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港集团: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实施细则(2020年修订)2020-12-09
上海国际港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实施细则
(经 2020 年 12 月 7 日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
划,提高公司重大决策的科学性和权威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
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国际港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
构,根据本实施细则的职责权限履行职责。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一名。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占全体董事
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负责召集、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
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的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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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可下设工作组,工作组由公司各业务部门人员和具有
相应专业知识的专家组成。工作组为战略委员会做好相关议案的前期准备工作并
提供相关资料。
第十条 战略委员会根据工作组提供的材料召开会议,进行讨论,将讨论
结果提交董事会。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不定期召开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七天通知全体委
员。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主任委员不能或拒绝出席时应指定其他一名委
员代为主持。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
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战略委
员会履行职权时应尽量使其成员达成一致意见;确实难以达成一致意见时,应向
董事会以书面形式提交各项不同意见并作说明。
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会议亦可以采
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它相关人员列席会
议。
第十五条 如有必要,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
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六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
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实施细则的规定。
第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其他人员
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保存。
第十八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
事会。
第十九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承担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
有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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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本实施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
《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
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与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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