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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泓淋电力: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2023-04-26  

                                    威海市泓淋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威海市泓淋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内幕信息管理行为,加强公司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
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深
圳证券交易所规则以及《威海市泓淋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的适用范围包括公司及其下属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以
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第三条 公司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在直接或间接获取公司内幕信息时,应按
照本制度进行登记。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是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负责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管
理工作,董事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
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报送及时。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

    董事会秘书为内幕信息管理具体工作负责人,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
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

    公司在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同时应当出具书面承诺,保证所填报内幕
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并向全部内幕
信息知情人通报了法律法规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相关规定。董事长及董事会秘书
应当在书面承诺上签字确认。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内幕信息登记管理工作的日常工作部门,
具体负责公司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披露、监督、管理、入档等日
常工作。

    第六条 公司其他部门、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
负责人为其管理范围内的保密工作责任人,负责其涉及的内幕信息的报告、传递
等工作。

    第七条 公司监事会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

    第八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相关规定,涉及公司的
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包括但不限于:

    (一)可能对公司的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1.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2.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
额 30%,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
的 30%;

    3.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
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4.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5.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6.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7.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
履行职责;

    8.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
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
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9.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
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10.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
告无效;

    11.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12.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二)可能对公司的债券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1.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2.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3.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4.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

    5.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 20%;

    6.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 10%;

    7.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 10%的重大损失;

    8.公司分配股利,作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
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9.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

    10.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11.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可以接触、获取内幕信息的公司
内部和外部相关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
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内部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等环
节的人员;由于所任公司职务而知悉内幕信息的财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信息
披露事务工作人员等。
    (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
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收购
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相关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如有);相关事项的提案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
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或者证券交易场
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中介机构有关人员;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
者对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
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依法从公司获取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参与
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审批等环节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

    (三)由于与第(一)(二)项相关人员存在亲属关系、业务往来关系等原
因而知悉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

    第十条 公司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应当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
案,由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确认。

    第十一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包括:姓名或者名称、国籍、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或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股东代码、联系手机、通讯地址、所属单
位、与公司关系、职务、关系人、关系类型、知情日期、知情地点、知情方式
、知情阶段、知情内容、登记人信息、登记时间等信息。

    知情时间是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或者应当知悉内幕信息的第一时间。知
情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知情阶段包
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第十二条 公司披露以下重大事项时,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相关内幕
信息知情人档案:

    (一)重大资产重组;

    (二)高比例送转股份;
   (三)导致实际控制人或者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的权益变动;

   (四)要约收购;

   (五)证券发行;

   (六)合并、分立、分拆上市;

   (七)股份回购;

   (八)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九)股权激励草案、员工持股计划;

   (十)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
生品种的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第十三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前,其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已经发生异常波
动的,公司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公司应当结合具体情形,合理确定本次应当报送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
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档案的完备性和准确性。

   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
事项,以及发生对公司估计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配合公司填写本单位/
本人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及其他中介机构接受委托开展相关
业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本机构内幕信
息知情人档案。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本公司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
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填写本单位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根据事项进
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公司,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
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按照本制度第九
条的要求进行填写,并由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确认。
    公司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
做好本条第一款至第三款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第十五条 公司进行本制度第十二条规定的重大事项的,应当做好内幕信息
管理工作,视情况分阶段披露相关情况;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记录
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
内容,并督促筹划重大事项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公司股东、实
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等相关主体应当配合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十六条 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应记载重大事项的每一具体环节和进展情况,
包括方案论证、接洽谈判、形成相关意向、作出相关决议、签署相关协议、履行
报批手续等事项的时间、地点、参与机构和人员。公司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
后五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十七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和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自记录(含补充完善)
之日起至少保存十年。深圳证券交易所可视情况要求公司披露重大事项进程备
忘录中的相关内容。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将内幕信息知
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
交易所补充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十九条 在本制度第十二条所列事项公开披露前或者筹划过程中,公司依
法需要向国家有关部门进行备案、报送审批或者进行其他形式的信息报送的,应
当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工作,并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

    第二十条 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
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
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
信息的时间。

    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照一事一
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
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二十一条 公司下属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
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幕信息管理工作参照本制度执行,上述主体涉及公司并对
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事项,公司应当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各部门、分公司、控股
子公司、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负责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
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二十三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人、收购人、交易对手方、证
券服务机构等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
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重大事件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
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四章 内幕信息保密管理与责任追究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将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第二十五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负有保密义务。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
不得透漏、泄露公司内幕信息,也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
票及其衍生品种。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和要求,在
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相关重大事项公告后 5 个交易日内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
卖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
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其内
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 2 个交易日内将有关
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对外披露。

    第二十七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或利用内幕信息
进行内幕交易、散布虚假信息、操纵证券市场或者进行欺诈等活动给公司造成严
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依据有关规定处分相关责任人或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涉嫌犯罪的,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之前”含本数,“以下”、“超过”
不含本数。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
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或《公司章程》有冲突时,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或《公司章程》执行。

    第三十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施行,修改时须经董事
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以下无正文)

                                          威海市泓淋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 4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