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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国石化:信息披露管理规定2022-03-28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规定




2003年12月29日经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批准
 2007年8月24日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批准
 2012年10月26日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批准
2021年1月28日经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批准
2022 年 3 月 25 日经第八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批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或“中国石化”)的信息披露工作,保护公司及其股
东、债权人等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境内外
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
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发布的债务融资工具规则
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除非文中另有所指,本规定所称信息,是指可能
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公司偿债能力产生较
大影响的信息,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上市地证券监管规
则、交易商协会要求披露的其他信息。
    信息披露,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
和符合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规定条件的媒体上、以规定的方
式对外公布前述信息,并按规定报送公司上市地证券监管机
构。交易商协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公司总部各职能部门及各
分公司和全资子公司。
    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应当参照本规定建立信息披露事务
管理制度,明确控股子公司应当向中国石化董事会报告的信
息范围、报告流程等。
    参股公司可参照适用本规定。


                           -1-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董事会、
监事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总部各职能部门
及各分公司和子公司负责人以及公司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
责的人员,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和公司实
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
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
及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规定的其他承
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五条 信息披露的原则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
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
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或者其他不正
当披露。
    真实,是指披露的信息应当以客观事实或者具有事实基
础的判断和意见为依据,如实反映客观情况。
    准确,是指披露的信息应当使用明确、贴切的语言和简
明扼要、通俗易懂的文字。公司披露预测性信息及其他涉及
公司未来经营和财务状况等信息时,应当合理、谨慎、客观。
    完整,是指披露的信息应当内容完整、文件齐备,格式
符合规定要求。
    及时,是指公司应当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规定的期限
内披露信息。


                         -2-
    公平,是指公司应当根据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在各上
市地同时(时差引起的差异除外)向所有股东公开披露信息,
不得私下提前向特定对象单独披露、透露或者泄露,但是,
相关法律法规或公司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根据交易商协会自律规则披露相关信息,但是对非实质
性且不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公司偿债能力
及相关股东、债权人利益的信息,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
司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的前提下可以有所不同。


    第六条 如公司信息按照不同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的规
定均应予以披露,则公司应按照相关规则和格式要求进行披
露;如不属于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均要求披露而仅是个别上
市地证券监管机构要求披露的事项,则公司应根据各上市地
证券监管机构的规定进行披露。


    第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
地履行职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保证信息披露的真
实、准确、完整、及时和公平。公司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
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开展信息披露相
关工作,提供工作便利。董事会、监事会和公司管理层应当
建立有效机制,确保董事会秘书能够及时获悉公司重大信息。


    第八条 除监事会公告及自愿性披露的信息外,公司披
露的信息应当以董事会名义发布。


                         -3-
    任何机构和人员(包括但不限于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
管理人员)非经公司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
披露的信息。


    第九条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语种应符合各上市地证券
监管规则的要求。同时采用中外文文本时,应尽最大努力使
中外文文本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
准。


    第十条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和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
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记录由董事会办公室或相关部门整
理并妥善保管。


    第十一条 公司认真执行并不断完善现有内控制度,保
障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公司管理层
每年对内控制度执行的有效性进行检查,董事会定期对内控
制度进行评价。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职责
    第十二条 董事会及董事的职责
    董事会负责信息披露制度的实施,定期对公司信息披露
事务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自查,如发现问题的,应及时
改正。
    董事长为公司实施信息披露制度的第一责任人,并对公


                          -4-
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承担首要责任。
    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
和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影响,主动调
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独立董事负责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
行监督和检查,对发现的重大缺陷及时督促公司董事会进行
改正,并根据需要要求董事会对制度予以修订。


    第十三条 监事会的职责
    监事会负责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
监督和检查,对发现的重大缺陷及时督促公司董事会进行改
正,并根据需要要求董事会对制度予以修订。董事会不予改
正的,监事会应按要求向交易所报告。


    第十四条 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
    高级管理人员应及时向董事会通报有关经营或者财务
方面出现的重大事项,已披露事项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相
关信息。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
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公司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已知悉
的与其相关的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其关联关系告知董事会办
公室。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
交易的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


                         -5-
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
务。


    第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
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
道,对涉及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
影响信息的报道、偿债能力信息的报道予以求证;组织对公
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总部各职能部门以及各
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以及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
人员和部门等进行信息披露的业务培训,将信息披露制度方
面的相关内容通报给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持股5%以
上的股东,并按要求将培训情况报公司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
备案;办理公司信息对外披露等相关事宜。证券事务代表协
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
    董事会秘书可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
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相关会议,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
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第十七条 公司法定信息披露的常设机构为董事会办公
室,具体处理信息披露事宜。其主要工作包括组织编写并发
布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负责与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的联络,
负责组织实施投资者关系和信息披露工作等。
    公司债务融资工具发行及存续期的信息披露适用银行


                         -6-
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的相关规则,
公司财务总监为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
负责组织和协调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相关工作,接受债券
投资者问询,维护债券投资者关系。公司变更全国银行间债
券市场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应在变更之日后两个工作日内
披露变更情况及接任人员;如未能在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变
更后确定并披露接任人员的,则暂由法定代表人担任。如后
续确定接任人员,应当在确定接任人员之日后两个工作日内
披露。与交易商协会的联络及相关文件的编制工作由公司财
务部门负责,前述披露的文件内容应不超出定期报告和临时
报告的披露范围。


    第十八条 公司总部各职能部门、分公司、子公司及参股
公司的职责
    (一)公司总部各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各分公司及子
公司负责人以及公司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人员应当积
极配合董事会秘书在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公司总部各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各分公司及子公司负
责人为其所属部门和单位信息披露事务的第一责任人。上述
部门和单位应当指定专人作为信息联络人,负责所属部门和
单位相关信息的收集、核实及报送。各分公司及子公司指定
的信息联络人应将应当披露的信息及时报送总部对应的职
能部门,总部职能部门信息联络人应将有关信息及时报送董
事会办公室。


                         -7-
    (二)公司分公司、子公司和参股公司发生本规定第二
十三条所述的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公司
偿债能力等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时,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和本
规定的规定及时告知公司董事会。
    董事会秘书需了解上述重大事件的情况和进展时,公司
总部各职能部门、公司分公司、子公司和参股公司及人员应
当予以积极配合和协助,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回复,并
根据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三)在出现以下情形时,公司分公司、子公司以及公
司持股33%以上的公司必须按照要求在香港线上权益披露系
统披露其持有的香港上市公司的股票份额并及时主动告知
公司:
    1.首次持有某香港上市公司5%或以上的股份的权益(不
同类别股份分别计算);
    2.持有某香港上市公司的股份份额降至5%以下(不同类
比股份分别计算);
    3.持股份额的百分率出现上升或下降,导致持股份额跨
越某个处于5%以上的百分率整数(不同类别股份分别计算);
    4.其他根据香港上市地的规定需进行权益披露的情形。


    第十九条 公司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职责
    (一)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公
司实际控制人应当积极配合董事会秘书在信息披露方面的
相关工作。


                         -8-
    (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公
司实际控制人应当指定信息联络人,组织、收集所属单位的
基础信息,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其是否存在与公司相关的
应当披露的信息,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三)在出现以下情形时,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
及其一致行动人、公司实际控制人必须按照要求在香港线上
权益披露系统披露其持有的公司的股票份额:
    1.持有公司的股份份额降至5%以下(A股与H股分别计
算);
    2.持股份额的百分率出现上升或下降,导致持股份额跨
越某个处于5%以上的百分率整数(A股与H股分别计算);
    3.其他根据香港上市地的规定需进行权益披露的情形。
    (四)在出现以下情形时,公司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必
须按照要求通知公司,并配合公司按照公司境内上市地证券
监管规则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1.公司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公司股份份额达到或
超过5%(A股与H股合并计算);
    2.公司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公司股份份额达到5%
后,其拥有权益的股份占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比例每增加或减
少1%,或者每增加或减少达到或超过5%,或者减少到5%以下
(A股与H股合并计算);
    3.其他根据境内上市地的规定需进行权益披露的情形。
    (五)公司股东及公司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
当主动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9-
    1.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公司实际控制人,其
持有的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实际控
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
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2.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其所持股份,
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
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
风险;
    3.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4.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规定的其
他情形。
    (六)如果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
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
的,相关股东或者公司实际控制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及时披
露。


    第二十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查阅公司网站,了
解有关信息披露情况。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二十一条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
告,以及其他需要披露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可持续发展报
告、发行公告、法律意见书、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
市公告书、付息兑付公告、收购报告书)。信息披露文件将根


                         -10-
据公司上市地证券监管要求的有关规定和/或交易商协会的
相关规定进行编制和披露。


    第二十二条 定期报告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主要包括年度报告(含向美国
证监会报送的20-F)、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拟披露的定期
报告的内容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上市地证券监管
规则和/或交易商协会的有关要求。


    第二十三条 临时报告
    (一)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
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项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上市地证
券监管规则规定的应当及时披露的其他事项,投资者尚未得
知时,公司应当按照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的规定及时进行信
息披露,说明事项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1.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
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发生变更;公司章程发生变
更的,还应当将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公司章程在指定网站
上披露;
    2.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3.依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行业分类的相关规定,公司行业
分类发生变更;
    4.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


                           -11-
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30%,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
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30%;
    5.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
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结果产生重要影响;
    6.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
情况,或者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7.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
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8.公司发生重大生产、经营事故,造成重大损失或重大
影响;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其他重大损失;
    9.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10.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11.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的情况;
    12.公司有重大油气发现或重大科技突破,预计对公司
生产、经营可能产生重大影响;
    13.公司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者生产环境发生重
大变化(包括行业政策、产品价格、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
等发生重大变化);
    14.公司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总裁或财务总监发生
变动;董事长或者总裁无法履行职责;
    15.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公司实际控制人,
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
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
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12-
    16.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
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
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17.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
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18.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或涉嫌犯罪被依法采
取强制措施,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立案调查,或者
受到刑事处罚、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
政处罚;
    19.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涉嫌严重违法违纪或者职务犯罪被被纪检监察机关采
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20.除董事长或者总裁外的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
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
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21.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
生重大影响;
    22.公司董事会就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优先股、
公司债券等境内外融资方案、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
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牌等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23.公司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境内外发行融资申请、重大
资产重组事项等收到相应的审核意见;


                           -13-
    24.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
    25.公司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
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或出现被
强制过户的风险;
    26.公司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27. 公司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28.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
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结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
益;
    29.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30.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
虚假记载,被有权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31.公司聘任和解聘为公司定期报告出具审计意见的会
计师事务所;
    32.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公司上市地证券监管
机构认定为异常交易;
    33.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规定的其
他情形。
    (二)发生可能对公司债券交易价格或公司偿债能力产
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项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上市地证
券监管规则、交易商协会规定的应当及时披露的其他事项,
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按照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的规
定及时进行信息披露,说明事项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


                         -14-
产生的影响。
    前款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1.公司名称变更、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
变化;
    2.公司债券担保情况发生变更,或者债券信用评级发生
变化;
    3.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无偿
划转以及重大投资行为或重大资产重组;
    4.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或进行债务重组;
    5.公司一次承担他人债务超过上年末净资产10%,或者
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20%;
    6.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10%;
    7.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10%的重大损失;
    8.公司分配股利,作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
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9.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
    10.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或涉嫌违法违规被有
权机关调查,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或行政监管措施、
市场自律组织作出的债券业务相关的处分,或者存在严重失
信行为;
    11.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或涉嫌违
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采取强制措施,或者存在严重失信
行为;


                        -15-
    12.公司变更财务报告审计机构、债券受托管理人或具
有同等职责的机构、信用评级机构;
    13.公司三分之一以上董事、三分之二以上监事、董事长、
总裁或具有同等职责的人员发生变动;
    14.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裁或具有同等职责的人
员无法履行职责;
    15.公司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变更;
    16.公司股权、经营权涉及被委托管理;
    17.公司丧失对重要子公司的实际控制权;
    18.公司转移债券清偿义务;
    19.公司出现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的资产被查封、扣押
或冻结的情况;
    20.公司涉及需要说明的市场传闻;
    21.募集说明书约定或公司承诺的其他应当披露事项;
    22.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交易商
协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上述“重大”以及“较大”涉及具体金额的,比照适用
公司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的规定进行测算;未涉及具体金额
的,由公司董事会基于合理性原则进行判断。
    (三)公司应当按规定披露履行社会责任的情况。公司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披露事件概况、发生原因、影响、
应对措施或者解决方案:
    1.发生重大环境、生产及产品安全事故;
    2.收到相关部门整改重大违规行为、停产、搬迁、关闭


                         -16-
的决定或通知;
    3.不当使用科学技术;
    4.其他不当履行社会责任的重大事故或者负面影响事
项。


    第二十四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及时告知公司并
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五条 公司子公司及参股公司有关事宜
    公司的子公司发生本规定所述之重大事项,可能对公司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公司偿债能力产生较大影响的,
公司应当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的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
交易价格、公司偿债能力产生较大影响事项的,公司应当及
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章 信息披露的程序
    第二十六条 定期报告
    (一)定期报告的编制及披露
    1.董事会办公室会同相关部门制订定期报告编制和披
露工作时间表,组织公司相关部门和单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和上市地监管机构和/或交易商协会的规定编制定期报告初
稿。


                           -17-
    2.执行董事或董事会秘书对定期报告初稿进行审核,各
相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审核意见补充、更新资料。董事会办公
室修改初稿,并报董事长审核,根据意见修改后提交董事会
审计委员会审核。
    3.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召开会议,审议定期报告并形成审
阅意见。
    4.董事会召开会议,审议定期报告并形成决议。
    5.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监事会出具书面意见。
    (1)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
认意见。
    (2)监事会对定期报告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3)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或
者监事会审议、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并应
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公司应当予以披
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
申请披露。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述规定发表意
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
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6.定期报告的发布与报送
    (1)董事会办公室根据董事会意见完成定期报告,经董
事长签署并加盖公司公章后,于规定时间将报告全文和摘要
(报纸稿)、相应决议文件及交易所要求报送和披露的其他
文件报送交易所,并于规定时间在指定报纸、网站披露。


                        -18-
    (2)公司财务部门负责按照交易商协会的披露要求在
其指定网站披露。
    7.如预计在董事会上决定宣布、建议或派付股息,或批
准任何年度、半年度或其他期间的利润或亏损,公司须按上
市地监管部门的要求在董事会召开至少7个工作日前将拟订
的会议日期通知相关交易所。
    (二)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
    1.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
半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
内,第一季度报告和第三季度报告应分别在当年4月底和10
月底前编制完成并披露。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
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若公司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
有不同要求的,遵守其要求。
    2.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应当根据上市地证券监管要
求在规定时间发送股东,并载于公司网站供查阅。
    3.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出现异常波动时,公司应及时
披露该报告期内相关财务数据。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
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向公司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报告,
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以及延期披露的最后
期限。


    第二十七条 临时报告
    (一)重大信息的收集和内部报告


                          -19-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
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
响时,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上市地证券监管机
构认定为异常交易的,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
解情况,收集信息,并及时报告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接
到报告后应立即呈报董事长。董事长接到报告后,根据授权
自行决定或向董事会报告形成意见,并敦促董事会秘书组织
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职能部门、各分公司及
子公司、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以及公
司实际控制人在知悉重大事项或其他应当披露的事项后应
立即通知董事会办公室。
    (二)临时报告的编制
    董事会办公室根据实际情况制订临时报告编制和披露
时间表,组织编制临时报告。
    以监事会名义发布的临时报告由监事会办公室编制。
    (三)临时报告的审批
    对于无须经董事会审批的事项,由董事会秘书审核批准
后披露。以监事会名义发布的临时报告,由监事会审批后披
露。
    对于须经董事会、监事会和/或股东大会批准的事项,按
照《公司章程》及议事规则的规定履行相应的审核批准程序
后进行信息披露。
    (四)临时报告的发布与报送


                           -20-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将临时报告报送境内外证券交易所,
并于规定时间在指定报纸、网站发布。
    对于交易商协会要求披露的信息,公司财务部门负责按
照其要求于规定时间在其指定网站披露。
    (五)信息披露后续事宜
    已披露的重大事项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变化时,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进展或者变化情况以及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二十八条 除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以外的信息披露文
件,由公司相应的业务主办部门负责组织编制,并按照相应
的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后对外披露和报送。


    第二十九条 信息披露的时点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
项的信息披露义务:
    1.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项形成决议时;
    2.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项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3.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项发生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
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项进展的风险因素:
    1.该重大事项难以保密;
    2.该重大事项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3.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21-
    第三十条 按照公司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要求应当披露
的相关信息提供给其他媒体的时间及在公司网站发布的时
间不得先于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指定媒体。公司不得以新闻
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
务,亦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通过股东大会、投资者说明
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接受媒体采访等
形式,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公司尚未披露的重大信息。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在不违反公司
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的前提下,可以在非交易时段通过新闻
发布会、媒体专访、公司网站、网络自媒体等方式对外发布
重大信息,但应当于最近一个信息披露时段内披露相关公告。


    第三十一条 公司收到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的相关文件
后,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向董事长报告,依据公司有关规章制
度,结合文件内容研究确定具体通报范围和方式。
    前述相关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1.公司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发出的通报批评以上处分
的决定文件;
    2.公司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向公司发出的监管函等函
件;
    3.公司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新制定或修改的可能对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忠实勤勉履


                        -22-
行职责产生实质影响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监管规则;
    4.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要求报告
或通报的其他文件。


        第五章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特别规定
    第三十二条 暂缓披露
    根据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公司应披露的信息存
在不确定性,属于商业秘密、商业敏感信息等情形,若及时
披露可能引致不当竞争、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或者误导股东,
可以暂缓或豁免披露。


    第三十三条 豁免披露
    公司应披露的信息被依法认定为国家秘密,披露或者履
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危害国家安全的,
或者其他根据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可以豁免披露的信息,按
照公司上市地监管规则及相关法规履行相应程序后(如需),
可以豁免披露。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三条所述的暂
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相关信息已采取保密措施,且尚未泄漏;
    2.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
    3.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4.根据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应当符合的其他条件。


                          -23-
    第三十五条 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
项。


    第三十六条 信息披露的暂缓、豁免披露处理实行“谁主
管,谁负责”的原则,对应当披露的信息拟作暂缓、豁免披
露处理的,公司相关部门或单位应指定专人编制《中国石油
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审批表》(见附件)并
包含以下资料,经本部门审批后提交董事会办公室:
    1.拟申请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内容;
    2.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原因和依据;
    3.暂缓披露的期限;
    4.知情人名单;
    5.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书面保密承诺。


    第三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应指定专人登记,并及时对相
关部门或单位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核。经确认符合信息披露暂
缓、豁免披露要求的,提交董事长审批。经董事长签字确认
后,暂缓、豁免业务方可生效。对于不符合暂缓、豁免披露
条件的信息,应当及时披露。


    第三十八条 暂缓、豁免业务生效后,公司应对相关资料
妥善归档保管,档案的保存期限至少为10年。



                         -24-
    第三十九条 对拟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信息,公司应
采取有效保密措施防止泄露,并按照本规定第七章的规定,
在相关信息公开前将其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已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被泄露或出现市场传闻的,或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发生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按
照本规定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及时核实相关情况并按要求对
外披露。


    第四十条 对于已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暂缓、豁免披
露的原因已经消除的,公司相关部门或单位应立即通知董事
会办公室履行披露程序,并披露此前该信息暂缓、豁免披露
的原因、公司就暂缓或者豁免披露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已采
取的保密措施等情况。
    公司暂缓、豁免信息披露不符合本规定第三十二条至第
三十四条要求的,公司应当按照公司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及
时履行信息披露及相关义务。


      第六章 与投资者、证券分析师及媒体的沟通
    第四十一条 自愿性信息披露
    对于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未强制要求披露的信息,包括
但不限于公司发生的重大活动如新闻发布会、签字仪式等,
以及公司发展战略、经营理念、生产经营、工程建设、科技
进步等方面的信息,公司可进行自愿性的信息披露,但不得
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25-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
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
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
事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
    自愿性信息披露可参照临时报告披露程序。


    第四十二条 董事长及董事会其他成员、总裁班子成员
及公司指定的其他人员在接待投资者、证券分析师或接受媒
体采访前,应当从信息披露的角度适当征询董事会秘书的意
见。
    公司总部各职能部门、各分公司及子公司一般不得自行
接待中国石化投资者、证券分析师或回答投资者、证券分析
师的问题。如确有必要,应当事先征询董事会办公室意见。


    第四十三条 公司在接待投资者、证券分析师及媒体时
应当遵守投资者关系管理规定的相关要求,谨慎行事,不得
提供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公司偿债能力
产生较大影响且尚未公开的信息。


    第四十四条 公司设立包括信息披露栏目的网站,建立
投资者热线、传真和电子信箱等股东咨询联系方式,并在定
期报告中予以公布。


                        -26-
             第七章 信息披露的保密义务
    第四十五条 公司应加强对处于筹划阶段的重大事项和
处于进展过程中的信息披露文件的保密工作,凡预期会对公
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公司偿债能力产生较大影
响的信息,在公布之前,公司应采取措施要求相关人员及所
聘请的中介机构必须严格保密。


    第四十六条 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应采取必要的措施,
在相关信息公开披露前将其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公司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其他核心人员以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网站、博客、
微博、微信等媒体发布信息进行必要的关注、记录和引导,
尽量缩小知情人员范围,以防止泄露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
    在公司作出正式披露前,若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
现传闻,信息难以保密,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
发生异常波动,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通知董事会办公室
进行相应的信息披露。


    第四十七条 内幕信息管理
    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
易的市场价格、公司偿债能力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为公司的内幕信息。
    公司的内幕信息在依法披露前,任何内幕信息知情人和


                        -27-
非法获取该等信息的知情人不得以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上
市地证券监管规则禁止的方式利用该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等信息;不得利用该等信息买卖或者建
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不得在投资价值分析报
告、研究报告等文件中使用该等信息;不得提供、传播虚假
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公司信息。
    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以及登记管理应按照《中国石油化
工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办法》的要求进行。


             第八章 信息披露的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公司
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及本规定有关信息披露义务的规定,给
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有权视情节轻重依据相关
管理制度追究其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本规定由公司董事会制定和修改,于董事
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报公司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备案,
同时按照公司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的要求披露。


    第五十条 本规定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五十一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或与不时颁布的法律、行
政法规、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或公司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的


                          -28-
规定冲突的,以法律、行政法规、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公
司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的规定为准。




                        -29-
 附件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审批表


                                                               (注1)
   申请类别              □暂缓      □豁免        暂缓期限




   事项内容



               (注2)
原因和依据



内幕信息知情人
          (注3)
   名单


 部门负责人
   (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董事长                                          董事会秘书
   (签字)                                           (签字)



 注:1. 选择暂缓类别时填写;2. 可参考本制度第32、33条;3. 内幕信息知情人较多时可另附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