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 公司公告

公司公告

中国石化:投资者关系管理规定2021-01-29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规定




           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或“本公司”)的投资者关系工作,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持公
司诚信、公正、透明的对外形象,提高公司治理水准, 实现公司
公平的企业价值,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信息披露与交流,加
强与投资者、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其对公司的了解和认
同,提升公司治理水平,以实现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保护投资
者合法权益的重要工作。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香港
联合交易所和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纽约证券交易所、英国金融
服务管理局等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或相关规范性文件及本公司
《公司章程》与《信息披露管理规定》等有关制度。
    公平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兼顾对所有投资者
的公平对待。
    互动性原则:建立双向交流的机制。一方面向投资者介绍公
司有关情况,另一方面及时将投资者对公司的意见和建议传递给
公司管理层,保持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相互信任、利益一致的关系。
    高效低耗原则:选择投资者关系工作方式时,公司应充分考

                              2
虑提高沟通效率,降低沟通成本。


    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公司总部各职能部门及各分公司和子公司负责人、
公司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和公司实际控制人,以及
公司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人员。


    第五条 公司应建立董事会与投资者的良好沟通机制,健全
机构投资者参与公司治理的渠道和方式。在遵守信息披露规则的
前提下,公司在制定涉及股东权益的重大方案时,应通过多种方
式与投资者进行沟通。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执行主体及各方的职责


    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执行主体包括:董事长、副董事长、
董事、监事及公司授权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办公室、总
部其他部门与各分公司和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的附属子公司
(以下简称“分(子)公司”)参与公司投资者关系工作的相关管
理人员与员工。


    第七条 董事长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第一责任人,主持重
大投资者关系活动(包括股东大会、业绩发布会、新闻发布会、
路演推介等)。


    第八条 副董事长、董事、监事及公司授权的其他高级管理人

                             3
员应参加投资者关系活动。


    第九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全面统筹、
协调与安排,包括:负责组织拟定、实施公司投资者关系计划;
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事项;全面统筹安排并参加公司重大投
资者关系活动;制定公司投资者关系工作的评价及考核体系;为
公司重大决策提供参谋咨询;向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介绍公司信息
披露的进展情况及资本市场动态;根据需要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和投资者关系工作人员进行培训等。


    第十条 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工作的归口管
理部门和日常工作机构。董事会办公室的投资者关系工作人员在
董事会秘书的领导下开展信息披露工作,与投资者、证券分析师
等保持良好的日常沟通与交流;具体落实公司各项投资者关系活
动;及时总结并汇报资本市场动态及投资者对行业与公司的看法
及建议;参加公司重要会议,发挥参谋咨询的作用。根据工作需
要,董事会办公室在境外上市地分别派驻投资者关系代表,开展
投资者关系工作。


    第十一条 公司总部部门、分(子)公司、境外机构应积极支
持、配合公司的投资者关系工作。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与实施规范


    第十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包含投资者交流与资本市场反馈

                             4
等方面的内容。
    投资者交流是指公司多层次、多渠道与投资者、证券分析师、
评级机构等进行沟通。沟通途径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大会、业绩发
布、路演、接待来访、安排参观、参加资本市场会议、日常传真、
电话、网站、邮件沟通以及根据监管要求组织投资者沟通活动等。
投资者交流须同时遵循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等有关规定。
    资本市场反馈是对股东变动情况、公司股价走势和资本市场
对公司的评价等方面进行研究,及时供公司管理层参阅。


    第十三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一)公司的
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和经营方
针等;(二)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
(三)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生产经营状况、
财务状况、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
(四)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重大事项,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及其
变化、资产重组、收购兼并、对外合作、对外担保、重大合同、
关联交易、重大诉讼或仲裁、管理层变动以及大股东变化等信息;
(五)企业文化建设;(六)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十四条 为明确投资者交流工作的重点,公司根据需要进
行股东识别和目标投资者认定,密切跟踪了解公司股东结构和持
股量的变化。


    第十五条 在遵照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规定》、不泄露商业机
密和公平对待投资者的前提下,投资者关系管理执行主体可在法

                             5
定信息披露内容的基础上依照以下程序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不定期就公司的经营环境、战略规划、发
展前景、经营状况及经营计划的实施等进展情况与各信息相关的
部门或分(子)公司进行商榷,确定可以作为公司自愿性信息披
露的信息和披露口径。
    各信息相关的部门或分(子)公司应及时提供相关信息,并
确保相关信息内容的真实、准确与完整。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向相关投资者关系管理执行主体通知有
关信息的披露口径。
    董事会办公室或相关投资者关系管理执行主体应依照统一
的口径进行持续的自愿性信息披露,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
帮助投资者作出理性的投资判断和决策。


    第十六条 公司积极开展各类与投资者进行交流的活动,公
司的投资者关系执行主体向投资者、证券分析师或媒体介绍公司
的有关情况时应尽可能做到有董事会办公室的投资者关系工作
人员陪同。


    第十七条 股东大会
    公司积极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创造条件,充分考虑召开的时
间及地点,为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以及发言、提问提供便利,
为投资者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
尊重股东的质询权。


    第十八条 业绩发布会与路演活动

                            6
    公布业绩之后,公司视情况在境内外举行业绩发布会、媒体
见面会或以电话会议的形式向投资者、分析员与财经媒体介绍公
司业绩。业绩发布会之后,公司视情况举行境内外路演推介活动。
    根据经营与战略发展需要,公司可视情况举行发布会和路演
推介活动。
    公司不得在业绩说明会或与投资者的沟通中发布尚未披露
的重大信息。对于所提供的信息,公司应平等地提供给其他投资
者。


    第十九条 投资者沟通会
    公司应当为投资者、证券分析师等人员与公司座谈沟通提供
便利。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安排日常接待投资者、证券分析师等人
员的来访。来访实行预约制,需事先沟通来访事宜。如有必要,
总部有关部门或分(子)公司的有关人员也应参加。
    公司积极参加境内外资本市场会议,充分利用与投资者见面
的机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


    第二十条 现场参观
    根据需要,公司可组织安排投资者、证券分析师等到公司现
场参观。公司应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注意防止未公开的
重要信息泄露。


    第二十一条 网站信息
    公司网站是向投资者介绍公司最新发展动态的主要信息窗
口。

                            7
    公司网站开设投资者关系等栏目,介绍公司的最新生产经营
等信息,并及时登载公司用于路演推介或股东见面会的公司背景
材料及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等,供投资者下载。


    第二十二条 公司开设投资者关系热线电话、传真与电子信
箱,由董事会办公室的投资者关系工作人员及时组织回答投资者
的问题。


    第二十三条 公司相关重大事项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的,
除应当按照上市规则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还应积极与投资
者沟通。根据需要,可以通过现场、电话、网络或其他方式召开
说明会,介绍情况、解释原因,回答相关问题。公司高级管理人
员应当参加说明会。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中,当对方提问涉
及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或者回答的问题可推理出未公开重大信
息的,公司应当拒绝回答。


    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办公室应对股东变动情况、公司股价走
势和资本市场对公司的评价等方面进行研究,了解同业公司的业
绩表现和战略发展动向,搜集、整理和编译资本市场的行业研究
报告。根据与投资者的日常交流及阅读证券分析师报告,及时了
解资本市场对公司生产、经营管理及战略定位等的评价,及时反
馈资本市场对公司的看法和建议,供公司管理层参阅。


                           8
    第二十六条 董事会办公室定期跟踪了解公司股东结构和持
股量的变化,标定潜在投资者,研究提高投资者关系工作效率的
方案。


    第二十七条 公司可聘请专业的中介机构协助实施投资者关
系工作。


    第二十八条 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建立登记制度,
登记内容包括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交流的主
要内容及其他有必要记载的内容。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执行主体的资格要求


    第二十九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执行主体须在重大投资者
关系活动之前或其它被董事会秘书视为必要的时候接受培训和
指导。


    第三十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人员应接受全面和系统的培
训,不断提高业务水平和沟通技能。


    第三十一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人员必须具有诚信、公正、
热情服务的工作精神,具备较全面的知识结构和与投资者、证券
分析师等进行有效沟通的能力。具体包括以下专业素质及技能要
求:
    1.具有良好的品行,诚实守信;

                              9
    2.了解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3.熟悉上市地监管机构的监管要求及相关法律、法规;
    4.了解公司所在的行业背景、公司运营状况及发展战略,对
公司有全面的认知和了解;
    5.熟悉财务、会计理论知识及公司财务管理与会计方法;
    6.具备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良好的心理素质;
    7.具有较强的语言沟通和市场营销能力。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自董事会批准之日起实施。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或与不时颁布的法律、行政法
规或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冲突的,以法律、行政法规、其
他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为公司内部制度,任何人不得根据本规
定向公司或任何公司董事、监事、管理人员或其他员工主张任何
权利或取得任何利益或补偿。




                             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