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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福建高速:200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09-12-28  

						关于福建发展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

    200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 律 意 见 书

    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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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

    关于福建发展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

    200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闽理非诉字[2009]第103 号

    致:福建发展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

    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福建发展高速公路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之委托,指派王新颖、林涵律师出席公司2009 年第二

    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发[2006]21 号《上市公司

    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之有关规定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声明事项:

    1、公司应当对其向本所律师提供的本次大会资料以及其他相关材料(包括

    但不限于公司章程、本次大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等)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

    效性负责。

    2、对于出席现场会议的公司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在办理出席会议登记手

    续时向公司出示的营业执照、身份证件、授权委托书、股票账户卡等材料,其真

    实性、有效性应当由出席股东(或股东代理人)自行负责,本所律师的责任是核

    对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持股数额与股东名册中登记的股东姓名(或名称)及

    其持股数额是否一致。

    3、按照《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本所律师仅对本次大会的召集、

    召开程序、本次大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本次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

    结果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本次大会审议的各项议案内容及其所涉及事实的真实3

    性、合法性发表意见。

    4、本所律师同意公司董事会将本法律意见书与本次大会决议一并公告。

    基于上述声明,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

    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董事会于2009 年12 月12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

    日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和巨潮资讯网站上刊登了关于召开本

    次大会的公告。本次大会于2009 年12 月28 日上午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会议方

    式召开,由公司董事长吴庭锵先生主持。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大会的召集、召开

    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大会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1、本次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2、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含股东代理人)共11 人,代表股份990,148,08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54.1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总经理、

    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亦出席了大会。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出席

    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大会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决议:

    审议通过《关于变更2009 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机构的议案》,表决结果为:同

    意11 人,代表股份990,148,08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无反4

    对票;无弃权票。

    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大会的

    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大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均具

    有合法资格,本次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叁份,副本若干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特此致书!(本页为《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关于福建发展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200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无正文)

    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王新颖

    林 涵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