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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福建高速:2010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2011-08-01  

						600033                                                   福建发展高速公路 2010 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证券代码:600033                 证券简称:福建高速                公告编号:临 2011-017


                          福建发展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
                             2010 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
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扣税前与扣税后每股现金红利
     每股现金红利(扣税前): 元
     每股现金红利(扣税后): 元
● 股权登记日:2011 年 8 月 5 日
● 除权(除息)日:2011 年 8 月 8 日
●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1 年 8 月 12 日



一、通过分配、转增股本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时间

     福建发展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 2010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经 2011 年 6 月 15 日召开的公
司 2010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已于 2011 年 6 月 16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
报》、《证券时报》和《证券日报》上进行了公告。

二、分配、转增股本方案

     (一) 发放年度:2010 年度
     (二) 发放范围:
     截止 2011 年 8 月 5 日(A 股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
         (三) 本次分配以 2,744,400,000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1 元(含税),
扣税后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0.9 元,共计派发股利 274,440,0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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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00033                                             福建发展高速公路 2010 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三、实施日期

     (一) 股权登记日:2011 年 8 月 5 日
     (二) 除权(除息)日:2011 年 8 月 8 日
     (三)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1 年 8 月 12 日

四、分派对象

     截止 2011 年 8 月 5 日(A 股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

五、分红、转增股本实施办法

     (一)现金红利派发办法:
     1、有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东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直接发放。
     2、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中以下 5 名股东现金红利由本公司直接发放:
         ①福建省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
         ②华建交通经济开发中心
         ③福建省汽车运输总公司
         ④ 福建省公路物资公司
         ⑤ 福建福通对外经济合作公司
     3、除上述股东外,其余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东的现金红利均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公司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
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全面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
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
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二)现金红利扣税办法
     对于持有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个人股东(含证券投资基金),其现金红利由本公司根
据国家相关税收法律法规按 10%的适用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扣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
每股 0.09 元。
     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 A 股股份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QFII),公司委托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按照扣除 10%企业所得税后的金额,即每股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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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9 元进行派发。如该类股东在本公告刊登之日起 10 工作日内向公司提供相关纳税证明
文件:(1)以居民企业身份向中国税务机关缴纳了企业所得税的纳税凭证;(2)以居民
企业身份向中国税务机关递交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3)该类股东虽为非居民企业,
但其本次应获得的红利属于该类股东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证明文件。由本
公司核准确认有关股东属于居民企业股东后,则安排不代扣代缴 10%企业所得税,并由本
公司向相关股东补发相应的现金红利款每股人民币 0.01 元。该等证明文件需以专人送达
或邮寄的方式在前述时间内送达至本公司。如果该类股东未能在前述时间内向公司提供符
合要求的证明文件,则本公司将按照 10%的税率代扣代缴其红利所得税。
     对于其它非居民企业股东,本公司未代扣代缴所得税,由纳税人在所得发生地缴纳。
     对于属于《企业所得税法》项下居民企业含义的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 A 股股份的机构
投资者的所得税自行缴纳,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 0.1 元。

七、有关咨询办法

     1、咨询机构:公司证券投资部
     2、地址:福州市东水路 18 号福建交通综合大楼 26 层
     3、电话:0591-87077366   传真:0591-87077366

八、备查文件目录

     公司 2010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及公告。




                                                       福建发展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
                                                                  日期:2011 年 8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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