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能国际: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7-03-28
华能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
指导意见》、《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上海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华能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华能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独立董事,就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以下简称“本次董事会”)
审议的《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预案的议案》、《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17 年-2019 年)股东回报规划的
议案》,在查阅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了解相关情况后,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
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事项
我们认为,该方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
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审议本次非公开发行方案的董事会会议的召开和表决的程序符合《公司法》
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我们同意公司按照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具体要求推进相关工作,同意
将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相关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
实施。
二、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17 年-2019 年)股东回报规划的事项
公司制订的《华能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17 年-2019 年)股东
回报规划》能够实现对投资者的持续、稳定、科学的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
续性发展。公司在保证正常经营发展的前提下,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
相结合等方式分配利润,并优先采取现金方式分配利润,有利于保护投资者合法
权益,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或中小股东利
益的情形。
华能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李振生、岳衡、耿建新、夏清、徐孟洲
2017 年 3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