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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泓淋电力:监事会议事规则2023-04-26  

                                    威海市泓淋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威海市泓淋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促使监事和监事会有效地履行监督职责,完善公
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相关法律、
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以及《威海市泓淋电力技术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
则。

    第二条 监事会处理监事会日常事务。监事会主席保管监事会印章。监事会
主席可以指定其他人员协助其处理监事会日常事务。

                               第二章 监事

    第三条 《公司章程》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事。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间及其
配偶和直系亲属不得担任监事。

    第四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
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五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 3 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六条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
低于法定人数的,或者职工代表监事辞职导致职工代表监事人数少于监事会成员
的 1/3 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七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并对定期报告签署
书面确认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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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第九条 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若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条 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
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章 监事会及其职权

    第十一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 3 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 1 人。监
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
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 1 名监事召集
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
不低于 1/3。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
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第十二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
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
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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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
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九)《公司章程》规定及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章 监事会会议

    第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监事会定期会议应当每 6
个月召开一次,由监事会主席召集。

    第十四条 在发出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之前,监事会应当向全体监事
征集会议提案,并至少用 2 天的时间向公司全体员工征求意见。在征集提案和征
求意见时,监事会应当说明监事会重在对公司规范运作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
务行为的监督而非公司经营管理的决策。

    第十五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监事会应当在 10 日内召开临时会议:

    (一)任何监事提议召开时;

    (二)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监管部门的各
种规定和要求、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和其他有关规定的决议时;

    (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或者在市
场中造成恶劣影响时;

    (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讼时;

    (五)《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 临时会议的提议程序:

    监事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通过监事会或者直接向监事会主席提
交经提议监事签字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监事的姓名;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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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监事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在监事会或者监事会主席收到监事的书面提议后 3 日内,监事会应当发出召
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通知。

    第十七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
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 1 名监事召集和主持。

    第十八条 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监事会应当分别提前十日和三
日将盖有监事会印章的书面会议通知,通过直接送达、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
方式,提交全体监事。非直接送达的,还应当通过电话进行确认并做相应记录。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口头或者电话等
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做出说明。

    第十九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事由及议题;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四)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二)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要尽
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二十条 监事会临时会议的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
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事先取得全体与会监事的认
可并做好相应记录。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应由过半数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相关监事拒不出
席或者怠于出席会议导致无法满足会议召开的最低人数要求的,其他监事应当及
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列席监事会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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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事会认为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内部
及外部审计人员出席监事会会议,回答所关注的问题。

    监事会行使职权,必要时可以聘请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性机构
给予帮助,由此发生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二十三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逐一提请与会监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确的意
见。会议主持人应当根据监事的提议,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其他员工
或者相关中介机构业务人员到会接受质询。

    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记名和书面方式进行。

    监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监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
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该监事重新选
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监事会形成决议应当经出席会议的监事过半数同意。

    第二十五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以现场方式召开。

    紧急情况下,监事会会议可以通讯方式进行表决,但监事会召集人(会议主
持人)应当向与会监事说明具体的紧急情况。在通讯表决时,监事应当将其对审
议事项的书面意见和投票意向在签字确认后传真至监事会。监事不应当只写明投
票意见而不表达其书面意见或者投票理由。

                           第五章 监事会会议记录

    第二十六条 监事会应当对现场会议做好记录。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二)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四)会议出席情况;

    (五)关于会议程序和召开情况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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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监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意见、对提
案的表决意向;

    (七)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同意、反对、弃权票数);

    (八)与会监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对于通讯方式召开的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应当参照上述规定,整理会议记录。

    第二十七条 与会监事应当对会议记录、会议纪要和决议进行签字确认。监
事对会议记录、会议纪要或者决议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作出有书面说明。
必要时,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也可以发表公开声明。

    监事既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作出书面说明或者向
监管部门报告、发表公开声明的,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的内容。

    第二十八条 监事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监事会决议。监事会主席应当在以
后的监事会会议上通报已经形成的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二十九条 监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签到簿、表
决票、经与会监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决议等,由监事会主席指定专人负责保
管。监事会会议资料的保存期限为十(10)年。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在本规则中,“以上”、“内”,都含本数;“低于”、“超过”、“过”
不含本数。

    第三十一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或与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
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或《公司章程》有冲突时,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或《公司章程》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规则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施行,修改时须经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三条 本规则由监事会负责解释。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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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威海市泓淋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 4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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