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港集团:董事会预算委员会实施细则(2020年修订)2020-12-09
上海国际港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预算委员会实施细则
(经 2020 年 12 月 7 日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使公司日常运营更健康、合理、合规,强化董事会对公司经营和
管理的控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国际
港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
公司特设立董事会预算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预算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
构,根据本实施细则的职责权限履行职责。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预算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一名。
第四条 预算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占全体董事
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预算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负责召集、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六条 预算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
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
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预算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研究预算编制的原则、程序和方法;
(二)审查年度预算方案,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三)检查年度预算的执行情况,并对执行结果发表意见;
(四)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八条 预算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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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九条 预算委员会可下设工作组,工作组可以由公司相关业务部门人员和
具有相应专业知识的专家组成。工作组为预算委员会做好相关议案的前期准备工
作并提供相关资料。
第十条 预算委员会根据工作组提供的材料召开会议,进行讨论,将讨论结
果提交董事会。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预算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年至少召
开一次,临时会议可根据需要召开,并于会议召开前七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
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主任委员不能或者拒绝出席时应指定其他一名委员代为主
持。
第十二条 预算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
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预算委
员会履行职权时应尽量使其成员达成一致意见;确实难以达成一致意见时,应向
董事会以书面形式提交各项不同意见并作说明。
第十三条 预算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会议亦可采取
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四条 预算委员会会议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相关人员列席会
议。
第十五条 如有必要,预算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
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六条 预算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
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实施细则的规定。
第十七条 预算委员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其他人员
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保存。
第十八条 预算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
事会。
第十九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承担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
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本实施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
《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
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与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