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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钢股份:宝钢股份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八届十四次董事会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2-05-28  

                                      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八届十四次董事会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2 年 5 月 27
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
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国有控股上市公
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
权激励工作指引》(以下简称“《指引》”)、《关于规范国有控股
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上海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有关文件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独立董
事,本着审慎负责的态度,就有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调整公司第三期 A 股限制性股票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
    公司本次对第三期 A 股限制性股票计划(以下简称“限制性股票
计划”)相关事项的调整,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本限制
性股票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调整内容在公司 2021 年度股东大会对
公司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调整程序合法、合规。
    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对第三期 A 股限制性股票计划相关事项的调
整。
    二、关于公司第三期 A 股限制性股票计划实施首次授予的议案
    1.《公司第三期 A 股限制性股票计划(草案)》(以下简称“《限
制性股票计划(草案)》”)中规定的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
条件已满足。
    2.本次实际授予的激励对象人数为 1,668 人,均为公司 2021 年
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限制性股票计划(草案)》及其摘要中确定
的激励对象中的人员,均符合《管理办法》、《指引》等相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限制性股票计划(草
案)》中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本次确定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
法》规定的禁止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其作为本限制性股票计划首
次授予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未发生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不存在为激励对象
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4.根据公司 2021 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限制性
股票的授予日为 2022 年 5 月 27 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及《限
制性股票计划(草案)》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5.公司实施本限制性股票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健全公司激励机制,增强公司核心员工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
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
的利益。
    6.关联董事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
及《公司章程》中的有关规定回避表决,相关议案均由非关联董事审
议。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以 2022 年 5 月 27 日为授予日,向符合条件
的 1,668 名激励对象授予 37,481.1 万股限制性股票。
    (本页无正文,为《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八届
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名:

    张克华                      陆雄文


    谢 荣                       白彦春


    田 雍




                                            2022 年 5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