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石化: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23-03-27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1 总则
1.1 为规范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运用,保护投资者利益,防范投资风
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
规则》、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颁
布的《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
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颁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及《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要求,结合公司实际
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1.2 本办法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发行股票及其衍生
品种,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但不包括公司实施
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本办法所称超募资金是指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
资金金额的部分。
1.3 募集资金的存储、使用和管理应本着规范透明的原
则,公司必须按信息披露的募集资金投向和股东大会、董事会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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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及审批程序存储、使用和管理募集资金,并应根据有关法律法
规及时履行披露义务。
1.4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
促公司规范使用募集资金,自觉维护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
与、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2 募集资金的存储
2.1 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项账户(以
下简称“募集资金专户”)进行集中管理和使用,不得存放于公
司控股股东控制的财务公司。公司财务部负责募集资金专户的日
常监督与管理。募集资金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它用
途。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
超募资金也应当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2.2 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聘请符
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进行验证,并出具
验资报告。
2.3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账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或者
独立财务顾问、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三方监管协议并及时公告,协议内容应符合上交所的要求。
公司 1 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户支取的金额超
过 5000 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
20%的,公司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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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
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两周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
议并及时公告。
3 募集资金的使用
3.1 募集资金的使用,必须严格按照本办法及公司有关规
定履行相关审批和决策程序,并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
公司应当审慎使用募集资金,募集资金的使用应与发行申
请文件的承诺相一致,未经股东大会批准不得随意改变募集资金
的用途。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
司应及时公告。
3.2 公司发展计划部和财务部应根据公司董事会批准的年
度投资计划,制定详细的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做到资金使用规
范、公开、透明。
在募集资金使用计划范围内,按照使用单位提出的申请计
划或经公司通过的年度项目投资计划,公司财务部对募集资金用
途进行审核,并按公司资金使用审批有关规定办理支付手续。
3.3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出现下
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对该募投项目的可行性、预计收益等重
新进行论证,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并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
中披露项目的进展情况、出现异常的原因,需要调整募集资金投
资计划的,还应当同时披露调整后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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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募投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募投项目搁置时间超过 1 年的;
(三)超过最近一次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
资金投入金额未达到相关计划金额 50%的;
(四)募投项目出现其他异常情形的。
3.4 公司募集资金应服务于实体经济,符合国家产业政
策,原则上应当用于主营业务。公司使用募集资金不得有如下行
为:
(一)用于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
和其他权益工具投资、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直接
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二)通过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方式变相改变募集资金
用途;
(三)将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他关联人使用,为关联人利用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提
供便利;
(四)违反募集资金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
3.5 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可以在募集资
金到账后 6 个月内,以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
置换事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会计师事务所出具
鉴证报告,并由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发
表明确同意意见并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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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可进行现金管理,其投资的产品
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结构性存款、大额存单等安全性高的保本型产品;
(二)流动性好,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
投资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
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开立或者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
公司应当及时报上交所备案并公告。
投资产品的期限不得长于内部决议授权使用期限,且不得
超过 12 个月。前述投资产品到期资金按期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
并公告后,公司才可在授权的期限和额度内再次开展现金管理。
3.7 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
议通过,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
确同意意见。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 2 个交易日内公告下列
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
金金额、募集资金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三)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额度及期限,是否存在变
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
的措施;
(四)投资产品的收益分配方式、投资范围及安全性;
(五)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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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的意见。
公司应当在出现产品发行主体财务状况恶化、所投资的产
品面临亏损等重大风险情形时,及时对外披露风险提示性公告,
并说明公司为确保资金安全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
3.8 公司以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应符合
如下要求:
(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
资计划的正常进行;
(二)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 12 个月;
(三)已归还已到期的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
资金(如适用)。
以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经公司董
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披露。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日之前,公司应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
集资金专户,并在资金全部归还后及时公告。
3.9 闲置募集资金在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时,仅限于与公司
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不得通过直接或间接安排用于新
股配售、申购,或用于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
交易。
3.10 超募资金可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
款,但每 12 个月内累计使用金额不得超过超募资金总额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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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且应当承诺在补充流动资金后的 12 个月内不进行高风险
投资以及为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对象提供财务资助并披露。
3.11 超募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
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为股东提供网络
投票表决方式,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披露。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后及时公告下
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
金金额、募集资金净额、超募金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三)使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
的必要性和详细计划;
(四)在补充流动资金后的 12 个月内不进行高风险投资以
及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的承诺;
(五)使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
对公司的影响;
(六)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
具的意见。
3.12 公司将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包括收购
资产等)的,应当投资于主营业务,并比照适用本办法第 4 章
的相关规定,科学、审慎地进行投资项目的可行性分析,经董事
会审议通过,并由独立董事、监事会以及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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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13 单个募投项目完成后,公司将该项目节余募集资金
(包括利息收入)用于其他募投项目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
过,且经独立董事、保荐机构、监事会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后方可
使用。公司应在董事会审议后及时公告。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 100 万或低于该项目
募集资金承诺投资额 5%的,可以免于履行前款程序,其使用情
况应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公司单个募投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用于非
募投项目(包括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参照变更募投项目履行
相应程序及披露义务。
3.14 募投项目全部完成后,公司使用节余募集资金(包
括利息收入)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且经独立董事、保荐机
构、监事会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后及时公
告。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占募集资金净额 10%以上
的,还应当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 500 万或低于募集资
金净额 5%的,可以免于履行前款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在最近一
期定期报告中披露。
3.15 募投项目超过原定完成期限尚未完成,并拟延期继
续实施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未按期完成的具体原因,说明募
集资金目前的存放和在账情况、是否存在影响募集资金使用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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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常进行的情形、预计完成的时间、保障延期后按期完成的相关
措施等,并就募投项目延期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
4 募集资金投向的变更
4.1 公司募投项目发生变更的,必须经董事会、股东大会
批准,且经独立董事、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监事会发表明
确同意意见后方可变更。
4.2 变更后的募投项目应投资于主营业务。
公司应当科学、审慎地进行新募投项目的可行性分析,确
信投资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有效防范投资风
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公司变更募投项目用于收购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资产
(包括权益)的,应当确保在收购后能够有效避免同业竞争及减
少关联交易。
4.3 公司存在下列情形的,视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应当
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并及时公告,并履行股东大会审议程序:
(一)取消或者终止原募集资金项目,实施新项目;
(二)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
(三)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式;
(四)中国证监会或上交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在公司及全资子公司之间进行
变更,或者仅涉及变更募投项目实施地点,不视为对募集资金用
途的变更,可免于履行股东大会程序,但仍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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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并及时公告变更实施主体或地点的原因及保荐机构意见。
4.4 公司拟变更募投项目时,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及
时公告以下内容:
(一)原募投项目基本情况及变更的具体原因;
(二)新募投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和风险提示;
(三)新募投项目的投资计划;
(四)新募投项目已经取得或者尚待取得有关部门审批的
说明(如适用);
(五)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对
变更募投项目的意见;
(六)有关募投项目变更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相关说
明;
(七)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或上交所要求的其他
内容。
新募投项目涉及关联交易、购买资产或者对外投资等事项
的,应当比照相关规定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4.5 公司拟将募投项目对外转让或置换的(募投项目在公
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中已全部对外转让或置换的除外),应当在
提交董事会审议后及时公告以下内容:
(一)对外转让或置换募投项目的具体原因;
(二)已使用募集资金投资该项目的金额;
(三)该项目完工程度和实现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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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换入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和风险提示(如
适用);
(五)转让或置换的定价依据及相关收益;
(六)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对
转让或置换募投项目的意见;
(七)转让或置换募投项目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说
明;
(八)中国证监会或上交所要求的其他内容(如有)。
5 募集资金的监督及责任追究
5.1 公司财务部、发展计划部应当对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
设立台账,详细记录募集资金的支出情况和募集资金项目的投入
情况。
5.2 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由公司审计部门至少每半
年进行一次检查,并及时将检查结果报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违规情形、
重大风险或者审计部门没有按前款规定提交检查结果报告的,应
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报告后及时向上交所报
告并公告。
5.3 在募集资金全部使用完毕之前,董事会应当每半年度
全面核查募投项目的进展情况,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出
具《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以下简称
“《专项报告》”)并披露。募投项目实际投资进度与投资计划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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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差异的,公司应当在《专项报告》中解释具体原因。当期存在
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情况的,公司应当在《专项报告》中
披露本报告期的收益情况以及期末的投资份额、签约方、产品名
称、期限等信息。《专项报告》的格式应符合上交所的要求。
《专项报告》应经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并应当在提
交董事会审议后及时公告。
年度审计时,公司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
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并于披露年度报告时在上交所网站披
露。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董事会应在《专项报告》中披露保
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
具的专项核查报告和会计师事务所鉴证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5.4 独立董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及监事会应当持续关注
募集资金实际管理与使用情况。经二分之一以上的独立董事同
意,独立董事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
出具鉴证报告。公司应当予以积极配合,并承担必要的费用。
董事会应当在收到前款规定的鉴证报告后及时公告。如鉴
证报告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存在违规情形的,董事会
还应当公告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存在的违规情形、已经或可
能导致的后果及已经或拟采取的措施。
5.5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公告由董事会办公室牵头,会同
发展计划部、财务部共同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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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
用情况。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信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上交所相
关规则、《公司章程》以及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规定》等相关规
定进行披露。
5.7 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如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和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以及《公司章程》、本制度规
定,致使公司遭受损失或者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的,公司有权视
情节轻重依据相关管理制度追究其责任。
6 附则
6.1 募投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
施的,相关募集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6.2 公司通过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H 股)或境外优先股
等境外证券所募集的资金的使用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6.3 本办法未尽事宜,依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和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等相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
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执行。
6.4 本办法生效后,其内容与不时颁布或修订且对公司适
用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等有
关规定出现不一致的,以颁布的或者修订的国家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和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等相关规定为准。
6.5 本办法自公司董事会通过之日起生效,由董事会负责
修订及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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