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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福建高速:新媒体登记监控制度(2012年4月)2012-04-27  

						                福建发展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
                       新媒体登记监控制度


    为进一步完善福建发展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治理
水平,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和公平,规范公司信息披露行为,
防范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泄漏内幕信息,有效防控和打击各类利用以博客、微博、
手机媒体、网络视频、移动电视等为代表的新媒体开展的违法违规行为(包括但
不限于违规发布未公开信息等),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下发的《关于建立新媒体登记监控制度的通
知》(闽证监公司字[2012]10 号)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
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监控对象及监控范围
    一、本制度的监控对象为:公司及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
因履行日常职责接触到公司内幕信息的人员。具体包括:
    (一)本公司;
    (二)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证券投资部、财务部、监察审计部负责人及其他由于所任公司职
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四)其他因履行日常职责而接触到公司内幕信息的人员。
    二、本制度监控范围为:监控对象利用网络、手机等新型传播媒介传播的信
息。新型传播媒介是指区别于传统的报刊、广告、广播、电视等媒体形式的新媒
体,包括但不限于博客、微博、手机媒体、网络视频、移动电视等。
    三、以上监控对象所注册的各类新媒体账号或用户名等资料及其更新情况,
应及时向公司报告。公司证券投资部负责及时收集、登记上述资料并建立完整规
范的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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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条   监控责任及监控要求
    一、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新媒体登记及监控工作。每年由公司董事会秘
书组织开展公司本项工作的内部自查,建立各项资料的完整档案并根据监控对象
的报告及公司核查情况进行实时更新。
    二、公司全体监控对象应积极配合公司董事会秘书开展自查工作,主动、及
时向公司报备自身与本制度有关的各项资料并对该等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
整性负责。
    三、公司证券投资部指定专人负责对监控对象通过新媒体已发布的信息进行
清查,并持续做好监控对象通过新媒体发布内容的监控,一旦发现监控对象在新
媒体上发布、转载公司内幕信息,应立即责令该监控对象改正,删除该等发布信
息,并于第一时间由指定的专人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提交书面报告,公司董事会秘
书同时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提交书面报告。


    第三条   宣传及培训
    一、公司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切实维护公司
的独立性,公平对待所有股东,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经常性地针对新媒体的
作用和影响向监控对象做好宣传工作。
    二、公司应加强对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因履行日常职责接触
到公司内幕信息人员有关信息披露规范的培训工作,每年初将该项培训工作列入
公司全年培训计划。公司全体监控对象都应高度重视新媒体的影响,确保自身的
权利、义务,明确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严格履行信息保密职责,有效防范内幕
信息泄露。


    第四条   考核及落实责任
    一、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及时组织好新媒体登记及监控制度的建立及执行情
况、监控对象新媒体档案建立、整理及保管情况、监控对象通过新媒体发布信息
是否有泄漏内幕信息等情况的自查,公司依据自查情况进行考核。
    二、公司监控对象应积极配合公司董事会秘书做好上述检查,凡是涉及到存
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人员,应在考核中进行经济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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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条   附则
   一、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强制性规定相
抵触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二、本制度由公司证券投资部负责解释。
   三、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施行,修改时亦同。




                                          福建发展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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