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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福建高速: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2011年1月)2011-01-24  

						                 福建发展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
                     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福建发展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定期
报告、临时公告及重大事项在编制、审议和披露期间的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规
范外部信息报送管理事务,确保公平信息披露,杜绝泄露内幕信息、内幕交易等
违法违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发布的《上市公司信息
披露管理办法》 (中国证监会令第 40 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
相关各方行为的通知》 (证监公司字[2007]128 号)、《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制度》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资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信息”是指所有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可能产生影响的
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定期报告、临时公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统计数据、需
报批的重大事项等。
    第四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涉密人员应当遵守《公
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要求,在定期报告编制、公司重大事项筹划期间,
负有保密义务。定期报告、临时公告及相关重大事项信息公布前,不得以任何形
式、任何途径向外界或特定人员泄漏定期报告、临时公告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业绩座谈会、分析师会议、接受投资者调研、座谈、接受媒体采访、对政府等外
部报送等方式。
    第五条 对于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外部单位统计报表等报送要求,公司应拒绝
报送。
    第六条 公司相关部门依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对外报送信息前,应由经办人员
填写对外信息报送审批表(附件1),经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审批,并由董事
会秘书批准后方可对外报送。
    第七条 公司相关部门及各经营单位对外报送信息时,由经办人员向接收人


                                   1
员提供保密提示函(附件2)。
       第八条 公司应将报送的相关信息作为内幕信息,公司相关部门对外报送信
息后,应将对外信息报送审批表和保密提示函交由证券投资部保留存档。
       第九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于取得有关信息前须向公司承诺不会泄漏依据法律
法规报送的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不会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公司证
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外部单位或个人在相关文件中不得使用公司报送的
未公开重大信息,除非于公司披露该信息后。
       第十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及其工作人员因保密不当致使前述重大信息被泄
露,公司应在获知信息后第一时间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第十一条 公司各部门、全资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应严格执行本制度的相关
条款,同时督促外部单位或个人遵守本制度的相关条款。如违反本制度及相关规
定使用本公司报送信息,致使公司遭受经济损失的,公司将依法要求其承担赔偿
责任;如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
的,公司将依法收回其所得的收益;如涉嫌犯罪的,应当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处
理。
       第十二条 本制度未做规定的,适用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信息
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董事会有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公司实际情况,对本制
度进行修改。
       第十四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修改时亦同。




                                         福建发展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

                                                  2011年1月24日




                                     2
附件1:


   福建发展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对外信息报送审批表

 报送信息单位及部门          经办人及联系电话
 接收信息单位及部门          接收人(签字)




 对外报送的信息内容




                                                年   月   日




   部门负责人意见


                                                年   月   日




    分管领导审核


                                                年   月   日




   董事会秘书审核


                                                年   月   日




                         3
附件2:




                             保密提示函


                      :
    本公司此次向贵单位/阁下报送的相关材料属于未披露的内幕信息,现根据
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及监管要求,提示如下:
    1、贵单位/阁下应严格控制本公司报送材料的使用范围和知情范围。
    2、贵单位/阁下接收本公司材料报送及使用的相关人员为内幕知情人,负有
信息保密义务;请相关人员在相关信息未披露前,不泄露材料涉及的信息,不利
用所获取的信息买卖本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本公司证券。
    3、贵单位/阁下获得本公司信息的人员,在相关文件中不得使用公司报送的
未公开信息,除非与本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4、贵单位/阁下获得本公司信息的人员,如因保密不当致使所报送的重大信
息泄露,应立即通知本公司。
    5、贵单位/阁下应向本公司会就将获得本公司信息的相关人员登记备案,以
备发生信息泄露时调查之用。
    6、贵单位/阁下及知悉本公司相关未公开信息的人员,如违规使用本公司报
送的未公开信息,致使本公司遭受经济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要求其承担赔偿责
任; 如利用其所知悉的本公司未公开信息买卖本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本公
司证券的,本公司将向证券监管机构报告并追究其法律责任,涉嫌构成犯罪的,
本公司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特此提示。




                                      福建发展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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