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能国际:华能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管理办法2021-06-30
华能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管理办法
为规范华能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
“相关人士”)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事宜,根据适用法律和本公司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的规定,结
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公司所有相关人士。相关人士不得通过化名、借他人名义等适用法律和本
公司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禁止的方式持有、买卖本公司股份,规避本办法。
相关人士亦不得违反适用法律和本公司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的规定从事禁止的交易行为, 包括但
不限于在相关内幕信息公开前,买卖本公司的股票,或者向他人(包括但不限于相关人士的父母、配偶、
子女及其他亲属,以及其控制三分之一或以上实体))泄露相关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包括但不限于相
关人士的父母、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属,以及其控制三分之一或以上实体))买卖本公司股票。
相关人士应秉持主动自律的原则处理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属以及其控制三分之一或以上实
体买卖本公司股票事宜。
第二条 相关人士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应严格遵守适用法律和本公司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的
规定。
第三条 本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相关人士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具体管理事宜,并负责相关
信息的披露工作。本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证券融资部协助董事会秘书处理相关事宜。相关人士应及时向
董事会办公室申报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
第二章 依法交易
第四条 相关人士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相关人士从事融资融券
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五条 相关人士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相关人士离职后半年内;
(二)相关人士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
(三)适用法律和本公司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除适用法律和本公司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另有规定外,相关人士在任职期间内每年转让
的本公司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但相关人士所持本公司股份不超过 1000 股
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七条 因本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因相关人士在二级市场交易、可
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事宜而在年内新增股份的,新增无限售条件的股份当年可转让 25%,新
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因本公司进行权益分配导致相关人士 所持本公
司股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八条 相关人士以上年末其所持有的本公司发行的股份为基数,计算其可转让股份的数量。相关
人士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应当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计
算其次年可转让股份的基数。
第九条 相关人士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本公司年度业绩公告前 60 日内,及本公司其他定期报告公告前 30 日内;
(二)本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进入决策过程中起至依法
披露后 2 个交易日内;
(四)适用法律和本公司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十条 相关人士违反适用法律或本公司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的规定,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
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的,所得收益归本公
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相关信息。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是指自最后一笔
买入时点起算 6 个月内又卖出,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是指自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 6 个月内又买入。
前款所称相关人士持有的股票,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
第三章 交易申报
第十一条 相关人士应在下列时点和期间内委托本公司向证券监管机构(包括但不限于上海证券
交易所,下同)申报其个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号和离任职时间,下同):
(一)新任相关人士在股东大会(董事会、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二)现任相关人士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 2 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相关人士在其离任后 2 个交易日内;
(四)适用法律和本公司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要求的其他时间。
第十二条 证券监管机构将依据适用法律和本公司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根据相关人士个人信息
中所申报的数据资料对其证券账户内已登记的本公司股份进行相应的加锁和解锁,对相关人 士买卖本
公司股票予以监控。相关人士应保证其个人信息中所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和完整。
第十三条 相关人士在任职期间内拟买入或卖出本公司股票时,如需要本公司协助其确认买卖行
为的合法性,可以在拟交易的时间区间起始日前 5 个工作日,依据本办法附件“董监高买卖公司股票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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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填写有关拟买入或卖出本公司股票的申请信息,并将申请信息提交董事会
办公室。
第十四条 董事会办公室收到相关人士拟买入或卖出本公司股票的申请信息后,对有关信息予以
核实,并提交证券融资部。证券融资部负责确认是否为窗口期。在相关人士拟交易的时间区间起始日前,
董事会办公室将审核意见反馈给相关人士;未提出异议的,相关人士可依法买入或卖出本公司股票。
第十五条 相关人士买入或卖出本公司股票后,应自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交易日内向董事会办公
室申报下列信息,并依据本办法附件的登记表填写有关交易信息:
(一)上年末所持本公司股份数量;
(二)上年末至本次变动前每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和价格;
(三)本次股份变动前的持股数量;
(四)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和价格;
(五)本次股份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六)适用法律和本公司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要求的其他信息。
相关人士所持本公司股份因其他原因发生变动的,亦应自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交易日内向董事会
办公室申报。
第十六条 董事会办公室应在接到相关人士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申报后 2 个工作日内向董
事长或董事长指定的其他董事报告并由其确认收悉,同时协助董事会秘书依据适用法律和本 公司上市
地证券监管规则的规定向证券监管机构进行相关信息披露。
公司董监高计划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应当在首次卖出的 15 个交易日前向
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由上海证券交易所予以备案。公司董监高减持计划的内容应
当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时间区间、方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减持时间区
间应当符合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董监高应当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披露
减持进展情况。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董监高应当在两个交易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在预
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减持或者减持计划未实施完毕的,应当在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两个
交易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相关人士违反适用法律或本公司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的规定持有、买卖本公司股份或
未依据本办法的规定履行相关申报义务的,由证券监管机构依法处理。
第十八条 对违反适用法律或本公司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的规定持有、买卖本公司股份或未依据
本办法的规定履行相关申报义务的相关人士,本公司可以在适用法律和本公司上市地证券监 管规则许
可的范围内给予本公司内部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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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本公司董事会批准之日起生效,由本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或与适用法律、本公司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不一致的,按照适用法律和
本公司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21 年 6 月最后一次修订,此前发布的有关本办法的历次
版本相应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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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董监高买卖公司股票登记表
交易申请人姓名
上年末持股数 股
本次申请前持股数 股 申
交易意愿 买( ) 卖( ) 请
申 数量 股 人
请
价格区间 元/股至 元/股 填
及
核 时间区间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写
查 交易申请人签字
期
公共窗口期 是( ) 否( )董事会秘书/证券融资部签字
交易人姓名
上年末持股数 股
本次交易前持股数 股
上年末至 成交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本次交易 日期 第一次 第二次 第一次 第二次
前每次持
成交 元/股 元/股 元/股 元/股
股变动情 交
价格
交 况 易
成交 股 股 股 股
易 人
期 数量 填
本次交易 成交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写
情况 日期
第一次 第二次 第一次 第二次
成交 元/股 元/股 元/股 元/股
价格
成交 股 股 股 股
数量
4
交易人或
代理人签
字
本次交易后持股数 股
董事长或其指定的其他董事确认
收悉(注)
注:在签妥后,请将副本一份交予交易人存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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