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高速: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2009-12-18
证券代码:600033 证券简称:福建高速 编号:临2009-027
福建发展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会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
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福建发展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增发股
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09]666号)核准,公司公开发行普通股(A股)35,000万
股,发行价格为每股6.43元,应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2,250,500,000.00元,扣除承
销费用和保荐费用人民币42,759,500.00元后的募集资金余款人民币2,207,740,500.00
元,已由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于2009年12月8日汇入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募集资金
余款扣除发行推介费用、信息披露费用、律师费用、审验费用、登记托管费用后本
次募集资金净额2,201,302,709.24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业经天健光华(北京)
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验证,并出具“天健光华验(2009)GF字第020031号”验资
报告。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和《福建发展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
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于2009年12月17日分别与兴业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营业部(以下简称“乙方”)和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丙方”)共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117010100100072390,截至2009 年12 月8 日,专户余额为2,207,740,500 元。该专
户仅用于甲方“泉厦高速公路扩建工程”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
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
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
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
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张每旭、林文坛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
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
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
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5 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
抄送给丙方。
六、甲方1 次或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 万元且达到发行
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
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
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
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
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特此公告。
福建发展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九年十二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