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公告]新芝生物:独立董事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独立意见2022-12-02
证券代码:430685 证券简称:新芝生物 公告编号:2022-142
宁波新芝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
见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
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宁波新芝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2 年
11 月 30 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本人作为独立董事,根据
《公司法》、《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北
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1 号——独立董事》、《公司章
程》及《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就公
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对《关于续聘宁波新芝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的独
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董事会续聘钟文明先生为公司总经理的
审议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规定,合
法有效。经资格审查,钟文明先生不属于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结合其
个人履历、教育背景、工作经历等情况,我们认为钟文明先生具备《公
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和《公司章程》所
规定的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和条件,具备担任公司总
经理的任职条件和履职能力,不存在《公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试行)》和《公司章程》所规定的不得担任上市公司高
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不存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市场禁入者且
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况,未曾受到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处罚或惩
戒。本次续聘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因此,我们同意《关于续聘宁波新芝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总经
理》。任期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公司第八届董事会届满之
日止。
二、对《关于续聘宁波新芝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的
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董事会续聘朱佳军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
的审议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规定,
合法有效。经资格审查,朱佳军先生不属于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结合
其个人履历、教育背景、工作经历等情况,我们认为朱佳军先生具备
《公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和《公司章程》
所规定的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和条件,具备担任公司
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和履职能力,不存在《公司法》、《北京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和《公司章程》所规定的不得担任
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不存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市
场禁入者且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况,未曾受到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
的处罚或惩戒。本次续聘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因此,我们同意《关于续聘宁波新芝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副总
经理》。任期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公司第八届董事会届满
之日止。
三、对《关于续聘宁波新芝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的
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董事会续聘朱云国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
的审议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规定,
合法有效。经资格审查,朱云国先生不属于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结合
其个人履历、教育背景、工作经历等情况,我们认为朱云国先生具备
《公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和《公司章程》
所规定的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和条件,具备担任公司
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和履职能力,不存在《公司法》、《北京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和《公司章程》所规定的不得担任
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不存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市
场禁入者且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况,未曾受到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
的处罚或惩戒。本次续聘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因此,我们同意《关于续聘宁波新芝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副总
经理》。任期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公司第八届董事会届满
之日止。
四、对《关于续聘宁波新芝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的
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董事会续聘寿淼钧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
的审议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规定,
合法有效。经资格审查,寿淼钧先生不属于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结合
其个人履历、教育背景、工作经历等情况,我们认为寿淼钧先生具备
《公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和《公司章程》
所规定的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和条件,具备担任公司
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和履职能力,不存在《公司法》、《北京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和《公司章程》所规定的不得担任
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不存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市
场禁入者且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况,未曾受到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
的处罚或惩戒。本次续聘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因此,我们同意《关于续聘宁波新芝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副总
经理》。任期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公司第八届董事会届满
之日止。
五、对《关于续聘宁波新芝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财务负责人》
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董事会续聘严一枞先生为公司财务负责
人的审议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规定,
合法有效。经资格审查,严一枞先生不属于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结合
其个人履历、教育背景、工作经历等情况,我们认为严一枞先生具备
《公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和《公司章程》
所规定的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和条件,具备担任公司
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和履职能力,不存在《公司法》、《北京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和《公司章程》所规定的不得担任
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不存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市
场禁入者且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况,未曾受到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
的处罚或惩戒。本次续聘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因此,我们同意《关于续聘宁波新芝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财务
负责人》。任期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公司第八届董事会届
满之日止。
六、对《关于续聘宁波新芝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
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董事会续聘曾丽娟女士为公司董事会秘
书的审议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规定,
合法有效。经资格审查,曾丽娟女士不属于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结合
其个人履历、教育背景、工作经历等情况,我们认为曾丽娟女士具备
《公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和《公司章程》
所规定的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和条件,具备担任公司
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和履职能力,不存在《公司法》、《北京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和《公司章程》所规定的不得担任
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不存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市
场禁入者且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况,未曾受到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
的处罚或惩戒。本次续聘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因此,我们同意《关于续聘宁波新芝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会秘书》。任期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公司第八届董事会届
满之日止。
七、对《关于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的议案》
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关于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的议
案》,我们认为,本次对募投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进行调整系公
司基于募集资金净额低于募投项目投资总额的实际情况,以及为保证
募投项目的顺利实施做出的决策,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试行)》等相关规定。本次调整不会对募集资金的正常使
用造成实质性影响,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
情况。
因此,我们同意《关于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
额的议案》。根据公司章程规定,本议案在董事会权限范围内,无需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宁波新芝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毛磊、梅乐和、罗春华
2022 年 12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