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高速:201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0-10-27
关于福建发展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
201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 律 意 见 书
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
地址:中国福州市湖东路152 号中山大厦25 层(邮政编码:350003)
电话:(0591)88068018 传真:(0591)88068008 邮箱:zlflssws@fjlawyers.net2
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
关于福建发展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
201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闽理非诉字[2010]第073 号
致:福建发展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
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福建发展高速公路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之委托,指派王新颖、张明锋律师出席公司2010 年
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发[2006]21 号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之有关规定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声明事项:
1、公司应当对其向本所律师提供的本次大会会议资料以及其他相关资料(包
括但不限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及公告、本次大会股权登记日的股
东名册等)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负责。
2、对于出席现场会议的公司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在办理出席会议登记手
续时向公司出示的身份证件、授权委托书、营业执照、股票账户卡等资料,其真
实性、有效性应当由股东(或股东代理人)自行负责,本所律师的责任是核对股
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持股数额与股东名册中登记的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持
股数额是否一致。
3、按照《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本所律师仅对本次大会的召集、
召开程序、本次大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本次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
结果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本次大会审议的各项议案内容及其所涉及事实的真实
性、合法性发表意见。3
4、本所律师同意公司董事会将本法律意见书与本次大会的决议一并公告。
基于上述声明,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
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于2010 年8 月23 日作出了关于召开本次大会
的决议,并于2010 年10 月12 日分别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
时报》、《证券日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巨潮咨询网站上刊登了关于召开本次大
会的公告,本次大会于2010 年10 月27 日上午在福州市东水路18 号交通综合大
楼26 层公司会议室以现场会议方式召开,由公司董事长吴庭锵先生主持。本所
律师认为,本次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大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1、本次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2、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含股东代理人)共9 人,代表股份1,485,162,51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2,744,400,000 股)的比例为54.12%。公司部分
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亦出席了大会。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出席会议人员的资
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大会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表
决结果为:同意9 人,代表股份1,485,162,51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
的100%;无反对票;无弃权票。4
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大会的
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大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均具
有合法资格,本次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叁份,副本若干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特此致书!(本页无正文,为《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关于福建发展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
司201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负责人:刘建生 王新颖
张明锋
2010 年 10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