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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国石化: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2021-10-09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会议资料




       2021 年 10 月
                      注意事项

    根据《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议事
规则》,敬请参会人员注意:
    一、股东和股东授权代理人,凭本人身份证明、股东代理人
委托书(如适用)在大会签到处登记。请自觉维护大会秩序,听
从会议安排。
    二、股东和股东授权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依法享有发言、质
询、表决等权利。
    三、股东和股东授权代理人如要求在股东大会上发言,应当
在会前向公司登记。
    四、公司相关人员应当认真负责,有针对性地回答股东和股
东授权代理人提出的问题。
    五、股东大会采用投票表决方式。
    六、如有任何问题,请垂询会议组织人员。
    联系人:陈冬冬先生,电话:010-59969671。




                               董事会办公室
                              2021 年 10 月 8 日
                      会议议程

    一、听取并审议以下议案:
    1.关于截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止三年持续关联交易及有关
授权的议案
    2.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二、股东及股东授权代理人发言
    三、投票、计票
    四、宣读现场计票结果
                      文件目录

    1.关于截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止三年持续关联交易及有关
授权的议案
    2.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文件一


        关于截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止
      三年持续关联交易及有关授权的议案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 10 月 20 日)


各位股东、股东授权代理人: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石化”或“股份公
司”或“公司”)2000 年重组上市后,与中国石油化工集团有限
公司(简称“集团公司”)之间的交易构成境内外上市规则下的
关联交易。为规范此类交易并保证生产运营继续正常进行,中国
石化与集团公司签署了 6 类交易协议,包括:互供协议,文教卫
与社区服务协议,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房产租赁合同,商标、
专利及专有技术、计算机软件使用许可合同(合称“知识产权许
可合同”)和安保基金文件。中国石化按照证券监管要求,每三
年对关联交易的范围、定价原则及豁免披露上限金额进行调整,
签署关联交易补充协议,履行董事会和独立董事审批、召开股东
大会提交独立股东批准等程序。
    2019—2021 年持续关联交易豁免披露上限(简称“上限”)
即将到期,需在今年年底前就 2022—2024 年的上限金额履行审
批和披露程序。2021 年 8 月 27 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二



                            - 5 -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2-2024 年持续关联交易的议
案》。现就有关情况说明如下(具体请参见公司 8 月 30 日披露的
《中国石化持续关联交易的公告》):
    一、本次审批涉及的调整事项
    互供交易中,公司根据对各分子公司的调查情况并结合三年
滚动计划,确定 2022-2024 年相关测算数据,其中 2022—2024
年原油价格分别按 80、85、85 美元/桶测算。根据香港上市规则,
如集团公司在中国石化的子公司中持股达到 10%以上,则该类子
公司为中国石化的关联人,即“关联附属公司”。根据业务发展
和资金需求,中国石化拟向此类子公司提供委托贷款等金融服务,
将作为新增交易类别纳入互供交易。文教卫及辅助服务中,根据
国资委、财政部有关要求,集团公司承担的“三供一业”等业务
逐步分离移交,相关服务规模大幅降低,剩余的培训类及辅助服
务类业务拟并入互供交易。土地与房产租赁中,根据香港联交所
规定,需要公司在预计租金后,按照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关于租赁
的要求,测算使用权价值的年度值作为每年的交易上限。
    二、持续关联交易定价原则
    互供交易优先采用政府规定价格或政府指导价格;如没有则
采用市场价格;若以上价格均没有,则根据合理成本加上不超过
合理成本 6%的合理利润确定价格。集团公司提供的存款、贷款、
保险和其他金融服务,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或中国银保监会等政府
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并参考主要商业保险公司提供的同种类保
险或主要商业银行提供的同种类金融服务收取的手续费,按照一



                           - 6 -
般商业条款厘定。土地及房产租金调整由双方协商,且不高于独
立评估机构确认的市场价格。
       三、上限调整建议
       (一)向集团公司卖出的产品及服务(卖出,不含金融服务)
以及集团公司提供的产品及服务(买入,不含存贷款服务)
       1.股份公司向集团公司卖出的产品及服务(不含金融服务)
主要包括:原油、天然气、炼油化工产品及副产品、半成品、煤、
钢材;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计量、质量检验,其他相关或
类似产品或服务。
表 1:互供交易卖出的历史数据                单位:人民币亿元

年份                      2019 年      2020 年        2021 年

历史审批上限               2,709        2,964           2,999

实际交易金额               1,598        1,328 650(上半年)
       经测算,未来三年互供卖出的预测交易金额(不含金融服务)
分别为人民币(下同)1,891 亿元、2,007 亿元和 2,095 亿元,较
历史审批上限减少。
       2.股份公司从集团公司购买的产品及服务(不含存贷款服务)
主要包括:原油、炼油化工产品及副产品、水、电力、气体、公
用工程、储运、石油工程和炼化工程服务、培训及辅助服务、共
享和保险服务等。




                             - 7 -
 表 2:互供交易买入的历史数据             单位:人民币亿元

年份                   2019 年      2020 年          2021 年

历史审批上限            4,429        4,872            4,930

实际交易金额            2,696        2,358 1,301(上半年)
       经测算,未来三年互供买入的预测交易金额(不含存贷款服
务)分别为 3,597 亿元、3,733 亿元和 3,877 亿元,较历史审批
上限减少。
       互供交易卖出和买入的预测金额减少的主要原因是:公司预
测采用的 2022-2024 年原油基准价格下降,化工产品及炼油产品
等的价格也相应下降;随着公司的兼并收购,中国石化海南炼油
化工有限公司及中国石化湛江东兴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不再成为
中国石化的关联附属公司,预计公司与关联附属公司的交易金额
总体将有较明显的下降。同时考虑到公司业务发展,原油、天然
气、石化产品、汇率等存在的波动性,建议将上述卖出与买入预
测交易金额作为 2022—2024 年交易上限。
       (二)公司向关联附属公司提供的委托贷款等金融服务
       根据中国石化发展规划和市场发展趋势,公司的关联附属公
司预计将有新的业务发展及相应的资金需求,考虑到公司具有较
为充足的现金,且关联附属公司为公司的并表子公司,公司拟参
照市场价格向其提供委托贷款等金融服务,未来三年上限金额为
100 亿元/年。




                            - 8 -
    (三)安保基金
       安保基金上限不作调整,仍为每年 33 亿元。
  表 3:安保基金的历史数据                   单位:人民币亿元

年份                    2019 年        2020 年             2021 年

历史审批上限                  33            33                  33

实际交易金额              21.78          21.81 11.27(上半年)
    注:剔除集团公司根据安保基金文件实施细则返还中国石化款项后,中
国石化向集团公司实际支付的金额分别为 8.71 亿元、8.78 亿元及 5.25 亿
元(2021 年上半年)。
    (四)土地租金
    目前,中国石化与集团公司就土地租金执行的上限为 140 亿
元,本次拟维持不变。以此为基础,未来三年土地使用权价值年度
上限分别为 383.05 亿元、249.40 亿元和 133.65 亿元。
  表 4:土地租赁(租金)的历史数据            单位:人民币亿元

年份                     2019 年       2020 年             2021 年

历史审批上限                 140           140                 140

实际交易金额              113.3         110.86 54.02(上半年)
       (五)房产租金
       股份公司上市时与集团公司签订了房产租赁合同,2001 年
针对当时租赁的房产约定年度租金上限为 7.3 亿元,之后未再调
整。考虑到未来物业租金可能上涨,同时随着公司业务发展,未



                              - 9 -
来三年向集团公司租用的房产预计将增加,拟将租金上限调至 14
亿元/年。以此为基础,对应的房产使用权价值年度上限分别为
38.30 亿元、24.94 亿元、13.37 亿元。
  表 5:房产租赁(租金)的历史数据          单位:人民币亿元

年份                    2019 年         2020 年        2021 年

历史审批上限                 7.3           7.3             7.3

实际交易金额               5.09           5.65 2.72(上半年)
       (六)在关联方的存款及利息收入
       目前股份公司在财务公司和盛骏公司的每日最高存款额及
相应利息收入的上限为 800 亿元,本次拟维持不变。
  表 6:关联存款的历史数据                  单位:人民币亿元

年份                    2019 年       2020 年          2021 年

历史审批上限               800             800             800

实际交易金额             765.8          785.6 752.2(上半年)
       (七)知识产权许可合同
       知识产权许可合同包括商标、专利和专有技术及计算机软件
3 项内容,均为股份公司无偿使用,有关合同将于 2029 年 12 月
31 日到期,本次不做调整。
       根据境内外监管要求,上述持续关联交易调整需独立股东批
准。
       四、持续关联交易协议的修订建议


                             - 10 -
    按照境内外监管规定及公司惯例,交易双方需要签订《持续
关联交易第六补充协议》,调整互供协议、房产租赁合同的期限;
将文教卫及辅助服务协议涉及的培训及辅助服务类交易、股份公
司为关联附属公司提供委托贷款等金融服务类交易纳入互供协
议;同时,为满足未来生产经营需要,双方约定增加以下内容:
根据具体生产经营需要,可增加股份公司承租集团公司的合同房
产范围及面积(《持续关联交易第六补充协议》详见附件)。
    五、独立董事及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中国石化独立非执行董事以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均发表了
同意本次持续关联交易的意见。公司聘请香港公司新百利融资有
限公司(简称“新百利”)为独立财务顾问,就主要持续关联交易
(互供协议、关联存款、土地使有权租赁)发表独立意见。新百利
完成了尽职调查并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意见函。新百利认为:“主要
持续关联交易(包括各自的年度上限)按正常商业条款进行且属
于公司的日常一般业务,对独立股东而言公平合理并符合中国石
化及股东的整体利益。因此,建议独立股东及独立董事委员会向
独立股东建议投票赞成该等决议案,以批准主要持续关联交易及
采用各自的年度上限。”
    六、提交股东大会审批的事项
    按照境内外监管规定,上述持续关联交易调整需要获得中国
石化独立股东批准,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现提请各位股东、股东
授权代理人审议并批准以下事项:
    1.2022—2024 年持续关联交易及上限额度;



                          - 11 -
   2.《持续关联交易第六补充协议》;
   3.授权马永生董事代表中国石化签署有关文件或补充协议,
并按董事会通过的决议作出必要或适宜的行动。
    以上说明,请予审议。


    附件:《持续关联交易第六补充协议》




                           - 12 -
附件


            持续关联交易第六补充协议

本协议由以下双方于二零二一年八月二十七日在北京签订:


甲方:中国石油化工集团有限公司,系依据中国法律成立并合法
       存续的国有企业,并全权代表其相关附属公司、联系人(不
       包括乙方及其附属公司,但甲方及其附属公司、联系人于
       其中拥有至少 10%直接股权的乙方附属公司除外)。


乙方: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系依据中国法律成立并合法
       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并全权代表其相关附属公司。


鉴于:


1. 甲方是乙方的控股股东,双方在二零零零年六月三日签订了
   互供协议、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社区服务协议、安保基金
   文件、房产租赁合同、知识产权许可合同及产品代销合同(统
   称“持续关联交易协议”)。


2. 双方在二零零六年三月三十一日签订了关联交易第一补充
   协议,对持续关联交易协议的若干条文做出修订。



                           - 13 -
3. 双方于二零零九年八月二十一日签订了关联交易第二补充
   协议,对持续关联交易协议的若干条文做出修订。


4. 双方于二零一二年八月二十四日签订了关联交易第三补充
   协议,对持续关联交易协议的若干条文做出修订。


5. 双方于二零一五年八月二十六日签订了关联交易第四补充
   协议,对持续关联交易协议的若干条文做出修订。


6. 双方于二零一八年八月二十四日签订了关联交易第五补充
   协议,对持续关联交易协议的若干条文做出修订。

7. 双方于二零二一年八月二十七日签订了本关联交易第六补
   充协议,对持续关联交易协议的若干条文作出修订。


双方特此达成如下协议:


1. 定义
   在本协议中(包括前言),除非上下文另有解释,下列文字具
   有如下合义:
   “联系人”            指香港上市规则赋予其之意义;
   “香港上市规则”      指香港交易所证券上市规则;



                           - 14 -
“香港交易所”      指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互供协议”        指甲乙双方在二零零零年六月三
                    日签订及之后经修订的产品、生产
                    和工程建设服务(含公用工程)互
                    供协议;
“ 土 地 使 用 权 租 赁 指甲乙双方在二零零零年六月三
合同”              日签订及之后经修订的土地使用
                    权租赁合同;
“社区服务协议”    指甲乙双方在二零零零年六月三
                    日签订及之后经修订的文教卫生
                    与社区服务供应协议(后修订、更
                    名为文教卫及辅助服务协议,将于
                    二零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到期,
                    期限届满后不再续期);
“安保基金文件”    指财政部与甲方就甲方于一九九
                    八年进行行业重组前作为一家部
                    级企业及其联营公司就乙方向甲
                    方支付保费于一九九七年共同发
                    出的文件(财工字 1997 年 268 号);
“房产租赁合同”    指甲乙双方在二零零零年六月三
                    日签订及之后经修订的房产租赁
                    有关文件;




                      - 15 -
   “ 知 识 产 权 许 可 合 指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计算机软件
   同”                 使用许可合同及专利、专有技术使
                        用许可合同;
   “产品代销合同”     指甲乙双方在二零零零年六月三
                        日签订及之后经修订、终止的产品
                        代销合同;
   “关连附属公司”     中国石油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及其
                        联系人于其中拥有至少 10%直接股
                        权的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附属公司(该 10%水平不包括中国
                        石油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及其联系
                        人透过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
                        司持有该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
                        公司附属公司的任何间接权益),
                        及该等附属公司的任何附属公司。


2. 条件及生效日
2.1 受限于本协议第 3.4 条及第 4.2 条,本协议将在双方代表签
    订及盖章后生效。


3. 互供协议补充及生效日
3.1 甲乙双方同意,从二零二二年一月一日开始,《互供协议》第
    1.1 条项下乙方向甲方提供的产品和服务将修改为,包括:



                           - 16 -
   (1)石油、天然气、炼油化工产品及副产品、半成品、煤、
         钢材、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计量、质量检验,及
         其他相关或类似产品及服务和担保。
   (2)向关连附属公司提供委托贷款等金融服务。
3.2 甲乙双方同意,从二零二二年一月一日开始,《互供协议》第
    1.2 条项下甲方向乙方提供的产品和服务将修改为,包括:
   (1)供应类:新鲜水、化学水、循环水、风、氢气、氮气、
         电、蒸汽、供暖、材料设备配件、化工原材料、贵金属、
         原油、天然气采购(包括海外原油、天然气采购)及其
         他相关或类似产品及服务。
    (2)储运类:铁路、汽运、水运、管输、装卸、码头、仓储
        及其他相关或类似服务。
    (3)辅助生产类:钻井、测井、录井、勘探开发测试、工艺
        研究、通讯、消防、警卫、公安、化验、物检、信息、
        压力容器及管道检测、计量检测、计算机服务、设备研
        究、机场、可研、设计、建筑、安装、机电仪制造、设
        备装置电器仪表的检维修、工程监理、环保、道路桥涵
        护坡维修及养护、防洪及其他相关或类似服务。
   (4)培训及辅助服务类:职工培训、文化体育、报刊杂志、
         广播电视、办公及厂区物业管理、食堂、集体宿舍、通
         勤、再就业服务中心及其他相关或类似服务。
   (5)其他类:存贷款、贷款担保,代收代缴行政服务费,劳
         务,资产租赁,保险,保险经纪、委托贷款、外汇兑换、



                          - 17 -
           结算服务及其他中间业务,财务、人力资源、商旅及信
           息技术等共享服务,及其他相关或类似的服务。
3.3 甲乙双方同意,从二零二二年一月一日开始,《互供协议》第
    6.4 条项下的有效期将修改为至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三十一
    日。
3.4 第 3.1 条、第 3.2 条和第 3.3 条将需根据相关监管规则就乙
    方进行《互供协议》项下的交易取得乙方独立股东批准之后
    才生效,且如果上述的股东批准条件在二零二一年十二月三
    十一日或之前未获得满足,第 3.1 条、第 3.2 条和第 3.3 条
    将自该日起自动失效,协议各方按照本第 3 条的责任将因此
    解除(但不影响任何一方在解除前违约而产生的责任)。


4. 房产租赁合同补充及生效日
4.1 甲乙双方同意,从二零二二年一月一日开始《房产租赁合同》
   内的有关条款修改如下:
   (1)新增一款作为第 2 条第二款:甲乙双方根据具体的生产
   经营需要,可增加乙方承租甲方的合同房产范围及面积。
   (2)第 3.1 条项下的有效期将修改为至二零二四年十二月
   三十一日。
4.2 第 4.1 条将需根据相关监管规则就乙方进行《房产租赁合同》
   项下的交易取得乙方独立股东批准之后才生效。且如果上述
   的股东批准条件在二零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或之前未获
   得满足,第 4.1 条将自该日起自动失效,协议各方按照本第



                           - 18 -
   4 条的责任将因此解除(但不影响任何一方在解除前违约而
   产生的责任)。


5. 双方的陈述和保证
5.1 甲方向乙方的陈述和保证:
    5.1.1 甲方是依法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现持有有效的营业
          执照。
    5.1.2 甲方一直依法从事经营活动,并未从事任何超出法律
          规定的营业范围的活动。
    5.1.3 甲方已获得为签署本合同所需的一切政府审批(如需
          要)以及内部授权,签署本合同的是甲方的授权代表,
          并且本合同一经签署即对甲方具有约束力的责任。
    5.1.4 甲方签署本合同或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并不
          违反其订立的任何其他协议或其公司章程。
5.2 乙方向甲方的陈述和保证:
    5.2.1 乙方是依法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现持有有效的营业
          执照。
    5.2.2 乙方一直依法从事经营活动,并未从事任何超出法律
          规定的营业范围的活动。
    5.2.3 除本协议提及的独立股东批准以外,乙方已获得为签
          署本合同所需的内部授权,签署本合同的是乙方的授
          权代表,并且本合同一经签署即对乙方具有约束力。
    5.2.4 乙方签署本合同或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并不



                         - 19 -
              违反其订立的任何其他协议或其公司章程。


   6. 适用法律和争议的解决
   6.1 本合同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法律解释。
   6.2 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由双方协商
         解决。若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将该等争议提交北京仲裁
         委员会,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仲裁委员会有效的仲裁规则进
         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中国石油化工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签字并盖章:______________             签字并盖章:_______________


授权代表:张少峰                       授权代表:马永生


日期:                                 日期:




                              - 20 -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文件二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 10 月 20 日)


各位股东、股东授权代理人:
    根据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石化”或“公
司”)总体发展战略,公司正在加快构建“一基两翼三新”产业
格局,布局氢能、电能业务,有序推进氢能供应中心、加氢站、
充电换电站等新能源项目。
    为保证公司所属企业能够合规顺利开展相关业务,需修订
《公司章程》第十三条,在经营范围中增加以下内容:“氢气的
经营,氢气的制备、储存、运输和销售,制氢、加氢及储氢设施
制造、销售等氢能业务及相关服务;供电业务,机动车充电销售,
太阳能、风能等新能源发电、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运营,电池销
售,新能源汽车换电设施销售等电能业务及相关服务。”
    第八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已审议通过该议案,现提请各位股
东、股东授权代理人审议并批准以下事项:
    1.《公司章程》(修订稿);
    2.授权董事会秘书代表中国石化负责处理因本次章程修订
所需的申请、报批、披露、登记及备案等相关手续(包括依据有



                            - 21 -
关监管部门的要求进行文字性修改)。
    以上说明,请予审议。


    附件:《公司章程》修订稿




                           - 22 -
  附件



                       《公司章程》修订稿


       根据公司总体发展战略,为加快构建“一基两翼三新”产业
  格局,有序推进氢能供应中心、加氢站、充电换电站等新能源项
  目,拟对《公司章程》第十三条经营范围进行修订,具体如下:
              原条款内容                                 新条款内容
公司的经营范围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的项      公司的经营范围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的项目
目为准。                                  为准。
公司的经营范围包括:非煤矿山(石油、      公司的经营范围包括:非煤矿山(石油、天然
天然气等)、危险化学品(乙烯、丙烯、      气等)、危险化学品(乙烯、丙烯、丁二烯、
丁二烯、石脑油等)、重油、橡胶及其他      石脑油等)、重油、橡胶及其他石油化工原料
石油化工原料和产品的生产、储存、管道      和产品的生产、储存、管道运输、陆路运输、
运输、陆路运输、水路运输、销售;石油      水路运输、销售;石油炼制;汽油、煤油、柴
炼制;汽油、煤油、柴油的批发业务及零      油的批发业务及零售(限分支机构经营)业务;
售(限分支机构经营)业务;天然气化工、    天然气化工、煤化工的生产、储存、运输、销
煤化工的生产、储存、运输、销售;润滑油、   售;润滑油、燃料油、溶剂油、沥青的销售;化
燃料油、溶剂油、沥青的销售;化肥生产;    肥生产;加气站经营,压缩天然气(CNG)、液化
加气站经营,压缩天然气(CNG)、液化天然     天然气(LNG)、液化石油气(LPG)、城市燃
气(LNG)、液化石油气(LPG)、城市燃气    气销售;加电站经营;石油石化机器、设备的
销售;加电站经营;石油石化机器、设备      制造、监造、安装;石油钻采设备、工具、仪
的制造、监造、安装;石油钻采设备、工      器仪表制造;石油石化原辅材料、设备及零部
具、仪器仪表制造;石油石化原辅材料、      件的采购、销售;技术及信息、替代能源产品
设备及零部件的采购、销售;技术及信息、    的研究、开发、应用、咨询服务;电力、蒸汽、
替代能源产品的研究、开发、应用、咨询      水务和工业气体的生产销售;农、林、牧产品
服务;电力、蒸汽、水务和工业气体的生      批发;日用百货便利店经营;针织服装及家庭
产销售;农、林、牧产品批发;日用百货      用品批发与零售;文化、体育用品及器材专门
便利店经营;针织服装及家庭用品批发与      批发与零售;食品、饮料、烟草制品的销售;
零售;文化、体育用品及器材专门批发与      医药及医疗器材批发与零售;汽车、摩托车及
零售;食品、饮料、烟草制品的销售;医      零配件专门零售;汽车、摩托车修理与维护、
药及医疗器材批发与零售;汽车、摩托车      技术培训;机械设备、五金产品、电子产品、




                                     - 23 -
             原条款内容                                 新条款内容
及零配件专门零售;汽车、摩托车修理与     家用电器批发与零售;家具及室内装饰材料专
维护、技术培训;机械设备、五金产品、     门零售;货摊、无店铺及其他零售业;综合零
电子产品、家用电器批发与零售;家具及     售;住宿餐饮业;食品及食品添加剂制造;居
室内装饰材料专门零售;货摊、无店铺及     民服务;运输代理业务;仓储业;自有房地产
其他零售业;综合零售;住宿餐饮业;食     经营活动;储气库设施租赁;房屋、车辆、设
品及食品添加剂制造;居民服务;运输代     备、场地租赁;机械设备租赁;媒体、广告,
理业务;仓储业;自有房地产经营活动;     佣金代理;保险经纪与代理服务;金融信托与
储气库设施租赁;房屋、车辆、设备、场     管理服务;电子商务;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和
地租赁;机械设备租赁;媒体、广告,佣     技术的进出口(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
金代理;保险经纪与代理服务;金融信托     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承包境外机电、石化
与管理服务;电子商务;自营和代理各类     行业工程和境内国际招标工程;上述境外工程
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国家限定公司经营     所需的设备材料出口;对外派遣实施上述境外
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承包     工程所需的劳务人员。铁路运输;沿海工程辅
境外机电、石化行业工程和境内国际招标     助作业,港口经营,溢油应急、安全守护、船
工程;上述境外工程所需的设备材料出口;   舶污染清除作业;专业技术服务业中质检技术
对外派遣实施上述境外工程所需的劳务人     服务、环境与生态监测检测服务;食用盐生产、
员。铁路运输;沿海工程辅助作业,港口     批发、零售;页岩气、煤层气、页岩油、可燃
经营,溢油应急、安全守护、船舶污染清     冰等资源勘探、开发、储运、管道运输、销售;
除作业;专业技术服务业中质检技术服务、   天然气发电、电力供应;电力设施安装维护,
环境与生态监测检测服务;食用盐生产、     电力技术开发与服务。氢气的经营,氢气的制
批发、零售;页岩气、煤层气、页岩油、     备、储存、运输和销售,制氢、加氢及储氢设
可燃冰等资源勘探、开发、储运、管道运     施制造、销售等氢能业务及相关服务;供电业
输、销售;天然气发电、电力供应;电力     务,机动车充电销售,太阳能、风能等新能源
设施安装维护,电力技术开发与服务。       发电、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运营,电池销售,
                                         新能源汽车换电设施销售等电能业务及相关
                                         服务。




                                    - 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