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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宝钢股份:独立董事关于第二期限制性股票计划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1-01-08  

                                   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二期限制性股票计划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我们
作为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认真
审议了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第二期限制性股票计
划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相关事项的议案》,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发表
独立意见如下:
    经核查,2019 年度公司经营业绩达到第二期限制性股票计划规
定的第二个解除限售期的解除限售业绩条件,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对应的解除限售条件也已达成,结合激励对象个人
业绩等其他解除限售条件,公司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
计 1,113 人,拟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为 56,370,812 股。公司对
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限售安排、解锁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不存在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
    我们一致同意《关于第二期限制性股票计划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
相关事项的议案》,并同意公司为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 1,113 名激励
对象持有的 56,370,812 股限制性股票办理解除限售相关事宜。
    (本页无正文,为《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期
限制性股票计划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署
页)



    独立董事(签字):


    张克华                      陆雄文



    谢 荣                       白彦春



    田 雍




                                             2020 年 1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