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港集团:上港集团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的A股限制性股票的公告2022-06-09
证券代码:600018 证券简称:上港集团 公告编号:临 2022-023
上海国际港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的 A 股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预留 A 股限制性股票授予日:2022 年 6 月 8 日
●预留 A 股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546.5 万股
●预留 A 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3.10 元/股
《上海国际港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或“本激励计划”)规定的预留的上港集团 A 股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已成就,根据上海国际港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上港集团”或“公司”)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于 2022 年 6
月 8 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
预留的 A 股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以 2022 年 6 月 8 日为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
日,向符合授予条件的 28 名激励对象授予 546.5 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
3.10 元/股。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限制性股票授予情况
(一)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2021 年 4 月 22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上港集团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制定上港
集团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办法>与<实施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
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
司独立董事就本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2、2021 年 4 月 22 日,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上
港集团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制定上港集
团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办法>与<实施管理办法>的议案》,公司监
事会对《激励计划》及相关事项发表了核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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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021 年 5 月 10 日至 2021 年 5 月 20 日,公司通过内网对本次激励对象
的姓名和职务进行了公示。至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组织或个人对本
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提出的任何异议。
4、2021 年 5 月 20 日,公司取得《关于同意上海国际港务(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批复》(沪国资委分配〔2021〕154 号),本激
励计划获得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原则同意。2021 年 5 月 21 日,公司
披露了《上港集团关于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获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
会批复的公告》。
5、公司于 2021 年 5 月 27 日披露了《上港集团关于召开 2020 年年度股东大
会的通知》以及《上港集团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投票权的公告》,公司独立董
事作为征集人,就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的本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公司
全体股东征集投票权。
6、2021 年 6 月 1 日,公司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的拟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人
员及公示情况进行了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披露了《上港集团监事会关于 A 股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及核查意见说明》。同日,
公司披露了《上港集团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
7、2021 年 6 月 16 日,公司召开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
<上港集团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制定上港
集团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办法>与<实施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
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次日,
公司披露了《上港集团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上港集团关于公司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
告》,在本激励计划公开披露前 6 个月内,全体核查对象未发现利用本激励计划
有关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买卖的行为或泄露本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的情形。
8、2021 年 7 月 16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及第三届监事会第
十二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上港集团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
项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上港集团 A 股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监事
会对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同意的意见,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事
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9、2021 年 7 月 30 日,公司完成了上港集团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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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授予登记工作,并于 2021 年 8 月 3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了《上港集
团关于公司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结果公告》。
10、2022 年 5 月 5 日至 2022 年 5 月 15 日,公司通过内网对预留授予限制
性股票的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进行了公示。至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
何组织或个人对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提出的任何异议。
11、2022 年 5 月 27 日,公司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的拟预留授予激励对象的
人员及公示情况进行了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披露了《上港集团监事会关于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同
日,公司披露了《上港集团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
12、2022 年 6 月 8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及第三届监事会
第十八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的 A 股限制性股票的议
案》。监事会对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相关事项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
确认的意见,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二)董事会关于符合预留授予条件的说明
依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国有控
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国资发分配〔2006〕175 号)(以
下简称:“《试行办法》”)、《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
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发分配〔2008〕171 号)(以下简称:“《规范通知》”)
和本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经过认真核查,认为本激励计划规定的预
留授予条件均已满足。满足授予条件的具体情况如下: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
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
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公司具备以下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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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治理结构规范,股东大会、董事会、经理层组织健全,职责明确。
外部董事(含独立董事,下同)占董事会成员半数以上;
(2)公司董事会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由外部董事构成,且董事会提名、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度健全,议事规则完善,运行规范;
(3)内部控制制度和绩效考核体系健全,基础管理制度规范,建立了符合
市场经济和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劳动用工、薪酬福利制度及绩效考核体系;
(4)发展战略明确,资产质量和财务状况良好,经营业绩稳健;近三年无
财务违法违规行为和不良记录;
(5)证券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3、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激励对象未发生如
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4、符合《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第三十五条
的规定,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的;
(2)任职期间,由于受贿索贿、贪污盗窃、泄漏上市公司经营和技术秘密、
实施关联交易损害上市公司利益、声誉和对上市公司形象有重大负面影响等违法
违纪行为,给上市公司造成损失的。
5、达到限制性股票授予业绩条件
A.公司层面业绩条件
(1)2020 年公司扣非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 8.5%;
(2)2020 年公司扣非归母净利润不低于 75 亿元;
(3)2020 年公司港口科技创新投入占比不低于 0.70%;
(4)2020 年母港集装箱吞吐量不低于 4,350 万 TEU,且全球排名第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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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绩效条件
根据公司绩效管理等相关办法,除 2020 年度以后入职的激励对象外,其他
激励对象 2020 年度个人绩效评价得分均达到 60 分及以上。
综上所述,董事会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已经
满足。
(三)预留授予的具体情况
1、授予日:2022 年 6 月 8 日
2、授予数量:546.5 万股
3、授予人数:28 人
4、授予价格:3.10 元/股
5、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 A 股普通股。
6、激励计划的有效期、限售期和解除限售安排情况:
(1)本计划的有效期为自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激励对
象所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7 年。
(2)本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限售期分别为自相应授予部分股票登记完
成之日起 36 个月、48 个月、60 个月。在限售期内,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获授的
限制性股票予以限售,不得转让、不得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3)本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自相应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满 36 个月后,并
满足约定解除限售条件后方可开始分批解除限售。
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批次 解除限售时间 解除限售比例
自相应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
第一批解除限售 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 40%
之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相应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48个
第二批解除限售 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 30%
之日起60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相应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60个
第三批解除限售 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 30%
之日起72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7、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情况:
本激励计划预留股票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
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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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授限制性股票 占授予限制性股 占目前总股本
职务
数量(万股) 票总量比例(%) 的比例(%)
核心骨干人员(共28人) 546.5 4.53 0.023
预留授予合计 546.5 4.53 0.023
二、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
1、《激励计划》中规定的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成就。
2、本次拟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符合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的《激励计划》中确定的激励对象的范围,符合《管理办法》、《国有控股上
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等相关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不存在《管理办法》、《试行办法》
和《激励计划》规定的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其作为公司 A 股限制性股票
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或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公司不存
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4、根据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 A 股限
制性股票预留授予日为 2022 年 6 月 8 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
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5、公司实施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利于促进公司建立健全长效激励约
束机制,充分调动核心骨干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公司的经营管理水平,
激发企业的活力、竞争力和影响力,进一步巩固和提升公司在行业中的地位和影
响力。
6、董事会在审议本次授予事项时,审议和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一致认为本次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已成就,同意以 2022
年 6 月 8 日为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向符合授予条件的 28 名激励对象授予
546.5 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 3.10 元/股。
三、监事会意见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
本次董事会确定的预留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以及《激励计划》及其摘要
中有关授予日的相关规定,同时本次授予也符合《激励计划》中关于激励对象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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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
本次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和《试行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
《激励计划》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监事会确认本次预留的上港集团 A 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已成就,并确认
以 2022 年 6 月 8 日为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向符合授予条件的 28 名激励对象
授予 546.5 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 3.10 元/股。
四、激励对象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在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前 6 个月卖
公司股份情况的说明
本次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中无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五、权益授予后对公司财务状况的影响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的规定,公司将在限售期的每个
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解除限售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
信息,修正预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并按照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日的
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公司以预留授予日 A 股股票收盘价作为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以授予日 A
股股票收盘价与授予价格之间的差额作为每股限制性股票的股份支付成本,并将
最终确认股份支付费用。
经测算,预留授予的 A 股限制性股票对各期会计成本的影响如下表所示:
年份 2022 年 2023 年 2024 年 2025 年 2026 年 2027 年
摊销金额(万元) 230 460 460 346 167 51
根据本计划解除限售业绩条件,上述激励成本对公司净利润不会产生重大影
响。
上述结果并不代表最终的会计成本。会计成本除了与授予日、授予价格和授
予数量相关,还与实际生效和失效的权益数量有关,上述对公司经营成果的影响
最终结果将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六、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北京观韬中茂(上海)律师事务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
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事项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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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办法》《公司章程》《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激励计划预留
授予对象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激励计划预留
授予的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本次激励
计划预留授予的授予条件已满足,符合《管理办法》《试行办法》《激励计划(草
案)》的相关规定。公司尚需就本次授予事项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及办理股份授予登记等事项。
七、独立财务顾问的专业意见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认为:截至报告出具日,上港集团和本次预留授
予的激励对象均符合《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所必须满足的条件,本次限制性股
票的授予已经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试行办法》、《规范通
知》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本次授予尚需按照《管理办法》及《激励
计划》的相关规定在规定期限内进行信息披露和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相应后续手续。
八、备查文件
1、上港集团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2、上港集团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3、上港集团独立董事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的 A 股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
见;
4、上港集团监事会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的 A 股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的
核查意见;
5、北京观韬中茂(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国际港务(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6、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港集团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
授予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特此公告。
上海国际港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6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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