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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临时公告]新芝生物:独立董事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独立意见2022-12-02  

                        证券代码:430685        证券简称:新芝生物          公告编号:2022-142



             宁波新芝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
                                 见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
 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宁波新芝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2 年

11 月 30 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本人作为独立董事,根据

《公司法》、《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北

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1 号——独立董事》、《公司章

程》及《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就公

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对《关于续聘宁波新芝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的独

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董事会续聘钟文明先生为公司总经理的

审议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规定,合

法有效。经资格审查,钟文明先生不属于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结合其

个人履历、教育背景、工作经历等情况,我们认为钟文明先生具备《公

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和《公司章程》所
规定的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和条件,具备担任公司总

经理的任职条件和履职能力,不存在《公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试行)》和《公司章程》所规定的不得担任上市公司高

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不存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市场禁入者且

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况,未曾受到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处罚或惩

戒。本次续聘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因此,我们同意《关于续聘宁波新芝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总经

理》。任期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公司第八届董事会届满之

日止。

    二、对《关于续聘宁波新芝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的

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董事会续聘朱佳军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

的审议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规定,

合法有效。经资格审查,朱佳军先生不属于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结合

其个人履历、教育背景、工作经历等情况,我们认为朱佳军先生具备

《公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和《公司章程》

所规定的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和条件,具备担任公司

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和履职能力,不存在《公司法》、《北京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和《公司章程》所规定的不得担任

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不存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市

场禁入者且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况,未曾受到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

的处罚或惩戒。本次续聘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因此,我们同意《关于续聘宁波新芝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副总

经理》。任期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公司第八届董事会届满

之日止。

    三、对《关于续聘宁波新芝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的

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董事会续聘朱云国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

的审议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规定,

合法有效。经资格审查,朱云国先生不属于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结合

其个人履历、教育背景、工作经历等情况,我们认为朱云国先生具备

《公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和《公司章程》

所规定的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和条件,具备担任公司

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和履职能力,不存在《公司法》、《北京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和《公司章程》所规定的不得担任

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不存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市

场禁入者且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况,未曾受到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

的处罚或惩戒。本次续聘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因此,我们同意《关于续聘宁波新芝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副总

经理》。任期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公司第八届董事会届满

之日止。



    四、对《关于续聘宁波新芝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的

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董事会续聘寿淼钧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

的审议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规定,

合法有效。经资格审查,寿淼钧先生不属于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结合

其个人履历、教育背景、工作经历等情况,我们认为寿淼钧先生具备

《公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和《公司章程》

所规定的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和条件,具备担任公司

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和履职能力,不存在《公司法》、《北京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和《公司章程》所规定的不得担任

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不存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市

场禁入者且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况,未曾受到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

的处罚或惩戒。本次续聘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因此,我们同意《关于续聘宁波新芝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副总

经理》。任期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公司第八届董事会届满

之日止。

    五、对《关于续聘宁波新芝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财务负责人》

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董事会续聘严一枞先生为公司财务负责

人的审议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规定,

合法有效。经资格审查,严一枞先生不属于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结合

其个人履历、教育背景、工作经历等情况,我们认为严一枞先生具备

《公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和《公司章程》

所规定的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和条件,具备担任公司
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和履职能力,不存在《公司法》、《北京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和《公司章程》所规定的不得担任

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不存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市

场禁入者且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况,未曾受到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

的处罚或惩戒。本次续聘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因此,我们同意《关于续聘宁波新芝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财务

负责人》。任期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公司第八届董事会届

满之日止。

    六、对《关于续聘宁波新芝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

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董事会续聘曾丽娟女士为公司董事会秘

书的审议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规定,

合法有效。经资格审查,曾丽娟女士不属于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结合

其个人履历、教育背景、工作经历等情况,我们认为曾丽娟女士具备

《公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和《公司章程》

所规定的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和条件,具备担任公司

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和履职能力,不存在《公司法》、《北京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和《公司章程》所规定的不得担任

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不存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市

场禁入者且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况,未曾受到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

的处罚或惩戒。本次续聘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因此,我们同意《关于续聘宁波新芝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会秘书》。任期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公司第八届董事会届

满之日止。

    七、对《关于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的议案》

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关于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的议

案》,我们认为,本次对募投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进行调整系公

司基于募集资金净额低于募投项目投资总额的实际情况,以及为保证

募投项目的顺利实施做出的决策,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试行)》等相关规定。本次调整不会对募集资金的正常使

用造成实质性影响,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

情况。

    因此,我们同意《关于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

额的议案》。根据公司章程规定,本议案在董事会权限范围内,无需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宁波新芝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毛磊、梅乐和、罗春华

                                           2022 年 12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