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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福建高速: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2011年11月)2011-11-25  

						                福建发展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修订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福建发展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
幕信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开、公正、公平原则,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
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证监会公告[2011]30号)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
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
制度。
    第二条 董事会是公司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董事会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
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负责人。董事会秘书为公司内部信息知
情人登记管理工作具体负责人,当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
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公司监事会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实施情
况进行监督。
    第三条 公司证券投资部为公司内幕信息的监督、管理、登记、披露及备案
的日常工作部门,具体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的日常管理工作。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
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内容的资料,须经相关职能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批
准,经证券投资部审核,董事会秘书签字同意后(并视重要程度呈报董事长审批),
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全资子公司、控股
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相关人员都应做好内幕信息
的保密工作。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
    第五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及
其衍生品种的市场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尚未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并经公司选定的

                                    1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刊物或网站上正式公开披露的信息。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
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
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
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
       (十三)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
       (十四)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
       (十五)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
之三十;
       (十六)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
偿责任;
       (十七)上市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
       (十八)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
重要信息。
       第七条 本制度所指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间
接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2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以及由于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进
行管理的其他人员;
    (六)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
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人。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备案
    第八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如实、完整记录内幕信息在公
开前的报告、传递、编制、审核、披露等各环节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并做
好《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附件)的登记和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自
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10年,供公司自查和相关监管机构查询。
    第九条 内幕信息登记备案的流程:当内幕信息发生时,知情人应第一时间
告知公司证券投资部,证券投资部应及时告知相关知情人各项保密事项和责任,
并依据各项法规制度控制内幕信息传递和知情范围,并视重要程度逐级呈报董事
会秘书、董事长。信息提供单位应第一时间组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填写《内幕
信息知情人档案》,并及时报送证券投资部,证券投资部负责对内幕信息加以核
实,以确保《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所填写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
    第十条 涉及并购重组、发行证券、收购、合并、分立、回购股份、股权激
励的内幕信息,除应当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
忘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
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应在备忘录上签字确认。公司
应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后5个交易日内,按照有关要求,将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
名单报送中国证监会福建监管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十一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知情人的姓名、


                                    3
职务、身份证号码、证券账户、工作单位、知悉的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方式、
内幕信息的内容和所处阶段等。
       第十二条 公司各部门、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
影响的参股公司应指定专人为信息披露联络人,负责协调和组织本部门或本单位
的信息披露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事宜,及时向公司报告重大信息,提供相
关文件资料和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交公司证券投资部登记备案。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事项,以
及发生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的
档案。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中介结构接受委托从事证券服务业
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本机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
案。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事项
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公司,但完整
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部门、全资子公司、控股子
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
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向公司以外包括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交
易方、中介服务机构等内幕信息知情人告知本制度,提醒和督促该部分内幕信息
知情人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
生的重大事件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四章 内幕信息的保密管理及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及其他知情人应通过签订保密协议、保密承
诺函等必要措施,在内幕信息尚未公开披露前,应将信息知情范围控制到最小,
保证其处于可控状态。


                                     4
    第十六条 公司内幕信息尚未公布前,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将有关内幕信息
内容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更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本人、亲属或他人谋利,
不得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
    第十七条 公司定期报告公告之前,财务工作人员和知情人员不得将公司季
度、半年度、年度报表及有关数据向外界泄露和报送,在正式公告之前,不得在
公司内部网站、论坛、公告栏或其他媒介上以任何形式进行传播、粘贴或讨论。
    第十八条 公司内幕信息披露前,公司大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
权利、支配地位而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对大股东、实际控制人没有合理
理由要求公司提供未公开信息的,公司董事会应予以拒绝。内幕信息管理人员和
知情人员在董事会批准提供之前应对内幕信息保密。
    第十九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方筹划涉及公司的股权激励、
并购重组、定向增发等重大事项,要在启动前做好相关信息的保密预案,应与相
关中介机构和该重大事项参与人员、知情人员签订保密协议,明确协议各方的权
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第二十条 公司因工作关系需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或报送未公开信息的,
应当按照《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的要求,履行必要程序,明确告知其对公
司负有保密义务。
    行政管理部门人员接触到公司内幕信息的,应当按照相关行政部门的要求做
好登记工作。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理
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
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
息的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照
一事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
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二十一条 非内幕信息知情人应自觉做到不打听内幕信息。非内幕信息知
情人自知悉内幕信息后即成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受本制度约束。
    第二十二条 对于违反本制度,擅自泄露内幕信息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公司
董事会将视情节轻重以及给公司造成的损失和影响,对相关责任人给予通报批
评、警告、记过、降职、降薪、留职察看、开除等处分,同时还可处以经济处罚。


                                   5
并可依据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追究其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将依法移送
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公司根据本制度的规定,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
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漏
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公司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本制
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2个工作日内将自查和处罚结果报送中国证监
会福建监管局。
    第二十三条 非公司内部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在社会上造成严重后果,
公司将提请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对其给予相应处罚;如果给
公司造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将提出法律诉讼,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四条 为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
构及其他人员,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潜在股东、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作为《福建发展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
理制度》的补充制度,董事会有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公司实际情况,
对本制度进行修改。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未做规定的,按《公司章程》、《福建发展高速公路股
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福建发展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年报信
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福建发展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外部信息使
用人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修改时亦同。




                                      福建发展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
                                               2011年11月25日




                                  6
     附件:

                             福建发展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公司简称:福建高速      公司代码:600033                                                法定代表人:               公司盖章
内幕信息事项(注1):
                                                                            知悉内              内幕信
     信息知                                信息知情人     知悉内   知悉内             内幕信
序            信息知情人    信息知情人                                      幕信息              息所处    登记时     登记人
     情人姓                                工作单位、所   幕信息   幕信息             息内容
号            身份证号码     证券账户                                        方式                阶段      间       (注5)
       名                                  属部门、职务   时间      地点              (注3)
                                                                            (注2)             (注4)




注1:内幕信息事项应采取一事一记的方式,即每份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仅涉及一个内幕信息事项,不同内幕信息事项涉及的知情人档
     案应分别记录。
注2:填报获取内幕信息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
注3:填报各内幕信息知情人所获知的内幕信息的内容,可根据需要添加附页进行说明。
注4:填报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注5:如为公司登记,填写公司登记人名字;如为公司汇总,保留所汇总表格中原登记人的姓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