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并经信达律师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
人及其子公司未拥有房屋所有权。

       (三)注册商标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商标注册证书、发行人书面确认并经信达律师查询中国商标网
网站,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拥有的注册商标情况如
下:




                                     3-3-2-71
                                                                                律师工作报告


序                                                                                     他项
         商标        注册号     权利人      类别           有效期           取得方式
号                                                                                     权利
                                                    2021 年 02 月 07 日至
1                   47176119   发行人       42                              原始取得   无
                                                    2031 年 02 月 06 日
                                                    2021 年 02 月 07 日至
2                   47176046   发行人       9                               原始取得   无
                                                    2031 年 02 月 06 日
                                                    2020 年 12 月 07 日至
3                   45672269   发行人       9                               原始取得   无
                                                    2030 年 12 月 06 日
                                                    2020 年 12 月 07 日至
4                   45661370   发行人       42                              原始取得   无
                                                    2030 年 12 月 06 日
                                                    2019 年 10 月 14 日至
5                   34297842   发行人       9                               原始取得   无
                                                    2029 年 10 月 13 日
                                                    2019 年 08 月 28 日至
6                   34295662   发行人       35                              原始取得   无
                                                    2029 年 08 月 27 日
                                                    2019 年 10 月 28 日至
7                   34295582   发行人       9                               原始取得   无
                                                    2029 年 10 月 27 日
                                                    2019 年 10 月 14 日至
8                   34290124   发行人       9                               原始取得   无
                                                    2029 年 10 月 13 日
                                                    2018 年 12 月 07 日至
9                   26936792   发行人       9                               原始取得   无
                                                    2028 年 12 月 06 日
                                                    2018 年 04 月 28 日至
10                  22800242   发行人       9                               原始取得   无
                                                    2028 年 04 月 27 日
                                                    2018 年 02 月 21 日至
11                  22800231   发行人       42                              原始取得   无
                                                    2028 年 02 月 20 日
                                                    2018 年 04 月 07 日至
12                  22371142   发行人       9                               原始取得   无
                                                    2028 年 04 月 06 日
                                                    2018 年 04 月 14 日至
13                  22371113   发行人       9                               原始取得   无
                                                    2028 年 04 月 13 日
                                                    2016 年 06 月 28 日至
14                  16377287   发行人       9                               原始取得   无
                                                    2026 年 06 月 27 日
                                                    2018 年 10 月 07 日至
15                  26952925   发行人       42                              原始取得   无
                                                    2028 年 10 月 06 日
                                                    2018 年 10 月 07 日至
16                  26950111   发行人       9                               原始取得   无
                                                    2028 年 10 月 06 日
                                                    2018 年 02 月 21 日至
17                  22800241   发行人       9                               原始取得   无
                                                    2028 年 02 月 20 日
                                                    2018 年 02 月 21 日至
18                  22800239   发行人       42                              原始取得   无
                                                    2028 年 02 月 20 日
     2021 年 1 月 6 日,谷歌有限责任公司就 26952925、26950111 的“Ledroid”注册商
标提起无效宣告申请。2021 年 5 月 6 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就该事项向发行人出具《商标


                                         3-3-2-72
                                                                                           律师工作报告

评审案件答辩通知书》。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经信达律师核查,发行人拥有
的上述两项商标均处于有效状态。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持有的上述境内注册商标合法、有
效。

        根据发行人书面确认,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共
持有 1 项境外注册商标。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商标          注册号        权利人        类别            注册日期            国家/地区


    1                       5941832       发行人         9         2019 年 12 月 24 日          美国

        (四)专利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专利权利证书、发行人书面确认及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证明
文件并经信达律师查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截至本《律师工作报
告》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共持有 40 项境内专利。具体情况如下:

序                                                                                       取得    他项
             专利名称         类别      专利号\申请号        专利权人     申请日
号                                                                                       方式    权利
        一种 LED 屏校正过
                             发明                                       2020 年 02       原始
1       程中的图像去抖方              2020101133468       发行人                                 无
                             专利                                       月 24 日         取得
        法及装置
        一种 LED 屏校正过
        程中亮度损失百分     发明                                       2021 年 01       原始
2                                     2021100180911       发行人                                 无
        比的推荐方法及装     专利                                       月 07 日         取得
        置
        弧形屏校正方法、
                             发明                                       2020 年 12       原始
3       装置、计算机设备              2020114796568       发行人                                 无
                             专利                                       月 16 日         取得
        和存储介质
        一种提升 LED 显示
                             发明                                       2020 年 12       原始
4       屏显示效果的方法              2020114334874       发行人                                 无
                             专利                                       月 09 日         取得
        及装置
        一种 LED 显示屏的
                             发明                                       2020 年 12       原始
5       亮度梯度误差确定              202011413187X       发行人                                 无
                             专利                                       月 07 日         取得
        方法及装置
        一种图像中图文抠     发明                                       2020 年 11       原始
6                                     2020112438120       发行人                                 无
        取方法及装置         专利                                       月 10 日         取得
        一种异形 LED 显示
                             发明                                       2020 年 11       原始
7       屏的显示控制方法              2020112448495       发行人                                 无
                             专利                                       月 10 日         取得
        及装置
        一种区域广告的投     发明                                       2020 年 11       原始
8                                     2020112295184       发行人                                 无
        放方法及系统         专利                                       月 06 日         取得


                                             3-3-2-73
                                                                            律师工作报告

     曝光度自动调节方
                         发明                                2020 年 11   原始
9    法、装置及 LED 显          2020112074957     发行人                         无
                         专利                                月 03 日     取得
     示屏校正方法
     一种节目编辑界面
                         发明                                2020 年 10   原始
10   展示调整方法及系           2020111858327     发行人                         无
                         专利                                月 30 日     取得
     统
     一种在排程表上设
                         发明                                2020 年 09   原始
11   置显示屏显示参数           2020110662973     发行人                         无
                         专利                                月 30 日     取得
     的方法及装置
     一种估计屏体灯点    发明                                2020 年 03   原始
12                              2020101430159     发行人                         无
     间距的方法          专利                                月 04 日     取得
     一种利用 LED 屏幕
                         发明                                2020 年 02   原始
13   进行相机标定的方           2020101173268     发行人                         无
                         专利                                月 25 日     取得
     法及系统
     一种消除显示屏亮
                         发明                                2020 年 02   原始
14   度差异的方法及装           2020101066073     发行人                         无
                         专利                                月 21 日     取得
     置
     一种显示屏显示异
                         发明                                2020 年 02   原始
15   常的识别方法及识           2020101066270     发行人                         无
                         专利                                月 21 日     取得
     别装置
     一种伽马校准方法    发明                                2020 年 01   原始
16                              2020100668206     发行人                         无
     及装置              专利                                月 21 日     取得
     一种 LED 屏校正方   发明                                2020 年 01   原始
17                              2020100691556     发行人                         无
     法及校正装置        专利                                月 21 日     取得
     一种异形 LED 显示
                         发明                                2019 年 01   原始
18   屏显示实现控制方           2019100107177     发行人                         无
                         专利                                月 07 日     取得
     法及实现系统
     播放方法、播放装
     置、计算机设备和    发明                                2017 年 09   原始
19                              2017108478693     发行人                         无
     计算机可读存储介    专利                                月 19 日     取得
     质
     非矩形形状显示屏    发明                                2015 年 05   原始
20                              2015102266771     发行人                         无
     的控制系统          专利                                月 06 日     取得
                                                  发行人、
     一种 LED 控制卡自   发明                                2013 年 12   原始
21                              2013106653539     北京卡莱                       无
     动测试系统及方法    专利                                月 09 日     取得
                                                  特
     可实现模组上存储
     和读写数据的 LED    发明                                2013 年 11   原始
22                              2013105963881     发行人                         无
     显示屏及其控制方    专利                                月 21 日     取得
     法
     一种接收卡大带载
     的实现方法、接收    发明                                2021 年 05   原始
23                              2021105097978     发行人                         无
     卡以及数据处理系    专利                                月 11 日     取得
     统
     一种优化参数确定    发明                                2020 年 01   原始
24                              2020100676202     发行人                         无
     方法及装置          专利                                月 21 日     取得
     一种 LED 屏体校正   发明                                2020 年 03   原始
25                              2020101435326     发行人                         无
     方法、装置及终端    专利                                月 04 日     取得




                                       3-3-2-74
                                                                                      律师工作报告

      波长补偿方法、装
                              发明                                    2021 年 03    原始
26    置、计算机设备和               2021102883860        发行人                           无
                              专利                                    月 18 日      取得
      存储介质
      一种显示屏分层校        发明                                    2020 年 07    原始
27                                   2020107625061        发行人                           无
      正方法及装置            专利                                    月 31 日      取得
      一种 LED 显示屏校       实用                                    2018 年 09    原始
28                                   2018214714208        发行人                           无
      正系统                  新型                                    月 10 日      取得
      在 LED 显示屏上实       实用                                    2015 年 05    原始
29                                   2015202968356        发行人                           无
      现 3D 显示的系统        新型                                    月 08 日      取得
      显示控制卡、灯板        实用                                    2017 年 11    原始
30                                   2017215261766        发行人                           无
      和显示控制系统          新型                                    月 15 日      取得
      用于 LED 显示屏的
                              实用                                    2015 年 07    原始
31    接 收 卡 、 LED 显 示          2015205731304        发行人                           无
                              新型                                    月 31 日      取得
      屏及系统
                                                          发行人、
      LED 显 示 单 元 板 及   实用                                    2013 年 11    原始
32                                   2013207446283        北京卡莱                         无
      LED 显示屏              新型                                    月 21 日      取得
                                                          特
      一种可以实现脱机                                    发行人、
                              实用                                    2013 年 08    原始
33    播放的 LED 显示屏              2013204996703        北京卡莱                         无
                              新型                                    月 07 日      取得
      同步控制系统                                        特
                              实用                                    2020 年 09    原始
34    一种网口转换器                 2020219127240        发行人                           无
                              新型                                    月 04 日      取得
      一种播放盒及 LED        实用                                    2020 年 10    原始
35                                   2020224528335        发行人                           无
      显示装置                新型                                    月 29 日      取得
      一种 LED 显示屏工
                              实用                                    2020 年 11    原始
36    作状态识别装置及               2020226057276        发行人                           无
                              新型                                    月 11 日      取得
      系统
      一种基于 poe 的发送     实用                                    2020 年 11    原始
37                                   2020227997132        发行人                           无
      卡供电及控制系统        新型                                    月 28 日      取得
      一种基于 poe 的接收     实用                                    2020 年 11    原始
38                                   2020227997310        发行人                           无
      卡供电及控制系统        新型                                    月 28 日      取得
      一种时钟信号控制        实用                                    2020 年 11    原始
39                                   2020228291070        发行人                           无
      系统                    新型                                    月 27 日      取得
      一种 LED 电视主板       实用                                    2020 年 10    原始
40                                   2020224483584        发行人                           无
      及 LED 显示装置         新型                                    月 29 日      取得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持有的上述专利合法、有效。

      (五)计算机软件著作权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并经信达律师检索中国版权保护中
心,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发行人及子公司拥有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如下:

 序                                                                                 取得   他项
            软件名称                 登记号        著作权人        首次发表日
 号                                                                                 方式   权利
                                                                                    原始
1     集群播放控制系统 4.0      2017SR219637         发行人   2016 年 08 月 08 日          无
                                                                                    取得
                                                                                    原始
2     翻译助手软件 V1.0         2018SR696749         发行人   2018 年 01 月 18 日          无
                                                                                    取得



                                              3-3-2-75
                                                                                   律师工作报告

                                                                                 原始
3    终端控制软件 2.0           2017SR219887     发行人    2016 年 05 月 15 日          无
                                                                                 取得
     卡莱特终端联网管理软
                                                                                 原始
4    件 [ 简 称 :              2020SR0294667    发行人    2019 年 12 月 16 日          无
                                                                                 取得
     PlayerMaster]V1.0
                                                                                 原始
5    控制器嵌入式软件 1.0       2017SR213439     发行人    2016 年 05 月 01 日          无
                                                                                 取得
     卡莱特大屏幕控制软件                                                        原始
6                               2018SR998728     发行人    2018 年 03 月 15 日          无
     V1.0                                                                        取得
     卡莱特显示屏授权管理                                                        原始
7                               2020SR0322230    发行人    2019 年 12 月 12 日          无
     软件 V1.0                                                                   取得
     卡莱特显示屏监控软件                                                        原始
8                               2020SR0294664    发行人    2019 年 12 月 25 日          无
     V1.0                                                                        取得
     卡莱特多画面拼接处理                                                        原始
9                               2019SR0930273    发行人    2019 年 02 月 20 日          无
     器软件(PC 版)V1.0                                                         取得
     卡 莱 特 LED 智 控 宝
                                                                                 原始
10   APP 软 件 [ 简 称 :       2020SR1182149    发行人    2020 年 04 月 27 日          无
                                                                                 取得
     Colorhome] V1.0
     卡莱特二合一视频处理                                                        原始
11                              2018SR1087199    发行人    2018 年 06 月 08 日          无
     器控制软件 V1.0                                                             取得
     卡莱特亮色度校正软件                                                        原始
12                              2018SR1005244    发行人    2018 年 06 月 01 日          无
     V1.0                                                                        取得
     卡莱特 LED 显示屏专
                                                                                 原始
13   业修缝软件[简称:          2020SR0307013    发行人    2019 年 12 月 10 日          无
                                                                                 取得
     EVISION Edge] V1.0
     卡莱特 LED 显示屏十                                                         原始
14                              2020SR0334205    发行人    2019 年 12 月 10 日          无
     字线修复软件 V1.0                                                           取得
     交通信息情报板联网播
                                                                                 原始
15   放控制软件[简称:          2012SR079935     发行人    2012 年 06 月 01 日          无
                                                                                 取得
     VMSHOST]1.0
     卡莱特 4K 视频设备控                                                        原始
16                              2018SR1042815    发行人    2018 年 03 月 01 日          无
     制软件 V1.0                                                                 取得
     云端 LED 显示屏信息                                                         原始
17                              2017SR354362     发行人    2016 年 02 月 01 日          无
     发布系统 1.0                                                                取得
     云端 LED 显示屏备份                                                         原始
18                              2017SR216503     发行人    2016 年 08 月 08 日          无
     恢复系统 1.0                                                                取得
     LED     精 灵      APP                                                      原始
19                              2018SR713341     发行人    2017 年 12 月 01 日          无
     (Android 版)V1.0                                                          取得
     LED 联网控制软件[简                                                         原始
20                              2013SR069980     发行人    2013 年 03 月 20 日          无
     称:LEDNETS]1.0                                                             取得
     LED 大 屏 幕 播 放 控 制
                                                北京卡莱                         原始
21   软 件 [ 简 称 :           2011SR088886               2011 年 10 月 01 日          无
                                                    特                           取得
     LEDVISION]1.68
     LED 异 步 管 理 发 布 系
                                                                                 原始
22   统 [ 简 称 :              2013SR067860     发行人    2012 年 11 月 28 日          无
                                                                                 取得
     LEDEDITOR]1.0
     LED 控 制 系 统 升 级 软
                                                                                 原始
23   件 [ 简 称 :              2018SR645992     发行人    2017 年 12 月 08 日          无
                                                                                 取得
     LEDUpgrade]V1.0




                                           3-3-2-76
                                                                                            律师工作报告

         LED 大 屏 幕 控 制 软 件
                                                                                          原始
24       (PC 版)[简称: iSet]           2018SR652751     发行人    2018 年 01 月 09 日          无
                                                                                          取得
         V1.0
         LED 大 屏 幕 控 制 软 件
                                                                                          原始
25       (网页版)[简称: iSet-          2018SR675968     发行人    2018 年 02 月 06 日          无
                                                                                          取得
         Web] V1.0
         LED 大 屏 幕 同 步 播 放
                                                         北京卡莱                         原始
26       控 制 软 件 [ 简                2012SR056497               2010 年 01 月 01 日          无
                                                             特                           取得
         称:LEDSHOWT9]11.1
         LED 大 屏 幕 和 视 频 处
                                                                                          原始
27       理 器 控制软件 [简              2013SR067850     发行人    2012 年 07 月 05 日          无
                                                                                          取得
         称:VTS]1.0
         LED 大 屏 幕 专 业 校 正
                                                                                          原始
28       软 件 [ 简 称 : Calibration     2013SR068022     发行人    2013 年 04 月 12 日          无
                                                                                          取得
         Professional] 1.0
         LED 大 屏 幕 参 数 配 置
                                                                                          原始
29       软 件 [ 简 称 :                 2013SR068026     发行人    2012 年 11 月 16 日          无
                                                                                          取得
         ROEVISION]1.0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持有的上述境内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合
法、有效。

         根据发行人书面确认,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共
持有 1 项韩国软件著作权。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软件名称               登记号      著作权人         公布日                登记日
                                       C-2019-
     1          LEDVISION                         卡莱特有限   2016 年 10 月 01 日   2019 年 7 月 15 日
                                       019604
         信达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合法取得并拥有上述境内商标、专利、软件著
作权等无形资产所有权和使用权,上述无形资产均在有效权利期限内,不存在抵押、
质押或优先权等权利瑕疵或限制,不会对持续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六)主要生产经营设备

         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提供的固定资产清单、信达律师抽查了部分生产经营
设备发票等文件并经发行人书面确认,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及
其子公司拥有的主要生产经营设备包括机器设备、运输工具、办公设备等,权属关系
清晰、合法有效。

         (七)发行人的对外长期投资情况

         1. 北京卡莱特




                                                    3-3-2-77
                                                                      律师工作报告


    北京卡莱特成立于 2007 年 7 月 23 日,系发行人的全资子公司。北京卡莱特注册
资本为 101 万元;住所为北京市海淀区北清路 81 号院一区 1 号楼 7 层 702 室;经营范
围为“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销售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电子产品。
(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
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
目的经营活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110108665645436M;公司类型为有限责
任公司(法人独资);法定代表人为周锦志。营业期限:2007 年 7 月 23 日至 2027 年
7 月 22 日。2019 年卡莱特有限收购周锦志、邓玲玲、何志民在北京卡莱特的股权,交
易完成后,北京卡莱特成为发行人的全资子公司。

    根据发行人的书面声明并经信达律师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发行人所
持有的北京卡莱特的股权不存在质押、冻结的情形。

    综上,信达律师认为,北京卡莱特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发行人所
持有的北京卡莱特的股权合法有效,且不存在质押、冻结的情形。

    2. 荷兰卡莱特

    根据荷兰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荷兰卡莱特成立于 2018 年 3 月 5 日,系发行人
的全资子公司。荷兰卡莱特的注册资本为 5 万欧元;地址为 Kanaaldijk-Noord 109 D,
5642 JA,艾因霍芬(荷兰),经营范围包括 LED 控制系统、图像处理器以及相关产品的
推广和销售等。

    2018 年 7 月 30 日,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向发行人核发了《企业境外投
资证书》(境外投资证第 N4403201800462 号),对卡莱特有限设立荷兰卡莱特予以备
案。2018 年 11 月 29 日,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向发行人出具《境外投资项目备案
通知书》(深发改境外备[2018]238 号),对卡莱特有限对外投资 5 万欧元在荷兰设立荷
兰卡莱特搭建 LED 屏控制系统销售平台项目予以备案。2019 年 8 月 8 日,中国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深圳南头支行出具了《业务登记凭证》,荷兰卡莱特已取得国家外汇管理局
深圳市分局允许其对外出资的批准。

    根据发行人的书面声明和荷兰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发行人所持有的荷兰卡莱
特的股权不存在质押、冻结或其他限制情况。


                                    3-3-2-78
                                                                    律师工作报告


    根据荷兰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荷兰卡莱特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
人,注册资本已缴足,且不存在质押、冻结的情形。

    3. 美国卡莱特

    根据美国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美国卡莱特成立于 2016 年 5 月 6 日,设立于加
利福尼亚州。美国卡莱特发行了 10,000 股,由发行人全部认购。美国卡莱特主要经营
业务为 LED 显示控制系统的销售。

    发行人对外投资美国卡莱特已办理了商务部门、外汇部门的备案及登记手续,但
相关境外投资行为曾经存在未办理发改备案的违规情形。

    经信达律师核查,发行人设立、增资美国卡莱特过程中,相关经办人员在就设
立、增资美国卡莱特事宜办理商务主管部门、外汇管理部门境外投资相关手续时,均
未被要求提供发展与改革部门境外投资备案证明文件。因此,发行人在 2016 年设立、
增资美国卡莱特时,未及时履行发展与改革部门的境外投资备案程序。鉴于 2018 年发
行人增资美国卡莱特时,及时履行了发展与改革部门的境外投资备案程序,信达律师
认为,2016 年发行人设立、增资美国卡莱特时未履行境外投资备案手续的情形对发行
人境外业务发展计划和日常经营不会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不会构成本次发行上市的法
律障碍。

    根据发行人的书面声明和美国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卡莱特所持有的美国卡莱
特的股权不存在质押、冻结的情形。

    (八)发行人的分支机构

    1. 宝安分公司

    宝安分公司成立于 2019 年 6 月 26 日,系发行人分公司,现持有深圳市市场监督
管理局核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FNQUT4F)。根据该
《营业执照》,宝安分公司的住所为深圳市宝安区石岩街道塘头社区塘头一号路中运泰
科技园集装箱 1 号 105 中运泰科技园 1 栋 5 楼;负责人为周锦志;经营范围为“一般
经营项目是:光电显示产品、网络通信产品、电子产品、灯光高化产品、计算机软件
产品的技术开发与销售;电子监控系统的技术开发,管理软件及即时通通讯软件,互
联网管理软件及增值业务软件开发与销售,信息系统集成,软件技术服务,计算机软

                                   3-3-2-79
                                                                     律师工作报告


件、信息系统软件的开发、销售;信息系统设计、集成、运行维护;信息技术咨询;
集成电路设计、研发;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经营进出口业务(法律、行
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的项目除外,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许可经营
项目是:光电显示产品、网络通信产品、电子产品、灯光高化产品、计算机软件产品
的生产制造;互联网信息服务业务(除新闻、技术咨询、出版、教育以外的内容)”。

     2. 成都分公司

     成都分公司成立于 2019 年 5 月 28 日,系发行人分公司,现持有成都高新区市场
监督管理局核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MA6BBTG25G)。根据
该《营业执照》,成都分公司的住所为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蜀锦路
88 号 1 栋 1 单元 24 层 06 号;负责人为周锦志;经营范围为“集成电路设计、研发;
网络设备、通信设备(不含无线广播电视发射及卫星地面接收设备)、半导体器件专用
设备、安防设备(国家有专项规定的除外)的技术开发与销售;软件开发与销售;信
息系统集成;软件技术服务;信息技术咨询;货物及技术进出口(国家禁止或涉及行
政审批的货物和技术进出口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展
开经营活动)”。

     3. 西安分公司

     西安分公司成立于 2020 年 5 月 13 日,系发行人分公司,现持有西安市市场监督
管理局高新区分局核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1MAB0GBR140)。
根据该《营业执照》,西安分公司的住所为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沣惠南路 34 号新长安
广场二期项目 16 层 11601、11606、11607 号;负责人为杨建峰;经营范围为“一般项
目:软件开发;信息技术咨询服务;集成电路设计;集成电路芯片及产品销售;集成
电路销售;机械设备租赁。(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
活动)”。

     4. 上海分公司

     上海分公司成立于 2016 年 1 月 29 日,系发行人分公司,现持有上海市嘉定区市
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4MA1GT63153)。根
据该《营业执照》,上海分公司的住所为上海市嘉定区天祝路 789 弄 2 号 1006 室;负
责人为周锦志;经营范围为“从事光电显示产品、通信产品、电子产品、计算机软件

                                    3-3-2-80
                                                                                   律师工作报告


专业技术领域内的技术开发,集成电路设计,计算机系统集成,光电显示产品、通信
产品、电子产品、计算机软件的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
开展经营活动]”。

       (八)主要财产的产权状况

       根据发行人的书面确认、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信达律师核查,截至本《律师
工作报告》出具之日,除本《律师工作报告》披露的情况外,发行人及其境内子公司
拥有的主要财产权属明确,不存在产权纠纷或潜在纠纷。

       (九)主要财产的取得方式

       根据发行人的书面确认、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信达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子
公司拥有的主要财产系通过购买、自主申请等方式合法取得,并已取得完备的权属证
书。

       (十)主要财产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受限制情况

       根据发行人的书面确认、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信达律师核查,除本《律师工作
报告》披露的情况外,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拥有的主要财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不存在权
利受到限制的情况。

       (十一)发行人租赁房屋的情况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房屋租赁合同并经发行人书面确认,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
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租赁他人房屋的主要情况如下所示:

 序    承租                使用   产权证或房                                         面积
                出租方                          房屋坐落      租赁期限      用途
 号    方                  主体     产登记号                                         (㎡)
                                               深圳市南山
              深圳市国家
       卡莱                                    区打石 1 路
              自主创新示   发行                              2020.01.01-
 1     特有                           -        深圳国际创                   办公    6578.52
              范区服务中     人                              2024.12.31
       限                                      新谷 8 栋 A
                  心
                                               座 37-39 层
                                               深圳市南山                          共 30 套房
                                                             2021.06.30-
 2                                             区西丽街道                  住房
                                                             2022.06.29            屋
              深圳市卓越                       新围社区新
       发行                发行
              时代公寓管              -        围村石岭工
       人                  人                                                      共 15 套房
 3            理有限公司                       业区 2 栋卓   2021.06.21-
                                                                           住房
                                               越时代 2-6    2022.06.29            屋
                                               楼部分房屋

                                          3-3-2-81
                                                                                    律师工作报告


序   承租                 使用   产权证或房                                           面积
               出租方                          房屋坐落       租赁期限      用途
号   方                   主体     产登记号                                           (㎡)
                                              深圳市宝安
                                              区中运泰科
                                 深房地字第
                                              技工业园 1     2021.04.18-   工业厂
 4                               5000469629                                         9,845
     卡莱                                     号厂房 5       2026.03.19    房
             深圳市中运   宝安   号
     特有                                     楼,4 号厂
             泰科技有限   分公
     限/发                                    房 4、5 楼
             公司         司
     行人                                     深圳市宝安
                                 深房地字第
                                              区中运泰科     2020.09.15-
 5                               5000469629                                宿舍     2 间房屋
                                              技工业园 2     2021.09.14
                                 号
                                              栋宿舍
                                              上海市嘉定
     卡莱    上海立兆物   上海   沪房地嘉字   区天祝路
                                                             2018.09.22-
 6   特有    业管理有限   分公   (2015)第   789 弄 2 号                  办公     256.92
                                                             2021.09.11
     限      公司         司     012414 号    10 楼 1006
                                              室
                                              西安市高新
                                              区沣惠南路
                                 陕(2019)
                                              34 号 “ 新                           11601    、
                                 西安市不动
     卡莱    西安德联房   西安                长安广场二                            11606    、
                                 产 权 第                    2020.12.15-
 7   特有    产销售有限   分公                期”项目                     办公     11607    房
                                 0316798 、                  2023.12.31
     限      公司         司                  16        层                          ( 1470.83
                                 0316803 、
                                              11601     、                          平方米)
                                 0316804 号
                                              11606     、
                                              11607 房
                                              成都市高新
                                 川(2018)
     卡莱    成都新中泰   成都                区蜀锦路
                                 成都市不动                  2021.07.23-
 8   特有    然商务服务   分公                88 号 1 栋 1                 办公     324.48
                                 产 权 第                    2022.07.22
     限      有限公司     司                  单元 24 层
                                 0125437 号
                                              的部分房屋
                                              北京市海淀
             北京中关村          京(2020)
     北京                 北京                区北清路
             永丰产业基          海不动产权                  2020.04.01-
 9   卡莱                 卡莱                81 号一区 1                  办公     626.28
             地发展有限          第 0019233                  2023.03.31
     特                   特                  号楼 7 层
             公司                号
                                              702 房
                                              深圳市南山
                                 粤(2019)
             深圳市英翔                       区石鼓路万
     发行                 发行   深圳市不动                  2021.03.16-
10           贸易有限公                       科云城(三                   商业     39.94
     人                   人     产 权 第                    2024.03.15
             司                               期)A 区 2
                                 0010745 号
                                              栋 036 号
     1. 第 2、3 处租赁房产未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不动产
权属证书。

     深圳市卓越时代公寓管理有限公司以及其出租方李红清出具的确认函载明,西丽
石岭工业园二栋的房屋属于集体建设用地上建造的房产。



                                         3-3-2-82
                                                                     律师工作报告


    第 2、3 处租赁房产未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不动产权
属证书等权属证明文件,存在法律瑕疵,但目前该等租赁房产仅用于住宿用途,并未
进行生产,如因租赁瑕疵事宜需要搬迁的,搬迁不存在障碍且搬迁成本不高,不会对
发行人的生产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2. 第 1 处租赁房产尚未获取房屋权属证书

    根据深圳市产业用地用房供需服务平台公示的信息,深圳国际创新谷的项目运营
管理机构为深圳市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服务中心。深圳市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服务中
心已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暂未办理不动产权属证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
释》第二条规定,出租人就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证的规定建设的房屋,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取得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有效。

    信达律师认为,发行人向深圳市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服务中心租赁的房产已取得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该房产未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瑕疵不影响发行人与深圳市国家
自主创新示范区服务中心的租赁合同的有效性。

    3. 七处租赁房产未办理租赁备案

    第 3、8 处房产租赁已办理租赁备案。其他租赁房产未办理租赁备案手续。

    信达律师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零六条的规定,除了第 2、
5 处租赁房产外,上述未办理租赁备案的情形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该等情形不影响
发行人对该等租赁房产的使用,不构成本次发行上市的法律障碍。

    4. 第 5、7 处租赁房产未提供不动产权人与出租方的转租或授权管理协议

    第 5、7 处租赁房产的出租方并未提供其与不动产权人签署的同意转租或授权管理
的完整文件资料,但目前该等租赁房产仅用于办公用途,并未进行生产,如因租赁瑕
疵事宜需要搬迁的,搬迁不存在障碍且搬迁成本不高,不会对发行人的生产经营造成
重大不利影响。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周锦志承诺,如公司或子公司因报告期内租赁物业未办理租赁


                                     3-3-2-83
                                                                    律师工作报告


备案事项而遭受任何处罚、损失或索赔,本人将代公司或子公司承担该等责任,保证
公司或子公司不会因此遭受损失。如公司或子公司因报告期内租赁物业瑕疵,致使公
司或子公司无法继续承租、使用上述租赁物业的,本人将积极协助公司或子公司落实
新的租赁物业,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搬迁、装修及可能产生的其他费用,保证公司或子
公司不会因此遭受损失。因此,上述房屋租赁瑕疵不会对发行人的生产经营造成重大
不利影响,不构成本次发行上市的法律障碍。

       综上核查,信达律师认为:

       除本《律师工作报告》披露的情况外,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拥有的主要资产,包括
境内商标、专利、主要生产经营设备,合法有效,不存在权属纠纷或潜在纠纷,所有
权或使用权的取得方式合法有效,并已取得完备的权属证书;除本《律师工作报告》
披露的情况外,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拥有的主要财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不存在权利受到
限制的情况。发行人租赁的深圳市卓越时代公寓未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
程施工许可证、不动产权属证书,存在法律瑕疵,但目前该等租赁房产仅用于住宿用
途,并未进行生产,如因租赁瑕疵事宜需要搬迁的,搬迁不存在障碍且搬迁成本不
高,不会对发行人的生产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发行人部分租赁房产未办理租赁备
案手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零六条的规定,除深圳市卓越时代公
寓及上海、成都办公室外,上述未办理租赁备案的情形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该情
形不影响发行人对该等租赁房产的使用,不构成本次发行上市的法律障碍。鉴于实际
控制人周锦志已承诺赔偿或补偿因租赁瑕疵给发行人所造成的相关损失,租赁瑕疵问
题不会对发行人的实际生产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不构成本次发行上市的法律障
碍。



       十二、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一)重大合同

       除本《律师工作报告》另有约定外,发行人的重大合同是指对发行人生产经营活
动、未来发展或财务状况具有重要影响的合同。




                                     3-3-2-84
                                                                                律师工作报告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文件资料、书面确认并经信达律师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
告》出具之日,除《律师工作报告》第二节之“十、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部分所述
的重大关联交易相关的合同外,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重大合同如下:

     1. 销售合同

     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与主要客户签订销售合同,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签署的销售合同
主要为框架合同,具体销售量由客户与发行人根据实际生产经营需要确定,并在具体
订单中确定销售金额。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重大销售合同是指发行人与 2018、2019、
2020 年度、2021 年 1 月 1 日至 3 月 31 日的前五大客户签订的销售框架合同。截至本
《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公司正在履行的重大销售合同情况如下:

序                        框架合同
     客户                            合同名称/编号              合同期限
号                        签订主体
     深圳蓝普视讯科技有                                         2021 年 2 月 28 日至 2022 年
1                         发行人     《框架销售协议》
     限公司                                                     2 月 27 日
                                                                2021 年 3 月 4 日起至任意一
     厦门强力巨彩光电科                                         方向对方发出书面终止合作
2                         发行人     《采购框架协议(B 类)》
     技有限公司                                                 之日或双方签署新的采购框
                                                                架协议之日止。
     无锡五洲光电科技有                                         2021 年 1 月 1 日至 2021 年
3                         发行人     《卡莱特经销商协议》
     限公司                                                     12 月 31 日
     长春希达电子技术有                                         2021 年 2 月 28 日至 2022 年
4                         发行人     《框架销售协议》
     限公司                                                     2 月 27 日
     广东洲明节能科技有   卡莱特有                              2020 年 11 月 15 日至 2021 年
5                                    《战略合作协议》
     限公司               限                                    12 月 31 日
     深圳利亚德光电有限                                         2021 年 2 月 28 日至 2022 年
6                         发行人     《框架销售协议》
     公司                                                       2 月 27 日
     广州澄通睿视科技有   卡莱特有                              2018 年 1 月 1 日至 2021 年
7                                    《合作框架协议》
     限公司               限                                    12 月 31 日
注:深圳利亚德光电有限公司为利亚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的子公司。


     2. 采购合同

     发行人与主要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发行人签署的采购合同主要为框架合同,具
体采购量由发行人与供应商根据实际生产经营需要确定,并在具体订单中确定采购金
额。发行人的重大采购合同是是指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与 2018、2019、2020 年度、2021
年 1 月 1 日至 3 月 31 日的前五大供应商签订的采购框架合同。截至本《律师工作报
告》出具之日,公司正在履行的重大采购合同情况如下:




                                        3-3-2-85
                                                                                    律师工作报告

序                         框架合同                        采购产品及
            供应商                       合同名称/编号                          合同有效期
号                         签订主体                          服务类型
                                                           代理从境外进
        深圳市博科供应     卡莱特有   《委托代理进口协                     2021 年 1 月 1 日至
1                                                          口电子元器件
        链管理有限公司     限         议》                                 2022 年 12 月 31 日
                                                           等
        深圳市博敏电子                                                     2021 年 3 月 4 日至
2                          发行人     《框架采购协议》     印制线路板
        有限公司                                                           2022 年 3 月 4 日
        深圳市富盛快捷                                                     2021 年 3 月 4 日至
3                          发行人     《框架采购协议》     印制线路板
        电子有限公司                                                       2022 年 3 月 4 日
        金得群电子(深                                                     2021 年 3 月 1 日至
4                          发行人     《框架采购协议》     电子物料
        圳)有限公司                                                       2022 年 3 月 1 日
                                                           PCBA 加工生
        深圳市晶欣电子                                                     2021 年 3 月 3 日至
5                          发行人     《加工承揽协议》     产工序外包服
        科技有限公司                                                       2022 年 3 月 2 日
                                                           务
        优天信电子科技                                     PJ45 网口、
                                                                           2021 年 3 月 3 日至
6       (昆山)有限公     发行人     《框架采购协议》     MINI PICE、
                                                                           2022 年 3 月 3 日
        司                                                 信号线
        深圳市泽天电子                                                     2021 年 3 月 12 日至
7                          发行人     《框架采购协议》     电子物料
        有限公司                                                           2022 年 3 月 11 日
        深圳市深联电路                                                     2021 年 3 月 4 日至
8                          发行人     《框架采购协议》     印制线路板
        有限公司                                                           2022 年 3 月 4 日
        深圳泰科源商贸                                                     2021 年 1 月 1 日至
9                          发行人     《框架采购协议》     电子物料
        有限公司                                                           2021 年 12 月 31 日
        3. 借款/授信协议

        发行人的重大借款/授信合同是指发行人借款超过 1,000 万元以上的合同。截至本
《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发行人正在履行或将要履行的重大借款/授信合同如下:

                                                           借款/授
序      借款人/被    借款/授信银
                                       合同名称/编号         信额度     借款期限      担保人
号        授信人         行
                                                           (万元)
                                                                      2020 年 10
                     招商银行股份   《票据池业务授信协
        卡莱特有                                                      月 21 日至
    1                有限公司深圳   议                》     12,000                卡莱特有限
        限                                                            2021 年 10
                     分行           (755XY2020032154)
                                                                      月 20 日
                                                                      2021 年 4
                     江苏银行股份   《江苏银行票据池业
                                                                      月 29 日至
    2   发行人       有限公司深圳   务协议》(JSB-SZPJC      30,000                发行人
                                                                      2022 年 4
                     分行           -2020014)
                                                                      月 28 日
                                                                      2021 年 1
                     中信银行股份   《综合授信合同》
        卡莱特有                                                      月 22 日至
    3                有限公司深圳   (2020 深银高新综字      15,000                卡莱特有限
        限                                                            2022 年 5
                     分行           第 0048 号)
                                                                      月 13 日
        4. 担保合同、担保约定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重大担保合同如下:



                                            3-3-2-86
                                                                        律师工作报告


    (1)2020 年 10 月 26 日,卡莱特有限(出质人)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
行(质权人)签订《票据池业务最高额质押合同》(编号:755XY202003215401),
合同约定,卡莱特有限将其合法持有并经质权人(或其他授信办理人)认可的未到期
银行承兑汇票(含纸票和电票)、财务公司承兑的电子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含
纸票和电票)、保证金、存单质押给质权人,为卡莱特有限与质权人签订的《票据池
业务授信协议》(编号:755XY2020032154)项下的债务提供质押担保,质押担保范
围为质权人(或其他授信办理人)根据授信协议在授信额度内向发行人提供的贷款及
其他授信本金余额之和以及利息、罚息、复息、违约金、迟延履行金、保理费用、追
讨债权及实现质权费用和其他相关费用;质押期间从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授信协议项下
授信债权诉讼时效届满之日止。

    (2)2021 年 1 月 22 日,卡莱特有限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签订《票
据池质押融资业务最高额票据质押合同》(编号:2020 深银高新最票质字第 0012
号),合同约定,卡莱特有限愿意以其持有的票据以及回款保证金账户中保证金为卡
莱特有限履行债务提供最高额质押担保,合同项下担保的债权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深圳分行因双方根据 2021 年 1 月 22 日至 2022 年 5 月 13 日内签署的《票据池质押融
资业务合作协议(单一客户版)》所签订的《综合授信合同》及在综合授信额度(即
票据池专项授信额度)内签订的一系列具体业务合同、协议以及其他法律性文件而享
有的一系列债权。

    (3)2021 年 4 月 29 日,发行人与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签订《江苏银
行票据池业务协议》(编号:JSB-SZPJC-2020014),其中约定,该协议项下质押票据
实行分别提交、集中使用的额度化管理模式,即:发行人可以不时地将其取得的票据
分别质押背书后交付给该行,该行同意接受的所有质押票据组成质押票据池;该行根
据发行人提交的质押票据票面金额核定票据质押额度;质押票据池的所有质押票据为
发行人尚未清偿的全部票据质押项下授信向该行提供担保,全部质押票据兑付所得款
项均用于清偿票据质押项下授信产生的所有债务。

    5. 租赁合同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重大租赁合同如下:




                                     3-3-2-87
                                                                             律师工作报告

序                                                              租赁面积
       出租方        合同名称               位置                            租赁期限
号                                                            (平方米)
     深圳市国家自   《深圳市房   深圳市南山区打石 1 路深圳
                                                                           2020.01.01-
1    主创新示范区   屋租赁合同   国际创新谷 8 栋 A 座 37-39   6578.52
                                                                           2024.12.31
       服务中心     书》         层
                    《中运泰工   深圳市宝安区中运泰科技工
     深圳市中运泰                                                          2021.04.18-
2                   业园厂房租   业园一号厂房 5 楼,4 号厂    9,845
     科技有限公司                                                          2026.03.19
                    赁合同》     房 4、5 楼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除《律师工作报告》第十一节之“(十)发行人租赁房
屋的情况”部分所披露的法律风险外,发行人上述重大合同中适用中国法律的合同均
不存在无效、可撤销、效力待定的情形,合同的履行情况和履行可能性不存在重大法
律风险。

     (二)发行人的侵权之债情况

     根据发行人的书面确认并经信达律师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
发行人不存在因环境保护、知识产权、产品质量、劳动安全、人身权等原因产生的重
大侵权之债。

     (三)发行人与关联方的重大债权债务及相互担保情况

     经信达律师核查,报告期内,除《律师工作报告》第二节之“十、关联交易及同
业竞争”部分所披露的关联交易外,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不存在其他重大债权债务关
系,不存在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进行违规担保及相互提
供担保的情况。

     (四)发行人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其他应付款

     根据《审计报告》,截至 2021 年 3 月 31 日(以下简称“报告期末”),发行人
其他应收款账面余额为 573,461.24 元,主要为押金、代垫员工社保及公积金、模具加
工返还款、预支员工备用金、模具加工返还款等;其他应付款账面余额为 1,697,443.36
元,主要为租金、报销款、人才安居住房补贴、运费、预提费用。

     信达律师认为,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其他应 付 款 系 因 正
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发生,合法、有效。

     综上核查,信达律师认为: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正在履行的且适用中国法律的重大合

                                        3-3-2-88
                                                                      律师工作报告


同合法、有效,不存在重大法律风险;发行人不存在因环境保护、知识产权、产品质
量、劳动安全、人身权等原因产生的重大侵权之债;报告期内,除《律师工作报告》
第二节之“十、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部分所披露的关联交易外,发行人与关联方之
间不存在其他重大债权债务关系,不存在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
他企业进行违规担保及相互提供担保的情况;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金额较大的其他
应收、其他应付款系因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发生,合法、有效。



    十三、发行人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一)合并、分立、增资扩股、减少注册资本、收购或出售资产

    1. 合并、分立、增资扩股、减少注册资本、收购或出售资产

    根据发行人的书面确认并经信达律师核查, 除本《律师工作报告》第二节之
“八、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披露的情况外,发行人未发生过合并、分立、增资扩
股、减少注册资本、收购或出售重大资产的行为。

    (二)发行人近期内关于重大资产置换、收购、出售的计划

    根据发行人的书面确认,发行人近期没有重大资产置换、资产剥离、资产出售或
收购的计划。



    十四、发行人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一)发行人及其前身的章程在报告期内的修改

    1. 2018 年 10 月 29 日,卡莱特有限召开股东会,股东作出变更公司住所等决定,
公司的股东签署了章程修正案。2018 年 11 月 12 日,卡莱特有限完成了该章程修正案
在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备案手续。

    2. 2020 年 7 月 8 日,卡莱特有限召开股东会,股东作出变更公司注册资本至 2,000
万元、公司住所等决定,卡莱特有限的法定代表人周锦志签署了章程修正案。2018 年
11 月 12 日,卡莱特有限完成了该章程修正案在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备案手续。



                                     3-3-2-89
                                                                        律师工作报告


       3. 2020 年 8 月 27 日,卡莱特有限召开股东会,股东作出变更公司注册资本至
2,150.5376 万元的决定,卡莱特有限的法定代表人周锦志签署了章程修正案。2020 年 8
月 28 日,卡莱特有限完成了该章程修正案在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备案手续。

       4. 2020 年 10 月 26 日,卡莱特有限召开股东会,股东作出变更公司注册资本至
2,457.7573 万元的决定,法定代表人周锦志签署了章程修正案。2020 年 10 月 29 日,
卡莱特有限完成了该章程修正案在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备案手续。

       5. 2021 年 2 月 3 日,发行人召开创立大会暨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审议通过
了卡莱特(深圳)云科技有限公司整体变更并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等议案,发行人的发
起人签署了新的公司章程。2021 年 2 月 8 日,发行人完成了该章程在深圳市市场监督
管理局的备案手续。

       6. 2021 年 2 月 24 日,发行人召开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审议通过了
卡莱特(深圳)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变更公司名称等议案,发行人的股东签署了新的
《公司章程》。2021 年 2 月 25 日,发行人完成了该章程在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备
案手续。

       信达律师认为,发行人报告期内《公司章程》的制定以及修改已履行法定程序。

       (二)发行人现行的《公司章程》的合规性

       发行人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系根据《公司法》的要求制定,已获得发行人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有效批准,并向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了备案手
续。

       经核查,发行人现行的《公司章程》对股份公司的设立、经营范围、股东的权利
和义务、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经营管理机构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财务
制度和利润分配、破产清算、分立和合并、信息披露、章程修改等内容作了全面的规
定。信达律师认为,发行人现行《公司章程》的内容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

       (三)发行人用于本次发行上市的《公司章程(草案)》的合规性

       2021 年 5 月 26 日,发行人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公司章程
(草案)》。

                                       3-3-2-90
                                                                    律师工作报告

    《公司章程(草案)》已按《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
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起草,对公司的经营宗旨和范围、股份、股东
和股东大会、董事会、总经理、监事会、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通知和公
告、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清算及修改章程等内容作了全面的规定。该
《公司章程(草案)》于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正式生效。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发行人的《公司章程(草案)》已按有关制定上市公司章
程的规定起草及修改,并已履行法定程序,《公司章程(草案)》的内容符合有关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关于上市公司章程的规定。

    综上核查,信达律师认为:

    发行人《公司章程》和《公司章程(草案)》的制定及最近三年的修改已履行法定
程序;发行人现行《公司章程》的内容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
行人用于本次发行上市的《公司章程(草案)》已按有关制定上市公司章程的规定起
草,并已履行法定程序,《公司章程(草案)》的内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关于上市公司章程的规定。




    十五、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一)发行人的组织机构

    发行人已根据《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建立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
营管理层层级架构的组织机构。

    1. 股东大会

    股东大会为发行人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发行人全体股东组成,根据《公司法》《公
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行使其法定职权。

    2. 董事会

    董事会为发行人的经营决策机构,由发行人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的董事组成,向股
东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
定,行使其法定职权。


                                   3-3-2-91
                                                                    律师工作报告

    董事会设董事会秘书,负责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
东资料管理等事宜;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由 3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为 2 名
且其中 1 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独立董事占多数并由会计专业人士身份的独立
董事担任召集人;董事会下设提名委员会,由 3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为 2 名,
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董事会下设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由 3 名董事组成,其
中独立董事为 2 名,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董事会下设战略委员会,由 3 名
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为 1 名。

    3. 监事会

    监事会为发行人的监督机构,由发行人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的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
和由职工民主选举产生的职工代表出任的监事组成,对股东大会负责,根据《公司法》
《公司章程》《监事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行使其法定职权。

    4. 经营管理层

    以总经理为主的经营管理层为发行人的执行机构,负责其日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
作。总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并对董事会负责,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总
经理工作细则》的有关规定,行使其法定职权。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发行人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

    (二)发行人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

    2021 年 2 月 24 日,发行人召开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了修订后的《董
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

    2021 年 5 月 26 日,发行人召开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了修订后的《股
东大会议事规则》。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发行人现行有效的《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
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规范运作

    1. 历次股东大会的召开及规范运作



                                      3-3-2-92
                                                                                   律师工作报告


      发行人自设立以来至《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召开股东大会的具体情
况如下:

 序号        会议名称            召开日期                         通过议案
                                                《卡莱特(深圳)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筹备情况
  1      创立大会暨第一次
                             2021.02.03         的报告》、《卡莱特(深圳)云科技有限公司整体
         临时股东大会
                                                变更并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等议案
  2      2021 年第二次临时                      《关于变更公司名称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2021.02.24
         股东大会决议                           《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3                                             《2020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0 年度股东大会   2021.04.26
                                                2021 年度董事、监事薪酬的议案》等议案
                                                《关于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4      2021 年度第三次临                      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议案》、《关于公司首
                             2021.05.26
         时股东大会                             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募集资金
                                                投资项目及其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议案》等议案
  5      2021 年度第四次临                      《关于确认公司报告期内关联交易的议案》、《关
                             2021.06.27
         时股东大会                             于<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议案》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股东大会会议通知、表决票、会议记录及决议文件,信达律师
认为,上述股东大会的召开、决议内容及签署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2. 历次董事会的召开及规范运作

      发行人自设立以来至《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召开董事会的具体情况
如下:

 序号        会议名称         召开日期                          通过议案
                                            《关于选举卡莱特(深圳)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一
  1      第一届董事会第                     届董事会董事长的议案》、《关于聘任卡莱特(深圳)
                             2021.02.03
         一次会议                           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
                                            员的议案》
  2      第一届董事会第                     《关于变更公司名称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2021.02.08
         二次会议                           《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等议案
  3      第一届董事会第                     《2020 年度总经理工作报告的议案》、《2020 年度财
                             2021.04.06
         三次会议                           务决算报告的议案》等议案
                                            《关于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
  4      第一届董事会第                     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议案》、《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
                             2021.05.09
         四次会议                           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其
                                            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议案》等议案
                                            《关于确认公司报告期内关联交易的议案》、《关于公
  5      第一届董事会第
                             2021.06.11     司 2018-2020 年度及 2021 年 1-3 月财务报告的议案》
         五次会议
                                            等议案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董事会会议通知、表决票、会议记录及决议文件,信达律师认
为,发行人上述董事会的召开、决议内容及签署均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3. 历次监事会的召开及规范运作

                                            3-3-2-93
                                                                                  律师工作报告


      发行人自设立以来至《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召开监事会的具体情况
如下:

 序号           会议名称          召开日期                       通过议案
         第一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
  1                               2021.02.03   《选举张雄涛为公司第一届监事会主席》
         决议
         第一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
  2                               2021.02.08   《关于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决议
                                               《2020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关于申请
  3      第一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   2021.04.06
                                               银行授信和开展票据池业务的议案》等议案
                                               《关于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议案》、《关于公司首
  4      第一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   2021.05.09
                                               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募集资金
                                               投资项目及其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议案》等议案
                                               《关于确认公司报告期内关联交易的议案》、《关
                                               于公司 2018-2020 年度及 2021 年 1-3 月财务报告
  5      第一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   2021.06.11
                                               的议案》、《关于<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的议案》
      发行人监事会的召开合法、合规。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监事会会议通知、表决票、
会议记录及决议文件,信达律师认为,发行人监事会的决议内容及签署均合法、合
规、真实、有效。

      (四)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授权

      经信达律师核查发行人提供的书面文件记录,发行人上述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历次
授权或重大决策等行为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综上核查,信达律师认为:

      发行人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发行人现行有效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
规则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行人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召
开、决议内容及签署合法、合规、真实、有效;发行人历次监事会决议内容及签署合
法、合规、真实、有效;发行人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历次授权或重大决策等行为合法、
合规、真实、有效。



      十六、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一)发行人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3-3-2-94
                                                                       律师工作报告


    经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在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之外的任职情况如下:

  姓名       在发行人任职                      兼职单位                职务
                                               三涵邦泰              执行董事
                                           深圳纳百川              执行事务合伙人
 周锦志      董事长、总经理                    财汇天下            执行事务合伙人
                                               贤聚天下            执行事务合伙人
                                                众人众             执行事务合伙人
 邓玲玲          董事                          安华创联            经理、执行董事
 何志民      董事、副总经理                    佳和睿信              执行董事
 汪安春        副总经理            北京科罗菲特科技有限公司            董事
           副总经理、董事会秘
  刘锐                          潮恒基业电子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执行董事
                   书
                                       深圳大学经济学院                副教授
                                 深圳市京泉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
 董秀琴        独立董事         深圳市朗科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
                                     熵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
                                深圳市瑞凌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
 张忠培        独立董事                   电子科技大学                 教授
                                      广东开野律师事务所             主任律师
                                    深圳市不良资产处置协会             会长
                                         深圳市律师协会                副会长
  章成         独立董事
                                     三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
                                广东云浮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
                                上海奕瑞光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

    经核查,发行人独立董事占董事会成员人数的比例不低于三分之一;由职工代表
担任的监事不少于监事总人数的三分之一;由董事兼任的高级管理人员未超过发行人
董事总人数的二分之一。

    根据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分别出具的调查表并经信达律师核查,
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且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尚在禁入期的,或最近三
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一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的,亦不存


                                    3-3-2-95
                                                                   律师工作报告


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
确结论意见的情形。

    (二)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报告期内发生的变化

    1. 董事变化情况

    (1)报告期初,卡莱特有限的执行董事为周文彬。

    (2)2018 年 10 月,卡莱特有限召开股东会,同意变更卡莱特有限的执行董事为
周锦志。
    (3)2021年2月,发行人召开创立大会暨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选举周锦志、邓
玲玲、何志民、黄孟怀、董秀琴、张忠培、章成7人为发行人第一届董事会董事,其
中,董秀琴、张忠培、章成为独立董事。发行人第一届董事会董事任期为三年,自发
行人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计算。发行人的非独立董事报告期内均任职于发行人,
负责发行人的主要管理或技术开发工作。

    2. 监事变化情况

    (1)报告期初,卡莱特有限的监事为邓玲玲。

    (2)2021 年 2 月,发行人召开职工代表大会,选举刘魁为第一届监事会职工代表
监事。2021 年 2 月,发行人召开创立大会暨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选举田美城、张雄
涛为公司股东代表监事,与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职工代表监事刘魁共同组成公司
第一届监事会。公司第一届监事会监事任期为三年,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计算。

    3. 高级管理人员变化情况

    (1)报告期初,卡莱特有限的经理为周文彬。

    (2)2018年10月,卡莱特有限聘任周锦志为经理。

    (3)2021年2月,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聘任周锦志为公司总经
理;聘任何志民、黄孟怀、刘锐、刘芫华、汪安春、郭冠利为公司副总经理;聘任刘
锐为公司为董事会秘书。除刘锐外,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报告期内均任职于发行
人,负责发行人的主要管理或技术开发工作。

    (4)2021年2月,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聘任劳雁娥为公司财务总

                                   3-3-2-96
                                                                        律师工作报告


监。

       综上所述,信达律师认为,发行人上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变化符合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该变化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发
行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两年均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三)发行人的独立董事

       1. 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

       发行人现任的3名独立董事为董秀琴、张忠培、章成。

       根据《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和上述独立董事出具的调查表并经信达律师
核查,信达律师认为,发行人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
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2. 独立董事的职权

       发行人建立了《独立董事工作制度》,该制度规定了独立董事的职权。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发行人《独立董事工作制度》所规定的独立董事职权范
围符合《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综上核查,信达律师认为:

       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近三年的变化符合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该变化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发行人已建立了独立董事
制度,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及职权范围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十七、发行人的税务

       (一)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执行的主要税种及税率

       根据《审计报告》及发行人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并经信达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
境内子公司报告期内执行的主要税种、税率如下表所示:

                                      3-3-2-97
                                                                               律师工作报告


         税种                        计税依据                           税率
        增值税                  增值税计税销售额                    21%、17%、16%、13%
    城市维护建设税             实际缴纳流转税税额                                       7%
      教育费附加               实际缴纳流转税税额                                       3%
    地方教育费附加             实际缴纳流转税税额                                       2%

    企业所得税税率的详细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             2021 年 1-3 月        2020 年度    2019 年度      2018 年度
 卡莱特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5.00%            15.00%       15.00%         12.50%
  北京卡莱特科技有限公司     2.50%、10.00%              5.00%        5.00%         25.00%




    信达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其境内子公司执行的税种、税率符合当时适用的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享受的税收优惠

    根据《审计报告》及发行人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并经信达律师核查,发行人或其
子公司在报告期内享受的税收优惠如下:

    1. 增值税税收优惠

    (1)符合条件的软件产品增值税税收优惠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
100 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适用的增值税税率征
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 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经核查,发行人
及其子公司北京卡莱特 2018 年、2019 年、2020 年及 2021 年 1-3 月均符合上述销售软
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

    (2)出口退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办法的通知》
(财税[2002]7 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操作
规范>(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2]11 号)等文件精神,公司自营出口货物增值税
实行“免、抵、退”办法。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具体规定,不同产品适用不同



                                        3-3-2-98
                                                                       律师工作报告


的退税率。公司经营的产品出口退税率为 17%(2018 年 4 月 30 日之前)、16%(2018
年 5 月 1 日至 2019 年 3 月 31 日)、13%(2019 年 4 月 1 日起)。

    2. 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

    (1)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
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展改革
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6)49号)的规定,我国境内新办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的软件
企业,经认定后,自首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
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经核查,发行人于2013年8月30日获得
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颁发的《软件企业认定证书》(编号:深 R-2013-
1490),自获利年度2014年始至2015年度享受税收优惠免征企业所得税,2016年至
2018年度减按12.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

    发行人于 2019 年 12 月取得由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深圳市财政局、国家税务
总局深圳市税务局联合下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证书编号:
GR201944203247),有效期三年。根据相关规定,公司自 2019 年度起三年内减按
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3)小微企业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
〔2019〕13 号)的规定,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对小型微利企业
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 100 万元的部分,减按 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 20%的税率
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 100 万元但不超过 300 万元的部分,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 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
于实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1 年
第 12 号)的规定,2021 年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 100 万元的部分,在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


                                       3-3-2-99
                                                                                    律师工作报告


13 号)的优惠政策基础上,再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上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
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 300 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
300 人、资产总额不超过 5,000 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经核查,发行人子公司北京卡
莱特 2019 年、2020 年及 2021 年 1-3 月均符合上述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且应纳税所得额
低于 100 万,根据上述规定,自行适用相应减免优惠政策。

     经核查,发行人不存在税收优惠续期申请期间按照优惠税率预提预缴等情形;若
发行人目前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发生变化,或发行人在税收优惠政策到期后不能被持
续认定为税收优惠享受主体,将对发行人经营业绩产生一定的不利影响。

     综上,信达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享受的上述境内税收优惠合法、合规、
真实、有效。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对税收政策不存在重大依赖。

     (三)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享受的主要财政补贴

     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提供的其报告期内取得财政补贴的收款凭
证及书面确认并经信达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报告期内所享受的财政补贴的主
要情况如下:

序                                               金额
              项目             补贴对象                                    依据
号                                             (元)
                                          2021 年 1-3 月
                                                           《南山区自主创新产业发展专项资金
     南山区自主创新产业发      卡莱特有
1                                            763,000.00    2021 年第一次会议拟审议资助企业名单
     展专项资金                    限
                                                           公示》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
                               卡莱特有                    好深圳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补贴发放工作
2    高校毕业生招用补贴                       53,000.00
                                   限                      有关事项的通知》(深人社规〔2016〕9
                                                           号)
     南山区 2021 年第 3 批职                               《南山区 2021 年第 3 批职业技能提升行
                               卡莱特有
3    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                     90,285.00    动专账资金补贴名单公示(企业职工适
                                   限
     金补贴                                                岗培训补贴 2021 年第 2 批)》
                               卡莱特有                    《[南山]以工代训培训补贴名单公示
4    南山区以工代训补贴                       68,000.00
                                   限                      (2020 年第 10 批)》
                                                           《南山区自主创新产业发展专项资金
     南山区自主创新产业发      卡莱特有
5                                               2,000.00   2021 年第一次会议拟审议资助企业名单
     展专项资金                    限
                                                           公示》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民银行关于进一
     代付个人所得税手续费
6                               发行人        56,710.26    步加强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管理的
     返还
                                                           通知》
                                            2020 年度



                                            3-3-2-100
                                                                                    律师工作报告

序                                          金额
              项目           补贴对象                                    依据
号                                        (元)
     2019 年度企业研究开发                            《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关于公示 2019
                             卡莱特有
7    资助计划第一批资助资                603,000.00   年度企业研究开发资助计划第一批拟资
                                 限
     金                                               助企业名单的通知》
                                                      《关于下达 2020 年南山区自主创新产
     2019 年进一步稳增长资   卡莱特有
8                                        400,000.00   业发展专项资金第一次会议(经济发展
     助项目                      限
                                                      分项)扶持计划的通知》
                                                      《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关于 2019 年
     2019 年高新技术企业认   卡莱特有
9                                         50,000.00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奖励性资助企业名单
     定奖励性资助                限
                                                      公示的通知》
     深圳市南山区第三批国                             《关于 2019 年深圳市南山区第三批国
                             卡莱特有
10   家高新技术企业倍增支                100,000.00   家高新技术企业倍增支持计划项目申报
                                 限
     持计划项目奖金                                   的通知》
     2020 年度稳岗补贴(第   卡莱特有                 《深圳市 2020 年度企业稳岗补贴公示
11                                        30,301.92
     一批)                      限                   (第一批)》
     2020 年度中小微企业加   卡莱特有                 《深圳市 2020 年度中小微企业加发稳
12                                        42,086.00
     发稳岗补贴(第一批)        限                   岗补贴(第一批)公示》
                                                      《关于上海市失业保险 2020 年度稳岗
                             上海分公
13   2020 年度稳岗补贴                     2,961.00   返还 3 月 5 日至 3 月 12 日审批通过名
                                 司
                                                      单的公示》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有效应对疫
                             成都分公
14   2020 年稳岗返还                         679.56   情 稳 定 经 济 运 行 20 条 政 策 措 施 的 通
                                 司
                                                      知》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民银行关于进一
     代付个人所得税手续费    北京卡莱
15                                         2,605.88   步加强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管理的
     返还                        特
                                                      通知》
                                        2019 年度
                                                      《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关于 2018 年
     2018 年第一批企业研究   卡莱特有
16                                       737,000.00   第一批企业研究开发资助计划拟资助企
     开发拟资助企业名单          限
                                                      业的公示》
     南山区自主创新产业发    卡莱特有                 《南山区自主创新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
17                                       276,400.00
     展专项资金                  限                   理办法(试行)》
                                                      《市中小企业服务局关于办理拨付 2019
     2019 年度企业国内市场   卡莱特有                 年度市民营及中小企业创新发展培育扶
18                                        65,020.00
     开拓项目资助计划            限                   持计划小微工业企业上规模奖励项目资
                                                      助资金有关事项的通知》
                             卡莱特有                 《深圳市 2019 年度企业稳岗补贴公示
19   2019 年度稳岗补贴                    33,737.12
                                 限                   (第一批)》
                             上海分公                 《关于上海市失业保险 2019 年度稳岗
20   2019 年度稳岗补贴                     2,353.00
                                 司                   补贴 3-8 月份审批通过名单的公示》
                                        2018 年度
                                                      《关于 2017 年度中央外经贸发展专项
     2017 年度中央外经贸发   卡莱特有
21                                       120,000.00   资金(提升国际化经营能力事项)第八
     展专项资金                  限
                                                      至十五批项目的公示》
                                                      《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关于办理 2017
     2017 年企业研究开发资   卡莱特有
22                                       633,000.00   年企业研究开发资助计划第三批资助资
     助计划第三批资助            限
                                                      金拨款的通知》



                                        3-3-2-101
                                                                               律师工作报告

序                                          金额
              项目           补贴对象                                依据
号                                        (元)
                                                      《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 深圳市财政委
     2016 年国家高新技术企
23                           立鼎光电     50,000.00   员会关于下达 2016 年、2017 年国家高
     业认定奖补资金
                                                      新技术企业认定奖补资金的通知》
                             卡莱特有                 《关于深圳市 2018 年度稳岗补贴拟发
24   2018 年度稳岗补贴                    28,584.06
                                 限                   放的企业信息公示》
                                                      《关于上海市失业保险 2018 年度援企
                             上海分公
25   2018 年度援企稳岗补贴                 1,837.00   稳岗“护航行动”补贴 11 月份审批通过
                                 司
                                                      名单的公示》
     信达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享受的上述财政补贴真实、有效。

     (四)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报告期内依法纳税的情况

     1. 发行人报告期内依法纳税情况

     (1)发行人总公司及宝安分公司依法纳税情况

     2020 年 3 月 25 日,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南山区税务局出具了编号为深南税简罚
(2020)17016 号的《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简易)》,因卡莱特有限丢失已开具增值税
专用发票一份,对卡莱特有限处以人民币 100 元的罚款,卡莱特有限已及时足额缴纳
了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丢失发票或者擅自
损毁发票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 1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 1 万
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根据该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卡
莱特有限被罚款 100 元不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形。信达律师认为,发行人的前述违
法行为不属于重大违法行为,不构成本次发行上市的法律障碍。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南山区税务局出具的证明,该局暂未发现发行人报告期
内有重大税务违法记录。

     (2)上海分公司依法纳税情况

     2018 年 7 月 16 日,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嘉定区税务局出具了编号为沪嘉税简罚
[2018]115 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简易)》,鉴于卡莱特(深圳)云科技有限公司上
海分公司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于 2018 年 7 月 16 日逾期
申报 2018 年第一季度企业所得税(申报截止日为 2018 年 4 月 18 日),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嘉定区税务局处
以 50 元罚款。经核查,上海分公司已缴纳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3-3-2-102
                                                                     律师工作报告


第六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
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
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
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根据该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上海分公司被罚款 50
元不属于 “情节严重”的情形。信达律师认为,上海分公司的前述违法行为不属于重
大违法行为,不构成本次发行上市的法律障碍。

    信达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报告期内的上述税务行政处罚均不属于《重大
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6 年第 24 号;2016 年
6 月 1 日生效,2018 年 12 月 31 日废止)、《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公布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8 年第 54 号,2019 年 1 月 1 日生效)规定的重大税收违法案
件及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经查询国家税务总局的“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公
布栏”,发行人未被列入其中。据此,信达律师认为,报告期内发行人不存在因违反
税收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的情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嘉定区税务局第十五税务所出具的《证明》,并经信达
律师核查,上海分公司报告期内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3)西安分公司依法纳税情况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西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务局出具的证明,经查询税收征管
信息系统,未发现西安分公司报告期内有欠税情形。

    (4)成都分公司依法纳税情况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务局出具的查询结果,成都分公司
报告期内经金三系统查询暂无发现重大税收违法违规事项。

    2. 发行人境内子公司报告期内依法纳税情况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海淀区税务局第四税务所出具的证明,未发现北京卡莱
特报告期内有欠税情形。

    综上核查,信达律师认为:




                                   3-3-2-103
                                                                     律师工作报告


    发行人及其境内子公司在报告期内执行的税种、税率符合当时适用的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享受的境内税收优惠政策合法、合规、真
实、有效;发行人享受的主要财政补贴均真实、有效;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报告期内不
存在因违反税收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的情形。



    十八、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一)发行人的环境保护

    1.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书面确认并经信达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主要
从事 LED 显示控制系统、视频处理设备、云联网播放器的研发、生产和销售,不属于
重污染行业。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未发生环保事故或重大群体性的环保事件。

    根据发行人说明,北京卡莱特不进行生产活动。

    卡莱特有限在深圳市宝安区进行生产活动,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建设项目环境保
护条例》以及 2018 年 7 月 10 日起施行的《深圳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和备案
管理名录》(深人环规〔2018〕1 号),无工业废水、废气产生需要配套污染防治设施
的 “通信设备制造、广播电视设备制造、雷达及配套设备制造、非专业视听设备制造
及其他电子设备制造”项目为备案类建设项目,需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卡莱特有
限生产的产品为该分类的其他电子设备制造,卡莱特有限在宝安区的生产建设项目应
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并实施告知性备案。但卡莱特有限并未按照前述名录(深人环
规〔2018〕1 号)的要求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并实施备案,存在不规范的情形(以下简
称“环评不规范事项”)。

    2021 年 1 月 1 日开始施行的《深圳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和备案管理名录
(2021 年版)》(深环规〔2020〕3 号)载明:“本名录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有效期 5 年。《深圳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和备案管理名录》(深人环规
〔2018〕1 号)同时废止。”该目录中还载明:项目类别为“三十六、计算机、通信和
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中第 82 项的“其他电子设备制造”需要实施审批和备案的项目
“不含仅分割、焊接、组装、测试的”项目。卡莱特有限或发行人的生产活动仅涉及
组装等,因此卡莱特有限或发行人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起无需实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
价的审批和备案。

                                   3-3-2-104
                                                                                       律师工作报告

     鉴于:

     ①按照《深圳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和备案管理名录》(深人环规
〔2018〕1 号)的规定,虽然发行人在 2021 年 1 月 1 日前存在环评不规范事项,但在
该规定适用的期间,发行人的生产活动也仅涉及到组装等,对环境影响轻微。发行人
该等组装、测试的生产活动因《深圳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和备案管理名录
(2021 年版)》的施行而不再被认为是违规情形。

     ②深圳市绿恒鑫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载明:根据
深圳市生态环境局《深圳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和备案管理名录》(2021 版)
中的规定,项目属于“三十六、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 82.其他电子设备
制造 399—其他”属于仅分割、焊接、组装、测试的,无需办理环境影响评价的审批或
备案,从环境保护角度分析,该项目的建设是可行的。因此,按照新修订的《深圳市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和备案管理名录(2021 年版)》,发行人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起已无需实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审批和备案。

     ③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已出具复函,证明发行人及宝安分公司在报告期内在全市均
无环保行政处罚记录。

     ④《深圳经济特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属于经济特区法规。《深圳市建设项
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和备案管理名录(2021 年版)》载明:为进一步规范深圳市建设
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依据《深圳经济特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的规定,
制定本名录。因此,《深圳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和备案管理名录(2021 年
版)》属于按照经济特区法规制定的地方规范性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适用违法行为
发生时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但是,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法律、法规、规章
已被修改或者废止,且新的规定处罚较轻或者不认为是违法的,适用新的规定。

     《深圳经济特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属于法规,虽未被修改,但其下位的规
范性文件《深圳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和备案管理名录》(深人环规〔2018〕1
号 ) 已 被 修 改 为 《 深 圳 市 建 设 项 目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审 批 和 备 案 管 理 名 录 ( 2021 年
版)》,且根据修改后的规定,环评不规范事项已不被《深圳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
价审批和备案管理名录(2021 年版)》认为是不合规情形。按照上述《中华人民共和

                                             3-3-2-105
                                                                       律师工作报告

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从旧兼从轻”的处理原则,行政机关有权不再对环评不
规范事项实施行政处罚。

    信达律师认为,上述环评不规范事项不构成重大违法行为,且根据新修订的《深
圳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和备案管理名录(2021 年版)》,发行人的生产活动
已无需实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审批和备案,环评不规范事项不会构成本次发行
上市的法律障碍。

    根据《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 年版)》的相关规定,发行人的
主营业务及生产工艺属于实施登记管理的企业,无需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宝安分公
司已办理了登记手续并取得登记编号为 91440300MA5FNQUT4F001W 的《固定污染源
排污登记回执》,有效期自 2020 年 11 月 24 日至 2025 年 11 月 23 日。

    3. 根据发行人的书面确认并经查询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所在地的环保主管部门网站
的相关信息,未发现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最近三年存在因违反环保规定而受到行政处罚
的情形。

    4. 发行人募集资金拟投资项目的环境保护情况见本《律师工作报告》第二节之
“十九、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综上,信达律师认为,除本《律师工作报告》披露的情况外,发行人的生产经营
活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中规定的环境保护要求,最近三年未因违
反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而被处罚。

    (二)发行人的产品质量和技术监督标准

    1. 卡莱特

    (1)总公司

    根据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的证明,发行人在报告期内没有违反市场(包括
工商、质量监督、知识产权、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和价格检查等)监督管理
有关法律法规的记录。

    (2)宝安分公司

    根据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的证明,宝安分公司在报告期内没有违反市场

                                     3-3-2-106
                                                                 律师工作报告


(包括工商、质量监督、知识产权、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和价格检查等)监
督管理有关法律法规的记录。

    (3)上海分公司

    根据上海市嘉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的证明,该局未发现上海分公司在报告期
内存在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记录。

    (4)西安分公司

    根据西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高新区分局出具的回复函,该局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
信息公示系统,未发现西安分公司自设立至今被市场监管部门行政处罚、经营异常名
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信息。

    (5)成都分公司

    根据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的证明,该局未发现因违反国
家市场监督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而受到成都高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的
情形。

    2. 北京卡莱特

    根据北京市海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的证明并经信达律师核查,北京卡莱特报
告期内没有受到市场监管部门行政处罚的案件记录。

    综上,信达律师认为,发行人的产品符合有关产品质量和技术监督标准,近三年
未因违反有关产品质量和技术监督方面的法律法规而被处罚。

    (三)发行人的劳动保障及住房公积金

    1. 发行人的劳动保障

    根据发行人的书面确认并经信达律师核查,发行人实行劳动合同制,员工的聘用
和解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办理。

    经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存在劳务派遣的用工方式。根据发行人的书面确认并经
信达律师核查,发行人采用劳务派遣的用工形式系为满足生产旺季的临时性用工需




                                  3-3-2-107
                                                                    律师工作报告


求;报告期各期发行人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均未超过发行人用工总量的 10%;劳
务派遣公司均具有劳务派遣经营资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劳务派遣暂
行规定》,信达律师认为,公司劳务派遣的用工形式符合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

       (1)卡莱特

       1)总公司

       根据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的复函,卡莱特报告期内无因违反劳动法
律法规而被行政处罚的记录。

       2)宝安分公司

       根据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的证明,宝安分公司报告期内无因违反劳
动法律法规而被行政处罚的记录。

       3)上海分公司

       根据上海市公用信用服务平台提供的《法人劳动监察行政处罚信用报告》以及经
信达律师核查,未发现上海分公司因报告期内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而被行政处罚的情
形。

       4)西安分公司

       根据西安高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的《证明》,该局劳动监察大队报告
期内未收到对西安分公司劳动用工方面的投诉。

       5)成都分公司

       根据成都高新区社会发展治理和社会保障局出具的证明,成都分公司未因违反国
家、地方有关劳动保障、社会保险方面的法律、法规而被该局做出行政处罚。

       (2)北京卡莱特

       根据北京市海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的证明,北京卡莱特报告期内在海
淀区未被发现存在因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而受到该行政机关给予的
处罚记录。


                                     3-3-2-108
                                                                                   律师工作报告

    根据发行人的书面确认并经查询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分公司所在地的人力资源和
社会保障局网站的相关信息,未发现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分公司最近三年存在因违反
社会保险规定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

    2. 社会保险

    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报告期内各期末社保和公积金缴纳情况如下:



        项目           2021 年 3 月         2020 年 12 月    2019 年 12 月       2018 年 12 月
      员工人数                   606                   615              452                 321
   已缴纳社保人数                578                   603              445                 304
   未缴纳社保人数                     28                12                   7               17
 已缴纳社保人数占比           95.38%               98.05%           98.45%              94.70%
  已缴纳公积金人数               575                   581              425                 284
  未缴纳公积金人数                    31                34               27                  37
已缴纳公积金人数占比          94.88%               94.47%           94.03%              88.47%
    截至 2021 年 3 月 31 日,公司及子公司存在应缴未缴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原
因为:部分新入职员工由于入职时间晚于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当月申报时间,暂时
无法在当月为该等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此外,零星员工自愿放弃在公司
所在地缴纳住房公积金,并已经签署放弃缴纳住房公积金的承诺函。

    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存在未按照规定为全部员工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与
住房公积金等不规范的情形。就发行人及其境内子公司、分公司的社会保险及住房公
积金缴纳事宜,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周锦志出具承诺:如公司或子公司因报告期内社会
保险及住房公积金有关事项而遭受任何处罚、损失或员工索赔,或应有权部门要求需
公司或子公司为员工补缴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其将代公司或子公司承担该等责
任,保证公司或子公司不会因此遭受损失。

    (1)卡莱特

    1)总公司及宝安分公司

    根据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出具的证明,卡莱特在报告期期间无因违反社会
保险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而被该局行政处罚的记录。



                                           3-3-2-109
                                                                        律师工作报告

       2)上海分公司

       根据上海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出具的证明,截至 2020 年 9 月,上海分公司无
欠款。鉴于涉及参保单位 2020 年 10 月及以后的社会保险费缴纳信息,由税务部门负
责提供。经信达律师核查,上海分公司在报告期期间无因违反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或
者规章而被行政处罚的记录。

       3)西安分公司

       根据西安高新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出具的证明,截至 2021 年 6 月 1 日,该中
心没有接到劳动行政部门对其因违反社会保险有关法律法规而受到行政处罚的相关文
书。

       4)成都分公司

       根据成都市社会保险局出具的证明,2019 年 8 月至 2021 年 3 月,成都分公司无欠
费。

       (2)北京卡莱特

       经查询北京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的相关信息,未发现北京卡莱特报告期内
存在因违反社会保险规定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

       根据发行人的书面确认并经查询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分公司所在地的社会保险基
金管理局网站的相关信息,未发现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分公司最近三年存在因违反社
会保险规定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

       3. 住房公积金

       (1)卡莱特

       1)总公司及宝安分公司

       根据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证明,发行人报告期内没有因违法违规而
被该中心处罚的情况。

       2)上海分公司




                                      3-3-2-110
                                                                     律师工作报告

       根据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证明,上海分公司住房公积金账户处于正常缴
存状态,未有该中心行政处罚记录。

       3)西安分公司

       根据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证明,西安分公司没有因违反住房公积金相
关的法律、法规而受到过处罚。

       4)成都分公司

       根据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证明,2019 年 7 月至报告期末,成都分公司
缴存了住房公积金。

       (2)北京卡莱特

       根据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证明,报告期内北京卡莱特不存在被处罚信
息,不存在未完结投诉案件。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缴纳相关凭证及书面确认,报告期内,
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存在未按照规定为全部员工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与住房公积金等不
规范的情形。针对该等情形,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周锦志出具承诺:如公司或子公司因
报告期内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有关事项而遭受任何处罚、损失或员工索赔,或应有
权部门要求需公司或子公司为员工补缴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其将代公司或子公司
承担该等责任,保证公司或子公司不会因此遭受损失。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不存在因违反劳动保障及住
房公积金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而被处罚的情况。虽然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报
告期内存在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缴纳不规范的情形,但该等行为不属于重大违法
行为,且实际控制人已出具相应承诺,该等不规范情形不构成本次发行上市的法律障
碍。

       综上核查,信达律师认为:

       发行人的生产经营活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中规定的环境保护
要求,最近三年未因违反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而被处罚;发行人
的产品符合有关产品质量和技术监督标准,近三年未因违反有关产品质量和技术监督


                                     3-3-2-111
                                                                                  律师工作报告


方面的法律法规而被处罚;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不存在因违反劳动保障及住房
公积金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而被处罚的情况。虽然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报告
期内存在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缴纳不规范的情形,但该等行为不属于重大违法行
为,且实际控制人已出具相应承诺,该等不规范情形不构成本次发行上市的法律障
碍。



       十九、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一)发行人募集资金拟投资的项目

       发行人本次发行为首次公开发行,经发行人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将用于投资以下项目:

                                            募集资金投资金额(万
序号                项目名称                                          项目投资总额(万元)
                                                    元)
         LED 显示屏控制系统及视频处理设
 1                                                 10,687.31                 10,687.31
                   备扩产项目
 2           卡莱特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38,918.02                 38,918.02
 3       营销服务及产品展示中心建设项目            18,501.32                 18,501.32
 4                补充流动资金                     15,000.00                 15,000.00
                  合计                             83,106.65                 83,106.65

       (二)发行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取得的相关批准或备案

序号                     项目名称                        项目备案文号(投资项目统一代码)
 1       LED 显示屏控制系统及视频处理设备扩产项目              2104-440309-04-01-542724
 2                卡莱特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2104-440305-04-01-496851
 3            营销服务及产品展示中心建设项目                   2104-440305-04-01-139683

       (三)募投项目所需房地产情况

       1. LED 显示屏控制系统及视频处理设备扩产项目

       根据《深圳市社会投资项目备案证》(备案编号:深龙华发改备(2021)0133 号),
LED 显示屏控制系统及视频处理设备扩产项目拟建设地点为龙华区龙华清湖雪岗北路
378 号清翠路顺城基工业区内。

       2021 年 4 月 22 日,深圳市顺城基实业有限公司与发行人签署了《租赁房屋意向协

                                           3-3-2-112
                                                                    律师工作报告


议》,同意发行人优先租赁位于深圳市龙华区龙华街道清湖雪岗北路 378 号清翠路顺城
基工业厂区 1-3 栋部分楼层(具体楼层以正式签订的租赁合同为准)。

    2. 卡莱特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根据《深圳市社会投资项目备案证》(备案编号:深南山发改备案(2021)0225
号),卡莱特研发中心建设项目拟建设地点为南山区南头南光路 286 号启迪大厦。

    2020 年 12 月 24 日,广东启迪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与发行人签署了《购置物业意向
协议》,同意发行人优先购置位于深圳市南山区南光路 286 号启迪大厦的 4,000 平方米
的房产。

    3. 营销服务及产品展示中心建设项目

    根据《深圳市社会投资项目备案证》(备案编号:深南山发改备案(2021)0230
号),营销服务及产品展示中心建设项目拟建设地点为南山区西丽社区留新四街万科云
城三期 C 区八栋 A 座 3801 房。

    (四)募投项目的环境影响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目录(2021 年版)》及《深圳市建设项目环
境影响评价审批和备案管理名录(2021 年版)》,本次募集资金项目卡莱特研发中心建
设项目、营销服务及产品展示中心建设项目不涉及加工生产,不会对周边环境造成重
大影响,未列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目录(2021 年版)》,不属于应编制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名录
所列示的项目,不涉及取得环保部门行政许可或备案文件。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目录(2021 年版)》及《深圳市建设项目环
境影响评价审批和备案管理名录(2021 年版)》,LED 显示屏控制系统及视频处理设备
扩产项目仅涉及组装、测试等,不涉及其他的加工生产,不会对周边环境造成重大影
响,未列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目录》,不属于应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
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名录所列示的项目,不
涉及取得环保部门行政许可或备案文件。

    经核查,发行人已制定《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并在该制度中明确了募集资金专项


                                   3-3-2-113
                                                                    律师工作报告


存储制度,募集资金将按照该制度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上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境保护、
土地管理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发行人募集资金拟投资的项目均已取得
有权部门的批准或备案。

       (三)发行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合作情况

       根据发行人确认并经核查,发行人上述募集资金拟投资的项目均由发行人卡莱特
建设,不涉及与他人进行合作,不会导致新增同业竞争,对发行人的独立性不会产生
不利影响。

       综上核查,信达律师认为:

   发行人募集资金拟投资的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境保护、土地管理以及其他
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发行人募集资金拟投资的项目均已取得有权部门的批准或
备案;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不涉及与他人进行合作,不会导致新增同业竞
争,对发行人的独立性不会产生不利影响。



       二十、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

       经核查,发行人《招股说明书》中所述的业务发展目标与发行人的主营业务一
致。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发行人《招股说明书》中所述的业务发展目标符合国家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潜在的法律风险。



       二十一、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一)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

       重大诉讼、仲裁是指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金额超过 1,000 万元的诉讼、仲裁案
件,或虽然未达到上述标准,但从性质及其产生的结果而言对于发行人可能产生较大




                                      3-3-2-114
                                                                        律师工作报告

影响的案件。在报告期内,发行人不存在重大诉讼、仲裁。报告期内,发行人存在的
非重大诉讼情况如下:

       1. 卡莱特有限起诉中山市山木显示技术有限公司(下称“被告”),卡莱特诉称
2017 年 8 月至 12 月期间,被告向原告采购显示屏控制系统相关产品,卡莱特有限已如
期交货,但被告收货后未按约定如期付清货款,被告至今拖欠货款 177,648 元,卡莱特
有限多次催讨未果,请求法院判决被告支付原告货款 177,648 元及逾期付款利息 7,226
元。

       2018 年 8 月 21 日,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针对上述案件作出(2018)粤
2072 民初 8173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
卡莱特有限支付货款 177,648 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
金钱义务,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2. 2018 年 7 月,卡莱特有限起诉深圳前海创思特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下称“被
告”),卡莱特诉称被告收货后未按约如期付清货款,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支
付货款 386,865 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

       2018 年 10 月 18 日,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针对上述案件作出(2018)粤
0306 民初 16465 号,判决如下:1. 被告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卡莱特有限公司支
付货款 250,790 元及利息。2. 驳回卡莱特有限的其他诉讼请求。

       信达律师认为,上述合同货款纠纷涉及金额相对于发行人的资产规模、收入和利
润占比较小,且案件已终结执行,不会对发行人的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不会对本
次发行上市构成实质性障碍。

       根据相关政府部门出具的证明、最高人民法院网站公布的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
及发行人的书面确认并经信达律师核查,信达律师认为,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
具之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能对发行人产生重大影响的诉讼、
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不存在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公众
健康安全等领域的安全事故或受到行政处罚。

       (二)发行人持股 5%以上(含 5%)股东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




                                      3-3-2-115
                                                                   律师工作报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网站公布的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及持有发行人 5%以上(含
5%)股份的主要股东、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出具的声明并经信达律师核查,截至本
《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持有发行人 5%以上(含 5%)股份的主要股东、发行人
的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能对发行人产生重大影响的诉讼、仲裁及行政处
罚案件;不存在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公众健康安全等领
域的安全事故或受到行政处罚。

    (三)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
政处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网站公布的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出具的声明及其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的公安机关出具的
无犯罪记录证明并经信达律师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不存在可能对发行人产生重大影响的诉讼或
仲裁事项。发行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周锦志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
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




    二十二、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

    经查验,发行人用于本次项目的《招股说明书》系由发行人及其所聘请的保荐机
构共同编制的。信达律师未参与该《招股说明书》的编制,仅总括性审阅了该《招股
说明书》,并对其中引用《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相关内容进行了审查。

    信达律师认为,《招股说明书》对《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相关内容的
引用不存在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而可能引致的法律风险。




    二十三、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一)本次发行上市方案涉及的发行人股东公开发售股份相关事宜




                                  3-3-2-116
                                                                       律师工作报告


       根据发行人的《关于卡莱特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的议案》,发行人本次发行方案未涉及公开发售
股份。

       (二)本次发行上市的相关承诺及约束措施的合法性

       1. 本次发行上市涉及的相关责任主体作出的主要承诺

       经核查,本次发行上市涉及的发行人、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行人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责任主体主要作出了相关承诺主要如下:

       (1)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

       (2)持股 5%以上股东关于持股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3)关于股份发行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的承诺;

       (4)关于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回购的承诺;

       (5)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的承诺;

       (6)关于利润分配政策的安排及承诺;

       (7)关于未履行承诺事项时采取约束措施的承诺;

       (8)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关于公司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事项的承诺;

       (9)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11)关于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

       经审阅上述承诺,信达律师认为,相关责任主体作出的相关承诺内容符合《公司
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中国证监
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

       2. 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

       经审阅本次发行上市涉及的相关责任主体作出的未履行承诺的相关约束措施,信
达律师认为,发行人、发行人股东、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已就其未能履行在本
次发行上市中作出的承诺进一步提出了相关的补救措施和约束措施,符合《中国证监

                                       3-3-2-117
                                                                                                                         律师工作报告


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的相关规定,相关未履行承诺时的补救
措施和约束措施内容合法、合规。

       (三)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审核关注要点落实情况补充说明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南第 2 号——创业板首次公开
发行审核关注要点》的要求,信达律师对相关事项进行了核查,除上文已披露的事项
外,信达律师还对以下事项发表核查意见:

       1. 是否引用第三方的数据

       (1)第三方数据来源的真实性及权威性,如:第三方数据是否来自于付费或定制
报告,相关报告是否为本次发行上市专门定制;

       经核查,发行人招股说明书不存在引用付费或定制报告的数据的情况。

       (2)引用数据的必要性及完整性、与其他披露信息是否存在不一致,直接或间接
引用的第三方数据是否有充分、客观、独立的依据。

       1)申报材料中第三方数据来源

序号    内容                                                                                             来源
        按照点间距由大到小,LED 显示屏可分为传统 LED 显示屏
                                                                                                         东 方 证 券 : 《 Mini/Micro
1       (P2.5 以上)、小间距 LED 显示屏(P2.5 至 P1)、Mini
                                                                                                         LED 商机加速发酵》
        LED 显示屏(P1 至 P0.1)及 Micro LED 显示屏(P0.1 以下)
        2020 年中国 LED 显示屏的市场规模估计约 532 亿元,预计
2
        2021 年至 2025 年将保持约 9%的年复合增速。
        国内 LED 显示屏产业发展迅猛,整体市场规模稳步提升,由
        2015 年的 334 亿元增长至 2019 年的 659 亿元,2020 年受新
        冠病毒疫情影响,LED 显示屏市场规模减少至 532 亿元,预
        计 2021 年至 2025 年市场规模持续增长至 825 亿元。
        2015-2025 年中国 LED 显示屏市场规模(亿元)
         900                  27.20%
                                                                                     825
                                                                                             30%         高工咨询:“LED 行业下游
         800
                      15.57%          15.68%
                                               16.02%
                                                                                             20%         应用市场发展简况”
3        700                                    659

         600                           568                                                   10%
                                                        532
                               491
         500
                       386                                                                   0%
         400   334
         300                                                                                 -10%

         200                                          -19.27%
                                                                                             -20%
         100

          0                                                                                  -30%
               2015    2016    2017    2018 2019        2020 2021E 2022E 2023E 2024E 2025E
                                 中国LED显示屏市场规模(亿元)               同比


        视频图像技术经历了标清、高清到 4K 超高清、8K 超高清的
                                                                                                         银河证券:《技术升级+政
        发展历程。超高清的技术优势主要在于清晰度大幅提升、视
4                                                                                                        策支持,超高清视频产业空
        野及色域空间广、高频率以及三维立体声。其技术大幅提升
                                                                                                         间广阔》
        了分辨率、亮度色彩、帧率、色深、声道、采样率等指标,

                                                                                             3-3-2-118
                                                                                   律师工作报告

     使音视频数据量成倍增长,带来更为清晰、逼真和沉浸感的
     画面体验。
     2020 年下半年,随着下游应用市场需求持续回升,小间距
     LED 显示市场也从疫情的影响中快速复苏。2020 年下半年特
     别是四季度,国内小间距 LED 市场产销两旺,其中,会议、
     商显以及以前一些室内投影和 LCD 拼接的替换型订单很多,        东吴证券:《小间距 LED
5    同时,夜游经济、电影巨幕、安防指挥、家庭影音、大型会         显示景气度高涨,驱动 IC
     议、赛事直播等新应用场景也不断拓展。目前,小间距作为         产业链充分受益》
     未来 LED 显示屏的主要推动力,整体渗透率仍处于较低水
     平,2019 年占比不足 20%,未来的发展潜力充足,市场渗透
     率有望持续提升。
                                                                  长城证券:《LED 显示屏需
     LED 显示方案中控制系统的成本约为 LED 显示屏成本的
5                                                                 求回温可期,微小间距产品
     4%。
                                                                  达到应用奇点》
     自《超高清视频产业发展行动计划(2019-2022 年)》发布实
     施两年以来,超高清视频产业链各环节持续发力,产业市场         中国电子信息产业发展研究
     规模快速增长。按照产业链环节进行划分,对超高清视频产         院、中国超高清视频产业联
6    业的规模测算结果显示,2020 年,超高清视频产业总规模达        盟政策工作组:《中国超高
     1.8 万亿元,其中超高清视频核心环节直接销售收入超过           清视频产业发展白皮书
     8,100 亿元,行业应用规模超过 9,800 亿元,其硬件直接销售      (2021 年)》
     收入约 900 亿元,解决、集成方案等超过 8,900 亿元。
                                                                  Technavio:     “Smart  Pole
     2020 年全球智慧灯杆市场规模为 89.5 亿美元左右,2021 年有     Market Research Report by
                                                                  Installation, by Application,
7    望增长至 103.5 亿美元,2020 年至 2026 年全球智慧灯杆市场
                                                                  by Region - Global Forecast
     规模将增长至 218.8 亿美元左右,年复合增长率约 16.06%。       to 2026 - Cumulative Impact
                                                                  of COVID-19”
     根据采招网、电力招标网等招标中标信息,2018 年智慧路灯
     中标项目 28 个,项目总规模为 3.53 亿元;2019 年智慧路灯
     开始放量,中标项目 174 个,项目总规模为 51.90 亿元,同       方正证券:《方正证券通信
8    比增长 1,368%;2020 年智慧路灯持续高速增长,截至 2020        行业深度报告物联网系列
     年 6 月 30 日,中标项目 100 个,项目总规模达 246.51 亿元。   一:智慧灯杆八问八答》
     若 2020 年下半年订单量比上半年略增,2020 年项目总规模
     预计可达 441 亿元。
                                                                  中国电子技术标准化研究
     2019 年我国城市道路照明灯杆保有量约为 2,935 万盏,目前
9                                                                 院:《智慧灯杆标准化白皮
     智慧灯杆的渗透率较低。
                                                                  书》
                                                                  中 金 公 司 : 《 LED 行 业 深
     以应用于小间距 LED 显示屏的 1010 灯珠为例,价格从 2010       度 : 十 年 磨 一 剑 ,
10
     年的 0.9 元/颗,下降至 2020 年的 0.03 元/颗左右。            Mini/Micro 开启 LED 下一个
                                                                  十年》
     近年来国内 5G 网络能力不断提升,截至 2021 年 6 月末,已      工信部:“2021 年上半年通
11
     建成 5G 基站 96.1 万个。                                     信业经济运行情况”
     根据 IoT Analytics,全球物联网终端数量 2015 年至 2019 年
     保持了 29%的复合增长率。我国物联网高速发展,截至 2021        国盛证券:《物联网爆发全
12   年 3 月末,三大运营商发展蜂窝物联网终端用户 11.92 亿         解析:五大动因与九大猜
     户,比 2020 年末净增 5,615 万户。据 IDC 预测,到 2024 年     想》
     中国将超越美国成为物联网全球第一大支出市场。
                                                                  同行业可比公司官方网站和
13   可比公司的财务数据                                           公开披露的招股说明书和财
                                                                  务报告等

                                        3-3-2-119
                                                                  律师工作报告


    上述第三方数据均为公开信息资料,数据来源具有权威性。《招股说明书》引用
上述数据有助于充分了解发行人所处的行业发展状况和发展前景,具有必要性和完整
性,与其他披露的信息不存在不一致。直接或间接引用的第三方数据有充分、客观、
独立的依据。

    2. 报告期内是否存在财务内控不规范的情形

    财务内控不规范行为是否违反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是否属于主观故意或恶意行
为并构成重大违法违规,是否存在被处罚情形或风险,是否满足相关发行条件。

    报告期内,发行人内部控制存在的瑕疵和整改情况如下:

    A、通过个人账户收取货款

    根据《招股说明书》的披露,发行人部分客户采购规模较小,出于支付便利性考
虑,报告期内部分客户将零星货款支付给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个人账户。截至报告期末,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已将上述代收款项扣除实际控制人代垫费用后的余额转入公司账户。

    2020 年 9 月以来,未出现个人代发行人收取货款的情形。同时,发行人已在《销
售管理制度》中明确,无论采用哪种收款方式,一律由公司账户进行收款管理,严禁
通过公司员工的个人账户进行收款。

    B、关联方个人代垫费用

    报告期内,发行人关联方存在通过个人账户为公司代垫员工福利支出等费用的情
形。上述代垫费用已计入发行人费用支出。

    2020 年以来,未出现个人代发行人垫付费用的情形。同时,发行人已在《资金与
费用管理制度》中明确,所有的收付款均直接采用公对公转账付款方式,不允许公司
员工通过个人账户代公司进行收付款。

    C、关联方资金拆借

    报告期前期,由于发行人经营规模较小,在流动资金紧张的情况下,存在向实际
控制人拆借资金用于生产经营的情形,发行人已于 2020 年末前将拆借资金偿还完毕。
同时,2020 年初,发行人董事邓玲玲因个人购房需求曾向发行人拆借资金,已于 2020
年末前偿还完毕。


                                     3-3-2-120
                                                                  律师工作报告


    信达律师认为,报告期内发行人通过个人账户收取货款以及关联方个人代垫费用
的情形不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一条“对公司资产,不得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
户存储”的相关规定。上述情况已进行整改。该财务内控不规范的行为不构成重大违
法违规,不会对发行人的生产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发行人满足相关发行条件。




                                  3-3-2-121
                                                                     律师工作报告


                 第三节 本次发行上市的总体结论性意见


    综上,信达律师认为,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
的申请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注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
的股票公开发行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条件,其股票公开发行上市不存在法律障碍。发行
人本次发行上市尚需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审核同意和中国证监会的注册。

    本《律师工作报告》一式贰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3-3-2-122
                                                                      律师工作报告


(此页无正文,系《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卡莱特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
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之签署页)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经办律师:




张   炯 _____________                         蔡亦文 _____________




                                              曹   翠 _____________




                                                      年     月       日




                                  3-3-2-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