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高速:200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09-12-28
关于福建发展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
200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 律 意 见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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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
关于福建发展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
200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闽理非诉字[2009]第103 号
致:福建发展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
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福建发展高速公路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之委托,指派王新颖、林涵律师出席公司2009 年第二
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发[2006]21 号《上市公司
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之有关规定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声明事项:
1、公司应当对其向本所律师提供的本次大会资料以及其他相关材料(包括
但不限于公司章程、本次大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等)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
效性负责。
2、对于出席现场会议的公司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在办理出席会议登记手
续时向公司出示的营业执照、身份证件、授权委托书、股票账户卡等材料,其真
实性、有效性应当由出席股东(或股东代理人)自行负责,本所律师的责任是核
对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持股数额与股东名册中登记的股东姓名(或名称)及
其持股数额是否一致。
3、按照《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本所律师仅对本次大会的召集、
召开程序、本次大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本次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
结果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本次大会审议的各项议案内容及其所涉及事实的真实3
性、合法性发表意见。
4、本所律师同意公司董事会将本法律意见书与本次大会决议一并公告。
基于上述声明,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
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董事会于2009 年12 月12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
日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和巨潮资讯网站上刊登了关于召开本
次大会的公告。本次大会于2009 年12 月28 日上午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会议方
式召开,由公司董事长吴庭锵先生主持。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大会的召集、召开
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大会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1、本次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2、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含股东代理人)共11 人,代表股份990,148,08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54.1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总经理、
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亦出席了大会。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出席
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大会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决议:
审议通过《关于变更2009 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机构的议案》,表决结果为:同
意11 人,代表股份990,148,08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无反4
对票;无弃权票。
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大会的
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大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均具
有合法资格,本次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叁份,副本若干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特此致书!(本页为《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关于福建发展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200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无正文)
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王新颖
林 涵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