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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公告]新芝生物: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宁波新芝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自筹资金的核查意见2023-03-24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宁波新芝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自筹

                                资金的核查意见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担任宁波新芝生物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
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北
京证券交易所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细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 年修订)》及《北京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等有关规定,对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预先投入募投
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自筹资金的事项进行了核查,核查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新芝生物于 2022 年 9 月 2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的《关于同
意宁波新芝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
复》(证监许可〔2022〕2024 号),同意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
的注册申请。公司本次发行股数 22,190,000 股(不含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所发的
股份),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15 元/股,超额配售选择权实施期限结束后,公司在
初始发行规模的基础上新增发行股票数量 2,735,941 股,由此公司发行总股数扩大
至 24,925,941 股 , 连 同 初 始 发 行 规 模 2,219 万 股 股 票 对 应 的 募 集 资 金 总 额
332,850,000 元,本次发行最终募集资金总额为 373,889,115 元,扣除发行费用(不
含税)金额为 38,882,339.15 元,募集资金净额为 335,006,775.85 元。募集资金到
账时间分别为 2022 年 9 月 23 日、2022 年 11 月 10 日。

     截止 2022 年 11 月 10 日,上述募集资金已到账,并由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
殊普通合伙)进行审验,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22]第 ZF11214 号《验资报告》、
信会师报字[2022]第 ZF11313 号《验资报告》。募集资金已全部存放于公司设立
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公司已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银行签署了《募集资
金三方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根据《宁波新芝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招股说明书》和《关于调整募集资金
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的公告》,公司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拟用于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
序                                                     拟投入募集资金    拟投入募集资金
                   项目名称              投资总额
号                                                     金额(调整前)    金额(调整后)
1        生命科学仪器产业化建设项目       24,365.05          24,365.05          18,380.93
2        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10,702.61          10,702.61           8,226.96
3        技术服务和营销网络建设项目        6,019.30           6,019.30           4,552.35
4        补充流动资金                      3,000.00           3,000.00           2,340.44
                  合计                    44,086.96          44,086.96          33,500.68


         三、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金
额为 365.00 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项目名称                   自筹资金预投入金额       拟置换金额
     1      生命科学仪器产业化建设项目                             365.00         365.00
     2      研发中心建设目                                               -                -
     3      技术服务和营销网络建设项目                                   -                -
     4      补充流动资金                                                 -                -
                        合计                                       365.00         365.00


         根据《宁波新芝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招股说明书》中关于募集资金运用的
说明:若因经营需要或市场竞争等因素导致全部或部分募投项目在本次发行募集
资金到位前须进行先期投入的,公司拟以自筹资金先期进行投入,待本次发行募
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以募集资金置换先期投入的自筹资金。

         本次募集资金置换方案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发行申请文件的相关安排,
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

         四、自筹资金已支付发行费用情况

         公司本次发行的各项发行费用合计人民币 3,888.23 万元(不含税)。在募集
资金到位之前,公司已用自筹资金支付的发行费用金额为人民币 238.99 万元(不
含税),本次拟置换 238.99 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自筹资金预   拟置换
序号               项目名称             发行费用(不含税)
                                                                先支付     金额
 1       保荐及承销费                              2,986.98
 2       审计及验资费                               693.40        221.70   221.70
 3       律师费                                     181.13         14.15    14.15
 4       与本次发行相关的信息披露费                  23.58
 5       与本次发行相关的手续费及其他                 3.14          3.14     3.14
                  合计                             3,888.23       238.99   238.99


       五、履行的审议程序及相关意见

       2023 年 3 月 22 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第八届监事会第二
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
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人民币 365.00 万元置换预先投入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使用募集资金人民币 238.99 万元置换已从自有
资金账户支付的发行费用。公司独立董事就该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该议
案在董事会审批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批。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对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
投 资 项 目 和支 付 发行费 用 的 情况 进行 了鉴 证 ,并出具信会 师 报字 [2023]第
ZF10081 号《关于宁波新芝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
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专项鉴证报告》。

       六、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使用部分募集资金置换已预先投入募投项
目和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公司全
体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
专项鉴证报告,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
管办法(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细则》《北京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
金投向或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综上所述,保荐机构对于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
已支付发行费用自筹资金的事项无异议。

    (本页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