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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钢股份:宝钢股份监事会关于第三期A股限制性股票计划(草案)的核查意见2022-01-01  

                                      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公司第三期 A 股限制性股票计划(草案)
                        的核查意见


    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
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实
施股权激励工作指引》(以下简称“《工作指引》”)、《关于规范
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上海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对公司
第三期 A 股限制性股票计划(草案)(以下简称“限制性股票计划”)
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一、公司限制性股票计划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
《工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本次限制性股票计划的实施将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和
完善公司激励约束机制,使核心管理团队和核心业务骨干利益与公司、
股东的长远发展更紧密地结合,充分调动核心管理团队和核心业务骨
干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实现公司和股东价值最大化,不存在损害公司
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二、公司限制性股票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范围符合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法律、法规禁止的情形。
    三、公司限制性股票计划实施已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程序合
规,相关决议合法有效,但还需提交国资主管单位审批,并经公司股
东大会审议。
    综上所述,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实施本次限制性股票计划符合
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实际情况,有利于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
调动员工积极性,提升公司经营业绩和管理水平。


                                 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1 年 12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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