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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国石化:信息披露管理规定2021-01-29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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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或“中国石化”)的信息披露工作,保护公司及其股东、债权人等
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境内外上市地证券监管规
则、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
易商协会”)发布的债务融资工具规则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
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除非文中另有所指,本规定所称信息,是指可能对公
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公司偿债能力产生较大影响的
信息,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交易商协
会要求披露的其他信息。
    信息披露,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指
定的媒体上、以规定的方式对外公布前述信息,并按规定报送公
司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交易商协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公司总部各职能部门及各分公司和子公司负责人、
公司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和公司实际控制人,以及
公司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人员(以下单独或合称“信息披露
义务人”)。


    第四条 信息披露的原则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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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
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或者其他不正当披露。
    真实,是指披露的信息应当以客观事实或者具有事实基础的
判断和意见为依据,如实反映客观情况。
    准确,是指披露的信息应当使用明确、贴切的语言和简明扼
要、通俗易懂的文字。公司披露预测性信息及其他涉及公司未来
经营和财务状况等信息时,应当合理、谨慎、客观。
    完整,是指披露的信息应当内容完整、文件齐备,格式符合
规定要求。
    及时,是指公司应当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规定的期限内披
露信息。
    公平,是指公司应当根据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在各上市地
同时(时差引起的差异除外)向所有股东公开披露信息,不得私
下提前向特定对象单独披露、透露或者泄露。公司根据交易商协
会自律规则披露相关信息,但是对非实质性且不影响公司证券及
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公司偿债能力及相关股东、债权人利益的
信息,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的前提下
可以有所不同。


    第五条 如公司信息按照不同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的规定均
应予以披露,则公司应按照相关规则和格式要求进行披露;如不
属于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均要求披露而仅是个别上市地证券监
管机构要求披露的事项,则公司应根据各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的
规定进行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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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
行职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
完整、及时和公平。


    第七条 除监事会公告及自愿性披露的信息外,公司披露的
信息应当以董事会名义发布。
    任何机构和人员(包括但不限于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
人员)非经公司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的信
息。


    第八条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语种应符合各上市地证券监管
规则的要求。同时采用中外文文本时,应尽最大努力使中外文文
本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九条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和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履
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记录由董事会办公室或相关部门整理并妥善
保管。


    第十条 公司认真执行并不断完善现有内控制度,保障信息
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公司管理层每年对内控
制度执行的有效性进行检查,董事会定期对内控制度进行评价。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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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条 董事会及董事的职责
    董事会负责信息披露制度的实施。董事会应对信息披露制度
实施情况进行年度评估,并在年度报告内部控制部分中披露评估
意见。
    董事长为公司实施信息披露制度的第一责任人,并对公司信
息披露事务管理承担首要责任。
    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
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影响,主动调查、获取
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第十二条 监事会的职责
    监事会负责监督信息披露制度的实施,对信息披露制度实施
情况进行年度评价,并在年度报告的监事会报告中披露评价意见。


    第十三条 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
    高级管理人员应及时向董事会通报有关经营或者财务方面
出现的重大事项,已披露事项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相关信息。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
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公司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已知悉的与其
相关的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其关联关系告知董事会办公室。公司应
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的回避表决制
度。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
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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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
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对涉
及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信息的
报道、偿债能力信息的报道予以求证;组织对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等进行信息披露的业务培训,并按要求将培训情况
报公司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备案。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
履行职责。
    董事会秘书可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和高
级管理人员的相关会议,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
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第十六条 公司法定信息披露的常设机构为董事会办公室,
具体处理信息披露事宜。其主要工作包括组织编写并发布定期报
告和临时报告,负责与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的联络,负责组织实
施投资者关系和信息披露工作等。与交易商协会的联络及相关文
件的编制工作由公司财务部门负责。


    第十七条 公司总部各职能部门、分公司、子公司及参股公司
的职责
    (一)公司总部各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各分公司及子公司
负责人以及公司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人员应当积极配合董
事会秘书在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公司总部各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各分公司及子公司负责人
为其所属部门和单位信息披露事务的第一责任人。上述部门和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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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位应当指定专人作为信息联络人,负责所属部门和单位相关信息
的收集、核实及报送。各分公司及子公司指定的信息联络人应将
应当披露的信息及时报送总部对应的职能部门,总部职能部门信
息联络人应将有关信息及时报送董事会办公室。
    (二)公司分公司、子公司和参股公司发生本规定第二十二
条所述的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公司偿债能力
等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时,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的规定及
时告知公司董事会。
    (三)在出现以下情形时,公司分公司、子公司以及公司持
股 33%以上的公司必须按照要求在香港线上权益披露系统披露其
持有的香港上市公司的股票份额并及时主动告知公司:
    1.首次持有某香港上市公司 5%或以上的股份的权益(不同类
别股份分别计算);
    2.持有某香港上市公司的股份份额降至 5%以下(不同类比股
份分别计算);
    3.持股份额的百分率出现上升或下降,导致持股份额跨越某
个处于 5%以上的百分率整数(不同类别股份分别计算);
    4.其他根据香港上市地的规定需进行权益披露的情形。


    第十八条 公司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职责
    (一)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公司实
际控制人应当积极配合董事会秘书在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公司实
际控制人应当指定信息联络人,组织、收集所属单位的基础信息,
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其是否存在与公司相关的应当披露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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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三)在出现以下情形时,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
一致行动人、公司实际控制人必须按照要求在香港线上权益披露
系统披露其持有的公司的股票份额:
    1.持有公司的股份份额降至 5%以下(A 股与 H 股分别计算);
    2.持股份额的百分率出现上升或下降,导致持股份额跨越某
个处于 5%以上的百分率整数(A 股与 H 股分别计算);
    3.其他根据香港上市地的规定需进行权益披露的情形。
    (四)公司股东及公司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
动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1.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公司实际控制人,其持有
的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2.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
司 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
依法限制表决权;
    3.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4.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规定的其他情
形。
    (五)如果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
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相关股
东或者公司实际控制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及时披露。


    第十九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查阅公司网站,了解有
关信息披露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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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二十条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以
及其他需要披露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可持续发展报告、发行公
告、法律意见书、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付息
兑付公告)。信息披露文件将根据公司上市地证券监管要求的有
关规定和/或交易商协会的相关规定进行编制和披露。


    第二十一条 定期报告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主要包括年度报告(含向美国证监
会报送的 20-F)、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拟披露的定期报告的
内容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和/或交
易商协会的有关要求。


    第二十二条 临时报告
    (一)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
大影响的重大事项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上市地证券监管规
则规定的应当及时披露的其他事项,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
当按照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的规定及时进行信息披露,说明事项
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1.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2.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
超过公司资产总额 30%,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
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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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
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结果产生重要影响;
    4.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或者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5.公司发生重大生产、经营事故,造成重大损失或重大影响;
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其他重大损失;
    6.公司有重大油气发现或重大科技突破,预计对公司生产、
经营可能产生重大影响;
    7.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
    8.公司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总裁发生变动;董事长或
者总裁无法履行职责;
    9.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公司实际控制人,其持有
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
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
变化;
    10.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
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
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11.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
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12.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
重大行政处罚;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
    13.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
大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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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
形成相关决议;
    15.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
公司 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
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16.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17.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18. 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
经营结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
    19.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20.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
记载,被有权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21.公司聘任和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22.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公司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
认定为异常交易;
    23.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规定的其他情
形。
    (二)发生可能对公司债券交易价格或公司偿债能力产生较
大影响的重大事项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上市地证券监管规
则、交易商协会规定的应当及时披露的其他事项,投资者尚未得
知时,公司应当按照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的规定及时进行信息披
露,说明事项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1.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2.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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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4.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
    5.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 20%;
    6.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 10%;
    7.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 10%的重大损失;
    8.公司分配股利,作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
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9.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
    10.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11.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交易商协会
规定的其他情形。
    上述“重大”以及“较大”涉及具体金额的,比照适用公司
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的规定进行测算;未涉及具体金额的,由公
司董事会基于合理性原则进行判断。


    第二十三条 公司子公司及参股公司有关事宜
    公司的子公司发生本规定所述之重大事项,可能对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公司偿债能力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
当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的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
价格、公司偿债能力产生较大影响事项的,公司应当及时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


                   第四章 信息披露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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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四条 定期报告
    (一)定期报告的编制及披露
    1.董事会办公室会同相关部门制订定期报告编制和披露工
作时间表,组织公司相关部门和单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上市地
监管机构和/或交易商协会的规定编制定期报告初稿。
    2.执行董事或董事会秘书对定期报告初稿进行审核,各相关
部门和单位按照审核意见补充、更新资料。董事会办公室修改初
稿,并报董事长审核,根据意见修改后提交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
核。
    3.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召开会议,审议定期报告并形成审阅意
见。
    4.董事会召开会议,审议定期报告并形成决议。
    5.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监事会出具书面意见
    (1)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
见。
    (2)监事会对定期报告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3)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的真实性、准确
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
并予以披露。
    6.定期报告的发布与报送
    (1)董事会办公室根据董事会意见完成定期报告,经董事长
签署并加盖公司公章后,于规定时间将报告全文和摘要(报纸稿)、
相应决议文件及交易所要求报送和披露的其他文件报送交易所,
并于规定时间在指定报纸、网站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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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公司财务部门负责按照交易商协会的披露要求在其指
定网站披露。
    7.如预计在董事会上决定宣布、建议或派付股息,或批准任
何年度、半年度或其他期间的利润或亏损,公司须按上市地监管
部门的要求在董事会召开至少 7 个工作日前将拟订的会议日期通
知相关交易所。
    (二)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
    1.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半年
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第一
季度报告和第三季度报告应分别在当年 4 月底和 10 月底前编制
完成并披露。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
告的披露时间。若公司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有不同要求的,遵守
其要求。
    2.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应当根据上市地证券监管要求在
规定时间发送股东,并载于公司网站供查阅。
    3.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出现异常波动时,公司应及时披露该报
告期内相关财务数据。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
的,应当及时向公司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报告,并公告不能按期
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以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二十五条 临时报告
    (一)重大信息的收集和内部报告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
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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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认定为异常
交易的,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情况,收集信息,
并及时报告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呈报董事
长。董事长接到报告后,根据授权自行决定或向董事会报告形成
意见,并敦促董事会秘书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职能部门、各分公司及子公
司、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以及公司实际控
制人在知悉重大事项或其他应当披露的事项后应立即通知董事
会办公室。
    (二)临时报告的编制
    董事会办公室根据实际情况制订临时报告编制和披露时间
表,组织编制临时报告。
    以监事会名义发布的临时报告由监事会办公室编制。
    (三)临时报告的审批
    对于无须经董事会审批的事项,由董事会秘书审核批准后披
露。以监事会名义发布的临时报告,由监事会审批后披露。
    对于须经董事会、监事会和/或股东大会批准的事项,按照
《公司章程》及议事规则的规定履行相应的审核批准程序后进行
信息披露。
    (四)临时报告的发布与报送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将临时报告报送境内外证券交易所,并于
规定时间在指定报纸、网站发布。
    对于交易商协会要求披露的信息,公司财务部门负责按照其
要求于规定时间在其指定网站披露。
    (五)信息披露后续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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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已披露的重大事项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
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变化时,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
变化情况以及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二十六条 除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以外的信息披露文件,
由公司相应的业务主办部门负责组织编制,并按照相应的规定履
行审批程序后对外披露和报送。


    第二十七条 信息披露的时点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项的
信息披露义务:
    1.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项形成决议时;
    2.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项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3.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项发生并报告
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
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项进展的风险因素:
    1.该重大事项难以保密;
    2.该重大事项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3.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二十八条 公司拟披露的相关信息提供给其他媒体的时间
及在公司网站发布的时间不得先于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指定媒
体,公司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
的报告、公告义务,亦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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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报告义务。


             第五章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特别规定


    第二十九条 暂缓披露
    根据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公司应披露的信息存在不
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等情形,若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
利益或者误导股东,可以暂缓披露。


    第三十条 豁免披露
    公司应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情形,及时披
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中国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
或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或者其他根据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可以
豁免披露的信息,按照公司上市地监管规则及相关法规履行相应
程序后,可以豁免披露。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第二十九条和第三十条所述的暂缓、豁
免披露的信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相关信息已采取保密措施,且尚未泄漏;
    2.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
    3.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4.根据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应当符合的其他条件。


    第三十二条 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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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三条 信息披露的暂缓、豁免披露处理实行“谁主管,
谁负责”的原则,对应当披露的信息拟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
公司相关部门或单位应指定专人,编制以下资料,经本部门审批
后提交董事会办公室:
    1.拟申请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内容;
    2.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原因和依据;
    3.暂缓披露的期限;
    4.知情人名单;
    5.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书面保密承诺。


    第三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应指定专人登记,并及时对相关部
门或单位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核。经确认符合信息披露暂缓、豁免
披露要求的,提交董事长审批。经董事长签字确认后,暂缓、豁
免业务方可生效。对于不符合暂缓、豁免披露条件的信息,应当
及时披露。


    第三十五条 暂缓、豁免业务生效后,公司应对相关资料妥善
归档保管,档案的保存期限至少为 10 年。


    第三十六条 对拟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信息,公司应采取
有效保密措施防止泄露,并按照本规定第七章的规定,在相关信
息公开前将其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已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被泄露或出现市场传闻的,或公司
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发生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按照本规定
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及时核实相关情况并按要求对外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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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七条 对于已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暂缓、豁免披露
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期限届满的,公司相关部门或单位应立即通
知董事会办公室履行披露程序,并披露此前该信息暂缓、豁免披
露的事由、公司内部登记审核等情况。


        第六章 与投资者、证券分析师及媒体的沟通


    第三十八条 自愿性信息披露
    对于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未强制要求披露的信息,包括但不
限于公司发生的重大活动如新闻发布会、签字仪式等,以及公司
发展战略、经营理念、生产经营、工程建设、科技进步等方面的
信息,公司可进行自愿性的信息披露。
    自愿性信息披露可参照临时报告披露程序。


    第三十九条 董事长及董事会其他成员、总裁班子成员及公
司指定的其他人员在接待投资者、证券分析师或接受媒体采访前,
应当从信息披露的角度适当征询董事会秘书的意见。
    公司总部各职能部门、各分公司及子公司一般不得自行接待
中国石化投资者、证券分析师或回答投资者、证券分析师的问题。
如确有必要,应当事先征询董事会办公室意见。


    第四十条 公司在接待投资者、证券分析师及媒体时应当遵
守投资者关系管理规定的相关要求,谨慎行事,不得提供可能对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公司偿债能力产生较大影响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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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尚未公开的信息。


    第四十一条 公司设立包括信息披露栏目的网站,建立投资
者热线、传真和电子信箱等股东咨询联系方式,并在定期报告中
予以公布。


               第七章 信息披露的保密义务


    第四十二条 公司应加强对处于筹划阶段的重大事项和处于
进展过程中的信息披露文件的保密工作,凡预期会对公司证券及
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公司偿债能力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在
公布之前,公司应采取措施要求相关人员及所聘请的中介机构必
须严格保密。


    第四十三条 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相
关信息公开披露前将其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在公司作出正式披露前,若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
闻,信息难以保密,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发生异常
波动,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通知董事会办公室进行相应的信
息披露。


    第四十四条 内幕信息管理
    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市场
价格、公司偿债能力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为公司的内幕
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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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的内幕信息在依法披露前,任何内幕信息知情人和非法
获取该等信息的知情人不得以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上市地证券
监管规则禁止的方式利用该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不得公开或
者泄露该等信息;不得利用该等信息买卖或者建议 他人买卖公
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不得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研究报告等文
件中使用该等信息;不得提供、传播虚假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公司
信息。
    公司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包括但不限于:
    1.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2.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
    4.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
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5.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规定的其他人
员。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管理应按照《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要求进行。


               第八章 信息披露的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公司上市
地证券监管规则及本规定有关信息披露义务的规定,给公司造成
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有权视情节轻重依据相关管理制度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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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规定由公司董事会制订和修改,于董事会审
议通过发布之日起生效,并报公司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备案。


    第四十七条 本规定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或与不时颁布的法律、行政法
规或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冲突的,以法律、行政法规、其
他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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