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钢股份: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2021-01-27
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会议资料
二 O 二一年二月九日 上海
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议程
股东报到登记、入场时间:
2021 年 2 月 9 日 星期二 14:00-14:30
会议召开时间:2021 年 2 月 9 日 星期二 14:30
会议召开地点:上海市宝山区富锦路 885 号
宝钢股份技术中心 1 号厅
参加会议人员:
1.在股权登记日持有公司股份的股东。
本次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为 2021 年 2 月 2 日,于股权登记日
下午收市时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
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
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律师。
审议议题:
1.关于增选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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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目录
1.关于增选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 1
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关于增选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宝钢股份《公司章程》第 104 条规定“董事会由 9-15 名董事组
成,董事会的具体人数由股东大会在此区间内确定。……”,宝钢股
份《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第 15 条规定“……董事会有权提出董事人
选的提案。……”,鉴于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现有 9 名董事,现董事会
提议增选盛更红先生、周学东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董事。
以上,请股东大会审议。
附件:
1. 董事候选人简历(盛更红先生)
2. 董事候选人简历(周学东先生)
3. 关于同意被提名为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候选人的函
4. 董事聘任协议
5. 董事声明及承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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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1:董事候选人简历(盛更红先生)
盛更红 先生
1964 年 1 月生,中国国籍,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党
委副书记,高级工程师。
盛先生具有丰富的钢铁企业生产经营、工程建设、投资管理、科
研管理经验。1984 年加入宝钢,历任宝钢热轧厂质检站副站长,宝
钢技术部科技处副处长,宝钢技术中心科研管理处副处长(主持工
作),宝钢集团规划部科技处处长、规划部副部长兼规划处处长,宝
钢集团科技发展部部长、工程投资部部长、重大工程项目部部长、重
大工程项目部部长兼湛江龙腾公司总经理,宝钢集团业务总监,湛江
钢铁工程指挥部副总指挥,广东钢铁集团公司副总经理,湛江钢铁副
总经理、总经理等职务。2013 年 8 月至 2016 年 5 月任湛江钢铁总经
理兼工程指挥部常务副总指挥,2016 年 5 月至 2020 年 6 月任湛江钢
铁董事长、党委书记兼工程指挥部总指挥,2016 年 6 月至 2020 年 6
月任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2020 年 6 月至 2021 年 1 月任
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主持工作),2020 年 11 月起任宝
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2021 年 1 月起任宝山钢铁股份有
限公司总经理。
盛先生 1984 年 7 月毕业于东北工学院钢铁冶金专业,获学士学
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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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2:董事候选人简历(周学东先生)
周学东 先生
1969 年 2 月生,中国国籍,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
兼工会主席,高级工程师。
周先生具有丰富的人力资源管理、企业党建管理经验,1992 年 8
月加入宝钢,历任宝钢研究院(技术中心)组织人事处副处长、处长,
宝钢研究院(技术中心)组织部、人力资源部部长,宝钢集团党委组
织部、人力资源部副部长,宝钢股份党委组织部副部长,宁波钢铁总
经理助理兼人力资源部部长,宁波钢铁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工会
主席,宁波钢铁党委书记,宝钢集团中央研究院(技术中心)党委副
书记等职务。2016 年 5 月至 2020 年 3 月任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总
经理助理兼党委组织部部长、人力资源部部长,2020 年 3 月起任宝
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2020 年 5 月至 2020 年 7 月兼任工
会负责人),2020 年 7 月起兼任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工会主席。
周先生 1992 年 7 月毕业于东北工学院计算机专业,2001 年 2 月
获得复旦大学工商管理硕士学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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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3:
关于同意被提名为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候选人的函
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本人 盛更红 经过充分考虑,同意被提名为宝山钢铁股份
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
签名:
2021 年 1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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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同意被提名为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候选人的函
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本人 周学东 经过充分考虑,同意被提名为宝山钢铁股份
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
签名:
2021 年 1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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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4:
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聘任协议
本聘任协议由以下双方于 2021 年 月 日在 签订:
甲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
乙方:
身份证件号码:
住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宝山钢
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称《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规定,经 年 月 日
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年第 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通过,选举乙方担任宝
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为此,协议双方经友好协商,自愿签订本协议。
第一条:聘用和任期
a. 甲方同意根据《公司章程》和本合同条款聘用乙方为甲方董事,而乙方
同意根据《公司章程》和本合同条款受聘为甲方董事。
b. 乙方在甲方担任董事的任期自 年 月 日至 2021 年召开的甲方股
东大会选举出新一届董事会为止。任期届满,乙方连选可以连任。
c. 如因特殊原因使甲方无法在本协议第 1.2 条约定的乙方担任董事的任期
届满前,召开股东大会并选举出新一届董事会,则乙方应在甲方股东大会选举新
一届董事会之前继续履行甲方董事职责,行使董事的权利并履行相应义务,直至
甲方新一届董事会选举成立之日为止。
第二条:乙方的职责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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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公司章程》和本协议规定的其他职责和义务外,乙方应履行以下职责
和义务:
2.1 乙方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诚实信用,勤勉
尽责。
2.2 乙方应当以认真负责的态度出席甲方董事会会议,并根据《公司章程》
的规定发表意见、参与议案的表决;乙方确实无法亲自出席甲方董事会会议的,
应以书面形式委托其他董事按乙方的意愿代为发表意见并表决,委托书中应明确
载明授权范围。乙方应对该委托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2.3 乙方应积极参加与担任甲方董事有关的培训,以了解作为董事的权利、
义务和责任,熟悉有关法律法规,掌握作为董事应具备的相关知识。
2.4 乙方参与的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致使甲方遭受
损失的,乙方应和其他参与决议的董事对甲方负连带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
时乙方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董事会会议记录的,可以免除责任。乙方若在表决中
投弃权票或未出席也未委托他人出席,以及虽在讨论中明确提出异议,但表决中
未投反对票,仍应承担责任。
2.5 乙方应维护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在甲方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谋取非法利
益。
第三条:乙方的权利
除《公司章程》和本协议规定的其他权利外,乙方应享有以下权利:
3.1 乙方有权根据本协议的约定,在甲方领取薪酬及其他报酬。
3.2 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在每一次董事会召开之前,将该次董事会讨论的议案
及其相关材料提前递交给乙方。
3.3 甲方为乙方投保董事责任保险,具体依保险条款的约定执行。
乙方按照《公司章程》和本协议规定履行的职务行为而给甲方造成的风险和
损失,甲方不应要求乙方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且在董事责任保险不足以弥补乙方
损失的情况下,对乙方按照《公司章程》和本协议规定履行职务行为给乙方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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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成的风险和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由于该等职务行为而引起的第三方对乙方
提起诉讼或其他事件或程序而导致乙方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甲方应对乙方进行
充分补偿,但下列情况除外:
a) 乙方违反本协议第 5.5 条的规定,或有其它为了获得不适当的个人利
益而采取的行为,从而违反其对甲方的忠实义务;
b) 乙方严重违反《公司章程》和本协议的规定,有故意或重大疏忽行为。
第四条:薪酬
(1) 除非乙方已经承担或可能承担的义务限制或禁止乙方在甲方领取薪
酬,甲方应在本协议所述聘任期内,根据其有效的薪酬制度每年向乙方支付薪酬。
(2) 甲方可根据其有效的决议适当调整乙方的薪酬。
(3) 除上述薪酬外,甲方可以根据公司内部不时有效的制度向乙方支付
红利、佣金或股票期权或其他薪酬。
第五条:乙方承诺
5.1 乙方承诺,于本协议签订之时且于 年 月 日甲方 年第 次临
时股东大会选举乙方担任甲方董事之时,乙方已将其与担任甲方董事有关的情况
向甲方作了全面、真实、准确的披露,乙方具备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担任甲方董事的全部条件,且乙方没有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规定的不得担任甲方董事的情形。
5.2 乙方保证,在履行甲方董事职责时,符合下列要求:
以甲方的整体利益为前提行事;
避免实际及潜在利益与职务冲突;
全面和公正地披露其与甲方或甲方关联企业订立的合同中的权益;
以适当的知识、经验和应有的技能,谨慎勤勉地履行职务。
5.3 乙方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董事的职责。
5.4 乙方在甲方任职期间及离职后 12 个月内不向其他与甲方从事相同或相
类似行业的公司或企业进行股本权益性投资,或在该等公司或企业中任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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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项所称“与甲方从事相同或相类似行业的公司或企业”不含与甲方有关联
关系的公司或企业。
5.5 乙方保证,当其自身的利益与甲方和股东的利益相冲突时,应当以甲方
和股东的最大利益为行为准则,并保证:
(1) 在其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得越权;
(2) 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3) 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甲方同类的营业或者从事损害甲方利益
的活动;
(4) 不得公开发表任何损害或可能损害甲方利益的言论;
(5) 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甲方的财产;
(6) 不得挪用资金或者将甲方资金借贷给他人;
(7) 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侵占或者接受本应属于甲方的商业
机会;
(8) 未经股东大会在知情的情况下批准,不得接受与甲方交易有关的佣
金;
(9) 不得以甲方资产为甲方股东的债务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10) 不得将甲方资产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
第六条:保密条款
2.1 未经甲方在知情的情况下同意,除本协议第 6.2 条所列情形外,乙方不
得泄漏其在甲方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甲方的商业秘密及任何为甲方列为机密
信息的保密信息,该等保密信息包括(但不限于)甲方所拥有、保管或涉及甲方
的文件、材料、数字、计划和内幕信息。
2.2 在法律有强制性规定或《公司章程》许可的情形下,乙方可以向法院或
者其他政府主管机关披露甲方的保密信息。
2.3 乙方任期终止、乙方辞去或被甲方按照本协议的规定提前解聘时,乙方
应立即、全部、有效地将由其持有或控制的、载有甲方保密信息的全部资料(包
括,但不限于,任何文件、个人资料、记录、报告、手册、图纸、表格、软盘、
磁带等)返还给甲方。如果该等保密信息由于保存于乙方的个人电脑或其它设备
而无法归还甲方,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并以甲方认可的方式将该等保密信息彻
底、永久地销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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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乙方于本协议终止后仍对甲方负有保密义务,直至该保密信息成为公开
信息。
第七条:协议的解除
4.1 乙方可以在任期届满前向甲方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以下称辞职报
告),但辞职报告中必须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
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
4.2 如因乙方辞去甲方董事职务而导致甲方董事会人数低于国家法律、法规
或《公司章程》规定的最低人数时,辞职报告在下任董事填补其缺额后生效,届
时本协议终止。在此之前乙方应继续履行本协议规定的董事职责和其它义务,但
是该等职责的行使应受到必要和合理的限制。
4.3 以下情形发生时,乙方不得继续行使本协议规定的关于董事的各项权利
和职责,经甲方股东大会批准后,乙方不再担任甲方董事,本协议终止:
(1)乙方被判决受到刑事处罚;
(2)乙方被有权的证券管理部门确定为市场禁入的人员;
(3)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乙方不得担任甲方董事的
其它情形。
第八条:违约责任
本协议任何一方不能履行本协议规定的义务,即被认为构成违约。违约方应
对由其违约行为而给守约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其大小及赔偿方式应根据
违约方的过错大小由双方协商确定,如双方无法协商确定,则应通过诉讼的方式
由法院确定。
第九条:适用法律
本协议的订立、效力、解释、执行以及争议解决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
管辖。
第十条:争议的解决
凡因执行本协议所发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协议各方应通过友好
协商解决。如果双方在争议发生后不能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则任何一方均可以向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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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其他条款
11.1 本协议经甲乙双方于本协议文首所示日期签字盖章后生效。
11.2 本协议的任何修改需经甲乙双方同意,并签署书面文件。补充协议
与本协议不一致的,以补充协议为准。
11.3 本协议未尽事宜依照《公司章程》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执行,《公
司章程》或法律、法规未规定的,由协议双方协商并签署补充协议。
11.4 本协议正本两份,协议双方各持正本一份,各正本具有相同的效力。
本协议双方在本协议文首所注的日期签署本协议,以昭信守。
甲方: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姓名]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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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5:
董事声明及承诺书
第一部分 声明
一、基本情况
1.上市公司名称:
2.上市公司股票简称: 股票代码:
3.本人姓名: 职务:
4.别名:
5.曾用名:
6.出生日期:
7.住址:
8.国籍:
9.拥有哪些国家或者地区的长期居留权(如适用):
10.专业资格(如适用):
11.身份证号码:
12.护照号码(如适用):
13.配偶及近亲属的姓名、身份证号码:
配偶:
父母:
年满 18 周岁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子女及其配偶
14.最近五年的工作经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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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否有配偶、父母、年满 18 周岁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
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担任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
是□ 否□
如是,请详细说明。
三、是否在其他公司任职?
是□ 否□
如是,请填报各公司的名称、注册资本、经营范围,以及您
在该公司任职的情况。
四、是否负有数额较大的到期未清偿债务,或者未偿还经法
院判决、裁定应当偿付的债务,或者被法院采取强制措施,或者
受到仍然有效的法院判决、裁定所限制?
是□ 否□
如是,请详细说明。
五、是否曾担任破产清算、关停并转或有类似情况的公司、
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并对该公司、企业破产负有个人责
任?
是□ 否□
如是,请说明具体情况和是否负有个人责任。
六、是否曾担任因违法而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
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
是□ 否□
如是,请说明具体情况和是否负有个人责任。
七、是否曾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
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是否曾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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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
是□ 否□
如是,请详细说明。
八、是否曾因违反《证券法》、《禁止证券欺诈行为暂行办法》
和《证券市场禁入暂行规定》等证券市场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而受到行政处罚?
是□ 否□
如是,请详细说明。
九、是否存在《公司法》、《公务员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其他
情形?
是□ 否□
如是,请详细说明。
十、除第七、八条以外,是否曾因违反其他法律、法规而受
到刑事、行政处罚或者正在处于有关诉讼程序中?
是□ 否□
如是,请详细说明。
十一、是否因涉嫌违反证券市场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的规定正受到中国证监会的调查或者涉及有关行政程序?是否
曾因违反《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或《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而受到惩戒?
是□ 否□
如是,请详细说明。
十二、您及您的配偶、父母、子女及其配偶是否持有本公司
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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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否□
如是,请详细说明。
十三、过去或者现在是否在上市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拥有除
前项以外的其他利益?
是□ 否□
如是,请详细说明。
十四、是否参加过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组织或者认
可的证券业务培训?
是□ 否□
如是,请详细说明。
十五、是否已明确知悉作为上市公司的董事,就公司向股东
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或者对
依法应当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按照规定披露,严重损害股东或
者其他人利益,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对其负有直接责任的主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是□ 否□
十六、是否已明确知悉作为上市公司的董事,违背对公司的
忠实义务,利用职务便利,操纵上市公司从事下列行为之一,致
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一)无偿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
其他资产的;
(二)以明显不公平的条件,提供或者接受资金、商品、服
务或者其他资产的;
(三)向明显不具有清偿能力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资金、商
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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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向明显不具有清偿能力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担保,或
者无正当理由为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担保的;
(五)无正当理由放弃债权、承担债务的;
(六)采用其他方式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
是□ 否□
十七、除上述问题所涉及的信息外,是否有需要声明的其他
事项,而不声明该等事项可能影响您对上述问题回答的真实性、
完整性或者准确性?
是□ 否□
如是,请详细说明。
本人 (正楷体)郑重声明:上述回答是真实、
准确和完整的,保证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本人完全明白作出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后果。上海证券交
易所可依据上述回答所提供的资料,评估本人是否适合担任上市
公司的董事。
声明人(签名):
日 期:
此项声明于 年 月 日在 (地点)作出。
见证律师:
日 期:
第二部分 承 诺
本人 (正楷体)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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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人在履行上市公司董事的职责时,将遵守并促使本公
司和本人的授权人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等有关规定,履行
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二、本人在履行上市公司董事的职责时,将遵守并促使本公
司和本人的授权人遵守中国证监会发布的规章、规定和通知等有
关要求;
三、本人在履行上市公司董事的职责时,将遵守并促使本公
司和本人的授权人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上海
证券交易所发布的其他业务规则、规定和通知等;
四、本人在履行上市公司董事的职责时,将遵守并促使本公
司和本人的授权人遵守《公司章程》;
五、本人接受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监管,包括及时、如实地答
复上海证券交易所向本人提出的任何问题,及时提供《上海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应当报送的资料及要求提供的其他文
件的正本或者副本,并出席本人被要求出席的任何会议;
六、本人授权上海证券交易所将本人提供的承诺与声明的资
料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七、本人将按要求参加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组织的
专业培训;
八、本人如违反上述承诺,愿意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
任;
九、本人在执行职务过程中,如果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发生争
议提起诉讼时,由上海证券交易所住所地法院管辖。
承诺人(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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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 期:
此项承诺于 年 月 日在 (地点)作出。
见证律师:
日 期:
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