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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上港集团:董事会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实施细则(2020年修订)2020-12-09  

                                       上海国际港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实施细则
         (经 2020 年 12 月 7 日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升公司管理水平,建立健全考核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
构,强化人才发展战略,确保公司能够快速稳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国际港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薪酬与考核
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
专门工作机构,根据本实施细则的职责权限履行职责。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董事是指在本公司支取薪酬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是指董事会聘任的总裁、副总裁、财务总监、副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及由董事
会决定聘任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由四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占多
数。
    第五条    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
者占全体董事三分之一的董事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负责
召集、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七条    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
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
委员会根据上述第四至第六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提出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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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遴选合格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三)对董事人选和高级管理人选进行审核并提出建议;
    (四)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进行考核并提出建议;
    (五)研究和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
审议决定。
    第十条   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的董事的薪酬计划,须报经董事会同
意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分配方案应获得
董事会批准,向股东大会说明,并予以披露。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十一条   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下设工作组,工作组可以由公司相关
业务部门人员和具有相应专业知识的专家组成。工作组为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
会做好相关议案的前期准备工作并提供相关资料。
    第十二条 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根据工作组提供的材料召开会议,进行
讨论,将讨论结果提交董事会。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   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不定期召开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七天
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主任委员不能或拒绝出席时应指定
其他一名委员代为主持。
    第十四条   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
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
通过。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履行职权时应尽量使其成员达成一致意见;确实
难以达成一致意见时,应向董事会以书面形式提交各项不同意见并作说明。
    第十五条   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
会议亦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六条   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相关
人员列席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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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七条   如有必要,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
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八条   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讨论对担任委员会成员的董事进行
评价或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应回避。
    第十九条   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
的薪酬政策与分配方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实施细则的
规定。
    第二十条   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
员及其他人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保存。
    第二十一条   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
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二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
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本实施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
《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
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与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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