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能国际: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修订稿)2017-10-25
华能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
(修订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华能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公司治
理机制,加强公司内部控制建设,充分发挥独立董事作用,进一步规范
公司年度报告的编制和披露程序,包括对公司日常关联交易预算执行情
况的审核,根据适用法律和公司股份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制定本工作制
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在公司年度报告的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应当切实履行独立董事
的责任和义务,勤勉尽责。
第二章 汇报沟通制度
第三条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年度报告披露之前,在不违反适用的监管规则的
前提下,公司管理层应向每位独立董事全面汇报公司本年度的生产经营
情况、财务状况、内部控制系统和重大或不寻常事项的进展情况,并应
安排每位独立董事审阅相关文件、合同记录、调查结果、内部控制系统
资料及进行实地考察(如需要)。独立董事对有关情况存在疑问的,公司
管理层应及时予以回复。
上述事项应有书面记录,必要的文件应有当事人签字。
第四条 公司财务负责人应在为公司提供年度报告审计的注册会计师(以下简称
“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审计前向每位独立董事书面提交本年度审计工
作安排及其他相关资料。独立董事对相关安排存在疑问的,财务负责人
应及时予以回复。
第五条 公司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至召开董事会会议审议年
度报告前,至少安排一次全体独立董事与年审注册会计师的会议,对内
部控制、日常关联交易等情况进行审核监督,沟通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
题,并将相关情况列入独立董事述职报告。独立董事应履行见面职责,
并就沟通过程中发现的问题与公司管理层进行交流,分析问题成因、判
断风险程度、研讨解决方案。
就审核该年度日常关联交易,全体独立董事须在年报中确认该等交易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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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
(1) 在公司的日常业务中订立;
(2) 按照一般商务条款或更佳条款进行;及
(3) 根据有关交易的协议进行,条款公平合理,并且符合公司股东的整
体利益。
会议应有书面记录,相关当事人应在书面记录上签字。
第三章 独立意见
第六条 独立董事应依据适用法律和公司股份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在公司年度报
告中就报告期内公司的对外担保情况等事项出具专项说明,并发表独立
意见。
第七条 独立董事应对公司年度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独立董事对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者存在
异议的,应当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并应在年度报告中予以披露。
第四章 其他规定
第八条 独立董事在年度报告编制期间至依法公布前,应依据适用法律、公司股
份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公司章程、《华能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及《华能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
员所持本公司股份管理守则》的规定履行保密义务和与持股变动相关的
义务。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协调独立董事与公司管理层的沟通,会同有关部
门积极为独立董事在年度报告编制过程中履行职责创造必要条件。
第十条 本工作制度未尽事宜或与适用法律、公司股份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不一
致的,应按照适用并较严谨的法律和公司股份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的相
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本工作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工作制度自 2008 年 4 月 22 日发布施行,于 2017 年 10 月 24 日修
订,此前发布的有关本工作制度历次版本相应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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