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 2018 年度利润分配的独立意见 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9 年 4 月 23-24 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其中审议了《关于 2018 年度利润 分配的议案》。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现金分 红指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文件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独立董事, 本着审慎负责的态度,就有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公司 2018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利润分配的规定,符合《公司章程》相关要求, 不存在损害投资者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2.公司 2018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充分体现公 司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回报,有利于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3.我们一致同意《关于 2018 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并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签署: 夏大慰 张克华 陆雄文 谢 荣 白彦春 2019 年 4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